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55个死刑罪名适用罪名有( )。

2017-05-18 16:43
来源:
廉洁中国
过去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官员多数着体面便装,非官员多数穿黄马甲等囚服,对于这种差别对待,外界质疑不绝于耳,而我个人过去在表达质疑同时倒认为此举可能是这一不合法治精神的“土办法”、潜规则即将崩塌的一个重大信号。我亦不反对官员着便装出庭受审,因为官员有权利着便装出庭接受法庭依法审判,而这样的权利本没有身份之别,普通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并应该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然是无罪推定,就不宜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贴上一些不必要的有罪标签,而让犯罪嫌疑人囚服加身等做法很容易让人先入为主认定对方是“坏人”。这种对受审者的“去犯罪化标签”当然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法治原则。如果把在宪法法律面前的无根据的差别待遇以一种极其傲慢的姿态并以人人看得见的方式暴露在世人面前,结果不免容易导致老百姓对于法律、法院与法官的“老不信”。人们或会嘀咕:看得见的都做不到公正,那些看不见的呢?记得曾经在某法庭上发生过极其荒唐的一幕:某官员与其情妇一同受审,官员穿西装,情妇着号服。此情此景,我不知道这到底讽刺了谁?
可喜的是,经过学界多年来的呼吁以及南昌大学前校长周文斌教授等在法庭上的“为权利而斗争”,2016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终于将这一现代文明举措、国际通行准则落实到地(《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亦不免同时感喟,在中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道路上哪怕是一点点进步亦何其艰难也!
这样的逻辑,同样适用于对于死刑问题的思考。基于严而不厉的轻刑化刑罚理性化理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大国文明形象考量等,从立法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在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贯彻少杀、慎杀死刑刑事政策,这种立法司法两路并进的路径已然成为我国推进死刑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九)连续废除一批死刑罪名之后,我国死刑罪名数量在经由79刑法的28个到97刑法及单行刑法近80个的扩张之后扭转乾坤至今日被缩减剩下46个,这是巨大进步,也是我国开始实质性推进死刑改革的体现,虽然目前这一死刑罪名数量横向比较来看数量还很庞大,且其中绝大多数系非暴力犯罪罪名。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有关条款对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死刑适用的细化规定,与97刑法相比,不仅提高了死刑适用的数额标准(从过去一般性的10万提高到现行的300万),且对于犯罪情节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结合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涉贪官员判决结果,此举可以视为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几近于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死刑(死刑立即执行)。面对当前极其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似乎显得逆势而动。但在我看来,简单反对亦或支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死刑,均不可取。如果依循国际惯例,已经废除死刑国家不少恰恰是从废除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开始的,进而达致全面废除死刑的彼岸。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或几乎不适用死刑的正当性根基乃在于,它以推动最终全面废除死刑为目标,同时段或分阶段停止适用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同甚至更低的犯罪的死刑适用或是直接取消此类死刑罪名,否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率先在事实上停止适用死刑则是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的,难免不刺痛官民不平等这一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后的敏感神经。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死刑制度存在反对与支持对垒的声音。反对废除死刑论者多数基于国家治理需要认为死刑在我国继续存在甚至长期存在具有合理性,比如“乱世用重典”,甚或盛世基于维稳需要亦偏好用重典,被当作工具的(功利论)死刑设置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必要性,也有其坚定的民意基础,而支持废除死刑论者的理据也是一箩筐(详见国内首开“全面废除死刑”之声的邱兴隆教授相关著述),双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谁的论点也不具有压倒性优势。抽象讨论对于问题的澄清与制度推进已显得捉襟见肘。
可以转换一种论说思路,这里尤其提请反对废除死刑论者关注三个事实:第一,在当今世界已经废除死刑国家中,在其正式宣布废除死刑前夕,社会舆论/民意并没有实现高度统一,甚至当时多数民意是持反对意见的(当然,这个“多数”是60%还是90%,是有根本区别的),已经废除死刑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废除死刑的。是否废除死刑,不取决于民意,或是民意的影响并不很大,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顶层政治决断。第二,废除死刑已然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目前世界上的多数国家(据“大赦国际”发布2015年世界死刑报告书统计显示,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直接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40个,超过70%国家废除死刑)已经在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或是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法律中仍有死刑规定,但超过10年没有执行死刑)。第三,国际上那些全面废除死刑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以及我国在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之后(先不对刑法修正案九废除的9个死刑罪名后续犯罪情况评估),并未出现一些反对废除死刑论者所担忧的缺乏死刑刑罚威慑的犯罪概率急剧上升,从而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毋宁说,上述这些事实是对反对废除死刑论者或是维持现状论者的最好回应。
由于传统死刑文化和重刑主义诸因素作用,我国很难做到如同法国在1981年一般对于死刑采取休克疗法、一步到位彻底废除,但是,严格死刑适用标准、贯彻适用死刑人人平等与在通往全面废除死刑之路上迈出实质性的更大步伐,则显得尤为紧要,比如对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条款,先行全面废除非暴力犯罪乃至逐渐扩大到暴力但非致命型犯罪的死刑罪名,因为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解释,所谓“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限于立法上的罪种,而并非外延较为宽松的司法操作,是排除非暴力犯罪的。
如同我们过去率先在事实上推行受审官员出庭体面着装、“去犯罪标签化”接受法庭依法审判,从而才有了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我们也可以从事实上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停止或尽可能少适用死刑为突破口,推动我国全面废除死刑之路向前大步迈进,亦即既然对于政府公职人员等贪污贿赂犯罪这一当前民怨极大、社会危害性极重并已被摆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高度的犯罪类型都可以从立法上以“数额+情节”双重规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并在司法实践中近乎停止适用死刑,那么,举重以明轻,其他经济类等非暴力犯罪更应该被提上死刑罪名废除行列中来,从而以示刑法的体系性融洽和刑罚配置横向比较上的均衡。需要重申的一点是,对某些犯罪不适用死刑,并非对该类犯罪纵容、不予惩处,而是着力探寻一个更好的非生命刑替换,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标,比如《解释》第四条规定: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两百余年前的呼喊依然值得认真倾听。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这一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也是贯彻“无罪推定”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体现。而死刑关系到一条条最可宝贵的鲜活的生命,如果死刑被证明并非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有效选择,或者死刑不能被证明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最优选择,那么,死刑的正当性值得严肃拷问。至于民意,需要国家从上至下进行有意识、有计划地引导,而不是一味听任民意。
全面废除死刑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也是对“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同态复仇陈旧刑罚理念的断然否弃。杀人者(一个假设)复被国家以法律之名杀死,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关键是这种遗憾本可以避免。用剥夺公民生命的办法来控制社会、预防犯罪,显然是非人道的,还容易牵引整个社会陷入暴戾仇恨漩涡。面对天下废除死刑大势,我们总不能将事实上永远保留死刑以及年度死刑执行的数量也当做“中国特色”吧!“完全废除死刑”是中国共产党于1956年在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奋斗目标,沿着这一充满生命/人性之光的奋斗目标持续有力推进,是对历史上那些庄严承诺的兑现,也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彰显,更堪称为是占世界人口比率最高的中国人对于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之一。(文:蒋华林 原标题:号服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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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天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罪犯莫焕晶被执行死刑。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历史悠久但又备受争议。全世界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中国死刑数量逐年增长还是下降?本文尝试给出解答。▌60%的世界人口仍生活在死刑制度之下根据2016年发布的报告,全世界198个国家与地区中,有102个全面废除死刑。换言之,仍然有接近半数的国家与地区在立法或实践中保留死刑。这些国家与地区又可以分为3类:6个通过立法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32个立法上保留死刑,但实践中未适用58个立法与实践中均保留死刑。图:世界各国与地区死刑存废图(红色为保留死刑的国家、青色为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绿色为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死刑的国家、褐色为虽然保留死刑但却超过10年未适用)有趣的是,世界人口大国几乎都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这其中就包括中国、印度、美国、日本等。也正因如此,超过60%的世界人口仍然实际生活在死刑制度之下。▌我国有着悠久的死刑历史中国的死刑制度可以说得上是历史悠久。先秦时期,死刑便以五刑的形式存在,只不过在当时死刑被名以“大辟”。秦代时期,刑罚的种类主要有五类:笞、杖、徒、流、死。死刑便理之当然的成为了官方的法定刑种。令人咂舌的是,秦代的死刑居然有八种不同的死法:弃市、戮、磔、腰斩、车裂、枭首、族刑、具五刑。重口味的内容咱们就略过啦~在古代中国,除了有五花八门的死法之外,判死罪的理由也是多到离奇。有学者研究显示,在战国时期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00多种。到唐朝,死刑罪名增加至233种。宋朝进一步增加到293种。而到了清朝,死刑的罪名竟然多达800多种!▌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已走过十一年。我们可以从两个标志性事件来切入:其一,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死刑复核权事实上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享有。经过20多年的实践,死刑核准权下放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特别是佘祥林、滕兴善、杜培武、胥敬祥等冤错案的接连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由此揭开了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序幕。概括起来,最高法院在死刑方面的改革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少杀慎杀”的基本原则死刑案件二审强制开庭制度要求法官复核时讯问被告人,而不是仅仅通过阅卷进行复核在死刑案件中奉行更严格的证据标准率先在死刑案件中建立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制度……其二,立法开始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除了最高法院展开的一系列改革之外,我国立法机关也通过修订实体法的方式来推动死刑制度改革。具体而言,2011年废除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等13项罪名中的死刑量刑;2015年进一步废除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罪名中的死刑量刑。图:《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罪名的数量变迁经过删减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46项罪名可以适用死刑。这一数据较1982-1985年的71项相比,下降了35%。换句话说,近年来死刑制度改革最为显著的成效就在于带来了死刑人数的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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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英语分为英语一和英语二两种,很多同学不知道它们有什么区别,出国留学网考研英语频道为大家总结考研英语一和英语二适用的专业,希望大家喜欢。  为什么考研英语分考研英语一和英语二?  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国家将硕士研究生分为两种: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而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也相应的由以前的一卷统考形式分为两种试卷考查,即英语一和英语二。  考研英语一和英语二适用的专业  一、完全适用英语一的专业  1、所有学术硕士全部适用(十三大门类,110个一级学科)  2、8类(法律硕士含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专业硕士适用:  临床医学(1051)、口腔医学(1052)、公共卫生(1053)、护理(105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03510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035102)、汉语国际教育(0453)、建筑学(0851)、城市规划(0853)。  二、 完全适用英语二的专业  7类专业硕士适用:  工商管理(1251)、公共管理(1252)、会计(1253)、旅游管理(1254)、图书情报(1255)、工程管理(1256)、审计(0257)。  三、选用英语一或英语二的专业  金融(0251)、 教育(0451) 、林业(0954)、应用统计(0252) 、新闻与传播(0552) 、军事(1151)、税务(0253)、 出版(0553) 、体育(0452)、国际商务(0254)、 艺术(1351)、 应用心理(0454)、保险(0255)、 工程(0852)、 文物与博物馆(0651)、资产评估(0256) 、兽医(0952) 、药学(1055)、社会工作(0352)、 风景园林(0953) 、中药学(1056)、 警务(0353) 、农业推广(0951)。  四、不适用英语一或英语二的专业  学术硕士中的外国语专业、专业硕士中的翻译硕士(0551)(初试外国语科目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不使用英语一或英语二试卷)。  推荐阅读:  考研英语一和英语二的区别  考研英语新题型复习方法  2015考研英语:新题型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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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柏林大学属爱尔兰国立大学联盟,其毕业生,尤其是商科和计算机科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吸引了许多国际留学生前往求学。下面出国留学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都柏林大学留学的录取标准和条件。  一、都柏林大学学院留学录取标准  (一)本科入学录取要求  1、学历入学要求  Kaplan(开普兰教育服务商)大专毕业 。  理工学院毕业。  其他大专毕业(须单独评估)。  2、语言入学要求  雅思 6.5 ,单项成绩不低于 6.0 分。  ( 如申请人有任何单科成绩低于要求,如每个科目要求不低于 6.0 分,其中有一科是 5.5 分,则需要通过 Skype 面试或当场面试以确定申请人的英语水平)或通过 Kaplan 大学商务英语 L5 考试且成绩达到 Credit ( 65%-74% ),则需要通过 Skype 面试或当场面试以确定申请人的英语水平。  (二)研究生入学录取要求  1、学历入学要求  本科毕业且有学位,并平均成绩达到 77 分以上。  2、英语入学要求  雅思 6.5 分,单项成绩不低于 6.0 分。  如申请人有任何单科成绩低于要求,如每个科目要求不低于 6.0 分,其中有一科是 5.5 分,则需要提交一篇 UCD 选题的短文,短文通过后,再通过 Skype 面试或当场面试以确定申请人的英语水平或者通过 Kaplan 大学商务英语 L5 考试且成绩达到 Credit(学分)65%-74%,则需要提交一篇 UCD 选题的短文,短文通过后,再通过 Skype 面试或当场面试以确定申请人的英语水平。  二、都柏林大学学院留学条件  (一)预科  1、高三在读或高中毕业生。  2、雅思5.5分。  (二)本科  1、具有高中毕业证书及高考成绩,达到被国内普通大学录取的分数标准。  2、雅思6分。  (三)研究生  1、具有学士学位证书。  2、本科成绩优秀,最好达到平均分80%以上。  3、所申请专业与本科专业相关。  4、雅思6.5分﹙某些理工科专业6分也可﹚  剑桥精通证书C级。  剑桥高级水平证书B级。  都柏林城市大学也考虑认可别的英语考试成绩,请在申请时提供语言成绩证明。  三、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学院特色优势  1、爱尔兰是纯正的英语国家,在欧洲除英国外唯一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  2、教育制度成熟,文凭形式多种多样,适于不同教育背景的求学者。采用ets欧洲转学分体系,留学生可以转读欧盟其他国家。  3、爱尔兰毗邻英国,与英国的教育体制基本相同,学校历史悠久,教学及科研水平世界一流,中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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