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犯罪看雷石律所,律所可以无罪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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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在成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找到专业的律师来办理案件呢?首先选择靠谱的律师不要只听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做了什么。靠谱的律师一般更重视分析证据并详细询问案情;要选择的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往往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众多的成功案例;更专注于某类或某个领域的律师往往这方面的问题专业性更好;一定要当面与律师或律师团队沟通案情,听对方的分析是否专业、到位。其次识别律师的专业度主要看四个方面:律师的胜诉率;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律所事务所的整体好评率。最后绝对不能选的律师类型:随意许诺拍胸脯的律师;自称“有关系”可以运作的律师;除商定好的报价外,又另外收费的;明知违法仍要去做的律师。找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专业律所,可以找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卓安所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拥有40余名专业律师。由前法官、检察官、公安、名校高学历人才组成的复合型律师团队,群策群力,从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截止到目前,卓安已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覆盖了刑法全部常见罪名。卓安所由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网页搜索庭立方,优选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还可在线上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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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判刑总结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任何的刑事案件来说的话如果是正在侦办并没有结案的情况下那肯定是不能会见家人的,因为当事人是涉及到犯罪,所以不能跟任何人会见,一般来讲,家属知道事情发生后,都会找律师、律所寻求帮助,那么,当案件发生后,成都可以委托哪些律所进行会见呢?首先,在找律所的时候,我们肯定要找合法可查的,合法是找律所并选择与律所合作的基本前提,律所的相关合法信息可以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查询到。除此之外,还要找专业的律所,因为刑事案件的时间很关键,如果不是专业刑事律师或者有一定刑案经验的刑事律师,我们需要去律所实地考察律所,比如创办时间、律师团队学历水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类案件办过的数量、质量,案件的成功率等数据、甚至是具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案例等,找到对应的律所。在成都律所行业中,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领域,办理过大量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到目前为止,卓安律师事务所已经办理了近5000件刑事案件,超过15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其中办理涉及官员犯罪的案件600多件,为10多万名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死刑案件、毒品案件等更是擅长,这个所还是全国少有的可以做刑事合规服务和刑事风控提前预防犯罪的律所。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网页搜索庭立方,优选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还可在线上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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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uayifalv.com/h-nd-87.html#_np=105_456商业贿赂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马华桂律师民事与刑事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喜爱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的”的主观要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商业贿赂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马华桂律师民事与刑事团队商业贿赂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马华桂律师民事与刑事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喜爱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的”的主观要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修改的意义。其一,淡化了在本条语境下单位”一词的公共属性,还其法人化的本色,使其回归于市民社会。在以往我们传统的观念中,把这种单位”作为在公权力的支配下的集合体,赋予浓郁的公有特色。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更多的是作为经济实体脱离于公权力的控制和支配,生存于市民社会之中;其二,本条所称的单位”是具有独立经济实力,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实体,突破了原《刑法》条文中仅指公司、企业之限制;其三,行为人接受贿赂的行为与其利用职务或者利用在单位从业的身份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四,收受贿赂数额较大且损害了单位利益。本行为构成犯罪,受贿数额要达到法定标准。一般表现出是以损害单位利益为代价。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索取或收受贿赂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利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从而牟取不法利益。实务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治模式贯穿多个法律部门,既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民事手段,也有由诸多部门规章所构建的行政处罚体系,而惩治手段最为严厉的,则是基于刑事法律体系所构建的刑事惩治模式。通过查阅2020年度的相关判决资料,全国共有521起“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宣判 ,844起民商事涉商业贿赂案件判决。商业贿赂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隐蔽性较强。无论是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还是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抑或是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机关,都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调查难”的三难境地。然而,如同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类案件一样,商业贿赂案件中如果行受贿双方之一愿意配合控告,另一方的定罪率往往较高。故商业贿赂往往也会成为部分公司内部“排除异己、权力斗争”的工具,而作为辩护律师而言,如何对案涉事实进行准确认定,还原事实真相区分罪与非罪,则是辩护的重中之重。一、案例简介A先生系Y公司某一部门的采购负责人,Y公司系知名电商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一段时间来,Y公司的相关部门陆续接到他人对于A先生的举报,称其在供应商选择、资源配置等问题上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索取利益,并收受供应商的财物。Y公司虽启动对A先生的调查程序,但无论是A先生的自己供述还是调查结论,均无法得出A先生涉嫌商业贿赂的结论。最终,Y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A先生的支付宝账户曾分别两次收到L女士的支付宝转账汇款,两次汇款相隔一个多月金额相同,且相关款项在进入A先生的支付宝账户后系统即将相关款项转入A的余额宝账户。而A先生平时的消费、支付均习惯使用支付宝,常年在余额宝内有大量存款。后经查实,L女士为Y公司平台商户C公司实控人G某的妻子,且G某称前述两笔转账汇款,均系给A先生的行贿款。公安机关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A先生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亦对其予以批捕。二、辩护策略分析该案件属于十分典型的“非公受贿”类案件,虽然当事人自己并不承认自己受贿甚至索贿,但在案证据似乎都指向其存在受贿行为。特别是在采购岗位这样的高危岗位,似乎供应商给予采购负责人的“回扣”、“返利”成了人们最直观的判断。然而,当事人亦坚定表示自己并不存在索贿的行为,其也不知道对方通过支付宝向其行贿,特别是对于汇款主体L女士,其既不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接触,根本不可能与C公司联系起来。显然,侦查机关的指控意见与当事人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阅卷后,辩护人也发现当事人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反倒是侦查机关的指控意见并不充分。在此基础上,如何选择具体的切入点,则是本案辩护的关键:从法条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的当事人显然符合该罪名的主体要求,而在客观上其确实又收到了涉案款,故本案的辩护应着重从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两方面展开。(一)本案当事人与行贿人之间是否存在着行受贿合意本罪所涉当事人在行为上往往呈现出两类状态,一类是积极索取型,即主动要求他人给予其利益;一类是被动接受型,即虽不主动进行索取,但明知他人行贿,仍予以接受。两种类型虽外在表现各异,但在主观上均有主动接受他人行贿财物之故意。行受贿双方不仅在意思表现上达成合意,更在行为上完成了行受贿过程,最终形成了行受贿的主客观相统一。但在本案中,即便是A先生的支付宝账户曾经收到了L女士的转账,仍无法以此确定A先生与行贿人之间存在行受贿合意。首先,在没有证据证明A先生存在索贿行为的情况下,其与L女士素不相识,更不可能由其联想到业务单位C公司,甚至是行贿款。其次,从正常的行贿人思维来看,其行贿后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受贿方知晓其行贿行为,倘若无法将行贿财物与行贿人对应起来,行贿岂不是失去了意义?而本案中,除了C公司实控人的供述外,并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C公司的实控人或高管与A先生商讨过行贿事项或向其告知过行贿行为。而C公司的实控人的供述,对于所谓的告知过程前后说法不一,部分供述内容甚至自相矛盾,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再次,账户收到钱款与当事人收受钱款是两个概念,前者仅代表一个客观事实,而后者则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的一个细节是行贿人通过支付宝行贿,而支付宝转账既不需要像微信那样以成为对方好友为前提,也不用受贿方点击确认才能完成收款。加之款项金额并不大,到账后迅速进入了余额宝账户,与其他款项混在了一起,的确存在无法知晓和辨别的可能。因此,仅凭账户收款这一事实,确实无法体现出当事人存在收受他人行贿款的故意。(二)本案当事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除了索贿情形外,非公受贿与受贿罪均要求嫌疑人在客观方面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但相较于受贿罪,非公受贿在这一点上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表现为(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显然在受贿罪中,请托事项是否实现以及是否允诺,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成立。而在非公受贿案件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虽然会更为严格,但立法者也深知。本案中,既没有明确的事实证明C公司向A先生表达了请托事项,Y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C公司的在其平台的运营行为也给予了合理的解释,故在案证据无法反映A先生为C公司谋取利益。另一方面,虽然受贿罪中对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给付的财物”也可认定为谋取利益,但从本案行贿人的身份来看,A先生也无法将其与C公司产生关联,也无法认知其代表了自己的合作单位,故也无法以前述标准进行类推。马华桂,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风险规划,做以家族信托为核心的财富规划和传承。擅长于信托和刑事的法律服务。13122610155 微信1867087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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