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挤地铁碰到硬挤座位的人,没有礼让旁边同样挤地铁碰到硬挤座位的人的人,导致那人被车门夹伤,我需要担责吗?

协商不成那就考虑诉讼。有两个诉讼方案,其一,要求对方承担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其二,侵权责任。两者主要区别如下:一、违约责任案件,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除非被告举证证明题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需注意两点,1. 由被告来举证证明;2. 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的过失;二、侵权责任案件,需要区分双方过错程度,如认定题主有过错的话,被告即可减少相应赔偿比例。题主一般的过失也算过错,比如“通过闸机时未仔细观察扇门的闭合情况,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的损伤存在过失”这类认定,一般都会有的。另,从举证的角度来讲,题主去做个三期鉴定,再加上病历及医疗费、交通费发票即可,不需要再去费事找什么证据。监控视频、闸机运行记录之类的证据材料本就掌握在被告手中。
强行"冲门",头被夹伤!男子状告地铁公司,法院这样判_南方plus_南方+
地铁屏蔽门已开始关闭,葛某却怀侥幸心理,强行上车,导致头被屏蔽门夹伤。受伤后,葛某将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四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地铁四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未有过错,是葛某自身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男子强行上车头被夹状告地铁公司2018年6月6日16时许,在人民广场站乘坐地铁八号线时,葛某因未听到列车关门提示,在上车时,头被车门夹伤。经医院诊断,葛某为头部外伤。在事发后,葛某将地铁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地铁四公司赔偿医疗费1.2万余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经查明,据地铁监控录像显示,在葛某上车时,站台屏蔽门已开始关闭,葛某隔壁车门处候车的乘客后退等候。而根据葛某提供的手机视频显示,蜂鸣器响几声后,列车车门关闭。在庭审中,地铁四公司当庭认可视频的真实性,并陈述事发时,车门警示灯正常且事发时,车门无故障。葛某则当庭陈述,自己当天乘车时未听见蜂鸣声,车门警示灯一直亮、无闪烁提示,且开关门时间不固定是导致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法院审理判乘客全责一审法院认为,葛某在站台屏蔽门已开始关闭时仍上车,而同时间,其他车门处的其他乘客则后退等候;地铁四公司车站屏蔽门上方的指示灯正常,屏蔽门上亦张贴了相关安全提示标识;葛某也表示未听到蜂鸣声,而非车辆本身无蜂鸣声,故葛某无证据证明地铁四公司未尽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反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至于葛某认为列车开关门时间过短,再多开一两秒则不会受伤,因列车运行有其自身规范,若等乘客全部上下车完毕后再关门,将影响列车准点及行车安全。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葛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葛某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葛某认为,当屏蔽门开始关闭时,自己的身体已经进入屏蔽门,故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屏蔽门关闭时门灯未闪烁,地铁四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且地铁四公司未就地铁拥挤提供人流疏导服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如葛某认为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对地铁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葛某认为,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涉案车厢在车门关闭时,门灯未闪烁,且无蜂鸣声,安全警示提示不足。但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葛某的致伤原因是在屏蔽门已经开始关闭时仍强行上车,对于自身可能被屏蔽门夹伤的后果,仍存侥幸心理。此外,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地铁四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未有过错,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网友评论地铁提示:门灯亮、蜂鸣响表示车门、屏蔽门即将关闭一定要注意安全宁等一辆车不闯一扇门文明乘车,人人有责!来源:上海法治报、上海地铁shmetro、新华社监制:陈知春编辑:关开亮、李昂实习:雷雯雯、史雪凡文明乘车!打开APP阅读全文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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