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单位受贿刑事犯罪咨询雷石律所,律所可以无罪辩护吗?


法治在线
2022-11-08 18:05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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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惹的祸?某大型建设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有多家单位竞标。参与竞标的大王公司(化名)得知评审专家李晓光(化名)与某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师杨强(化名)系朋友关系。于是找到工程师杨强,希望通过杨强认识李晓光,并允诺先给15万元,承诺事成后再给予重谢。杨强遂介绍双方认识。大王公司顺利中标,但在评标结果公布后有人检举揭发。随后公安机关对杨强刑事拘留,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紧急委托杨强是家里的主心骨,人一被抓,家里立即乱成一锅粥。杨强的老婆和女儿托朋友多方打听,了解到张智勇律师团队擅长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了数十名厅级、处级受贿、各类行贿案,其中不乏再审翻案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件。(可点击:1、留置时间越长说明越严重吗?受贿罪律师辩护改判无罪;2、贿赂犯罪量刑标准?律师辩护贿赂缓刑案例,涉案393万)于是联系到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定时间紧急约见。见面之后,杨强家属对案情的描述可谓“东一下西一下”,对细节的描述非常零碎。好在我们团队在这方面经验丰富,经过二三十分钟耐心地引导性发问,把杨强案的前因后果梳理清清楚楚,杨强家属听完张智勇律师团队专业详细地分析论证之后,说:“不瞒您说,我们委托你们前也咨询了其他律师,有的反复强调‘有路子’,但是专业方面研究闭口不谈。我文化程度不高,但是我们那里有句老话,也知道什么叫“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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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张智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会见工作。会见时,首先向杨强转达了家属的关心;其次结合办案经验,告诉他定案的证据标准是什么,什么叫证据充分,什么叫证据不足,什么是非法证据,如果遇到威胁引诱的违法情况,如何避免“吃亏”和“中招”;最后再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本案定性问题和预判了接下来可能面临的种种情况。会见结束后,张智勇律师团队和承办机关取得联系,积极和承办人员沟通,被得知该案系市局交办案件成立专案组,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而且,办案单位态度坚决,不同意办理取保,案件也会马上移送批捕。集体讨论见曙光“集体会诊”是智豪所的特殊优势,也是我们长达十二年风雪无阻的坚持,制度的宗旨是:刑事案件无小事,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仅仅依靠单打独斗怎么能做到好呢,是需集体智慧才能凝聚最大力量。古人云,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如果辩护律师只能听到一种声音或者自己只有一种观点,那么他的观点注定是片面的,只有当他能够全面的掌握正反两方面的声音时,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真正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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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会上,经过参会律师的提醒和分享,我找了支撑我辩护观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认为,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定罪处罚”。所以,我坚定认为,如果介绍人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例如介绍认识、转达要求、提供帮助的作用,不宜定罪处罚。本案中,如果只是单纯地介绍认识,即便收取好处费,也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所以,要结合杨强与行贿方或受贿方的意思联络及具体所作事务,来确定是否构成行贿共犯或者受贿共犯,抑或是不构成犯罪。批捕环节的较量我们及时转换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检察院批捕环节。我们联系到承办检察官,认为杨强的行为虽然是中间介绍的贿赂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这种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即便追究责任,也只能界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帮助地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且这类罪名是轻罪,对杨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也顺应司法公正的要求及人性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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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继续提出:依据最高检的精神,要严格把握逮捕、继续羁押、延押、重计的法定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延可不延的不延的意见。阶段性胜利检察机关采纳张智勇律师团队的建议,对杨强不予批捕,随后公安机关对杨强办理了取保候审。虽然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束,但也是阶段性的成果。杨强及家属对于张智勇律师团队非常满意和感谢。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3年以来,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若您想了解更多成功案件,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附法律规定和追诉标准:【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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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一、贿赂犯罪证据1、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2、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3、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4、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5、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侦查部门需不断加强科技强侦,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及心理测试等装备的应用。应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构建包括通讯、房产、银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术侦查平台,提升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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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被誉为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极富挑战性,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职务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类型中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领域广,大案要案增多,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
因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动机的伪装性、谋略上的合法性、占有上的贪婪性、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等特点,对该类犯罪的辩护难度不断加大,故有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和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进行研究和探讨。
刑辩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应当认真做好两件事即发现和展现。发现是基础,展现是运用。
发现就是要发现辩点,辩护律师要通过认真会见、仔细阅卷和必要的调查了解,确定辩护策略。
展现就是怎么辩!这是艺术活、技术活,是说服法官的战略战术问题。在法庭上如何展现?就三步:发问、质证和辩论。
在此,笔者重点谈一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13个辩护策略和法庭上的15个辩论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
(一)辩护思路的转型
辩护律师要从二十年前的无效辩护(或称应付式辩护)转向有效辩护;从多数的无罪辩护转向良性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转向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辩护,提高辩护质量。
(二)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做无罪辩护
对职务犯罪案件,我们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以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来权衡使用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尽可能地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为积极辩护,其确定原则:只要存在实体上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比如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程序上严重违法(含取证严重违法)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精神状态等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都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1.既可以对全案进行无罪辩护,也可以在多罪名案件中选择其中一罪进行无罪辩护,还可以在单罪中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
在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收受款物后是否为其谋取利益,有没有违背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我们律师很好的辩点。
【案例一】沈阳“慕马案”
该案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指控了以下事实:1999年2月,辽宁天马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焦某经泰某介绍认识了马向东,与马向东联系密切,焦某通过泰某送给马向东人民币50万元,庭审中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马向东虽然通过泰某收受了焦某50万元,但是马向东没有为焦某谋取利益的任何行为,没有违背职责的情况,这与典型的权钱交易有所不同,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以马向东在收受焦某50万元的过程中,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判决检察机关指控不成立,马向东上述事实不构成受贿罪。律师对该事实的无罪辩护成功。
【案例二】对单罪中的多个犯罪事实进行无罪辩护,比如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田凤山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区塌陷搬迁、双鸭山市焦炭厂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和虎林市虎头要塞博物馆的建设项目请求黑龙江省财政拨付资金与借款事项上提供帮助,被告人田凤山分别收受上述四单位负责人艾和美元2000元、王志斌人民币4万元、马德人民币10万元、赵文波美元2万元。指控上述事实构成受贿罪。田凤山的辩护人许兰亭律师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无罪辩护,得到了北京二中院的支持:七台河市政府、双鸭山市政府、绥化地区行署和虎林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因上列事项向田凤山请求省财政拨付资金或者借款,田凤山为此做了相关工作,上述四个地市的有关负责人和田凤山的行为均属于正当履行职务,田凤山在该四个事项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田凤山的上述行为不能视为为他人谋利,其收受上述负责人的钱款违反纪律,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故法院判决认定该4笔款项不构成受贿。从而为田凤山受贿数额减少62万元。
虽然在法理上有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法院判决该4笔款项不构成受贿,则证明该案辩护律师对该4笔款项的无罪辩护是成功的(当然,许兰亭律师对全案的辩护策略为罪轻辩护,田凤山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部退赃等情节)。
2.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必须选择无罪辩护,否则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灾难性的后果!辩护律师将无法向委托人交待。
对证据不扎实的案件,有时候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检察官与法官自己也可能是十分纠结和矛盾的。如果这时我们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只要有一定的道理,一定是非常有利于被告人的。此时即使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则兼顾了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所有优势,保险、稳妥,值得肯定。
【案例三】反面案例:最典型的是聂树斌案件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1995年3月由河北省石家庄中级法院审理,被告人聂树斌的口供是“供认不讳”(实际上是违心承认)。该案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只凭被告人违心认罪的口供,对故意杀人罪做了罪轻辩护(对强奸罪进行了无罪辩护)。一审判决书记载“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
笔者认为,由于聂树斌的辩护人不当放弃了无罪辩护而错误地选择了罪轻辩护,直接导致主审法官内心确信聂树斌就是强奸妇女后又杀人灭口,从而下定决心判决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
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悲剧。后来为聂树斌再审改判无罪已经无力回天了,后报刊上的评语为“悲痛!愤怒!无语!”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这是令人震惊的悲剧,应引以为戒。
(三)强调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并不是说被告人自我辩护时也一定选择无罪辩护。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1.有些被告人基于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在不能准确评估和正确判断的情况下所作的认罪认罚,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审查,容易被错误定罪量刑。
2.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并不代表其放弃应得的法庭公正审判和无罪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仍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实质审查。
3.律师为了被告人利益最大化,有权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做无罪辩护。
法律依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有些案件即使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无罪或是具备了无罪辩护的条件,但并不能肯定法院最终就一定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时则有必要兼顾“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法院从轻判处。
实际辩护时,律师选择无罪辩护只是一个策略,此时被告人本人可以选择认罪认罚,被告人以认罪悔罪的态度来争取轻判,同样是一个策略。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策略是坚定的,同时被告人以好的认罪态度来配合。
该认罪态度包括有的仅仅是对“犯罪事实”的认罪、“表态上”的认罪(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回避对罪名的确认。法庭上被告人可以说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因自己不懂法,让律师为其辩护,如果法院判决其有罪,自己愿意接受处罚)。这样的目的,能够让法院定罪时考虑“认罪悔罪”的从宽处罚情节,有的案件还可能获得免除处罚的条件。
这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既可以帮助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也可以补强法院作出从宽处罚被告人的决心,在总体上十分有利于实现刑事辩护的目标,是恰当的辩护策略。
【案例四】著名的李庄案件
2009年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决李庄律师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2年6个月实体刑后李庄上诉。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在李庄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庭审中仍然选择了无罪辩护策略。该案二审重庆市一中院改判李庄1年6个月实体刑(比一审减少了一年刑期)。
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笔者认为,高子程、陈有西两位二审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是正确的,如果换作我当辩护人,我也会这样选择。先不说侦查机关将证人羁押后收集证言属于违法取证,也不说一审程序违法和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存在矛盾的问题,单说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未真正妨害证人作证、也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则不应构成犯罪(当然还有一个替同行律师主持公平正义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辩护人必须进行无罪辩护!
(四)关于辩护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配合与策应问题,庭前辩护律师应当与被告人沟通好。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原来都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但在法庭上被告人不宜强硬地主张自己无罪,否则,被告人将可能“死的很惨!”判刑可能更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将会受到指责或者受到委托人埋怨。
【案例五】《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该案,薄熙来的辩护人李贵方博士、王兆峰律师的辩护策略为无罪辩护。虽然两位辩护人的表现非常优秀、辩护意见全面深刻(无罪辩护20个辩点),但是被告人薄熙来法庭上太过于强势和好辩。虽然案件中的事实问题需要被告人本人陈述和辩解,但其态度上不应过于强硬。
笔者认为,单纯从刑事辩护策略方面看,薄熙来和辩护律师之间在配合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薄熙来本人的辩护给人的突出感觉是“辩护精彩”,包括情理辩、证据辩、事实辩,同时还包括一些法律辩。将应当由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的内容,被告人自己全给说了。被告人本人这种强势辩护,在很大程度上削减和抵消了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但未起到好的效果,还让公诉人据此明确提出了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重判”的建议,最后薄熙来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一点,我们辩护律师应当反思和引以为戒。
(五)进行无罪辩护,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不能随意地不负责任地选择无罪辩护策略。如果做无罪辩护可能对被告人不利而罪轻辩护更有利的话,应当做罪轻辩护,要实质性地从有利于当事人切身利益着想!
【案例六】:笔者于2019年辩护的《被告人于某某挪用公款案》
哈尔滨市某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任哈尔滨市某区人民医院出纳员从收款员手中取现金的便利条件,采取未将资金全部存入银行帐户的方式,私自截留资金共计172.37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该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出具确定的量刑建议。笔者作为辩护人选择做罪轻辩护。这样对当事人最有利,既可以将自首、认罪认罚、悔罪、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说深说透,同时也能指出除于某某个人签字的47.93万元之外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如收款员的证言与于某某的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没有交接签字手续,于某某未签名确认,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医院有重大管理漏洞、财务审查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该案数额上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同时又考虑到被告人的诸多从轻情节。
最后法院按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最低刑5年进行了判决,当事人满意未上诉。
(六)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只能选择罪轻辩护策略,这样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充分展开量刑辩护,将有利于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罪轻辩护中的关键,是要寻找和收罗影响量刑的各种主客观要素,包括法定和酌定的所有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酌定情节包括: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退赃,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目的,造成的危害后果,平时表现突出贡献大等等。
对贪污、受贿案件中,犯罪动机和犯罪发生的时间段等方面的辩护很重要。涉嫌贪污数额中是否有部分用于给单位人员发放补助,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受贿数额中收受礼金礼品部分,可以辩称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属于违纪问题,是违反“四风”问题,如果发生在十八大之前的不应予以追究,十八大之后的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在辩称被告人普通自首不被支持时,可以主张其“构成特别自首”(到案后,供述了办案机关并不掌握的职务犯罪事实)。
【案例七】笔者于2020年辩护的《张某某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
该案辽宁省某市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处长主管某方面施工和拨款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或者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公款、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8次,涉嫌贪污565万元;1996年至2018年期间,涉嫌受贿505万元;其单位涉嫌单位受贿罪(20万元及一台本田轿车)。
该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也是比较充分的,笔者只能选择罪轻辩护策略,但从贪污次数及数额上打掉2次共102万元。一审判决书认定“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贪污犯罪中,7万元用于给单位发放补助,95万元用于支付闫某某工程款,应从贪污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该两笔款项虽然被告人张某某使用非法手段套取,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该两笔款项应从贪污总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笔者找出12个方面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表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曾为当地某某建设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等。另外,笔者提出其贪污数额中相当一部分资金系为单位职工发福利使用;涉嫌受贿数额中收受礼金(含礼品)部分不属于受贿,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属于违纪问题,是违反“四风”问题,发生在十八大之前的不应予以追究,十八大之后的违纪资金予以收缴等辩点,法院均给予了充分考虑。
判决书支持并认定“构成特别自首”,在量刑上判处贪污罪10年(量刑区间最低刑)、受贿罪判处8年(法定最低刑以下),单位受贿罪判处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4年,达到了辩护目的。
(七)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对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及地位进行量化,辩护效果会更好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对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及地位进行量化,勾画“作用图”,证明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从属地位、普通地位、受胁迫犯罪等,法律规定应当判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重罪,但通过我们的有效量化对比,使其降档减轻处罚。
(八)在多罪名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要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打掉一个罪名(多了更好)
【案例八】笔者于2017年辩护的《赵某某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该案,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涉嫌三个罪名,笔者的辩护策略为:第三个罪名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利用民刑交叉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努力如愿打掉,达到目的。
检察院仅起诉前两个罪名,经笔者有效辩护,哈尔滨市某区法院判决赵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50万元)、挪用资金罪(数额24.8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三个月。当事人及委托人对判决结果满意(正常情况应判处3-5年),达到辩护目的。
(九)将重罪往另一种轻罪引导的辩护策略
在被告人已经犯罪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其涉嫌另一种轻罪,从而有效避免被告人被判重刑。
(十)辩护材料要穷尽该刑事案件适用的所有法条、各类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院对某一专门问题的“批复”)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
对刑法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法条,当然要熟知并研究透彻,还要对不断更新的各类司法解释掌握精准。
(十一)以生效判例支撑辩护理由
以生效判例支撑辩护理由,如能找到审理法院近年相同类型的判例则为首选。
可以检索寻找比自己当事人的数额情节更重但判决结果比较轻的判例,属于“举重以明轻”,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出罪或减轻处罚。
(十二)“三常”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辩护中不可缺少的辩点,使用得当能提升辩护的层次
“三常”指常识、常情和常理(常情和常理简称“情理”)。
常识是指社会对同一事物普遍存在的日常共识,多指自然规律和生活经验法则。人只能利用自然规律,但不能改变。
常情是人的最普通的情感,普通的人文情怀及情感追求。
常理是指通常的道理,基本的道德观念。
人伦常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
辩护内容中,辩护律师要从伦理上、从情理上、从公序良俗等方面来论述被告人的行为合情合理、合乎人性化。
情理上的“对比联想”法。比如,同案其他人,有些在侦查机关已经变成证人,做完询问笔录就放人了,而自己的当事人与这些人比较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却要判重刑!这明显违反了常理。
例如,2008年公安部修改枪支鉴定标准后(将原来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判断标准下调替换为国际通用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许多玩具枪、仿真枪也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了。因此,玩具枪案和仿真枪案大量出现,这些买卖、持有、使用仿真枪的被告人,多为经营小本生意或者娱乐游戏使用,屡屡被入罪追究,有的甚至被判处10年以上甚至更重,对于当事人家庭更是灭顶之灾。
但如果这些涉枪案的辩护人能够从“常情常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定罪不能机械地只考察枪形物的数量”、“无犯意即无犯罪”、“没有受害人、也未产生直接社会危害”、“社会和谐”、“法治之追求社会大众福祉的初衷”等方面进行辩护,再加上2018年3月29日最高法、最高检对此类案件已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笔者认为辩护效果应当为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曾对两起玩具商贩“涉枪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利用常识的辩护,最经典的案例应当是林肯的《月亮可以作证》。
【案例九】美国前总统林肯的《月亮可以作证》
美国前总统林肯,在当律师时为好朋友的儿子阿姆斯特朗被控犯谋财害命罪进行辩护,林肯知道这个青年品行优良,绝不会杀人。
全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方的证人福尔逊,因为福尔逊发誓说,10月18日晚他在月光下清楚地目击阿姆斯特朗开枪击毙了被害人。
在复审中,林肯先通过发问让该证人将其证言固定后,用常识(案发当时没有月光)揭穿了这个证人是个骗子。
当时林肯侃侃而谈“证人福尔逊先生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0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的脸。请诸位想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胘月,11点时月亮已经下山了,哪里还有月光呢?退一步说,也许他时间记得不十分精确。假定说,时间稍有提前,那的确有月光。但那时月亮应当在西方,月光从西往东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的脸对着草堆,脸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证人怎么能从二三十米的草堆那里看清被告的脸呢”。当时整个法庭轰动起来。该证人在众人的咒骂声中承认了自己是被人收买来陷害被告的。阿姆斯特朗立即被宣告无罪。
这是非常经典的利用常识辩护的例子。
(十三)辩护律师的辩点,到最后要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要有政策的、社会的、历史的、法理的、法制的视角,最好再上升到社会正义及符合民意
比如:现在国家的“六稳六保”精神,张军检察长提出的“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讲话精神,引起被告犯罪的政策原因和社会大环境,如何如何事出有因等等,辩护律师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讲,可以呼吁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底线!)大胆提出判决不应仅仅追求法律价值还要考虑社会价值等,将自己的辩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
【案例十】“法理关乎人情”的著名判例:42年前,轰动全国的新疆女知青蒋爱珍杀人案
该案,蒋爱珍持枪连杀3人却只判有期徒刑15年。属于内部矛盾激化而杀人行凶,属于人在蒙受重大冤屈时产生的一种应激心理而引发的恶性事件。该判例彰显了司法判决不应仅仅追求法律价值,更要考虑社会价值的价值导向。在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背道而驰时,判决应当符合民意。
具体案情:
蒋爱珍初中毕业后从浙江来到新疆支边,因工作表现出色调入团部当护士,并于1975年入党,是一位优秀善良美丽的姑娘。当时机关政治斗争复杂,与副书记张国政最为对立的有李佩华、谢世平、钟秋三人,该三人合谋为打倒张国政就利用张国政与蒋爱珍的“特殊关系”大做文章。
三人到处散播张国政与蒋爱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造成张国政停职,蒋爱珍被禁闭。他们买通他人作伪证,给张国政加上莫须有的罪名遭到批斗。蒋爱珍据理力争不断向上写申述材料,李佩华指着蒋爱珍的鼻子大骂,极尽挖苦和侮辱。
蒋爱珍蒙受着这奇耻大辱,内心坍塌,决心报复。当年夏天蒋爱珍利用打靶的机会领来步枪压满子弹,先射穿了李佩华头颅,紧接又找到钟秋、谢世平将二人全部击毙。到案后,蒋爱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神情泰然。
当时《人民日报》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为题,专门写了一篇报道,将案情的缘由和经过,向全国人民都交了个底。刊文后,许多干部群众写信撰文,对蒋爱珍表示同情、支持和声援,两万多人联名建议法庭减轻对蒋爱珍的处罚,并要求严惩诽谤迫害蒋爱珍的肇事者。
1984年9月,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蒋爱珍无期徒刑。蒋爱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985年1月1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国刑法30年”系列报道中,蒋爱珍杀人案被列为典型案件之一。该杂志在点评此案时说:民意对司法适度而合理的介入,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民众表达意见与诉求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有效的助推力量。此案成为“法理关乎人情”的著名判例,放在法制已经逐步健全的今天,仍然有警示和启迪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早在1985年曾说过这样的话:“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
法庭辩论技巧
律师的辩护,归根结底用两个字总结就是:“质疑”!
律师的职责是“证伪”,而不是“求真”。即证明被告人“没杀人”即可,至于“谁杀的?”那是侦查机关的事!
律师不能借助媒体办理刑事案件,更不要在媒体上发表意见。因为,律师要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律师的战场在法庭!!
法庭辩论,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注意以下15个技巧:
1.法庭上,律师要以毋庸置疑的语气,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清晰地讲给法官。
律师的辩护发言要讲究技巧,发言要有“精”、“气”、“神”。
2.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可以适当地进行一下铺垫,这样效果更好。
2020年9月在湖北省恩施市蔡某超涉黑案件的法庭辩论时,笔者先进行了适当的铺垫,效果比较好。
3.语言要简洁,思路要清晰,简单明了。
把事实直截了当地说清楚,说明自己的核心观点。
成熟的刑辩律师,在法庭上话不在多,在精,讲透!
4.辩护意见要提前精心准备好。
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影响主审法官心证的书面材料,必须精心准备。
辩护词是一种说理文,必须富有针对性、辩驳性和说理性。辩护词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一般分三部分,一是前言或者称为序言,二是正文,三是结束语。
前言:一般包括三个内容。1)说明辩护人的合法身份地位;2)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3)说明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正文:是辩护词的中心内容。主要阐述辩护理由,包括事实辩、法律辩、情节辩、程序辩、证据辩。事实辩即质疑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如果事实不存在或者有原则出入,那就可以从根本上否定犯罪。法律辩,是指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护,既涉及法律规定,又涉及法律理论,同时还必须紧密结合案件事实来分辨有罪无罪或者罪重罪轻。情节辩,是指对影响量刑的各种主客观要素等(具体情节见前文)法定和酌定情节在法庭上进行展示。程序辩,是指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违法的辩护。证据辩,是指运用证据法上的基本理论和证据规则,来推翻或者削弱控方的证据体系所进行的辩护。
结束语:即辩护词的小结,可以总括辩护关键观点,同时对定罪量刑提出具体的辩护建议。要简练、概括、有力。
5.辩论发言要尽量脱稿,也可以看着辩护提纲来说,但绝对不要拿着辩护词去念。
法庭辩论要讲究即时性和效果性。要根据法庭的动态变化,去真正地辩护,而不是去念辩护词。
6.辩论发言时尽可能地用眼睛看着审判人员发表观点和意见。
这样,能体现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他们会感受到你的尊重和强势与自信。能够感受到我们的辩护是充满自信的。这样,他们会尊重你的辩护观点和意见,更不会打断你的发言。(要知道,在法庭上可以看到许多律师的辩护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有的还被打断多次)。
前文提到的林肯《月亮可以作证》,当时对那个证人下结论之前,林肯的动作是:向整个法庭环视了一遍,然后郑重地宣布道:“全体女士和先生,亲爱的陪审官先生们,我不能不告诉你们,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可以看出林肯的辩护:从容、大气、富有感染力!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
7.要口齿清楚,发音准确,保持适当的音量、语调和语速。快慢适度,以提高辩论的感染效果。
要注意发出堂音、节奏的掌握上可以稍缓,切忌不要说太快,否则法官听不清、听不全,书记员也记录不下来。
8.要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发言,不要超出法庭辩论的范围。不然你会被法官打断。
9.法庭上的辩论,要“前后”呼应、“左右”呼应,这样更能提高辩论效果。
“前后”呼应指的是,辩护律师要擅于用自己在法庭上前面对被告人及同案被告的发问与后面自己的辩论发言相呼应。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有文化、职务较高,反映能力强。辩护律师要善于利用这些优势,在庭上的发问环节通过对己方被告人的发问,将被告人回答的有利内容灵活地运用于之后的辩论之中。
“左右”呼应指的是,多被告人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也要擅于利用其他辩护人的发言内容适当地与自己的辩论内容相呼应。对前面律师的辩护观点要“活用”。
10.辩论发言,要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不能犯逻辑错误,不能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同时进行。
1)进行无罪辩护时,尽可能地斩钉截铁,显示辩护人对被告人无罪的自信,这样能给法官一个心里暗示即该案可能真有问题,可能不构罪。
2)如果必须要说一下量刑情节,则需有过渡语言。
可以这样说:虽然我做的是无罪辩护,但是如果法庭认为构成犯罪要做有罪处理的话,也请法庭考虑到……(情节内容要少而精)。这样说不犯逻辑上的错误。
11.罪轻辩护时,辩护律师要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充分地展示出来,来提示或者引导合议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决定。
12.通过前面的法庭调查,知道法官及公诉人的态度后,在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以法官思维指引辩护思路,同时还需要考虑检察官思维,再适当加进哲学思维,着眼于说服法官。
13.在辩论过程中,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也可以举手申请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
14.对法官明显的错误语言或者无端多次打断自己发言,可以适当地提示、反驳,但一定要注意团结法官、法庭上不能得罪法官,要听从审判长指挥。
对个别法官明显的错误语言,辩护律师可以表态说,法官必须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法官不能武断地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下结论。
15.法庭辩论时要注意:律师要穿律师袍,既显示律师的正规、威严,也让人有敬畏感!同时也彰显法庭的尊严。
结语:本篇文章中,部分观点笔者在与京师刑委会陈海阳主任、陈琦主任、宋晓江书记等大律同庭辩护及合作办案中相互学习交流过,部分观点其他律师已经或者可能发表过,在此笔者对上述各位老师表示感谢!本篇文章,只是笔者从事多年刑事辩护的一点浅显认识和感悟。有的观点适用各类刑事案件,不仅是针对职务犯罪,请大家批评指正,并期望以此抛砖引玉,向京师的各位同仁大律学习!
张明亮律师
京师哈尔滨分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刑研会主任
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
黑龙江省直属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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