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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吉安两级法院认真贯彻省法院关于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拿出过硬举措,推动“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全市法院司法拘留、拘传891人、执行搜查、清场、罚款354次,发出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49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予以刑事判决10人,通过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惩处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促进了一批难案积案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效果显著。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引导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兑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的决心和信心,近日,吉安中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今年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吉州法院执行干警拘传“老赖”(图/由受访单位提供)
名下有几辆汽车却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名被执行人逃窜至外地、辗转多处躲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恶意隐匿、转移资产,违法进行高消费,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致使执行人员无法查到财产可供执行。万安县法院执行人员坚持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最终依法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郭某平与被执行人朱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某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万安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勇偿还原告郭某平借款60万元及利息,后朱某勇并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5年7月8日,申请人郭某平向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朱某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先后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朱某勇态度强硬,对司法拘传充耳不闻,逃往外地“躲猫猫”,还以各种手段隐匿、转移名下资产,致使执行法官在努力查询后一无所获,不得不于2016年5月17日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万安法院执行人员从未放弃对该案的调查,想尽一切办法、采取各种调查手段寻找被执行人的“蛛丝马迹”。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人员辗转添加上了被执行人的微信,默默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其真实生活状态,发现其有高消费行为。于是,执行法官立即将该案恢复执行,再度开启全面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协查以及调取相关银行流水等措施,终于发现朱某勇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先后在万安县、南昌市、珠海市等地工作,其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均有资金流水收入,名下还有几辆北京牌照汽车。执行人员火速赶到北京查封车辆并通知了朱某勇,被执行人仍旧拒不履行。
固定好相关证据后,执行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22日,万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后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其抓获。2021年4月13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勇向郭某平作出了还款计划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其家属也代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郭某平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万安法院执行干警用“五年执行长跑”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以“铁腕执行”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初心。
将财产隐藏在亲属名下
2014年起,王某兰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周某某、饶某某等12人以及吉水某银行借款共计4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兰未能如约还本付息,被诉至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法院判决王某兰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周某某等债权人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王某兰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017年10月,王某兰将其位于吉水县文某镇桂香园的店面转让租赁给王某华,王某兰实际所得16万元。为规避执行、隐瞒所得,王某兰要求王某华将钱转到其妹妹王某云账上。
2018年5月,王某兰将其名下的吉水县文某镇康桥幼儿园转让给舒某一,并要求舒某一将转让费100万元转到其女儿胡某娴账上,再投入某投资平台,致使这100万元短时间难以提现,债权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立案侦查,2020年9月13日,王某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于2021年1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直以来,吉安全市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零容忍”,采取高强度的打击拒执活动,既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又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银行过账数万元难逃“法眼”
公开抗拒执行势必受到法律严惩,还有些人妄图采用“拖延战术”躲避执行。2019年4月4日,赵某昌因被告人孙某万未依约归还借款而向吉安市吉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4日,法院判决孙某万偿还赵某昌本金71600元。同年8月15日赵某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并于8月21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孙某万。
孙某万一直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今年2月5日,孙某万利用自己账号在某银行过账5.3万元,被执行人员发现。于是,执行法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5月31日,被告人孙某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履行了判决义务。6月24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万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该案被执行人孙某万在执行立案约两年后,怀着侥幸心理在其银行账户上流转资金,以为躲避执行时间长了,法官可能忘了此事。没想到是,他的一举一动都难逃执行人员的“法眼”,最终仍受到法律严惩。
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被罚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准许,查封期间财产所有权人无权擅自处分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却以身试法,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最终被判处罚金5.5万元。
2015年5月,胡某等人向王某、段某借款300万元用于收购某假日庄园。其间,王某、段某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左某。借款到期后,胡某等人未归还本金,左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
永新法院受理后,根据左某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查封了胡某位于莲花县某家具公司内的所有红木家具和床垫(共计122件),并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胡某等人偿还左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胡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未经法院许可将上述查封财产中的5件家具予以变卖,价值9万余元,致使该部分财产在后期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
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9年9月27日,胡某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7日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申请执行人左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左某的谅解。2021年4月9日,永新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罚金5.5万元。
据了解,吉安两级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强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执行办案水平,持续巩固“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成果,构建打击拒执工作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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