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人起诉公司,那么钱由法定代表人偿还吗?

2022-12-02 15:45
来源:
法保网APP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是个人还?还是公司还?什么情况下要自己还?什么情况下不用自己还?这里头大有讲究,弄懂了才不会踩坑!
法定代表人借钱由谁还?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通俗点讲,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组织的代言人。
经常会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或是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情况有所不同,到底由谁来承担最后的还款责任呢?
我们根据具体案例分析
张三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两千万,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到了,张三未能按约偿还贷款,协商不成,银行将张三及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张三及其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
张三抗辩称,钱虽然是以自己名义借的,但全都花在了公司生产经营上,这笔钱本质属于公司借款,应当由公司来还。公司方不干了,认为钱是张三以个人名义借的,就应该张三自己偿还,公司不是借款人,没有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经查明张三借款时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借款,虽然声称钱用于公司,但该笔借款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方从未使用过该笔借款,也未偿还过借款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由张三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别搞错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关键在于实际借款人到底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一般来说,谁借谁还,实际借款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还;实际借款人为公司的,公司还。
具体来说,认定实际借款人需分辨谁是借款实际使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最后钱也是个人花了,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借款,这笔钱由法定代表人自己偿还。如果这笔借款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的,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那么可以认定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的事实是明知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需共同向债权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个人目的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其行为与普通人无异,行为结果由自己承担。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运营负责人时,其职务行为就是公司法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只向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后,将借款用于私用,而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这就要看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即债权人在借款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非基于公司授意。债权人不知情,可以主张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理,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足以让债权人相信其代表公司,从而要求公司来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公司在偿还债务后,对于因法定代表人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造成的公司损失,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债权人知情,公司方提出抗辩,债权人恐怕难以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借贷注意要点来了
借钱给公司时,债权人应尽到必要的审慎和注意义务,应当要求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约定提供公司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证明,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贷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此外,还可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物进行担保,并确保借款是支付到公司账户,以此降低借贷风险。
向公司追债时,更要注意催讨方式,进行合理协商的同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商务方式进行催收,向对方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中断诉讼时效。也可以咨询法保网在线法务,通过合作律所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催款,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诉前证据收集,以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加快维权,加速回款。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网络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公司债务会执行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吗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07
13:58:52
人浏览导读:公司债务不会执行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财产,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公司债务会执行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吗  不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债务起诉流程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2.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当事人应该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  3.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也可申请再审和申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清偿公司债务时注意的点  1.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2.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3.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债务法人代表需要承担吗大部分人创建公司会选择自己或者是熟悉的人来担任公司法人,公司在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债务是不需要法人承担的,但一些特殊情况下除外。那么公司债务法人代表需要承担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公司财产
个人的债务不可以执行公司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有法人资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人在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在我国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过错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院如何执行公司债务很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纠纷无法解决,就会闹到法院,法院会根据事实及法律进行判决。法院如何执行公司债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来详细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法院执行方面的知识。
公司债务法人代表有义务还吗法人代表首先是股东,其次才是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力,公司的一切对外活动均由法人代表代为实施,但法律规定法人代表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那么公司债务法人代表有义务还吗?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可以执行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吗?
公司欠钱法院可以执行法人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人承担公司债务是什么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个人债务,可以执行其设立的公司财产吗?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公司是债务人,是否可以在债权人当地起诉法人代表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问债务人无办支付,可否以公司抵押,变更法人代表
您好,不可以。
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合伙的公司
你好,可以起诉。如有疑问来电咨询。
物业公司法律顾问职责范围是什么物业管理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包括:法律咨询;商业谈判;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起草、审核规章与合同;办理工商登记;代理诉讼和非诉活动;聘任董事会秘书。
债权转让 债务人,企业转让债权需要向债务人出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签字吗
需要向债务人出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签字
诉讼期间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跑路怎么办诉讼期间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关闭跑路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的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主体,仲裁委委员、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相关人员列为当事人。
请问一下判决解散公司后要如何执行
判决公司解散后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待清算结束后,且应当申请注销公司。但公司因分立或合并导致解散后,不进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收入证明公司不给盖章怎么办公司不在收入证明上盖章的,劳动者可以搜集其他证据证明收入,比如:1、到地税局打印的个人完税证明;2、社保缴纳证明;3、到银行打印的工资发放明细;4、工资条;5、其他收入证明。
我挂名法人没有分红想起诉法院有用吗?
可以到法院进行集体起诉。只要符合集体诉讼的条件,法院一定会立案受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收入证明公司不给盖章公司不给员工的收入证明盖章的,员工可以提交以下证据来进行证明:1、到地税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2、带身份证到社保局自助机上打印社保缴纳证明;3、到银行打印工资发放明细;4、出具工资条;5、提供其他收入证明。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可以撤销吗,怎么规定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可以撤销,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形:1、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有重大误解;2、被欺诈或者被胁迫的;3、需要受损人依法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请求。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董事会召开形式有什么董事会的召开形式主要包括:1、定期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2、临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企业注销进项税怎样做账务处理,怎么规定的
企业注销进项税依靠做账务解决的方式:企业可以做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金,让企业主动放弃这部分税款,这样可以有效让增值税留抵的进项税金,以此将进项税处理干净。或者是可以做一笔无票收入让增值税销项税金等于或略大于留抵的进项税金,平进平出不交增值税或者交少量增值税,这样也能将留抵的进项税金消化干净。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公司法集团董事会的规定包括什么公司法集团董事会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董事会的设立;2、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董事任期;4、董事会职权;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规定。
你好被一个公司起诉了 同时被起诉的有20人 今天看案件显示终结执行 请问还需要继续还钱吗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如果执行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后续是不需要还款的。
您好,培训合同纠纷,原告公司被起诉,现在追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不是一起成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取决于法人的授权。法人代表有三大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代表。法人代表若因个人行为被起诉的,公司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
请问公司被起诉监事会有什么影响和责任
公司被起诉监事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依据
请问装修公司被起诉监事会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根据案件确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审管办(研究室)齐楠。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27:18][审管办(研究室) 尹海萍]: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审管办(研究室)的尹海萍,欢迎大家来到昌平法院线上新闻通报会。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尤其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但是,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使得相关纠纷频繁发生,给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我院在此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
出席新闻通报会的法官,分别是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民二庭负责人曹松清、副庭长朱晋华。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四位人大代表线上参与本场通报会,他们是:市人大代表、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副部长马尚俊,市人大代表、原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孟凡军,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昌平区教师进修学校体美教研室副主任苏伦卦,市人大代表、中车福伊特传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魏亦男。 [09:35:47][审管办(研究室) 尹海萍]: 此外,通过视频连线通报会的,还有新华社、法治日报、人民政协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商报、央广中国之声、北京青年报、北青社区报、北京商报、北京新闻广播、北京电视台、北京政法网、昌平传媒中心等十余家媒体朋友,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的企业代表们。在此,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关注!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特点?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下面,请潘幼亭副院长通报我院近年来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 [09:36:29][党组成员、副院长 潘幼亭]: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被称为国民经济“毛细血管”的中小微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昌平法院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出台意见、发布白皮书,妥善审结涉企纠纷,为辖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实践中发现,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或者壮大阶段,因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担保不足等问题,常面临借贷难、融资难等困境。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方式灵活、放款迅速,可满足企业资金短期需求,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
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民间借贷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对此,我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五年来该类案件总体情况。
一、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近五年,我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其中,2017年受理210件,2018年427件,2019年474件,2020年282件,2021年292件。
从收案数量看,2018年、2019年增长较快,相比2017年同比增长超过1倍。后“非法放贷”入刑、“职业放贷人”“高利转贷”合同被界定为无效等司法解释和政策相继出台,有力打击了民间借贷中的违法乱象,遏制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态势。
从涉案标的看,2017年涉案标的为4.39亿元,2018年攀升至7.8亿元,2019年达到8亿元,2020年下降至6.3亿元,2021年降至4.2亿元。就个案标的看,2017年民间借贷案件标的达千万以上的为3件,2021年增长至11件,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需求增大。
从结案方式看,2017年至2021年,以判决方式结案762件,以调撤方式结案729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案件194件,调撤率达43%。
二、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一是股东与企业财产混同致借款性质难认定。中小微企业多是基于熟人关系组建而成的企业,其财务管理较为松散、随意,往往没有形成独立规范的公司账册。实践中,有的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消费,“公贷私用”;有的则对外以个人名义借款,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私贷公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可随时转化,缺乏规范的财务审计,致使钱款性质难以认定。
二是企业互保联保现象突出。部分出借人过度依赖担保,不注重对借款企业本身经营状况的审核,而往往要求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加信用度。为达到“抱团融资”效果,企业间互保联保现象较为突出。而担保行为大多基于人情关系或关联关系,缺乏对债务本身的实质考察。部分企业在对外担保时未能明确自身的担保人身份,仅在债务凭证上加盖公章;部分企业未能区分保证类别,凭借主观认知做出保证行为,最终导致自身企业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
三是三成纠纷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形成。部分民间借贷纠纷系中小微企业先前债权债务关系转化形成,如企业将未付货款、未付工程款、未付投资款、企业间的对赌款项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进行结算,再由欠债一方书写借据,以借款形式重新确定为民间借贷。该类纠纷占民间借贷纠纷的30%。
四是隐形高额利率屡见不鲜。中小微企业常通过隐形方式抬高民间借贷利率,比如约定“砍头息”、财务管理费、咨询费等名目居多的各类费用,以达到额外收取高额利息的目的。实践中,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超过法定利率,且资金周转时间的长短与资金的拆借利率成反比,即周转时间越短,拆借利率越高,多数中小微企业的营业率低于借贷利率,加重了企业负担。 [09:37:38][党组成员、副院长 潘幼亭]: 三、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产生原因
一是对高额利润的追逐导致高风险系数。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高收益诱使资本所有人在对中小微企业缺乏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冒险放款,未对借款人、担保企业等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借款难收;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则由传统渠道融资困难、审批时间较长,在资金融通供给与企业资金需求不平衡的现实状况下,不惜冒险选择高额利率借款。
二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中小微企业一般采取家庭式、合伙式或独资式的经营模式,缺乏规范化系统化的规章制度,内部权责界定不清晰,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意识薄弱。如许多企业的投资决策或者对外担保都是实际控制人单独做出,未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诚信情况进行调查;有的企业印章管理不规范,借款凭证上加盖合同专用章、项目部印章等;有的则仅有企业法人、经办人的签字,导致借款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借款主体混乱,给企业维权增加难度。
三是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中小微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较弱,没有科学的发展计划,有时出于逐利心理,通过高额借贷方式盲目进入政策支持领域扩大生产投资,当形势政策发生变化时,资金链极易断裂。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经营不景气,急于在短期内缓解经营压力,对资本的追逐呈现疯狂无序状态,引发大量纠纷产生。
四、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对策与建议
一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小企业公司内部要注重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特别是要规范股东借用公司财产的手续,明确股东的对外代表权限,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若股东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财产混同的事实,应及时聘请会计师重新整理公司会计账簿,完成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合法剥离。
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中小企业在借贷前,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应规范订立借贷合同、妥善设定担保,对借款金额、违约责任、交付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防止因合同表述错误发生纠纷。此外,企业应谨慎担任保证人,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保证期间,防止加重本方责任。
三是加强多部门联动治理。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金融、网络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深入了解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打通部门壁垒,加强对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探索建立非法借贷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职业放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助力民间资本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是重视法治宣传引导。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应开展形式多样、内容详实的法治宣传活动,着重就加强合同审核、警惕高息诱惑、谨慎作出担保行为等进行普法,切实提升企业融资风险意识,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规范有序的渠道融资,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 [09:45:02][审管办(研究室) 尹海萍]: 谢谢潘院长。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隐形高额利息等,导致个别民间借贷活动盲目、无序。那么,中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接下来,请曹松清庭长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09:46:30][民二庭负责人 曹松清]: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对我院三起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案例一: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 公司负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简介
某基金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公司经营为由向陈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止,年利率为24%,还款方式按照基金公司出借日期开始计算利息,以月为周期,即每月进行一次利息结算,每次结算日为该入金日向后推一个月,到期付息结算日不得超过规定日期48小时,根据借款时间,最后一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期应得利息,若基金公司违约需支付给陈先生每日1%的违约金。陈先生于2017年7月7日将20万元款项转到基金公司账户(户名为黄某),基金公司于当日向陈先生出具借款收据。借款合同中某商贸公司(亦系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基金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因此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基金公司、商贸公司、黄某承担还款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基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且不存在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举证证明就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另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基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于违约,原告陈先生可以向其请求逾期还款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进行计算,但对于被告已支付不超过年利率36%的违约金不持异议。原告认可收到2018年8、9月按照本金20万、年息6%计算的利息2000元,此外自2018年9月29日起另收到款项32000元,前述款项应予以扣除。
商贸公司就《借款合同》出具了有效担保函,其应对基金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原告主张黄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求,《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系黄某个人账户,而其为基金公司的一人股东,在黄某无法证明其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官提示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且其为公司的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务必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勿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避免账户混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规范资金往来等引起财产混同现象。 [09:47:20][民二庭负责人 曹松清]: 案例二:虚拟交易订单实为民间借贷 交易对方被判承担还款责任
(一)案情简介
周先生原在某公司从事手机销售业务,其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个二级渠道商,微信名为“儒商”,双方仅通过微信联系,周先生并不知晓其真实身份信息。后经“儒商”介绍,周先生通过微信把17000元出借给了某文化公司,应文化公司要求,双方在某电子交易平台上建立2万元的订单(包括17000元借款本金及3000元利息),账单期限为30天,由文化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拍下并确认收货、买家“账期支付”的形式作为借款凭证。同日,周先生通过微信向名称为“儒商617***@qq.com”的微信账户转账支付了2000元和15000元,其中15000元的转账备注有“上海一万七借”。后文化公司一直未还款,周先生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周先生交付借款后,文化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因此法院对周先生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微信记录和订单信息,周先生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0天、利息为3000元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金额已经超出法定上限,因此法院对周先生主张的利息数额将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化公司向周先生返还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335.34元。
(三)法官提示
本案中,周先生通过在电子交易平台创建虚拟订单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并利用该电子平台的账期作为借款期限。因周先生与“儒商”及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并不相识,因此将与其在电子平台上交易的文化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实践中,类似的借款模式时有发生,中小微企业误以为借助电子平台进行买卖合同交易的借款行为更有保障,实则将会加大审理查明的难度,更具风险。
在此提示中小微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严格审核对方的身份信息,明确借款主体,签订信息完备、手续齐全的借款合同,避免将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投资合同混为一谈,为自己出借资金后的追偿行为扫清后患。 [09:49:44][民二庭负责人 曹松清]: 案例三:“砍头息”依法被判无效 实际出借金额应为本金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0日还清全部欠款,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向王先生支付利息。协议还约定,房地产公司如不能按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则应向王先生支付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后房地产公司只偿还了利息90万元,于是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3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从2017年7月16日到2017年7月25日,王先生向其打款5次,每次97万元,公司实际收到借款485万元,另外15万元王先生并未交付现金,而是作为其预留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主张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亦为500万元,但王先生实际出借给房地产公司485万元,其中15万元王先生作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扣除,因此应偿还借款本金48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计算利息,故本案应按实际出借金额4850000元作为本案借款本金。另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王先生借款本金485万元及利息121万余元。
(三)法官提示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但王先生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485万元,另外15万元作为利息进行了预先扣除,即通常所说的“砍头息”。一般来说,利息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砍头息”不仅使得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也导致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借款利率。
为保护借款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均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此提示中小微企业,砍头息不但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反而会加大风险。因此,应该注意在借贷中不要采用砍头息借贷,不要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 [09:51:25][审管办(研究室) 尹海萍]: 谢谢曹庭长。实践中,一些中小微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公章随意使用等现象,为企业经营埋下巨大隐患。下面,请朱晋华副庭长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09:58:50][民二庭副庭长 朱晋华]: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对我院三起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四: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借款担保 公司被判二分之一连带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陈女士与徐先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女士借给徐先生40万元,年利率15.2%,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1日,每月付利息,陈女士急需资金时,经徐先生同意可以提前赎回。另,某投资公司就徐先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某科技公司在2017年4月18日用京牌轿车在车管所为陈女士做了抵押。
2018年8月27日,陈女士因急需资金,向徐先生申请赎回资金,且徐先生同意提前给付并承诺于2018年11月1日到账,利息已付至2018年8月30日。后,徐先生未按承诺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2018年8月30日以后的利息,因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归还欠款,投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科技公司用轿车拍卖后价款偿还陈女士借款。
庭审中,被告徐先生、投资公司、科技公司共同辩称,借款本金同意返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双方已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徐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投资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该公司对借款合同上公司签章无异议,其保证人身份无争议。本案中,投资公司对涉案借款提供的担保,属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未经上述公司机关决议,则构成越权代表。从本案证据看,投资公司在签署合同时,未出具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陈女士亦未审查投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同意对外担保的相关决议。因此陈女士依据无效的担保条款请求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陈女士和投资公司对担保条款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投资公司对徐先生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公司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徐先生追偿。
关于科技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该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其就徐先生的上述债务用京牌轿车向陈女士做了抵押登记,事后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为徐先生,且诉讼中该公司认可用轿车为徐先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应视为科技公司对上述担保行为的确认,因此法院认为陈女士在徐先生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京牌轿车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徐先生返还陈女士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投资公司对徐先生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徐先生追偿,陈女士对科技公司所有的京牌轿车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官提示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于公司担保人而言,要严守法定程序,避免违规操作。《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在此提示债权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当注意合同手续的完整性。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出借人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审查相关的必要文件。公司关联担保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应当对决议进行审查,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09:59:23][民二庭副庭长 朱晋华]: 案例五:实际控制人在借条上加盖公章 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到2017年期间,某科贸公司、刘先生、黄女士因经营需要多次向陆先生、某商贸公司借款。陆先生、某商贸公司的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2017年7月28日,双方对账结算后,某科贸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尚欠某商贸公司本金550万元,利息按月2%计算合每月11万元,并写明了付款期限,刘先生、黄女士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具欠条后,某科贸公司等总计偿付了1533190元,其余本息部分未还。于是陆先生将某科贸公司、刘先生及黄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科贸公司辩称并未收到过陆先生或者某商贸公司交付的借款。陆先生所主张的款项均为其和林先生、刘先生、黄女士个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与公司无关。陆先生表示刘先生和黄女士系合伙关系,均为科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因科贸公司未能偿还借款,陆先生便去科贸公司的店铺催款,科贸公司遂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科贸公司则称,不清楚欠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打款的具体情况,2014年,黄女士已与公司无关,公章可能系刘先生和黄女士自行加盖,一切钱款往来均与公司无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7月28日,某科贸公司作为欠款公司,刘先生和黄女士作为担保人出具欠条,加盖科贸公司的公章,并署有二人签名。根据该欠条载明的内容,科贸公司欠付商贸公司借款共计550万元。科贸公司虽然否认其与商贸公司、陆先生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和钱款往来,但并未能对欠条上盖具其公司公章作出合理解释。鉴于上述情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涉案欠条为某科贸公司、刘先生、黄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科贸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共计欠付借款55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科贸公司返还原告陆先生535万元及利息。
(三)法官提示
本案中,某科贸公司对其出具相关结算凭证并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足以推翻本案事实的证据,最终导致其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款的情形很多,因大多数实际控制人掌握企业公章,其在相关凭证上加盖公章、导致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为避免承担与企业无关的债务风险,在此提示中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及公章使用规定,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避免实际控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的情形。 [10:04:05][民二庭副庭长 朱晋华]: 案例六:公司股东向合开餐厅转款用于装修 法院判定款项为借款而非投资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9日,某传媒公司与某西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成立某西餐厅,传媒公司提供场地、西餐公司提供投资等。
刘先生时任传媒公司股东,李女士是西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6年5月11日,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因西餐厅装修,刘先生向西餐厅转款25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日。刘先生分别于2016年5月12日、13日、19日向名称为某西餐厅(李女士)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8万元、18500元、5万元。2016年5月12日,李女士丈夫出具收条,记载共收到25万元,李某玺为见证人。后刘先生多次催要,李女士迟迟不肯偿还借款,于是刘先生将某西餐公司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李女士陈述《合作协议》是其与刘先生签订,后双方又补充签订《协议》,其认为涉案25万元的收款账户是西餐厅账户,款项用于合作项目的隔音装修,是刘先生增加的投资,而非其个人借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协议》明确记载款项为贷款并约定还款日期;对于李女士辩称涉案款项25万元为追加投资的说法,《合作协议》未约定某传媒公司或刘先生有出资义务,收取涉案款项的支付宝账户并非某西餐公司法人账户,2016年5月11日《协议》的借款方签字主体亦非某西餐公司,虽《协议》记载刘先生向西餐厅贷款,但西餐厅指代并不明确为被告某西餐公司。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和李女士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并判决李女士支付刘先生借款25万元及利息。
(三)法官提示
本案中,刘先生和李女士分别是《合作协议》签订主体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人,二人后来发生的款项往来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投资合同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相应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合同。不同的合同关系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
在此提醒,双方进行投资经营过程中,如项目出现资金不足需短期周转的,一方或双方提供资金,需要明确资金性质,是作为合作经营的投资追加,抑或对于相对方或项目方的款项出借,最好有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10:07:36][审管办(研究室) 尹海萍]: 谢谢朱晋华副庭长。今后,昌平法院将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正式通报的环节就到这里。今天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并开启麦克风。 [10:18:02][北京新闻广播 记者]: 公司被违法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10:21:24][党组成员、副院长 潘幼亭]: 《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公司已经注销,如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或清算组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中,公司注销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这种情况最为常见,通常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
(5)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有其他过错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在此提醒各中小微企业股东,一旦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避免因过错行为将公司债务转为股东责任。 [10:22:18][北京青年报 记者]: 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能证明用于公司经营,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10:30:23][民二庭负责人 曹松清]: 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表现为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并享受了合同权利,其依法应对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对借款用途负有举证责任。比如,举证证明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约定借款用途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且借款交付也是转账到公司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等。
在此提示,公司其他人签字的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实务中,公司可能被其他人控制,如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定代表人董事等。上述人员非法定的公司对外代表,其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论是否交付公司使用,不适用该条规定。当然,在上述人员构成表见代表的场合,需另外讨论。 [10:39:11][北青社区报 记者]: 如果借款合同本身涉嫌刑事犯罪,例如非法集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呢?需要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还款吗? [10:39:35][民二庭副庭长 朱晋华]: 这种情况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经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这种类型的案件多发于各类型的投资理财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随着部分村镇逐步实施拆迁腾退,一大批手握拆迁补偿款的村民成为了投资理财公司的围猎对象,一部分投资理财公司发展村民为业务员,意图利用熟人关系争取客户。有的业务员为获得高额提成,便在签订目标合同以外,向客户出具保证书。因为业务员对签署保证书的后果完全知晓,并未受到他人欺骗、胁迫,该保证应当视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公司行为涉嫌犯罪,借款协议也并非无效。业务员仍应当对合同项下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39:56][审管办(研究室) 尹海萍]: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我们也希望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40:29]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