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一二三类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的变化情况

法律分析:可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中的两个。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符合标准的依旧可以享受低保待遇。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第十七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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