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警察立案后会怎么处理有服务期限吗

2023-06-30 01:02
来源:
云南丽江律师郜云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杨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城刑二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捕前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怀孕同年7月18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旦增宗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6日16时许,在被告人乔某的介绍下,吸毒人员范某某带吸毒人员赵某,在本市夺底路雄鹰大酒店512房间内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6000元钱的用白色密封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物,交易完后在雄鹰大酒店门口被侦查人员抓获,同时从雄鹰大酒店512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杨某及乔某,当场从吸毒人员范某某手上缴获刚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的用白色密封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物一包,从被告人杨某处缴获毒资1260元及诺基亚蓝色直板手机一部,从被告人乔某处缴获杨某给的500元钱及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用白色密封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重7.8786克,检验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西藏自治区计量测试所出具的测试报告、毒品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尿液检验报告书、尿液检验告知书、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武警医院体检报告、通话记录、证人范某某、赵某、罗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乔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乔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二被告人贩卖毒品及缴获毒品的克数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在此基础上考虑二被告人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口供稳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2、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乔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乔某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怀孕妇女,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的危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被告人乔某的量刑建议略偏重,本院将依据被告人乔某的犯罪情节,确定适当的刑期。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依法没收涉案毒品7.8786克及诺基亚蓝色直板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常 云霞
审 判 员 丹增吉宗
人民陪审员 旦增曲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德吉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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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任职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3、如何确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级别?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提升主任科员,一般要求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是正科级,属于非领导职务),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包含哪些程序和环节?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5、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几年?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有什么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7、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能否再次报考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能否脱产学习?能否被借调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8、试用期在什么情况下要顺延?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对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10、考核在什么时间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1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是什么?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12、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什么条件?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13、新录用公务员什么情况下被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14、新录用公务员能否申请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即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15、什么情况下不得对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不得取消录用。
16、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及形式是怎样的?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17、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人事档案关系如何转移?待遇有何变化?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8、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满的怎么办?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19、公务员是否可以辞职?有服务期限规定吗?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因此,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相关内容推荐:(编辑: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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