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多少金额以上构成贿赂 揭露受贿案件中的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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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更新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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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律网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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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共同受贿现象逐渐为业内人士所关注。由于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方式能给受贿人带来许多方便,不少腐败分子便以这种积极的方式隐蔽地进行着权力寻租”的交易。而对法律界来说,这种新的受贿方式的出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给思考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认定共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何提取、此类案件如何预防等等。本文现就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实践中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共同受贿案件的预防工作做一初步探讨。一、近年来共同受贿案件区别于单独受贿案件的新特点(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等等,反侦查意识极为强烈。这也使得共同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够装得十分坦然,矢口否认共同受贿的事实。(三)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反贪污贿赂的力度不断加大,很多受贿手段已经被侦查人员所掌握,不少蠢蠢欲动的边缘人”勤于学习”,不断观看揣摩各种反腐倡廉的影片,研究各种纪实案例,苦心钻研安全”的受贿手段。一旦想出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手段会付诸实践,在合法外衣的包装下完成肮脏的交易。单是家庭共同受贿”这一种方法,就可按受贿时间分为事前受贿、事后受贿和分期受贿等;按财物品种可分为现金受贿、实物受贿、有价证券受贿、雅贿”(指收受古玩字画)等等,受贿手段层出不穷,这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与方法是一种很强的考验。(四)共同受贿案件的日趋隐蔽性和受贿行为的漂白”性。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行贿方必须将行贿行为隐蔽化,让被行贿人放心收下贿赂,才能达到利用受贿人手中权力获取利益的目的;受贿人出于对自身地位和发展的考虑,必然要求行贿人的行为要神不知鬼不觉”,并且要尽可能地进行合法化包装,将行受贿行为漂白”成正当经济往来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共同受贿的出现就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产生的。由于不是直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为他谋取利益也就不是为了好处”;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收受财物也不是为了给他人谋利益,只是和送钱物的人私人关系好罢了。经过这样一番倒手,本来十分清晰的行受贿关系被隐藏、被漂白”了。(五)犯罪数额的递增性。由于现阶段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只占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再加上有贤内助”、好儿女”等从旁协助,犯罪分子们更加有恃无恐的索贿受贿,胃口越来越大。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上的共同受贿案件在基层反贪局也屡见不鲜。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我是江苏无锡华磊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点击展开完整知识剩余阅读时长约1分钟看完文章仍有疑惑? 推荐咨询下方专家律师刑事辩护相关分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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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受贿多少钱算犯罪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二、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1、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2、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3、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去年1至11月,我国共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万余件,涉案金额42亿余元。2010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搞好组织协调,推进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突出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拓宽举报渠道,创新办案机制,强化办案手段,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案件受到严肃查处。据统计,去年1至11月,全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万余件,涉案金额42亿余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将其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下大气力解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易于纠而复生的问题。通过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有关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的成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构建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并加强督查指导,促进工作落实。■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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