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方在民事案件去看守所开庭来不了,一方不来,会延期开庭,还是怎么样?


1.为什么几页纸改名为“主观题考前21问”
往年我们都叫“考前几页纸”,但是越来越多的机构逐渐都取名为《考前几页纸》,就会导致很多同学有点迷惑, 都叫“考前几页纸”,有什么区别?
于是我们今年就改为了“ 主观题考前21问”,这个名字的由来很简单,就是各个科目平均下来大概就是21问。
和之前考前几页纸不同的是采取的“问答”的方式,帮助大家提升看见主观题问题回复的“题感”,今年又是2021年,所以干脆就叫《主观题考前21问》了, 希望这“21问”能给诸位带来好运,主观题顺利通关!
2.为什么提炼出这21问
我们命名为《考前21问》,但是并不代表每科都是刚好21个问题,叫《考前21问》只是为了方便统一名称。
通过研究各科历年真题的提问方式和考察方向,结合近年的考察趋势,分别提炼归纳出了若干个小问,并用心编写了对应的答案,覆盖所有主观的必考点和常考点,以及新增、重大修改点,作用在于帮助同学们在考前一两天或者上考场前几个小时迅速回顾知识点,避免答题时遗漏得分点!
3.《考前21问》的使用说明,怎么用?
①通过若干个小问的方式在考前迅速串联一个科目的知识点
②各个科目平均下来大概21问左右
③覆盖的知识点应该可以让你过线(我尽力了)
④考前只看这个就够了,详细的内容都在里面, 吃饭的时候看,上厕所的时候看,去考场排队的时候看,进考场前几分钟都给我拿着看,你会提高很多分!
⑤标注【必考】【新增】的要好好看!标蓝字体的要好好记住,都是得分点!时间不够的,至少要把标注必考、新增的看完!
⑥建议把文章收藏下来,平时上下班路上可以直接拿出手机多看两遍。 文末也有pdf下载版的获取途径,你也可以打印下来使用!
4.标蓝字体的意义
标蓝部分为各科的采分点, 一定要背住,全都是分呐,背住就有分!
5.延考地区的同学
第一批主观题考试结束后,我也会发文章分析今年的考情并为延期的同学再押押重点,记得关注之后的文章或者留意学习群内的消息通知。
2021蒋四金刑诉主观题考前21问
1.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必考】
答:(1)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的条件(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①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6、7条。
(2)侦查阶段认罪认罚:①权利告知: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第162条第2款。
(3)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①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③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④认罪认罚具结书:a.签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b.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签署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⑤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提出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269条第1款、第271条、第275条,《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6条第2款。
(4)审判阶段认罪认罚:①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②审查: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③程序适用: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④量刑建议:a.采纳: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例外: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责,违背意愿,否认指控的事实,罪名不一致;b.调整: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c.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⑤二审阶段认罪认罚:一审阶段未认罪认罚,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01条,《刑诉解释》第348条、第356条、第357条。
2.管辖权竞合(衔接)如何处理?
答:(1)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竞合: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委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34条。
(2)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竞合: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①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管辖更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②认为由监察委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对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17条。
(3)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竞合:①原则:分别管辖: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②例外:主罪规则:如果涉嫌主罪的,由主罪所属机关管辖,另一机关配合。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30条。
3.刑事辩护的选择?值班律师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答:(1)法律援助辩护:①应当通知法援: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死无期、死复核、强制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判;②拒绝辩护:a.一般案件: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由其自行辩护(可以拒绝两次);b.应当法援的案件: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只能拒绝一次)。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93条、第278条、第304条,《刑诉解释》第311条。
(2)值班律师的选择:①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提供的帮助: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适用的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阅卷;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对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6条、《法援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
4.某某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是否应当排除?【必考】
答:(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②原则上,刑讯逼供获得的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排除。但有例外:a.【换人】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后,以合法程序再次讯问+自愿供述的,不用排除。b.【换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法检人员讯问时程序合法+自愿供述的,不用排除;③审查后直接排除:a.讯问笔录未核对确认;未提供翻译、通晓聋哑手势人员;b.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新增】c.讯问全程应录而未录音录像(无期、死刑、职务犯罪案件);d.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紧急情况除外)。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刑诉规则》第67条、《严格排非规定》第5条、《刑诉解释》第94条。
(2)证人证言:①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②证人为未成年人,询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补正的,则排除;【新增】③审查后直接排除:中毒、酒醉、麻醉导致不能正确感知和表达;猜测、评论、推测性言论;询问未个别;证言未核对;未提供翻译、通晓聋哑手势人员;拒绝出庭,无法确定证言真实性。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刑诉解释》第88条、第90条。
(3)物证、书证:①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②审查后直接排除:不能反映原件;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对更改、来源或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刑诉解释》第86条。
(4)电子数据:审查后直接排除:①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③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09条、第114条。
5.应当重点审查某某证据的哪些方面?【新增】
答:(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①讯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②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③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④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新增】⑤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⑧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3条。
(2)证人证言:①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②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③与当事人、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④询问是否个别进行;⑤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⑥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⑦有无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⑧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7条。
(3)电子数据:①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等情况;②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③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④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⑤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10条。
(4)物证、书证:①是否为原物,是否经过辨认;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是否与原物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②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有说明);③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④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是否进行鉴定或比对;⑤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是否全面收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2条。
(5)技术侦查的材料:①包括前述所有审查内容;②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③技术调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④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⑤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19条。
6.某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新增】【必考】
答:(1)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00条。
(2)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01条。
(3)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16条。
(4)监察委收集的证据材料: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述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76条。
7.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应当出庭?拒不出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必考】【新增】
答:(1)出庭的条件:
①证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
②鉴定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其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97条、《刑诉解释》第250条。
(2)拒不出庭的后果:
①证人:①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③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②鉴定人: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新增】
③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新增】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93条、《刑诉解释》第91条、第99条、第100条。
8.证明标准有哪些?【必考】
答:(1)逮捕: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据已部分查证属实。
(2)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的证明标准:①统一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5条、《刑诉规则》第128条。
9.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如何进行?
答:①法院应当 要求辩方提供相关 线索或材料。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后,法院 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②启动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 有疑问的,应当 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 不能实质性处理。
③在开庭以后,法院可在辩方申请后,也可以在 法庭调查结束前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
④调查时, 要求控方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进行 证明。控方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⑤最后,法院 不能排除或 确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将该证据 排除,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并将 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10.本案的拘留措施存在哪些问题(找错题常考点总结)?
答:(1)拘留证:
①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②紧急情况下,存在相关情形的(a.现行犯:正在预备、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即时发现;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被指认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b.重大嫌疑分子: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124条、第125条。
(2)(讯问、通知、送押、提请逮捕)时间:
①讯问: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②通知: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③送押: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④提请逮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124条、第301条、《刑事诉讼法》第85条、《公安机关规定》第129条。
(3)决定和执行的主体: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1.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考点?
答:(1)当事人不到案的处理:①附民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②刑事被告以外的附民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民部分可以缺席判决;③刑事被告以外的附民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民被告,告知附民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95条。
(2)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①刑事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民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新增】②检察院撤回公诉: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民原告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③一审未提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提起: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④二审增加独立诉讼请求/反诉: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97条、第198条、第410条。
12.补充侦查(调查)的有关处理?
答:(1)侦查阶段:①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285条、《公安机关规定》第138条。
(2)审查起诉阶段:①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②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42条、第349条。
(3)审判阶段:①被告人提出新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②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③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④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77条、第274条、第297条。
13.庭前会议在庭审中的作用有哪些?【新增】【必考】
答:(1)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27条。
(2)是否应当通知被告: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30条。
(3)庭前会议审查的内容:①管辖异议;②回避;③申请不公开审理;④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⑤提供新的证据材料;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新增】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⑧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⑨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28条。。
(4)庭前会议获得的材料的处理:①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a.若 明显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可以建议检察院 补充材料或者 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b.可以在 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 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 核实后,可以 当庭予以确认;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 归纳控辩双方 争议焦点, 听取控辩双方 意见, 依法作出 处理;c.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 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 一般不再进行处理。【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29条、第232条、第233条。
14.本案一审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常见考察情形)?
答:(1)合议庭的组成:①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②高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④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83条。
(2)3人或7人庭陪审员的职权:①3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②7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法条依据为《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
(3)是否应当公开审理:①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②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22条。
(4)检察院如何举证、质证:①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②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③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99条。
15.一审法院如何审理本案(一审的审理程序)?
答:(1)审判组织: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独任庭开庭审理此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时,查明当事人等到庭情况,并进行权利告知。
(2)法庭调查:①开庭后,法院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②如果当事人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法庭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③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此处两种情况如何视题目题干内容而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后,法院应当进行法庭辩论,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对案件进行评议。
(5)判决结果:①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②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6)审理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16.二审的审理原则、审理方式、审理结果有哪些重要规定?【新增】【必考】
答:(1)审理原则:
①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控方上诉、抗诉的,不受限制):a.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b.原判认定的罪名/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罪数,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c.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d.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新增】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刑诉解释》第401条。
②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a.既要审事实,也要审法律;b.既要审查上诉、抗诉的部分,也要审查没有上诉、抗诉的部分;c.共犯不管上诉抗诉否,都要审;d.既要审刑事也要审民事;e.既要审实体也要审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3条。
(2)二审的审理方式(应当开庭):①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3)二审的处理结果: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④有多名被告的案件,部分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新增】。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刑诉解释》第404条。
17.庭审中排非申请的处理?【必考】
答:(1)排非申请的相关处理: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驳回申请。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再审查。【新增】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31条、第132条。
(2)二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
①应当审查情形:a.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b.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38条。
②审查后的处理:a.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审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b.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40条。
18.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1)死刑复核权行使的主体: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高级法院复核。
(2)如果高级法院是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①高级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②高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程序是有死刑立即执行情形,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③高级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④高级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⑤高级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同二审处理结果)
(3)如果高级法院是复核法院的审理程序:高级法院应当按复核程序审理。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3条。
(4)死刑立即执行复核后的处理: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⑥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9条。
(5)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处理:①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②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新增】③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0条。
(6)高院死刑带复核的规定:二审法院恰好是复核死刑的法院,二审程序即为死刑复核程序,不用在二审程序之外再单独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也惯称为“二审带复核”。
19.再审程序如何启动?再审的审理结果有哪些?【必考】
答:(1)再审程序的启动:①申诉:向法院:a.申诉人首先应当向终审法院申诉,终审法院应当受理。若终审法院驳回申诉,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b.如果申诉人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而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上一级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C.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53条、第459条。
向检察院申诉:a.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依法办理;b.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c.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593条、第594条。
②其他方式:抗诉:同级检察院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a.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b.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60条、第461条。
(3)再审的审理结果: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②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④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72条。
20.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必考】
答:(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①实体条件: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财产权利(第5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②程序条件: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①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②考验后处理:a.发现新罪漏罪、严重违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b.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③异议与救济:a.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方异议: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若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b.被害人有异议: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c.公安机关有异议:可以要求原检察院复议、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84条、《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0条、第33条、第37条、《刑诉规则》第469条第2款、第470条、《公安机关规定》第330条。
(2)缺席审判程序: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新增】③被告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新增】④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新增】。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刑诉解释》第605条、第606条、第607条。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①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①“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a.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b.刑法分则第2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c.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d.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新增】②“重大”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刑诉解释》第609条、第610条。
2021蒋四金民诉主观考前21问
1.如果考到案件管辖【重点】
(1)专属管辖——不动产类
答:本案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形,XX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
(2)协议管辖
答:本案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由XX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有效。结合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形,XX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类
答:本案为XX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形,XX人民法院或XX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
(4)互联网法院管辖——互联网合同纠纷类
答:本案为互联网类合同纠纷,在地域上,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形及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规则(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所有基层法院管辖的互联网类型案件),XX人民法院或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2条
Tips1:考管辖最常设置的考点为地域管辖,在级别上如果是基层法院管辖,可一笔带过,若是中级要特别指出。
Tips2:地域管辖判断步骤: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注意:按顺序找,如果得出结论无须继续往下找】
Tips3:如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先判断管辖法院——再考虑异议提出时间、是否成立应诉管辖——最后结合异议内容答题,如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救济手段为上诉。
2.如果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原被告【重点】
(1)连带责任(挂靠/借用合同专用章/民法典中其他连带责任)
答:本案为XX纠纷,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为原告;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应为被告,具体在本案中如何列视原告主张而定,可以单独列乙或丙为被告,也可以将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证
答:本案为XX纠纷,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为原告;乙为债务人,丙为一般保证人,在被告如何列视原告主张而定,可以单独列乙为被告,也可以将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但不得单独列一般保证人为被告。
Tips: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般:驳回起诉(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新法优于旧法:优先于《民诉法解释》第66条)
特殊:若是为民间借贷提供一般保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法条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4条第2款——特殊优于一般:优先于《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
(3)其他常考情形(《民诉法解释》第50-74条)
第56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 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58条:在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6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70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 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72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3.如果考到证据
(1)证明责任
(2)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第71-74条)【重点】
(3)鉴定程序(《民诉证据规定》第30-42条+第78-83条)【重点】
(4)电子数据的定义及认证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16条+《民诉证据规定》第94条)【重点】
答: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此外,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4条
(5)争议焦点认定不一致(《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重点】
答: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同时,如果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 第53条
(6)自认及自认的撤销(《民诉证据规定》第3-9条)
答: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
如果甲想撤销自认,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1 经对方当事人乙同意或2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申请撤销自认。人民法院准许撤销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
(7)文书提出命令(《民诉法解释》第112条)
答:某书证(或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 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负担。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甲)所主张的 书证内容为真实。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第1款
(8)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民诉证据规定》第26条)
答:只有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26条第1款
(9)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
答: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4.如果考到一审:
(1)重复起诉【重点】
答:前诉与后诉如果同时满足后诉和前诉的1 当事人相同、2 诉讼标的相同、3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时,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章 第247条第1款
(2)公益诉讼(《民诉法解释》第284—291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热点】
5.如果考到二审裁判结果:《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6.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能否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重点】
答: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级别的选择上,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满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只有在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
7.如果考到各个程序对特殊情形的处理(撤回、漏人漏判、增加诉请或提反诉)【重点】
8.如果考到执行程序: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执行法院拟执行一个古董花瓶,案外人甲欲对主张权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判的是古董花瓶,执行的是古董花瓶)【重点】
答:在执行中,案外人甲对古董花瓶主张权利,认为原判将古董花瓶判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侵犯甲的权利,原判有错,此时案外人甲的救济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案外人甲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想中止原判执行,可以提供担保或向执行法院提执行标的异议,但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甲对裁定结果不服不能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甲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原判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甲对驳回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向作出原判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92条、299条、第303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执行法院拟执行一个古董花瓶,案外人甲欲对主张权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判的是钱,执行的是古董花瓶)【重点】
答:在执行中,案外人甲对古董花瓶主张权利,执行行为侵犯其权利,且该执行行为与原判无关,此时案外人甲的救济方式为: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甲对驳回裁定不服,由于该异议与原判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3)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拟执行一辆小轿车,但该小轿车涉及一份《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占有该财产,并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对于该小轿车的执行,有哪些特别制度?【热点】
答: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果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法院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
法条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
(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拟执行一辆小轿车,但该小轿车涉及一份《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占有该财产,并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保留所有权,对于该小轿车的执行,有哪些特别制度?【热点】
答: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对于该小轿车,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第三人主张继续履行该合同,且该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则第三人的剩余价款可以从该小轿车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法条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
(5)其他执行部分热点法条位置
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第十九章 第230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第466条、第467条
执行转破产:《民诉法解释》执行程序编 第二十一章 第513-516条
参与分配:《民诉法解释》执行程序编 第二十一章 第508-512条
共有物的执行:《执行中查扣冻规定》第12条
代位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七 第45-53条
9.如果考到仲裁:《仲裁法》+《仲裁法解释》
(1)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仲裁法》第一章 第4条、第5条、第9条,第三章 第17-20条,第四章 第一节 第26条;《仲裁法解释》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27条;)
(2)仲裁的司法监督——撤裁或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六章 第58-65条;《仲裁法解释》第17-28条)
主观题都是重者恒重,偏的靠法条,所以考前不会增加大家负担。
上面基本都是各科目的核心重点,考前把核心重点搞定,案例模型和押题2+1多弄弄,然后把涉及的法条翻一下,不好的诉讼法再去熟悉下法条位置,你的主观题基本就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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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范文(通用7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范文(通用7篇),欢迎大家分享。  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1  一、实习目的:  法院是中国司法活动的核心机构,它有着严谨的运作体系和程序,是掌握司法裁判的神圣所在。大四下学期,我去了在xxxx县法院进行专业实习,这次在法院的实习,主要是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法院,因为我们专业将来必定跟法院打交道;同时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多一点社会阅历,两个月的实习把我从一个单纯的学生过渡到一个社会人,通过实践的检验和锤炼,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这次的实习,我选择在xxxx县人民法院,主要是在刑庭里面帮忙书记员处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虽然轮到我的工作不多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书记员主要负责案件的记录工作,包括庭审笔录、送达笔录、询问(讯问)笔录、调解笔录等等,还要负责一些案卷的整理装订工作及一些文件的打印送达工作。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其中的繁琐想必只有经历了才知道。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刑庭只有我一个实习生,难免有些紧张和担心,害怕自己做不好工作,为别人添麻烦。不过,这也是个锻炼自己的好机会,正因为是一个人,更是需要我独立迎接挑战。就这样,我满怀激情,正式开始了在xxxx县人民法院的实习生活。  我记得进刑庭的第一天,带我的xxxx审判员跟我说看到的一切属于保密的东西都要烂在肚子里,会议上各个法官的的意见理由都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能透露出去。在这里的每一天你要多听多看,不要把自己看成是来实习的,要知道在当事人与代理人眼里你就是法院工作人员,你就代表法院的形象,遇到不懂的问题要多问也要自己思考。来的第一天就让我感受到了法院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的特殊性,思想上也重视了很多。  我从填写各种表格、订卷宗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订卷并不只是一个手上的活,一本卷就是一个案子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要说的,代理人要说的以及法官要说的都完整地反映在了卷宗里。而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一本卷的排列顺序也完整地反映了整个案件的流程顺序。立案审批表,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案件受理费的发票,这是发生在立案阶段,属于立案庭的工作。当一本卷宗从立案庭转移到审判庭的时候表明:这个案件已经通过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并已经告知原告案件已经受理等待送达被告排期审案。卷宗从立案庭出来就到了庭长那儿,等待庭长将他们分配给每个审判员,而审判员则把案卷给自己的书记员让他们去做前期准备工作。  这表明被告已经应诉,可以走审判程序了。在做完这些工作了卷宗也应该从书记员手中回到法官手中了。接下来的工作是等待被告答辩,安排开庭,开庭后的工作是判决。这样一份卷就订好了。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东西连了起来。在订了几份卷后就基本上了解了整个办案流程,这大概也是实习生必须订卷的目的吧。  归档这些要求看着仅仅是些条条框框,照做就可以了,但在我们真正做的时候需要千万般小心。法院对归档工作要求很严,有时候一点错误就必须重新写重新做。这个整卷工作折磨了我们大多数时间,不过到最后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彻底的掌握了,在其中走了很多弯路,只有自己才知道。  还好我没订几份卷就熟悉了这一流程也就开始学习下一步的工作。 说起这记录工作,也许有人会认为书记员的记录只是简单的记录罢了,毫无技术和难度可言,但作笔录其实是大有学问的。本来我就对记录这个工作完全不了解,再加上没有经验,不知道各种记录应有的格式,一开始完全摸不着门道。慢慢的我发现各种记录都有一定的规律和格式,只要掌握了这些基本的规律和格式,记录就会简单很多。比如庭审笔录、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都有“头纸”,就是将常规的、必须要问的问题都事先打印好的纸。以庭审笔录为例,“头纸”的内容通常有开庭时间、地点、案由、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公开还是非公开审理、合议庭成员名单、被告人权利告知等内容,这些都是打印好的,开庭前一天,法官就会把起诉书副本给书记员,以上内容只要照着起诉书副本抄写就好了,能省下不少时间和精力。也就是说,真正的纪录是从法庭调查开始的。另外,在法庭调查的部分,记录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有些程序是反复循环的,将其他固定的话反复写,就能省去很多功夫了。  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很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不要答非所问,诡辩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力追求事实真相的国家里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厌烦。刑庭当事人各色各样,都是专业表演系毕业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它们会使出浑身解数让法官相信自己是受害者是站立的一方,这个时候作为法官要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千万不能让自己的同情心影响到对事情的判断。这是我第一次帮忙记录时林庭长说的话。现在想起来还记忆犹新,而八周的实习生活正是证明了那些话的准确性与重要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实习期间尝试了自己写刑事判决书的稿纸。由于书记员都很忙,林庭长就将两件案子交给我让我写一份判决书稿纸。这对我来说是非常大的考验,要知道,这两件案子都是普通程序,写判决书要求将每个证据的主要内容都写出来,并指明该证据都证明了什么,通常要写十几页。要写出判决书,就必须对整件案子十分熟悉,将厚厚的侦察卷看透。经过这两次写判决书稿纸,我深切地感受到写判决书的不易和各位老师的辛苦,让我学到了很多,锻炼了我克服困难的意志。  其实当法官真得很累,在学校时老是觉得法官很轻松,觉得法官是个很容易的工作,在这八周的实习中我深刻的理解到法官真得很难,每天要开庭,接待当事人代理人还要写判决,更不用说他们还要学习。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之外,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我在法院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有的蛮横无理,有的大吵大闹,有的号啕大哭,法官都很耐心地为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尽最大的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一讲就是大半天。老师们告诉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就是要伸张正义,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每个来访者都应该以礼对待,平等对待。而且身为法官,会经常遇见一些很难缠的当事人,甚至会有危险,这些问题都是要考虑到的。法官们讨论案情,对判决结果及判决书的内容反复推敲反复修改,认真工作的态度令我十分敬佩。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经历最多的,还是听了各种各样的案件,从一个案件送来到结案的全过程。在这些案件中,有卖假的发票、盗版光盘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务的,有卖淫的,有招摇撞骗的,有故意伤害的,有运输毒品的,有故意杀亲人的,以前认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对他们深恶痛绝,而当我听了许多的案件审理,亲眼见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当事人、家属谈话,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逐渐改变了看法。让我觉得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其实他们就是一些再普通不过的人,对罪犯,从最初的厌恶、好奇到后来的麻木。每天看着罪犯和一些家属出出入入,每天看着来往法院的人,会觉得本认为不会很多的刑事案件实际很多,会觉得生活的世界原本复杂,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几百个法条又如何能解决得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的各种问题。  其实,法庭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体会着社会中的悲欢离合。看着每天写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刑事判决书,其实就是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以及他的家庭,但这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罢。这些都警示我们,尤其是作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不要一时冲动误入歧途,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和生活。  四、实习总结及体会:  经过这两个月的实习,我深感自身的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而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临行前,法官还大发感叹说我们实习时间偏短,要我们下去多找机会锻炼。因为法律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不断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然后从实践中得出新结论并重新指导实践。不用说实习两个月,就算实习一年半载都还远远不够。现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与自信。我不仅巩固了大学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宽了我的思维,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法院这座庄严肃穆的建筑里面有的不是冰冷,而是书记员和法官们对我们的关怀和热情,原来以为很浪费时间的工作,可是到了最后,我发现自己还真的有了不舍,这段时光,虽然辛苦,却构成了我完整法律生命的一部分,也让我的大学生活终于有了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习经历,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的温习与巩固将会有极大的帮助。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锻炼机会,为我的法律生涯画上了很好的第一笔。  在这短短两个月的实习生涯中,我也深切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虽然,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和法官也有那么多的难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知情人不愿吐漏实情;有关人员漠视法律,恃权凌法不配合;弱势群体忍气吞声,维权意识淡薄;当事人法律观念匮乏,因小失大。这一切都促使我坚定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  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2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3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三)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XX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这些项目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四)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XX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五)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结语  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4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河津市黄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指导老师王中婵律师致谢,并感谢事务所所有的律师老师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指导,以及对我的实习的支持。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此次实习是由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03级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河津黄河律师事务所。  在河津黄河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日子里,在我的指导老师王中婵律师带领帮助下和实习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我顺利的完成了此次毕业实习的实习任务,并取得了令我终生自豪和骄傲的成绩。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其实,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更能了解社会、了解当事人的处境,我们每个人除了用专业解答以外,我们还得用心去体会、感受案件背后的真相和每一个当事人最需的是什么,而且,我们还会了解到我国法律、法治的路还有多长、我们依法治国的困难有多少,因而留给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很多想象和设想的空间,我们拥有什么、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还需要什么等一系列的问题。还好,我实习的单位里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饱满的热情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团队合作也不赖,更让我高兴的是我的指导老师是事务所的骨干律师并且案源很多,她本人的业务水平也非常高,我可以跟她学习的东西很多。在黄河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柴主任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作为还没有毕业的在校生而言十分的陌生。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王中婵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王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在帮他们一些简单的事时,我也学会了很多的东西。  以前对法律工作者仅仅是一种盲目的崇拜,认为他们的工作就仅是简单地上庭给别人打官司。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我加深了对此行业,及此工作的了解,对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有了初步的认识。他们平时的工作并不是简单地上庭打官司,更多的时间,他们是在接受群众的咨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收集证据,分析问题,整理案件材料,针对案件找出法律适用……在平时的实习工作中,各位老师的崇高的正义感,分析案件的缜密思维,使本人受到有很大的启发,更明白了应该使用法律的利剑去保护合法的权利。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是担任助理的工作:协助进行整理卷宗,整理证据材料,出外递送材料,取证,立案;偶尔也进行文书的写作等文员工作。整理卷宗是向各位老师工作学习最好的途径,因为卷宗往往详细地记录着一个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法律工作者对案件的独特分析及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仔细来研究卷宗,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及时与老师进行讨论,极大地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和增强了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整理证据材料需要异常的细心,什么材料作为什么理由的依据,什么材料是有用的,什么是没有证明力的……都考验着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本人丝毫不敢马虎。递送材料、取证等工作虽然在真正的法律工作中并不显眼,容易被忽略,也往往是实习者最不愿意干的,但是经过其中的实习,却能使人进一步了解到工作的程序方面的问题,有了更好的面向社会的经验。文书写作则是一项既锻炼头脑,又锻炼文笔的工作,可以很好增强自己的笔头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曾试过整理卷宗出错,而延期了出错卷宗的归档工作,在老师的认真指导下,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太大影响。两个多月的实习,增强了本人综合的实践能力。  在实习期间我深刻的体会到工作中的人际关系并不像同学与同学之间的关系那样简单,那样单纯。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既复杂,又尤为重要。人际关系是一种很重要的自我资源,在平时要经过很好的积累,学会很好地同同事们相处。即使在平时拉家常时也要注意,因为作为一名实习生,同有自己一套的社会生活规则的老师们毕竟还要比较大的一段距离,过分地耍熟,过分地害羞都是不恰当的。艺术地处理人际关系,利用好人际资源,是工作能取得成功,工作起来事半功倍的一个重要因素。实习期间与法律工作者和一般的工作人员的相处,使人受益匪浅。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总的来说,我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积极进取、努力钻研,不断地在各个方面调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养自己的兴趣以及独立办案的素质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把所有的热情和时间都献给这次让我着迷的司法实习,因为它是我工作、学习的集中体现,也是我端正心态、提高自己能力的平台和机会,我必须毫不保留的珍惜它。  时间过得真快,我还没有“清醒”过来,实习的生活就不得不结束了。由于时间短、专业还不够扎实、经验不够……使我对这次司法实习留下了遗憾和困惑。可能正因为有这些遗憾和困惑,我以后的日子才会更精彩,我将本着“学高身正、明德睿智、刚正坚卓”的构想和精神前进,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空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最后,我要衷心的感谢河津黄河律师事务所所有的律师老师给了我成长的空间,我的指导老师王中婵律师给了我做人的道理。作为一名政法学生,我将更加努力,争取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5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7月16日至8月9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 许多不足之处。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 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 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 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 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 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 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 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 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 建设才有希望。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 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 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 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 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 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 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 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 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 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 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 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 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 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  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 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 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 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6  实习人:盛幸梓  专业:法学  班级:101  学号:10181120  一、实习基本情况:  (一)实习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  (三)实习职位:律师助理  (四)指导老师:王xxxx律师  (五)实习时间: 20xx年12月11日-20xx年3月7日  (六)实习目的: 体验律师行业,学习实践经验,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  二、实习单位简介  (一)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部门:知识产权部牟晋军律师团队  (三)单位简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3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国际化、半公司制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高级合伙人牟晋军律师率领的精英团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包括分布于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深圳等地的专业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与IT行业技术、市场专家等组成。  三、实习的主要内容  (一) 学习有关律师从业规则。  第一天工作就在自己的微博、空间等公众平台上大肆的谈自己的工作情况、展示工作内容,对一个刚从学校出来的学生来说也许只是家常便饭,但在律师前辈们看来,这是一个多么严重的错误。法律人要有基本的保密意识,谨言慎行为其重要品质。于是我被师傅狠狠的批评了。第二天,师傅给我的唯一任务就是认真学习作为一名律师或律师助理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例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从此以后,如何分辨工作中何为应当保守的秘密并对此“守口如瓶”就铭记于心。  (二)学习常用办案网站。  网络时代的今天,互联网成了我们学习和工作的必备。在有当事人是公司的案件中,必须向法院提供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这就需要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工商局网站或红盾网(深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网站上查询打印。在办理关于计算机网络类的案件时,还会经常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另外当地法院网、律协网上可以学习最新法律动态、典型重大案例,也可以查询法律资讯、法律规定,是应该时常关注的网站。  (三)整理文件、卷宗,归档。  律师的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材料,电子版的,纸质的材料可谓是多而杂的。关于电子版的文件,从一开始建立文件时就一定要把各类文件命名清楚完整,并进行合理的分类,这样以便日后查找和使用。在制作各项表格的时候不仅要将信息完整而准确的填充,还要尽量保持表格的美观。而纸质的材料,则一定要准确无误的装进相应的案卷袋中并按照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三方分类叠放。  (四)学习立案。  立案是启动一个案件诉讼程序的开始,也是诉讼案件的必经阶段。立案对于刚接触律师办案工作的我来说也许只是舟车劳累,到法院立案庭去递交立案材料。但是要顺利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前期的立案材料的准备就变得很重要了,如果缺了哪一份就可能会白跑一趟。哪些材料法院是一定要收原件的,哪些材料法院是只收复印件的,这些可能在各个法院的要求不一样,这就需要我们在每次立案时留心。拿到受理通知书也要仔细核对一下各项信息有没有错误,尤其是一次提交的案件比较多的时候,因为法官也会有出错的时候,一旦材料中出现错误,其产生的后果就只能自己承担。当然,在立案时对自己手中的各项材料的内容也要了如指掌,以便快速的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从而提高立案效率。  (五)学习庭审技能,参与庭审。  实习期间,有幸亲身参与了一次庭审活动并在庭上发言。在做之前觉得很困难的事情,做了以后发现,其实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以开口。在庭上的发言,不可以过激也不能太过于平和,该收的时候要收,该放的时候还是要放。当然,整个庭审活动都要听从法官的指挥,千万不可毫无秩序地和对方当事人产生争执。  要想在庭上保持平稳而有序的发言,在庭前就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能用书面形式展现的材料尽量用书面形式展现,这样能够让法官对各方意见有更清晰的了解,也能够提高庭审的效率。  尽管在庭上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但是没有必要像仇人一样,双方还是可以很友好的打招呼或者交谈的。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和平解决,也是体现律师个人素质的重要方面。  (六)学习撰写法律文书。  实习期间,因为师傅尽量的让我亲自跟着案子,亲身体验具体办案程序,所以与案子有关的各种法律文书我也都撰写过了。刚开始以为很难,做不到,但是多看看模板,然后自己好好思考一下还是能写出来的。写法律文书重要的几点我总结如下:  (1)任何事实和理由都需要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不能杜撰也不可简单的说“依据法律法规”,一定要去亲自查找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2)文书的结构和逻辑一定要清晰,要充满展现一个法律人的严谨的逻辑思维;  (3)文书中一定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的情况,严谨是律师必备的基本素质。  (七) 学习调查取证。  实习期间,因为案件的需要,有机会多次接触公证处,并独立的去做了一份公证取证。要做一份公证首先应该要联系好公证员,确定公证的时间,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带好公证申请书及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所需的费用前往公证。在公证结束后要耐心等待公证书的制作。这个期间也要主动联系公证员取公证书的具体时间,并亲自去取即可。  (八)学习和案件有关的人员联系。  实习期间,因为直接接触案件,必然需要和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联系。记得第一次给法院打电话,我盯着电话看到好久,也想了好久才紧张兮兮的拿起电话。不过打过几次以后就觉得,其实都是普通人,接电话的那头也不知道你是谁,都是平等的。只要在接通电话的时候思路清晰,表达明确就好。  (九)学习了一些基本的日常行政工作  做律师办案子固然是核心,但是日常工作中还是要不断接触行政事务,例如每月的报销、贴发票,每个案子接手也都需要在所里的OA系统进行登记、开具所函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很繁琐,但都是律师工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我都耐心的去做好它们。  四、实习的心得体会  学习掌握了理论知识后再来实践前,以为自己是准备得很充分的,满满的自信。但是在真正接触实践以后发现,实际操作上的很多东西都要重新开始学。这段时间的实习也是很好的衔接从学生到职场人的过程,为我毕业以后工作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工作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把它们归结为没有用心,唯有用心才能办好一件事。实习期间我经常会犯一些比较低级的错误,师傅对我说过最多的就是“这不是平时做练习题,错了擦一擦改一改就好!错了就错了,错了就全错了。”做律师,文案工作一定要做得认真、细致,哪怕慢一点,但是一定要精准。  实习期间,我开始懂得做人低调的道理,安静的、稳稳的去做一件事,才能够取得一鸣惊人的成果。高调的人往往容易心生浮躁,一颗浮躁的心总是不能静下来做好一件事的。  实习期间,我深刻的体会到律师这个职业并不是像偶像剧里想象的那么轻松、那么光鲜亮丽。我们在不断的付出脑力劳动的时候还要付出体力劳动。调查取证、立案、开庭等这些奔波劳碌的事情也都需要我们坚强的内心和健康的体魄作为支撑。  实习以来,我慢慢的开始领悟,与人相处懂得付出的重要性。只有舍得付出,才能更好的与人相处。在付出的时候也不要过于去计较得失,心甘情愿的付出,最终才能让别人快乐,让自己快乐。  这三个月的学习让我受益良多,很感激我的指导老师王律师,她严谨的工作作风让我印象深刻,温柔的言语总是让人倍感亲切。作为我律师生涯的第一位老师,老师说过的每一句话学生都铭记于心,也希望我能够在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够越来越优秀,争取超越老师的要求的标准,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律师。  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7  20xx年1月16日——20xx年2月8日期间我在Xx县人民检察院实习这期间我学会了很多常识性和事务性的知识,增长了知识和经验;和犯罪分子进行了交流,了解了其中一些人的狡猾和一些人的无奈;更深刻的体会到法律程序的严格性和必然性。  说起来也很丢人,学法律两年了,不知道抓捕人还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学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文,总觉的自己学了很多东西,其实一到工作的岗位上什么都不会,能判断是什么罪行只是法律工作的步,还必须准备写大堆的材料,逮捕意见书,逮捕登记卡,每月报表,逮捕书,检察院认为要提请批捕公安局没有提请批捕的要询问批捕理由,检察院认为不该提请批捕的公安局在押的要求说明批捕理由。  实习天,为了不迟到给别人留下好影响我起了个大早,上路,注册,报道,检查长问我要选择什么科室的时候我说不知道因我真的不知道检察院有什么科室以及各科室是干什么的。最终被安排在了Xx县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也就是以前的批捕科。我跟着才检察长认识了肖科长、张明住检察长和张辉几个志愿者。天的工作,科长让我自己看着学,看看案卷,一整天下来所有没有装订的没装订的只要是在办公室的案卷都被我看完了。发现Xx县20xx年死了很多人,不是杀人就是故意伤害、不是盗窃就是赌博、案一个比一个离奇,一个比一个可笑,一个比一个没道理,但我想大部分是真的,于是形成了检查院有鬼的理论,晚上渴的要死就是不敢一个人来办公室喝水。第二天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并进行装订,在学校时也学习过档案整理,但着实不知道从哪里下手,都说档案整理十个枯燥的事情,但“新官上任三把火”,检察长说这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性质有点像后勤,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目录表、审查逮捕提请书,审查逮捕登记卡,案件线索登记表,审查逮捕意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案卷依目录的顺序按照A4纸的大小排好顺序,打好页码,打好封皮,然后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填好档案盒,将案件基本信息输入电脑存档,准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就是一些繁琐而重复的工作。而且好像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边整理边看,我发现在这些提请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大家犯案的动机千奇百怪,比如李某就因为前妻不让其看孩子便将前妻娘家人全杀了;在整理卷宗过程中,我也对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实习的第二天就在埋头苦干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二天,很是成功。  我刚去检察院不久,由于控申科的志愿工作人员请假回家,反贪局又拘留了四五个贪污犯罪嫌疑人,每天大家都要轮流看守,又是年末各科的工作都很忙,所以我在实习过程中,有时也在控申科值班解答来访人员的问题。一部分人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一部分人要求检察院公诉,很大部分人是找错机关了,该找公安机关,法院,或民政部门的案件都被当事人找到检察院来了。检察院各部门也相互推辞,大家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来访案件能不受理就不受理,但我每次都会耐心的给他们说,实在不会的我就带他们去长各科检察长。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从侦监科学到审查逮捕程序要求大概为: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下列案件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予以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需要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主要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等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该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其供述辩解。未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应该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侦查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这次实习,我学会了很多东西,好的不好的又有,把理论和时间结合了起来,也开始更深刻的思考一些现象。要求自己以后在司法从业中要公正严明,为百姓办实事。【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相关文章:法学专业的分析报告(通用6篇)11-15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08-05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就业前景分析10-12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及就业方向分析08-0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06-1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06-24法学专业的实习报告11-0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06-2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汇总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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