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岁的猥琐一次未成年罪要判刑多久多次犯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要负刑事责任吗?

猥亵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属于猥亵儿童,一般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猥亵12岁儿童可以判几年猥亵12岁儿童的判罚包括:1、猥亵12岁儿童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3、或者猥亵手段恶劣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为:1、因为年幼的儿童对性的鉴别能力较差,在法律上,并不要求行为人通过威胁、暴力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2、不论儿童是否做出反抗的动作,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年幼儿童的意志,且实施了具体的猥亵行为,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二、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二、摸儿童胸要拘留多久摸儿童胸属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如果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则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的,将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猥亵儿童最少判几年猥亵儿童最少判五年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2岁也可负刑责,体现实事求是立法态度2020-12-28 11:02:44来源:新京报社论  责任编辑:王雅妮  未成年人立法又有新动向: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立法,终于迈出关键一步。修订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下何种罪行,都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由这一“免罪金牌”引发的争议也从未止息。支持者认为,加以宽宥的刑事立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符合国际刑事立法潮流,而反对者则拿出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例予以反驳。如今,随着最新刑法修正案表决通过,立法机关一锤定音,以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新模式,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更好平衡。  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立法之所以“宽宥”未成年人犯罪,其逻辑前提是,这个特定群体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和控制行为能力相对弱化,不应和成年人一样,承担起过重的刑事责任。客观而言,刑法将14周岁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分水岭”,立法之初固然符合社会发展的真实状况,但经历了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成熟度也有了显著变化,实有必要反映到刑事立法中。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就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高企不下。比如,前段时间接连曝光的“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13岁男孩强暴女孩获释后再杀人”等典型案例,既是对法治正义的亵渎,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威胁。立法对最低刑责年龄作出个别调整,意味着严重犯罪的“小恶魔”,不再游离于刑罚制裁之外,有利于形成震慑教育之势,实现刑事立法的惩罚预防功能。  调整最低刑责年龄,还体现了严谨慎重的作风。立法破冰的同时,专门加上了“四把保险锁”:限定主体,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列入“规制”范围,而这个年龄段,也的确是恶性犯罪高发时期;限定罪名,必须是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种严重罪行,才能使用刑罚利剑予以打击;限定后果,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尤其是限定程序,明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通过强化监督“保底”手段,防止追究刑责扩大化,进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也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回看刑法修订过程,从一审到二审、三审,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倾听民声中,逐步锻造成型,特别是三审草案,在二审草案的基础上,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扩容”追责情形,如此有利于解决“法网”不够缜密的立法缺憾,精准惩处那些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后果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严重人身犯罪,坊间对此亦不乏赞许之声。  个别调整最低刑责,既是刑事立法的突破,也是未成年人立法的突破。当然,刑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这也是将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改为专门教育矫治的初衷。而从近期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到本轮新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走出一条织密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立法进路,这些系统性的法治努力,必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更为健全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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