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撞到机动车是谁的责任出了事故一般都要担责任吗?

非机动车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交通事故责任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如何赔偿呢?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时承担8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2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时承担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承担4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60%。【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机动车方起诉非机动车方要求赔偿的并不多见,但争议颇多,各地法院的处理也是大相径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机动车方造成损失的,非机动车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使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过错,也只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但不能要求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立法精神,在目前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让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损失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处理,即非机动车方、行人的过错只起到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作用,机动车一方相应减轻的责任实际就是非机动车方、行人所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机动车方的损失可通过有关保险来处理。故根据过失相抵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方不应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方损失的责任分担未作规定,但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或《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机动车方损失的责任分担,既然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人或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理由如下:(1)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平等性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机动车方对另一方(包括机动车方、行人及非机动车方)的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即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该条款并未规定机动车方的损害可向有责任的非机动车方索赔,但不能因无此规定就认定其无权索赔,这种推定有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平等性。《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的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时,按一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此原则不仅应体现在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上,也应体现在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方面。(2)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虽然没有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伤亡时,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不能就此简单推断出,出现此类情况时非机动车一方一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况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也明确阐明其立法本意,即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当初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因为当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机动车违法违规猖獗,绝大多数事故中非机动车方为受损害方,而并非明确非机动车一方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更何况,如若明确非机动车一方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势必无法保障,同时更是纵容、鼓励非机动车方违法而不受任何节制。当下,非机动车违法已成为交通拥堵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此处理显然难以对非机动车自觉守法发挥作用。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妥。(3)从利益平衡和公平角度评价。更何况在机动车一方受损的案件中多数情况都是机动车为避免严重的碰撞后果,而采取一些紧急避让措施,这些避让措施直接导致机动车一方受伤(如翻车),而非机动车一方也因这些避让措施而未遭受严重损害。从利益平衡和公平角度,在此情况下,作为有过错且间接得益的非机动车一方对受损一方的机动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更符合社会大众的评价。鉴于机动车一方较非机动车有较高的危险性及危险回避能力,其在道路行驶过程更应负有较重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在机动车一方受损的案件中,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对机动车减轻。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诉讼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诉讼费与非医保用药免赔”?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及维权流程如何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or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律师详解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从法律上说,当发生各种事故纠纷时,其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而与行人相当。因此,不少电动车驾驶者误以为自己有了别样的权利,可事事免责,在骑行时横冲直撞,“牛气冲天”,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总喜欢以“我骑的只是电动车,凭什么让我赔偿损失”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骑电动车过斑马线,碰撞违规行人被判担责去年7月4日,鄞州区的朱某在骑电动车通过斑马线时,突遇行人李某边与同伴追逐、打闹边经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摔伤并住院医治。之后,李某要求朱某予以赔偿,遭朱某拒绝,他称自己完全按红绿灯要求通过斑马线,既没有走错时间,也没有走错路线,且自己所骑为非机动车,事故发生完全是因为李某在斑马线上与他人追逐引发,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未能因此达成协议,李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朱某对本起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手持判决书的朱某一脸委屈和不解。  那么,法院究竟根据什么作出这个判决呢?审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在本案中,朱某在过斑马线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采用了慢速骑行的方法,违反了相关规定。此外,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朱某虽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在主观上根本不愿有任何事故发生,但这只是表明其没有故意制造的故意,不能排除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和过错。而本案原告李某在过斑马线时与他人追逐打闹,应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酿成事故有所预见,但其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须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小心电动车变身成为机动车  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纠纷,特别提醒以下两类极易被电动车驾驶人忽视的情况,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电动车责任难逃,而这两种情况皆与涉事电动车与实际“身份”不符有直接关系。电动车动力装置等超标,极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现在,有很多电动车马力足,行驶速度快,这种所谓的电动车实际上与摩托车已无区别,一旦肇事,驾驶人所面临的就极可能是与机动车一样的责任。  去年4月,郑某骑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对方因此花费了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与对方承担同等责任。但后经鉴定,郑某的电动车设计时速达40公里,整车重量达45公斤,被鉴定部门判定为属于机动车。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担主责,并以其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部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不能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须在40公斤以下,但郑某的电动车明显超过标准,已属于机动车,而按照相关法律,在其没有投保的情况下,就必须先行在交强险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作出赔偿,只有超过限额的部分,才能依据事故责任再按比例分担。加装动力驱动,“零责任”也须赔偿  来自贵州的高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设计时速20公里,他嫌速度太慢,找人给电动车加装了动力驱动装置,时速达50公里。  一年前的一天,高某骑车外出时,与行人肖某发生碰撞。根据录像显示,肖某存在着边打电话边闯红灯且从非人行道上穿越的情况,因此,交警认定肖某全责,由于高某所骑为非机动车,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之后,肖某获悉高某曾对机动车作改装,为此,原本为“零责任”的高某需对肖某作出10%的补偿。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高某的电动车经过改装后时速达50公里,无疑当属“机动车”之列,虽然“零责任”,仍必须部分买单。电动车涉事故,切勿忽视处理程序我国电动车的数量很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很大。为此,法院民事庭法官特别提醒,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要忽视处理程序,以免造成被动。  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报警,请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双方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就要走司法程序,因此,就可能要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是获得合理赔偿的重要依据。  如果电动车购买了保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来源: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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