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案已撤销的案件,还可以再起诉吗子还能不能最重新上诉?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申子仲/文图 城市里邻居之间因为抢车位闹得不愉快,并不罕见。稀罕的是因为一次抢车位,官司打到了当地省高院,至今还“余音绕梁”,原因是抢车位的两家邻居,都对当地警方作出的处罚表示“不服气”。这事儿,发生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聂女士后悔自己先动手 聂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34岁的聂女士和老公魏先生住在广饶县广饶街一小区某幢楼的一单元,该小区有17幢楼400户居民,平时车位就比较紧张。居民们要么是见缝插针把车停到小区内楼宇间稀缺的公共车位上,要么就只能停在马路边。 2020年2月20日晚,外出回小区的聂女士发现小区内有一个空车位,暗自庆幸的她果断给抢占了。 “当晚10点半左右,小区物业人员按我家门铃,说楼下车碍事,让我开走。”张女士说,她与老公魏先生下楼后,发现除了物业人员,还有该楼二单元邻居张先生父子俩。张先生父子当时情绪很激动,张先生说是那个车位是他家经常停的。而按照小区居民约定俗成的惯例,早把该车位已经视为自家专用。 双方理论了一番,聂女士虽感张家父子将公共车位视为己有有点蛮横无理,但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不能太较真,就把车停到了小区外的马路边,将车位让了出来。邻居老张倒没说什么,孩子小张还在骂骂咧咧,“我就说我已经给你让出来了,你咋还骂骂咧咧,他家孩子就靠近我说:‘怎么地,有本事打我啊’。我看他年龄和我孩子差不多,说话太狂,一时气昏了头,就给了他一耳光。” 聂女士说,对自己一时没忍住先动了手,非常后悔。 警方做出行拘处罚 17岁的小张正值血气方刚的年龄,迅即作出回击,也给了聂女士一拳。这边老张见儿子被打,那边魏先生看到老婆被打,自然也挺身而出,两家由此混战在一处。 聂女士解释说,自己老公做过大手术,腰部有钢钉,心脏还不好,很快处于下风坐在了地上,并拨打110报了警。 随后广饶街道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双方自是各说各理,聂女士承认自己先动了手不对,但丈夫是劝架被打。而张先生认为魏先生是拉偏架,实质上也动了手。民警于是就让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讯问,还走了吸毒检测程序,后又告知双方先各自验伤,等候接受调查。 事发第二天,聂女士和丈夫谨遵警嘱去医院做了检查,又去派出所录了口供。聂女士说,事情闹大了,心态反而冷静了不少,因为两家毕竟共处一个小区一幢楼,她当时在派出所请求警方迅速调查,尽早调解结案。负责此案的唐警官说,这要看看事态发展和对方态度。 事情过去近一个月,2020年3月16日下午,“派出所让我赶紧去签字,到了派出所,我才知道对我做出拘留7日并处罚300元的行政处罚,说是我老公也动手了,罚款200元。而邻居老张也是拘留7日并处罚300元,小张因未满18岁,做出的处罚是拘留5天。”聂女士说,她原本设想的是事儿没多大,也就是个邻里纠纷,公安会调解了事,但没想到最后的结果会这么严重,“我和老公一向遵纪守法,身上没有污点前科,如果背上拘留的罪名,以后怎么做人啊。” 双方达成谅解 从派出所签完字回到家,聂女士马上找到了邻居张先生,而张先生其实也不想把事情闹大。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小区住了10多年了,车位一直用着,而聂女士一家住进小区时间不长,且此后发生过多次车位被占的事儿,他当天也确实有点恼火。事发当晚他便去派出所录了口供,“民警当时说没有做伤情鉴定的必要,所以我后来就没做鉴定。第二天我提出想私了,但民警不同意,说‘这是民事纠纷,不是想私了就能私了的。’” 张先生说,直到后来被叫到派出所签字,他才知道处罚结果。对这样的结果,他表示很不服气,并拒绝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因为双方意见高度统一,当天两家邻居便签署了《双方谅解互不追究协议书》,约定“本着和谐社会之目的”“相互谅解对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聂女士说,她拿着协议书去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处罚,“派出所说没用,因为我们已经触犯法律了。我说我们自己报警,结果却把自己拘留了,不能这么随便给我们扣一个违反法律条款的帽子吧,我说这是执法过度,甚至是滥用职权。公安局说不服你可以去起诉啊。” 于是,聂女士真的起诉了。 打了近一年的官司 聂女士和张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当时疫情的原因,虽说双方都被处以行政拘留,而实际上并未在拘留所呆过一天。 尽管如此,背上行拘的罪名,聂女士依旧心有不甘,她四处找律师咨询,“说什么的都有,有的劝我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说,复议也没有用,公检法是一家人;有的让我上告,而且要告就直接告派出所的上级部门。”聂女士说,正是接受了律师的建议,2020年5月,她一纸诉状将广饶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聂女士认为事情简单明了:邻里纠纷相互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没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且事后都同意互不追究,自己“有理走遍天下”,司法部门很快就能“纠偏”。但事态的发展,却完全超出她的设想。 聂女士提供的资料显示,从2020年5月广饶县法院立案,到今年4月东营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此案经过了广饶县法院、东营市中院、山东省高院、东营市检察院层层裁决,均认为派出所民警办案程序合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起诉、上诉、申诉,这场官司下来,我头发都开始发白了。我发现自己打了一年官司,转了一圈下来,还是在原地打转,检察院的人曾私下告诉我,说是这事还得去找公安局,让他们给你撤销处罚。难道法院、检察院不是公安局的监督单位吗?“聂女士说,她也在不断检讨自己,”有朋友说我不应该起诉公安局,应早点托关系找熟人。可我总觉得这不是太大的事,犯不着花钱找关系打点吧。” “法律并未规定必须调解” 相比聂女士的铁了心洗刷清白打官司,张先生的心态就平和多了,他告诉记者,“不服又能咋地,我还能有啥办法,爱咋弄咋弄吧。”张先生称自己“早把这个社会看透了”。 而聂女士还透漏了打官司过程中“自己看不懂”的细节: “这么重的行政处罚,事先也不告知。去年3月16日下午,民警让我去派出所签的处罚决定书,可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落款是3月18日。我就好奇,还没审批咋就出来决定书了;还有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走程序,要做吸毒检测报告,也是光让我们签字并没有实施,所有的书面材料全是走形式。法官却说‘签了字就证明你做了’,请问我的检测报告在哪里,抽没抽血我自己不知道吗;再说罚款300元现金直接交付民警,为啥连个收据都不给我……”聂女士还说,最可气的是在法庭上,“有位民警曾这样表态,说‘法律是规定了可以调解,但并没有规定必须调解’。”
聂女士实在想不明白自己的官司到底“输”在了哪里。 涨工资也泡了汤 针对聂女士的迷惑,记者咨询了郑州本地的一位资深基层老民警。 “虽说民警依法办案,在程序上会非常严格,但一般情况下不会也不应该有这样的结果”,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郑州民警告诉记者,基层治安民警每天面对的类似邻里纠纷堪称海量,一般都会以息讼止争为目的尽快了结,能调解尽量调解。除非双方纠缠不清,闹得不可开交,办案民警被逼得焦头烂额,不得已采取顶格处罚的办法以求息事宁人。另外,这样的行政拘留一般不会留下案底,也基本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而聂女士和张先生反馈说,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处理他们的纠纷时,都是与双方当事人“单线联系”,从来没有把双方叫到一起调解过。聂女士说,事发后,她总共去过两次派出所,一次是去做笔录,一次是去签字。“我们两家也从来没去纠缠过对方,或者去找民警胡搅蛮缠。平时都是民警电话联系我们,还都是两家分开进行。” 尽管也曾有朋友告诉聂女士,这样的处罚并不会对她造成什么影响,但“说是这样说,实质上这件事已经影响到了我的工作和生活”,聂女士告诉记者,她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平时工作兢兢业业、踏实进取,可去年自己的入党名额和工资上涨名额都泡了汤,“我问单位为什么,单位说我没通过政审。”联想到自己的两个孩子,聂女士说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啥别的“不测”。 律师说法 根据聂女士提供的电话,5月3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办理此案的唐警官。 记者说明采访意图后,唐警官解释说,当地省高院已经对此事有了结论,另外单位有纪律,个人不能私下接受记者的采访,希望记者能理解。 记者又再次回访了此前的郑州本地民警,这位民警也很理解唐警官,说基层民警面对的案情错综复杂,没有亲身经历体会,确实不好表态,“就此事而言,如果不调解,警方相应做出的处罚也没有什么不对。”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张少春主任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邻里之间相互斗殴报警,因系轻微伤(如经鉴定轻伤,另一方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警方有权对双方采取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如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此外,张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类似打架斗殴的治安事件,未涉及刑事案件的(即不存在一方受害人轻伤的),除非一方当事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处理,警方不得不进行处罚;否则,只要双方已经达成自愿协商一致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公安机关一般都可以不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这样既利于息诉止争,也便于化解基层矛盾。当然,作为公安机关来说,调解并非必须进行的法定工作程序,警方也可以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等民事赔偿,也可以主动、积极协调双方调解治安案件纠纷,这属于各行政机关人员在解决基层矛盾时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是否适当,不涉及法律原则问题。因此,各法院判决从法律层面并无不当。但是从情理角度分析,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则值得商榷,不利于基层矛盾化解。
职务侵占上诉后不可以庭外和解,也不能撤诉。职务侵占罪是属于公诉案件,如果案件已经上诉的,是不适用和解制度的,庭外和解也不能撤诉。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一、应该如何走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和解程序有:(1)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有权利询问与犯罪事件有关的问题。(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6)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二、刑事和解还要判刑吗刑事和解后还要判刑吗?要看是什么案子,如果是公诉案子,法院有权;如果是自诉案子,法院不宜。一、如果是自诉案子,二家和解了,原告可以撤诉,法院不宜干涉。1、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如果是公诉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1、被害人谅解,这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而已。2、公诉案件,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检法三家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个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不告但是不联系要怎么销案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法院认为检察院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可以建议或者是检察院自己也可以撤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被害人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对于民事部分,原告是可以撤诉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强奸立案,双方要销案,开庭女方翻供自愿,那案子还要判刑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图
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嘉定区法律咨询
>
嘉定区暴力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强奸立案,双方要销案,开庭女方翻供自愿,那案子还要判刑吗蒋*
上海-嘉定区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6 17:03:54
3392人阅读强奸立案,双方要销案,开庭女方翻供自愿,那案子还要判刑吗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嘉定区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嘉定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相关法律咨询问 强奸没有立案,双方都录了口供是自愿的,可以了吗双方都说是自愿,那么就不算。1、(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2、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案里的一般问题(一)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是否自愿,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其立法法理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实际上同意与他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者依然需按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在日本,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二)问题: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仍然属于,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行为。对于,刑在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三)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男性的;(2)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的;(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插入被害女性的内,才可以构成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罪,但确切的说属于:罪(未遂)。比如一男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插入被害女性的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罪(未遂)。(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罪的问题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罪。(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罪的问题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罪论处。问 强奸案受害者未成年如果翻供说是自愿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1、你在这儿陈述的“未成年人”是几岁2、如果是未满16周岁,一旦翻供,被认定属于伪证,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满16岁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3、如果案受害者不满14周岁,自愿的,犯罪嫌疑人依然会被认定为罪;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也不满14岁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也不认定为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被害人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要看具体情况才能认定是否犯罪。4、只要犯罪嫌疑人满14周岁,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不论是否自愿,均认定涉嫌罪。问 强奸案有双方口供证据不足如何办您好,关于强奸案有双方口供证据不足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据不足应该作出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律师认证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点击查看律师诊断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免费体验最新服务评价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已撤销的案件,还可以再起诉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