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一方欠债离婚欠的外债怎么处理

案例: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外债几百万元,我完全不知情,但债权人把我和前夫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前夫消失不见,不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我对前夫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每个月工资只有几千块,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将我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坐高铁、飞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离婚“被负债”,被巨额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我该怎么办?律师说法: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将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离婚,女方也无法逃避“被负债”的厄运。这种案例不止一个。很多女性,离婚后,突然发现自己成了“百万负翁”,不少男性伪造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坑害女方,因此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长期以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许多人所诟病。但是,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对遏制这种不良现象起到积极的作用。0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图示如下简言之,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重要的是,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这对保护善意夫妻一方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将承担不利风险,债务只能由借款人承担,而不能由配偶方承担连带责任。02如何防止“被负债”?现代社会,许多年轻的女性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浓烈,懂得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她们在结婚之前,会积极向律师进行咨询,如何规避“被负债”的风险。律师一般会建议即将结婚的女性和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债务)协议,约定共债必须共签,否则谁签字,谁偿还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并将违约责任与夫妻共同财产挂钩,从根源上杜绝“被负债”的可能性。03已经“被负债”,怎么破?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因此,无故“蒙冤”的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女方对前夫的巨额债务并不知情,不存在举债合意,更不存在共债共签,而几百万的债务,明显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债权人无法出示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前夫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与女方无关。女方被判决对前夫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已经被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女方个人利益,故女方可以委托律师,搜集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7〕4号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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