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作一个星期辞职,没有签劳动合同同,但公司拖了我快两月没通知我去上班,可以重新找工作吗?

公司有权要求你一个月后离职,一个月内由公司自行安排人员交接工作。首先明确关键词要点:未签约《劳动合同》,工作7个月。——————————————进入主题:①,合同签约问题:我国虽然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权益关系,但是国内的现状普遍仍是没有签约合同,一般在非正式的公司系统内,一般都是临时工性质的用工需求,口头谈定双方权益,这是固化双方权益非常不利,特别是如果出现权益纠纷,对于用人单位、员工本人都是商业风险,这时候双方对权益有纠纷的部分,如果各执一词没有定论,那么普遍就只能参照《劳动合同法》里面强制规定的必要条款进行判定,没有涉及的部分需要权益方自己去举证,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聊天信息、视频内容、文本文书邮件资料等信息加以举证,特别是仅有的微信截图这类可以作假的信息,需要结合多个证据去辅助固定,毕竟微信聊天记录本来就可以作假且很难将该账号和公司方进行明确绑定,特别是部分没有该权利的部门领导的所谓承诺,个人言论确实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承诺,最好是提供正式的邮件信息加以固定。特别是部分公司会以没有签合同说是临时工,完成一件任务就不存在继续的劳动关系,这一方面需要你自己去举证,包括薪资等流水单数据固定,具体的如果有上法院,依据律师给与的建议补充即可。没有签约《劳动合同》照样可以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具体请根据以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符合条件自行判定。你要申请就业补贴金就肯定按程序需要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给申领部门审核,你公司你公司不予提供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只能内部投诉,无法要求劳动部门接入要求公司必须给你出具任何申请证明,实际上就只是单纯的公司不作为,但是《劳动合同》没有签约是可以投诉处理补给你,这是在劳动部门的权利范围内,你可以当面要求公司提供,特别是跟HR商谈,你既然符合是可以申请申请条件,原则上一般公司都应该支持,实际公司方没有任何成本和损失。但是请注意,该要求申领指南要求提交公司方的商业机密信息:年度就业人数、营收状况等非公开信息,在公司方看来确实没有你的积极性那么高,特别是部分公司实际披露信息与实际不符或者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越低调越安全,这是公司方的人才观点,我无从给你任何建议,但是如果你有必要,向劳动部门投诉是可以解决,但是毕竟你还要在公司工作的考量情况下确实没必要。并且你最好先确认清楚,你的实际医社保缴纳日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是不是挂在你当前的公司名下,你现在补签合约,我们叫做倒签(日期往前写),原则上是不合规的行为,现在签约合同日期就应该写当前日期,在你递交审核资料时应该会疑点。所以,要求补签合同,你完全占理,需要的话你公司应该跟你签约。(在此特别提醒所有应届生和已工作的人,如果你是在一个正当行业工作,最好是签约合同定好权益,如果公司不签约,个人建议是不要入职,普遍都在打算盘想做些违法的勾当。②,你的损失:你工作7个月,未签约合同规定签约年限,那么就是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补充说明条例去判定,除非你们口头约定比如3个月试用期,且双方共同认定确实如此,不然,你就应该是1个月试用期,之后按转正计算,即1个月试用期+6个月转正入职,理论缴纳医社保应该是6个月,而你实际就只有4个月,很明显就是按3个月试用期+4个月转正算,就看你和你公司认不认同试用期是3个月,那么你的损失实际上就只有转正后的薪资差价跟医社保2个月的金额,应该就只有几百块损失,如果认同3个月试用期,那么你实际没有任何损失,不签约也不用赔偿你什么,只需要申请仲裁给你签约合同即可,具体需要你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举证。如果你是谈定3个月试用期,那么在此期间你没有任何损失,没有任何支持你赔付的条件或者公司违约行为支持你维权获得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③,你的离职时间:以上你说了,要么你继续留在公司凑够6个月条件,继续跟公司商谈索要签约《劳动合同》,达成基本条件后再去申请补贴,因存在客观的不确定性,由你自行决定判断。主要说你的离职时间问题,因你未签约合同,但实质已经符合正式员工要求且按正式员工计薪发薪水,在《劳动合同法》内强制规定员工原因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安排人员交接工作,但你公司是否真的还需要由你公司决定是延长一个月安排人员跟你交接,还是马上同意你第二天离职,有效期内后的公司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在交接期间你应该如实交接所有的公司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键联系人的电话等信息、待办事项等工作相关交接内容,如你未如实提供,公司后续可以视情况再联系你索要或者申请仲裁执行,《劳动法》不仅仅只是保护你的权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这是双向保护机制,至于你爱不爱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只能帮你们到这里,很多人是连相关法律看都没看过,如何保护自己和协助公司都不懂,生搬硬套不适用的法律条款,法律判定是有先后判定顺序和排除条款的大前提,如P1所示,判定已不是试用期,必须提前30日书面等可固定证据的方式通知企业因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在更早版本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是有单独列明没有争议,但最新版本的删除这项描述,加入补充说明里面进行解释而不列入《劳动合同法》内强制执行,原则上还是沿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安排的说法,因这种情况具备主观性,视实际情况而定,比如试用期是一个月,你工作了28天且已经接手工作,那么3天交接确实是客观必要的交接时间,而如果你试用期就只有一周以内,没什么重要内容可交接,原则上就没有强制要求还要在3天进行交接,即使闹上仲裁,这种情况会偏向你有利一方,《劳动合同法》的改动体现了实际业务需要,避免被恶意拖延或者试用期员工恶意离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公平性对等原则。所以,根据以上信息判定,公司要求你再留一个月交接工作,是合法要求,这家公司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从你通知到离职的一个月公司要自行安排人员给你交接,你只需要按《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的一个月进行妥善交接就行,不然公司有权根据损失从你应发薪资里面扣除适当的损失或者全额扣除,如果实际未交接造成损失超过这个数额,你公司自行承担风险,如是员工的故意未告知公司关键业务情况造成损失,可以视情况索赔,特别是针对部分高管,一般员工顶多就是全额扣除薪水。如果你恶意不办理交接工作,公司是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结转医社保等操作,甚至可以如实填写你的实际离职原因和表现,那么你在新公司无法办理转入医社保、法律上你还未经原公司同意离职,可以投诉你新公司不经核实离职证明等文件,擅自录用未离职员工的违法行为,请记住,离职各自做好分内事务,好好办理手续各自安好,不要觉得自己一时聪明给前公司造成多大损失只能吃哑巴亏,你还高兴得太早。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可以刁难,除非职员和公司本身都有各自的问题,都不是好东西才会发生这种不愉快,一般不会单方面去作弄对方。④,索要离职证明:一般员工从公司离职都应该开具离职证明界定双方的权责终结,员工在此之后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违法范围也跟公司无关,这是对双方的保护。如果公司不提供,你可以要求劳动仲裁介入,这是你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开,你又没有找公司索要,默认就是你们都放弃自己的权益,后续纠纷就按默认程序去执行判定,不在强制规定内的默认就是没有,自行掂量。综上,你的案例非常简单,个人看来你无论是要维权还是不维权都是你自己要去承担损失,公司都不需要赔付。①,索要《劳动合同》,不给的话,申请劳动仲裁,一般公司只能跟你签约,但是双方估计会不愉快,反正就看你是不是就只是为了混拿2个月的到期条件就离职,或者继续在有矛盾的公司混日子都不好受,且补贴虽然只是列明基础条件,但实际可能还有更多隐含条件,比如支付时间问题,比如你签约1年以上,实际就只有6个月在职,是否要等实际入职一年后再发放,届时更换公司是否还有补贴等等问题要自己去咨询确认;②,索要离职证明,不给的话,申请劳动仲裁,对双方都有保障,如果你的下一家公司要求一定要有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你有证明会好办事,没有离职证明在我们HR看来就是一个不确定性的哑弹,随时都可能爆炸,宁可错过,你是正规离职员工为什么会没有离职证明,是否有法律风险,离职证明是到底写的是什么?什么原因离职?违规被裁员还是什么原因?作为HR当然优先会考虑风险,招聘人才确实很多有可选的余地,所以还是建议合法合规离职对自己比较好的;③,赔偿问题,客观上你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经济损失,上面已经说过了,所以没啥可写的。你公司没有客观违约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没有支持你赔偿的法律依据。而由员工原因提出离职或者被公司合法解雇,员工就等于丧失《劳动合同法》给你的权益保护,会偏向于公司方,责任放在谁,谁就应该承担更多。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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