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时效不等于法律时效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3-06-14
191 人看过信访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关系,也就是说信访是否能够中断行政诉讼时效?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诸多疑惑。那么,究竟信访能不能中断行政诉讼时效?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进行答疑解惑,供大家参考学习,以供参考。信访是否能够中断行政诉讼时效信访能够中断行政诉讼时效。通过信访是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而对于诉讼时效中断之后,而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时候,应当积极申诉办理,并且要注意诉讼时效,否则不会再受理案件。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针对“信访是否能够中断行政诉讼时效”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据此可知通过信访是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如您还有关于行政诉讼其他问题或者其他纠纷,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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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JSP 'MyJsp.jsp' starting page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问题信息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8-07-19 09:29:31
作者:罗沙 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同时,该司法解释从司法角度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防止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废债务。
2017-10-16 06:20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最高法院:信访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作者:文|唐青林李舒杨巍(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信访是中国特有的一大纠纷解决机制,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权利人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信访是否也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最高法院认为,信访行为可中断民事诉讼时效(延伸阅读案例1-案例5)。但是信访行为并非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法定事由(延伸阅读案例6-案例9)。
最高人民法院
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
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
一、李南翔、姜涛将承包的某工程施工项目转包给李洪开。
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施工人李洪开于2015年向齐齐哈尔中院起诉,请求李南翔、姜涛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及利息。李南翔答辩称,即使债务依然存在,李洪开自签订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2011年6月30日)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李洪开的起诉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齐齐哈尔中院认为,李洪开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判决支持了李洪开的诉求。
三、李南翔随后向黑龙江高院上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时,均主张李洪开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黑龙江高院、最高法院均未支持李南翔的该项主张。
败诉原因
本案法院认定李洪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根据双方还款协议约定,李南翔应在2011年6月30前将最后一期工程款向李洪开给付完毕,而李南翔并未支付上述款项。李洪开在此之后一直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等方式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信访等,对方当事人提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事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予以抗辩。但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南翔、张丹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李洪开与李南翔、张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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