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交低了退休时算实际缴费年限吗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政策问答口径(企业/社区版)一、294号文件是个什么文件,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文件?2006年,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时,考虑当时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创新提出将2006年7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可携带可转移,为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养老保险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我省账户化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各省普遍采用的系数法不相一致,不适应全国统筹的趋势和要求,为提前做好与全国统筹相衔接,须尽快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一。因此,出台294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等作出调整。294号文件的出台是为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而不是为了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二、哪些人适用294号文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一是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新退休人员),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29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①有视同缴费年限。即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包括1998年6月30以前参保、有1993年底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有参保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②没有1993年12月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③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上述内容对应294号文第一点的第(一)和第(二)。二是200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已退休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29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同时还要全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视同缴费账户法指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以退休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为基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②在294号文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指申报并通过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上述内容对应294号文第四点的第(二)。三、哪些人不适用294号文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计发办法改革,是按照全国统筹关于计发办法统一的要求,将我省现行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至与全国办法一致。由于计发办法的调整,政策适用范围的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有了改变,可以享受因计发办法调整而加发的待遇。本次改革不是普调养老金,不像每年养老金年度调整那样所有退休人员均能加发待遇。具体有以下几类退休人员不适用294号文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一是2006年7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没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不适用。过渡性养老金是计发给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不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则不具备领取过渡性养老金资格,因此不适用294号文。二是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不适用。我省2006年6月30日前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就是按系数法计发的,与这次改革实行的是同一种计发办法,因此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不需要调整计发办法,也不需要重新核定过渡性养老金。不适用294号文,其过渡性养老金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四、改革后怎么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的视同缴费权益对应的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1998年6月底前的平均缴费指数(含视同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具体公式如下: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如果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没有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含视同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上述内容对应294号文第一点的第(一)(二)举例:案例1:M某,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个月,视同缴费指数1.327;1994年1月参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的实际缴费年限54个月,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的实际缴费指数和154.146。2021年10月退休。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1.327×11+154.146)÷(11+54)=2.596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7860×2.596××1.2%=1326.3元案例2:Y某,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0年6月因机关转制离开原单位,2001年5月起在省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55个月,视同缴费指数按照粤府函〔2021〕294号文核定为1.327。2021年2月退休。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7860×1.327××1.2%=1616.68元(备注:案例中的“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暂时使用2020年计发基数,待2021年计发基数公布后重新计算并补发差额。)五、改革后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为什么是1.2%?2006年6月30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为1.2%,此次改革的办法与2006年6月底前的办法本质相同,计发系数设置为1.2%,保持政策前后衔接。六、按改革办法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怎么发?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新办法(系数法)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账户法)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全额发放。同时,增加额要冲抵我省加发的每年4元的缴费年限津贴,冲抵后低于原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仍按原待遇发放。冲抵后高于原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高出部分按照30%、50%、70%、90%、100%的比例,分5年发放到位。上述内容对应294号文第四点的第(一)第(四)举例:案例1:M某,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1326.3元,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328.68元,缴费年限津贴112元。过渡期加发待遇发放标准=(退休当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当年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年限津贴×当年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减发比例2021年加发待遇发放标准=(1326.3-328.68)×0.3-112×0.3=265.69元/月2022年加发待遇发放标准=(1326.3-328.68)×0.5-112×0.5=442.81元/月,即每月标准比2021年增加442.81-265.69=177.12元;2023年加发待遇发放标准=(1326.3-328.68)×0.7-112×0.7=619.93元/月,即每月标准比2022年增加619.83-442.81=177.12元;2024年加发待遇发放标准=(1326.3-328.68)×0.9-112×0.9=797.05元/月,即每月标准比2023年增加797.05-619.93=177.12元;2025年加发待遇发放标准=(1326.3-328.68)-112=885.62元/月,即每月标准比2024年增加885.62-797.05=88.57元。七、为什么要冲抵缴费年限津贴?缴费年限津贴是我省2013年10月起设立的待遇项目。按照全国统筹的要求,要全面规范地方待遇项目,因此国家对我省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规范我省的地方待遇项目,在此次改革中同步进行清理。八、缴费年限津贴以后是否都不发放了?为了平稳衔接,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此次改革对冲抵缴费年限津贴采取了过渡期保底措施。按新办法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水平增加的部分,如果高于缴费年限津贴,才予以冲抵,如果低于缴费年限津贴,则采取保底措施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津贴。五年过渡期内,没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津贴;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新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差额小于缴费年限津贴的,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津贴;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新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差额大于缴费年限津贴的,停止发放缴费年限津贴。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没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津贴;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停止发放缴费年限津贴。九、增加的养老金为什么要通过5年发放到位?平稳过渡是历次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次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所增加的养老金分5年逐步发放到位,国家也是根据这个原则对我省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目的是保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避免出现改革后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一下大幅增加的问题。十、为什么每个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不相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也要遵循这个原则。过渡性养老金的多少,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低有关,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也越高。每个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增加的标准,因个人视同缴费情况不同而有差异。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需对地方性养老金项目进行冲抵(4元/年的缴费年限津贴分五年逐步冲抵),但前提是冲抵额小于此次改革加发金额。对于部分退休人员冲抵额大于加发额的,待遇维持不变。对于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也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次改革范围,因此既不增加养老保险待遇,也不进行冲抵。十一、重核养老金的从什么时候补发?为什么不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对2021年1月后新增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新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对2020年12月底前已退休人员,参照改革后的办法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增加的养老金从2021年1月起发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2020年12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不补发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至2020年12月底期间新老标准的差额。十二、改革后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确定的?一般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不变。即原96号文规定的“一般群体”,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不变,仍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执行。外省转入人员:1994年1月后从外省进入我省参保,并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转出地所在省月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按转出省省级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其中,属于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有保底标准,即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原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即《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1994年1月),安置到我省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离开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因包括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等,不包括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等。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原单位(安置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平均工资,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省市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其中,属于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有保底标准,即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上述内容对应294号文第二点。十三、改革后有关群体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确定的?时间点延后的情形: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国家已出台政策明确。对于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内容对应294号文第三点十四、今年11月18日以来社保发放的养老金有加发,原因是什么?主要原因是我省从11月起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文件,计发办法调整后,部分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水平相应有变化,养老金有所增加。各社保局从11月18日起陆续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的账户中。十五、为什么有人养老金可以增加,有人没有增加?这次改革是计发办法改革,不是普调待遇,不像每年养老金年度调整那样所有退休人员都能加发待遇。实施时,可以增加养老金的人员,须符合政策范围,第一个条件:2006年7月1日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条件:有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有三部分: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有退休人员只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三个条件,现在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健在的退休人员);符合全部条件的,按文件规定重新计算新办法标准后,高于老办法标准的,养老金就有增加。没有增加养老金的有两类人员:第一类,如果是2006年7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没有视同缴费权益(即没有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适用新政策,养老金标准不会调整。第二类,如果是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虽然有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但也不适用新政策。主要原因是这些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这次改革实行的均是系数法,因此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不需要调整计发办法,也不需要重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其过渡性养老金继续按原标准发放。第三类,如果是2006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养老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退休,改革后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按原待遇水平继续发放,养老金没有变化。十六、为什么有的加发多,有的加发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遵循这个原则。过渡性养老金的多少,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长短、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的缴费工资高低有关,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越长,实际缴费工资越高,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也越高。每个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增加的标准,因个人视同缴费情况不同而有差异。十七、对加发养老金的情况具体不清楚如何咨询?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拨打当地12345进行咨询。注:第十四至十七条主要供社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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