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一室换两室换房申请换房审核要多久能通过?

时间:2023-03-13 10:57:07 浏览:4158次 来源:律图整理杭州公租房是可以进行换房的,只要登陆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平台,然后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配对即可进行换房,一般来说,换房是针对于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申请人才能够进行换房的。
是可以的。
操作流程
1、登陆
登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自助换房信息大厅意向登记平台”,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均需与公租房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点击“点击发送验证码”,系统会校验输入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若正确的话会向手机发送一条验证码短信,请根据收到的验证码输入到“请输入手机验证码”输入框里,点并击“登陆”,即成功登陆到换房大厅。
2、发布信息
换房大厅将自动生成承租户所在小区名称、楼层、房源户型、房源面积等,发布者可以补充房源的朝向、区域等信息,并增加意向房源的信息包括:小区名称、房屋坐落、层数、户型、边套、区域等方面内容,填写完全后点击“保存并发布”,即成功发布房源信息。
3、配对
公租房承租户若在网上换房大厅中搜索到合适房源,则可以在登陆后,点击“点击申请配对”。对方手机将会收到系统发送的您的配对信息,对方若有意向与您互换,则可以电话沟通并登陆系统点击“接受”;若无意则可以点击“拒绝”。配对成功的家庭将在“换房成功公示”栏目中进行公示。
4、办理互换手续
配对成功的双方可前往市住保办申请办理互换手续。
换房规则
1、增加房源调换情形
已选定房源且选房结果公示结束后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的(以下简称“未签订租赁合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所在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申请相互调换房源。
2、房源调换范围
调换房源双方承租的均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双方可进行房源调换,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双方可进行房源调换,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与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间不可进行房源调换。
3、房源调换原则
房源调换双方应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进行房源调换。房源调换双方违反“互不经济补偿”原则的,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撤销其当次及今后再申请房源调换的资格,并将其行为通报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4、房源调换要求
申请家庭若存在欠缴租金、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违反使用规定情形的,不可进行房源调换。
5、房源调换确认
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调换双方按调换后相应房源的交付要求办理租赁入住手续。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调换双方,应办理退房手续,且需对拟调换入住房源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等状况确认具结。
6、房源调换限制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剩余租赁期限不足六个月的,不可提交房源调换申请表。
针对于换房一般只需要需要换房的双方来进行协商即可。但是还是需要向相关的平台进行登记才能够进行换房,私下是不能够随意进行换房的。且换房的人一般是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果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是不能够进行提交申请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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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租房建设分配管理
28.什么是公租房?
是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的简称。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9.公租房现行政策和发展趋势是什么?
筹集方式多样;保障范围扩大,使用广泛;加大新市民保障力度,人口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增加供应,新市民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公租房不能转为商品住房。
30.公租房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新建(集中建设、配建)、翻新改建、回购(政府采购)、长期租赁(至少五年以上)等。
31.公租房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实物配租为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当地公租房供应情况,结合申请人意愿,可以进行实物配租,也可以发放租赁补贴。
32.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受理方式有哪些?
市、县人民政府设置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委托基层社区(用人单位)和其他第三方受理等。
33.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主体有哪些?
家庭、个人、用人单位(社区)、新市民多人合租申请等。
34.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和保障要求是什么?
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解决。要进一步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将新入职的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重点发展产业青年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和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统筹予以保障。
35.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准入要求是什么?
县(市、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彰显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按照条件公开、程序公正、机会均等、公开透明、技术支撑、社会监督的住房保障准入原则,采取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政务一网通办,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确保住房保障准入公平、公正、高效。
36.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产符合当地确定的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市、区)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
37.我区公租房(含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中为什么要取消对新就业和对外来务工人员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条件?
住建部于2012年印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自治区2016年印发的《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也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设定了“在申请地连续居住满2年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等条件。我区取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条件,主要考虑是:首先,当时设定的条件,是基于公租房供应不足、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所设定的。其次,新疆不同于其他省份,对各类人力资源有着更加迫切的需求。再次,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取得了《居住证》,应与城市原有居民同城同权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38.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准入条件中为什么要用“住房支付能力”取代“家庭收入”?
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准入条件中,将“家庭收入”作为准入条件之一,有其合理性,但并不科学。缺点在于未考虑不同保障对象家庭所承担的养老、抚幼、患病、教育等支出不同。对于住房保障准入以及租金、租赁补贴核定,不仅要看家庭收入,还要看家庭支出,从而更加精准、更人性化的做好住房保障准入工作。
39.公租房保障对象在租赁期要不要每年进行复核,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怎么办?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但是,并不是说在租赁期内只要发现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增加了,就要退出或增加租金。应鼓励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通过合法劳动增加收入和财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为维护政府契约精神和公信力,除发现准入前故意隐匿收入和财产以及在合同期内取得其他住房外,不宜因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增加而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以及提高租金标准,宜在下一个租赁期进行调整和约定。
40.公租房租金应如何确定?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等确定,并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应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县(市、区)可将公租房租金划分为若干个基准租金价,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41.公租房租金缴纳周期和租金用途是什么?
县(市、区)应与公租房承租人约定租金缴纳周期。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42.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期限如何掌握?
公租房制度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问题,租期一般为2一3年,最长不超过5年。但是,并不是期满必须退出,如果保障对象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仍可租住。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住房价格、财政承受能力等,对新市民设定最长保障期限。要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充分发挥保障效益。
43.已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能不能减免租金?
因保障对象已实物差别化的租金,一般不宜再减免租金。个别因无劳动能力、大病或长期患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较大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没有上述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市(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减免租金。
44.公租房保障对象能不能提出换房申请?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予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45.公租房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公租房的或在申请地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必要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的;
(六)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七)破坏所承租公租房主体及承重结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46.公租房能不能改变用途?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公司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因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公租房可以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使公租房充分发挥公益性作用。但应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使用期限。
47.公租房如何加强退出管理?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自治区将建立住房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对公租房建设、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惩戒对象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48.房地产经纪机构能不能提供公租房出租等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者,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49.公租房用于棚改征收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市县城市棚户区内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大,改造紧迫性与改造资金缺乏的矛盾突出,市县将公租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导致。为了防止损害群众利益,应积极主动研究解决:能够还建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化补偿的,要及时退还原公租房。无力落实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资金、且当地公租房无相应需求的,可按有关盘活政策办理。
50.回购大户型房屋一顶二或一顶三的问题,是否有好的合规政策解决?
公租房解决的是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应与居住人口相对应,最大应控制在60平方米。2合1、3合1,不仅增加了建设成本,而且必然导致建设计划与实际的不符。应积极主动研究解决:能分割的应分割;不能分割的,应按1套计算,并按照人房适配的原则合理使用,一般不宜作为家庭居住用房,而应作为集体宿舍使用。
51.如何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工作?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张贴公告等形式,畅通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地、州、市要加强对市、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52.如何做好住房保障工作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着力提高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53.公租房合同管理过程中为什么推荐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网签备案?
公租房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租赁合同网签,有利于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规则明晰、程序规范、数据准确、信息共享、便民利民的公租房管理机制。
《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已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并公开,可在网上下载。
租赁合同网签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规〔2019〕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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