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最权威的律师是谁张某杀夫案件可以有什么法律援助?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如今反家暴法施行已逾一年,反家暴法在贯彻实施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为家暴防治工作带来了哪些改变?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请看记者在云南的实地调查。家暴不再是私事反家暴法实施后,法院可对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2岁的农村妇女张某接过丈夫死亡后的照片,突然嚎啕大哭,照片滑落在地。就在不久前,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家庭暴力,张某趁丈夫醉酒熟睡时将其杀害。而当时的场面,不幸被张某10岁的女儿看在眼里。实际上,像张某这样从受暴者成为极端施暴者的并非个例,仅在2016年云南省楚雄州法院就先后审理了两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杀夫案。不仅女性、儿童、老人可能是家暴受害者,女欺男的案例也并不鲜见。2015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妻子殴打丈夫并且使用刀具,丈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请求邻居报警,才没有酿成更严重的后果。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近三年来云南省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700余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总体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家暴形式多为人身伤害、受害主体多为妇女、案件发生地多在农村等特点。在楚雄张某杀夫案中,张某曾3次找妇联寻求帮助,但妇联只调和他们的矛盾,“要离婚去法院”。她也曾两次因家暴报警,一次警察并未出警,另一次出警后将张大嫂带到宾馆居住,但并未惩处施暴的丈夫。而当她打电话向娘家求助,娘家却“让她忍一忍”。她提出离婚,丈夫却又不同意。张某几乎“避无可避、忍无可忍”。“家庭暴力案件原来常被错误地当做婚姻家庭纠纷,没有得到家庭和社会应有的重视,以致酿成悲剧。”云南省妇联副主席农布央宗介绍,云南省妇联系统近三年的信访统计显示,家庭暴力占信访量的22.2%。不过,随着反家暴法的出台,类似案例在萌芽阶段得到遏制已成为现实。反家暴法出台后不到一个月,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小龙(化名)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龙对申请人小青(化名)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这也是泸西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云南省首家以家庭暴力防治与干预为核心业务的社工服务机构——昆明市五华区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胡燕告诉记者,反家暴法出台后,明心社工进行反家暴宣传时,发现公众不会再那么抗拒。“原来只有服务中心周边两个比较熟悉的辖区派出所会给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转介个案,2016年,转介个案的派出所已经增加到了4个。”从主动求助的个案数量上看,2016年更是增加了54%。“不少求助者表示有了反家暴法,求助更有底气和勇气了。以前被打了,大部分时候只能忍着,忍无可忍了才出来求助,现在更多人愿意站出来求助;以前去求助的时候被告知是家务事,现在越来越多警察会积极介入。”胡燕说。执法层面有难度执行主体不明确,取证有困难,法律知晓度还不够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戚连峰律师最关注的是反家暴法的可操作性。“法律到了操作环节,全都是细节。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到底是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还是法院执行庭来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两者都有执行义务,但又不是唯一义务主体,这样就比较容易造成推诿。”实际上,针对法律规定不够细化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和云南省妇联已经联合出台《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不仅明确“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为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有协助执行义务。不过,真要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并非易事。“突发性和隐蔽性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这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受暴者不得不继续承受暴力的折磨。”胡燕说。“反家暴法从酝酿到出台花了十几年时间,应该说法律出台时已经比较成熟,目前存在的问题最主要是如何认识、执行反家暴法的问题。”戚连峰律师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为遭受家暴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应该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家庭暴力不像我们消费和开车,相对而言仍然是低频次的事件,现在不管执法者还是普通民众,知晓度还很不够。”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王松律师认为,目前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即便是反家暴法中最关键的救济力量——基层的执法人员,不少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反家庭暴力法具体条文也都很陌生。发挥作用任重道远各地应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搭建反家暴综合防治网络戚连峰建议,落实反家暴法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受害者维权意识,让施暴者及时受到法律处罚;又要完善法院、公安、妇联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执法力度,“该保护的一定要及时保护,该处罚的一定要严格依法处罚。”戚连峰认为,反家暴法刚出台一年,全社会对其有一个认识、接受、适用的过程。“目前看,该法在施行、立法层面还有完善空间。”不过戚连峰表示,新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该客观看待,“反家暴法在举证责任、离异之后还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何界定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目前反家暴法仅仅实施了一年,暴露出一部分问题,但暴露的又不够充分,因此不建议着急修改法律或者出台法律实施细则,但可以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前期调研,鼓励各省市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反家暴法越用越有效。”王松表示,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立法是成功的一半,但真要让反家暴法更好发挥作用仍然任重道远。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另一创举就是规定建设家庭暴力庇护所。自2012年以来,云南省各级已建立家暴庇护所约300个。不过单纯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站建设庇护所却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进入救助站需要上交物品,且时限相对短,但是不少受家暴女性需要照顾孩子、工作,如今云南省妇联与我们中心联合建立了云南首个隐蔽型家庭暴力庇护所,申请者带上自己穿的衣物即可入住,过去一年共为8人提供累计129天时间的庇护。”胡燕说。而在云南省妇联协调下,一个反家暴综合防治网络正逐渐搭建。协调公安机关在部分基层派出所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点),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建立妇女儿童救助站,并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层层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目前,云南省已初步建立起一支覆盖省州两级的婚姻调解专业化队伍。王松表示,要形成反家暴合力,将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特别需要一步一个脚印。
女子遭受家暴杀夫获刑8年 律师呼吁关注受虐妇女发稿时间:2016-05-13 13: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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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张某因受到丈夫家暴将其杀死,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楚雄州首例涉家暴刑事案件,该案在庭审中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该制度的引入在云南省尚属首例。5月11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我们提供法律援助,也是希望社会各界关注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如是说。  2015年4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张某某醉酒回家后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见张某某已经入睡,张某遂用秤砣、钉锤、扳手多次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张某某死亡,接着又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四十余刀,并将其生殖器割掉。同日3时14分,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张某某系头面部受钝器多次击打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张某与被害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婚前以及婚姻关系之中长期遭受丈夫张某某的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该案属于被害方过错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张某系初犯、偶犯,作案后及时报警,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父亲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并且尚有一个9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等量刑情节考虑,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普某兰物质损失四万元。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这个判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作为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案件中存在自卫环节,自我防护环节以及受害人过错还是做了认定和认可,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意义。  李春光认为,受虐女性的犯罪通常是因为长年被施暴,心理受到摧残,而其杀人的行为是特定的,对社会中其他人的危险性较小。应考量家庭暴力的特殊事实和情节,酌情减轻或免除对受虐女性的刑罚处罚。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有理由给予更多的司法宽容和人文关怀。  当家暴中受虐女性走上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从原本的受害人变成了侵害人, 这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应当提倡处罚轻刑化。”有学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应尽早规定较为统一的裁量标准,对受虐女性犯罪的量刑进行规范。  “该案件对于反家庭暴力这个工作的推动还是有进步意义的。”李春光说道,凌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也是呼吁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家庭暴力的暴力中的受虐妇女的生存现状。也希望社会各个层面能够切实的参与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帮助这些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原标题:女子遭受家暴杀夫获刑8年 律师呼吁关注受虐妇女责任编辑:hn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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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张某抢劫罪进行辩护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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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检索主题词】律师;指派;法律援助中心;抢劫;法律援助;辩护【业务类别】刑事【法院判决时间】2017年11月10日【法院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姓名】赵辉【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女,2003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张某出生在河北省一贫困山村,父亲重男轻女,张某是家中长女,还有两个妹妹、一个弟弟。父母靠种地、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境非常困难。
张某父亲性情暴躁,经常和母亲吵架,这一切暴露在年幼的张某面前,她感觉在家中得不到温暖。张某在上初二时,在同学带领下逃课,家长认为丢了面子,从此对张某经常打骂。张某开始叛逆不愿意读书,在家里待了半年。母亲因无法忍受父亲的火爆脾气,离家到北京打工。张某辍学在家,更加无法与父亲相处,于是离家出走到了县城的网吧。
张某在网吧内通过熟人认识了同案三名未成年人男孩蔡某、刘某、姚某。此时的张某还不知道这三人其实是通过招嫖敲诈抢劫的团伙,他们对张某谎称带她去北京的酒吧卖酒,结果张某跟着三个17岁的男孩一起来到北京。
到了北京,蔡某告知了张某真相,是让张某做卖淫女,在收取嫖资后敲诈抢劫嫖客。此时的张某孤身一人,身无分文,她在无奈之下只得妥协。
2017年3月5日2时许,四人经预谋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房间内,以张某向被害人卖淫为名,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得被害人手机一部、戒指一枚。
2017年3月5日20时许,四人经预谋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宾馆附近 ,由被害人杨某将张某带入该酒店一房间内。在酒店房间内,张某让杨某扫描蔡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了700元嫖资,钱到了蔡某的微信账户。后蔡某通过张某所持手机以张某向杨某卖淫为由向杨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此时,张某离开酒店回到了四人租住的公寓内。在张某离开后杨某也离开了酒店,蔡某、刘某、姚某在酒店附近的西直门北滨河路2号院内,找到了杨某并持刀对其进行威胁、殴打,抢得苹果牌手机一部,并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000元。
期间,蔡某持刀刺扎杨某胸部,造成杨某左肺上叶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人逃离现场后也回到了租住的公寓,此时张某才得知被害人死亡。四人连夜租车逃回张家口,在路上刘某又从杨某手机支付宝转账3700元。2017年3月9日四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代理意见】
张某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对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张某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案发时张某是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的出生登记时间是2003年2月1日,案发时间是2017年3月5日,案发时刚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二、应减轻张某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责任
在第二起案件中,张某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没有预见性,没有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没有在行凶现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加重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对该死亡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又实施了导致该严重后果的行为。2017年3月5日2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滨河路2号院内发生的案件中,四名嫌疑人在抢劫实施前的共谋中,仅约定了采取“让女孩卖淫然后敲诈嫖客钱”的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并没有商量要对被害人行凶。是蔡某因抢劫财物不成,持刀刺扎被害人胸部,致其死亡。而张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在蔡某、姚某、刘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行为时,张某已经坐车离开现场,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在第二起案件中,应张某减轻对“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后果承担责任。
三、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张某不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从本案案卷材料来看,提出实施具体抢劫行为、寻找犯罪目标的不是张某,她只是跟从本案其他嫌疑人参与抢劫。同时,在抢劫过程中,张某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从受害人手中抢走财物的也不是张某,抢劫完毕后也不是由其负责分配赃物的。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也没有强烈的暴力行为,相对于同案其他同案来说,张某的犯罪意愿及危害性都较低,系从犯。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张某在犯罪中的实际情况,对其减轻处罚。
四、张某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张某到案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行为,每一次供述都保持一致,与同案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没有故意隐瞒和狡辩行为,认罪态度好,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在律师会见时,她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希望将来能够学习一技之长,可以自食其力,不再做违法的事情。
五、张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
案发前,张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较好,在结识同案之前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此次系初犯、偶犯。
六、张某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再犯风险低
通过会见张某以及社会调查报告,辩护人了解了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等,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张某回归社会的有利因素包括:1、张某本质尚不邪恶,有改过自新的意愿;2、张某家庭结构完整,存在家庭监管的客观条件;3、张某有明确的目标,想要回归学校,好好读书,且愿望强烈。调查报告评估认为,张某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与手段,家庭监护能力较强,对自己的行为和人性有一定的反省,由此综合评估张某的再犯风险为下。辩护人对社会调查内容和评估结果表示同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减轻处罚。在两起均在十年起刑点的抢劫中,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刑初119号判决:
一、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二、被告人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裁判文书】
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蔡某、刘某、姚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持械入户抢劫、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一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对蔡某、姚某、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张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张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以采纳。另需指出的是,蔡某、姚某、刘某、张某因自身法律意识、是非观念淡薄,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警惕性,加之家庭教育、监护疏忽,导致最终走上犯罪道理。希望蔡某、姚某、刘某、张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及本人造成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评析】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便指派本案辩护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继续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等四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第一起案件,属于“入户抢劫”,第二起案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一)入户抢劫的,(二)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两起抢劫行为的起刑点都在十年以上。律师辩护的着手点是找到被告人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通过阅卷和会见,律师认为张某刚刚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在庭审前,律师认真阅卷,做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准备了提问提纲。开庭时,张某的母亲也到了现场,体现了监护人愿意履行职责的态度。庭审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张某认罪悔罪,让合议庭看到了她发自内心的悔恨,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奠定了基础。
【结语和建议】
这起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均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三名男孩的年龄都是17岁,张某年仅14周岁。在案发前,他们都从学校辍学了,并且都是离家出走的状态,与监护人失去联系,家长对孩子的行踪毫不知情。他们缺乏法律常识,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与父母之间缺乏良性沟通,这些都是张某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其自身出现了问题,而且其生长环境,包括家庭、学校等等出现了保护漏洞,只有把这些漏洞及时弥补,才能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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