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学刑法好就业前景怎么样?

【荐书】去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著《刑法公开课》在法学界受到广泛关注,该书的作者为第三十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20多年间,周光权潜精研思,著作等身,推动了我国刑法学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刑法的教学也面临着过分依赖德日刑法理论、忽视中国的司法实践等问题。周光权直言,“很多刑法书‘用户体验’不太好,有种隔靴搔痒的感觉。为了体系而体系的这种理论定位、绕着问题走的写作方式,都是我不太喜欢的,都是想尽量去避免的。”周光权曾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对司法实践有着独到理解,他试图打破刑法教义学桎梏,打通理论与实践之间藩篱。他所著的《刑法公开课》目前已出版两卷三十六讲,涵盖了刑法领域诸多难点和热点问题,涉及诸如正当防卫、毒品犯罪、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受贿罪、危险驾驶罪、刑民交叉等不同案件类型。有评论称,作者将理论与案例融合,不抽象、不空洞,让人容易理解并掌握其精华。以下为周光权教授自述谈写书初衷:很多刑法书“用户体验不好”,绕着问题走本书在形式上是教学活动的实景再现,目前出的这两本书名字都叫公开课。这两本书中的30多章内容,要么是我在课堂上讲过的内容,要么是在各种培训班上讲过的,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公开课。纯粹讲课的内容,直接编辑成书的话看起来是不那么流畅的。所以最后出版成书时会把那些口语化的内容朝着书面化、正式化表述的方向做一些修改,由编辑润色。法学属于广义的人文社会科学,即一个大文科的概念。一旦划到文科这个范畴,人们总是会提出疑问说,文科有没有用?今年三月,某研究机构发表了一篇文章,就是关于我们国家人口转型的研究报告。其中就提到,建议中国要特别重视理工科教育。东南亚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最主要的原因是文科生太多,而文科生对社会的贡献有限,理科生对社会的贡献大。其中的一些论据就是说现在一些卡脖子的工程都是由于理工科人才太少或者创造性不行,所以跟人家一比较我们就没办法。这篇报告看起来有点道理,但是讨论的意义很有限。为什么呢?我所关注的法学学科虽然属于广义的文科,但是它非常注重实用性,注重解决实际的难题,而且对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那理工科的毕业生再能干、再有创造力,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么理工科毕业生的用武之地是有限的。总之,我是想说理工科的很多技术是要解决实用的问题,刑罚权的运用同样是要解决实用性这个问题,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所以我这两本书摆脱了那种纯理论的、观念性的研究风格。当然,我也认为无论在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领域,纯理论的研究还是需要的。但是学者们不能都去做理论研究,它对学者的要求很高。因此,更多面向实践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学者的任务是什么呢?刑法学者的任务,就是在犯罪认定和处罚的司法难题上,以体系思考为主,兼顾问题思考的方法,结合司法裁判的动向,来灵活地回应社会治理的法治需求。学者在这个基础上对犯罪论、刑罚论做出精巧的解释。因此,我的这两本书就特别注重实用性,几乎每一章一开始都有3个以上的案例,有的章节有5个案例,有极个别的章节没有案例。下决心写这么一套书,其实难度是蛮大的。如果去写一本刑法教科书,平铺直叙,只注重体系,从原则概念开始讲起,再把立法的规定罗列一下,是相对比较轻松的一件事情。写这样一套书有点费力不讨好的感觉。因为很多案例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联系得特别紧密的时候,会面临一些批评。下决心做这种难度比较大的事,主要就是因为以前自己也是从学生这样一步步过来的,看了很多刑法书,“用户体验”不太好,有种隔靴搔痒的感觉。为了体系而体系的这种理论定位、绕着问题走的写作方式,都是我不太喜欢的,都是想尽量去避免的。谈判决的作用:司法裁判中可以寻找到刑法学发展的契机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还要重视判决的作用。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有时候就要思考一下国外刑法学者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国外的一些刑法教授,凡是做得好的,经过我的观察,无论哪一名学者要站在学科前沿,都必须始终紧紧盯住法院的判决,从司法裁判中寻找刑法学发展的契机。国外的很多理论,比如说像因果关系中的危险现实化理论、共谋共同正犯理论,都是从法院的裁判当中概括提炼出来的刑法原理。国外关于承继的共犯的各种理论也都特别关注司法裁判的立场。在我国实务的抢劫罪认定中,也大量涉及承继的共犯的理论。所以注重结合法官的立场,尤其是最高裁判机关的态度,对理论进行适度修正。判决是国外的一流刑法学者始终关注的问题。这种意义上的刑法功能主义始终把对法官的说服、对法官判决的理解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切入点。所以在很多人看来,刑法学说就是要理解法官,在这个基础上建构一整套理论来说服法官。这样的理论才会有实际的功效,才能指导法官,从而引导法官按照国民的多数价值标准进行裁判,使得裁判不会过于偏离国民的一般的价值观。唯有如此,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对接才能做得恰到好处。在我这两本书里,很多案件来自《刑事审判参考》,多数案件也至少是二审终审的判决,有的案件就是只有一审判决,一审判完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所以引用了一审判决。总的来讲,重视比较重要的判决,重视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案例,重视终局性的权威性的判决,本书是立足于此来进行写作。同时我还特别看重一点,就是要重视那些罕见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有的问题长期以来是有疑问的,比如说书中有一章讲到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小问题,就讲到非法转移变更他人的股权,这样的行为能不能定职务侵占罪的问题。我收集了一些案例,多数的案件都是定了罪的。但是我仔细看了,有少数判决是判了无罪的,我认为少数判决可能恰好是对的,恰好是需要关注的。其实国外的研究也是同样的,有时候出现一个罕见的判决,所有过去的裁判规则就会变化。之所以变化,就是因为理论上对这些个别的、罕见的判决给予充分关注,根据这种罕见的判决进一步提炼它的合理性,然后来指导后面的司法实践,来扭转司法当中一些有疑问的做法。谈反思和批判:基层实务有扫黑扩大化和凑数现象接下来我要讲,在《刑法公开课》的写作过程中,怎么保持理论上的反思能力和批判的精神,保留学者的本色。刑法研究必须关注司法的动向,重视判决,在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法律人的本土智慧,寻找刑法学发展的契机,而不是按照德国、日本的一套理论把它生搬硬套成中国的理论。要发现我们本土的法律智慧,重视实务,但是这不意味着研究者必须绝对依赖于或屈从于判决,对那些明显不合理的判决,就需要批评。我大概梳理了一下,在这套书里面,我对刑法实务有一些批评,大概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实践中仅仅出于处罚必要性的考虑而定罪。对于定罪结论缺乏明确的构成要件支撑,与罪刑法定原则可能相违背的案件,我是给予了批评的。比如说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反向刷单的案子,实践中对此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我觉得是不合适的。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方式是物理性的破坏,虽然有其他方法,但是按照同类解释的约束,也只能解释为跟物理性有关的破坏。所以对网络上进行的刷单炒信这一系列行为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我觉得是错误的。书中有专章涉及到这样的问题,进行一些批评。第二,对涉及法律和刑事政策的关系的协调,实践中有偏差的地方,我也有质疑,这主要表现在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当中。司法高层一再表明,扫黑除恶过程中对真是黑社会的,一个不放过;如果不是真的黑社会,一个不凑数。我觉得讲得很有道理。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司法实务中的错案就会减少。但是在基层的实务当中,我认为还是有一些打黑扫黑扩大化和凑数的现象第三,涉及刑民关系的处理的有些案件,我也有一些批评,比如说骗取贷款罪成为口袋罪,合同诈骗罪和违约行为的界限被模糊,这些问题我在书中都有详细的讨论。第四,共犯处罚范围很广,一个案件抓捕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这种情形,是不正确的。有些被告人被勉强定罪,打击范围扩大化。这方面我在中立的帮助行为那一章里面有详细的分析。第五,我对正当防卫辩护难、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偏差,特别是死者为大的司法观念,以及司法上的不敢担当,不敢正确适用刑法第20条等,有一些批评。第六,我对量刑失衡现象严重的问题有一些批评,也有专门的章节,试图使得量刑更精准。在我看来,对于学者而言,不能认为“千万研究不如两行判决”;更不能用判决代替学者的独立思考。对司法判决的尊重和认同不能消失,但学者更应该有独立批判的精神,对判决的绝对依赖会造成刑事法研究尤其是刑法研究的停滞。因此不应当助长过于依赖判决而失去批判精神的趋势。贴近实务、有创新性的表达是我的期待或者我试图达到的目标。但是因为能力的限制,很多地方没有实现。好在我后面还有2到3卷,还可以做更多的努力。文字整理: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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