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公交appapp自行车业务怎么关闭?


2023年4月3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向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现将该决定草案、说明和修改条文对照表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通过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联系电话:3072909;电子邮箱:qzdflf@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4月27日。
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决定对《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人行道停放等管理工作;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文明、有礼通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规范停放、安全充电,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维修、回收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省际毗邻地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数据共享、业务互助。”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和有关标识,保证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与认证信息相一致,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八、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管理。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回收台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混合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提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侧行驶。”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十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超速行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电动自行车移至不妨碍通行的地点,并在事后立即通知驾驶人。”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有关部门名称、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逐年增大,截至2022年6月,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862300辆。同时,受非标电动自行车通行期限到期、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以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立法出台等因素影响,亟需对我市《管理规定》中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一)国家标准有调整。2019年4月15日,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再生产和销售。新标准对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
(二)省级立法有新规。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政府管理新要求。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2021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2022年8月1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号),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
(四)安全管理有需求。当前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事故频发,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我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33146起,造成29561人受伤、322人死亡,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113起,造成财产损失21.35万元。衢州是全国文明城市,更是中国基层治理最优城市,有必要通过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全力打造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窗口”。
二、起草过程
在市人大法工委、监察和司法工委、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和专业指导下,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公安干警和律师团队共同组成的修法小组,全面开展立法修改工作。
修法小组向各县(市、区)交警及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归集日常执法当中的实务问题,并设计了调查问卷向社会各界发布,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分别在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及市本级召开管理部门、人大代表、行业协会及群众代表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修法座谈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2022年10月15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领导专家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在杭州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开展研讨论证。在此期间共进行内部讨论20余次,修改31次,我局形成了《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23年2月8日报请市政府审议。
市司法局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书面征求市级有关单位、4个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在柯城区、衢江区召开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代表意见,此外还通过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途径多方面听取意见建议,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又多次征求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并多次邀请市人大法工委、起草团队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在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并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本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结合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理念,突出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定位,兼顾民生需求与政府实际管理需要,在与上位法、国家标准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增设相应条款,突显衢州特色与亮点。一是与国家标准、上位法保持一致。将《管理规定》中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最高时速、临时号牌以及拼改装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与国家标准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进行删除调整。二是体现数字化管理理念。为落实以数字化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增设了数字化管理条款,以实现电动自行车从生产到回收的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三是充分展示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定位。为发挥衢州特殊地理位置优势,推动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增省际毗邻地区电动自行车跨区域管理协作机制条款,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数据共享,方便群众跨区域使用电动自行车。四是充分体现民生需求。为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驾驶人违规停放、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多发频发问题,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主要修改内容及说明如下:
《管理规定》原条款共计35条,本次修改过程中删除4条;新增6条;修改了9条。
(一)删除关于非标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拼改装规定的条文。(原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1.《管理规定》原第十二条对解决存量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问题做了相应规定,现市区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五年临时通行期限已满。省条例也作出规定对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条款已不适宜,因此删除。
2.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淘汰工作至2023年1月1日已全面结束,《管理规定》原第十九条关于非标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折价回收、提前报废的规定已不适用,因此删除。
3.《管理规定》原第二十条系对电动自行车违法拼、改装的禁止性规定,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一致,因此删除。
4.《管理规定》原第二十八条系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违法拼、改装的处罚,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相冲突,因此删除。
(二)新增关于数字化管理、省际电动自行车管理、回收管理、消防安全规定及处罚、转致条款等条文。(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1.为进一步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精神,以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为主抓手,推行数字化治理模式,增设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维修、回收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
2.根据市委、市政府打造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工作要求,为打破衢州与外省市间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壁垒,实现省际毗邻区域数据共享、业务互助,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增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省际毗邻地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数据共享、业务互助。”
3.根据《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精神,为健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落实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责任,增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管理。”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回收台账。”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4.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减少此类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细化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消防安全举措,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消防相关内容调整至增设的第二十七条,并新增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
5.法律法规无法面面俱到,转致条款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时,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增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次修改为消防安全处罚单独设置条款,将《管理规定》原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消防安全处罚内容调整至增设的第三十四条,并增加禁入电梯轿厢的处罚条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修改与国家标准、上位法不一致的,同时又体现民生需求、管理需要的条文。(原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根据国家标准、上位法的调整,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管理规定》原第九条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标准的规定根据最新国家标准进行相应修改,调整为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关于核发号牌期限和告知方式的规定与省条例不相一致,修改为“当场办理”“书面告知”。原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电动自行车限速的规定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进行修改,调整为“二十五公里”。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变造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条款,处罚幅度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一致,作删除处理。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是关于拼改加装行为的处罚,因拼改加装的禁止规定删去,故处罚条款相应删去。
2.因与管理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作相应调整,将原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突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增加了消防部门的职责内容“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目前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工作已全面完成,原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规施行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规定不再适用,进行删去。
3.围绕民生需求、政府管理需要,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同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电动自行车速度相对来说比自行车快,如果不加规范,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管理规定》原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提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侧行驶”。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理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纠正错误的机会,因此在原第三十二条关于电动自行车违停处罚条款中增加了“责令改正”和“警告”的规定。同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增加了一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电动自行车移至不妨碍通行的地点,并在事后立即通知驾驶人。”
此外,为顺应机构改革要求,对原《管理规定》涉及的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修改;对有关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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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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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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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14:25
来源:
衢州广电传媒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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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跳出“扫码租车”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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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码”和实体卡是否可以共用租车?
原有办理的公共自行车卡及公交通用卡仍可正常使用,即市民可以选择“扫码”或“刷卡”两种租车方式。
同时应注意:
(1)已办理公交通用卡的用户,下载“衢州行”APP完成实名认证后,系统会自动匹配,直接可进入扫码租车,不需要另外缴纳200元自行车信用保证金。
(2)已办理公共自行车专用卡的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后,需先到公交IC卡窗口进行退卡,关闭公共自行车功能。然后在“衢州行”APP中缴纳200元自行车信用保证金,方可进入扫码租车。
(3)未开通公共自行车功能的用户,实名认证后,需在“衢州行”APP中缴纳200元自行车信用保证金,方可进入扫码租车。
2.扫码租车,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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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含),免费;
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含)1元/次;
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含)2元/次;
3小时以上,3元/小时。
一天扣取最高费用不超过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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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在“衢州行”APP中缴纳的自行车信用保证金暂不可退;
试运行期间,当天办理公交通用卡的用户需隔天才能在“衢州行”APP进行扫码租车自动匹配,试运行结束后可实时匹配,敬请广大市民谅解。
衢城公共自行车分布网点
通讯员:杨超本
制图:兰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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