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公安局撤案捕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退回补侦?


陈鹏炜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检察机关捕后不诉的基和情况进行介绍、不诉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降低捕后不诉率的对策措施,从这三部分对检察机关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分析论述,围绕树立绿色司法理念、重视法律文书分析说理、保障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完善捕诉衔接工作机制、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六个方面提出意见。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捕后不诉 完善机制 案件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13
一、检察机关捕后不诉概述
(一)逮捕的基本概念及情况
检察机关有批准和决定是否逮捕的权力。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所指的捕后不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批准逮捕后公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二)不起诉的基本概念及情形
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不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检察机关不起诉情形包括:(1)法定不起诉,又另称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况。(3)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4)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对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捕后不诉原因分析
(一)逮捕后取得被害方谅解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由于各原因尚未取得被害方谅解,在侦监部门逮捕之后,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谅解,有认罪悔罪的新情节,公诉部门在审结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实践中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
(二)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逮捕具有诉讼初始阶段性的特点,随着捕后侦查取证的深入进行,以及公诉部门在审查后针对证据情况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并随着同案犯陆续归案、侦查机关讯问、取证工作进一步深入,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材料比批捕阶段更加充分,案件事实更加明晰,导致原先审查逮捕时采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了变化,公诉部门审结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作捕后不诉处理
按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如某未成年人盗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协调学校落实帮教措施,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作不起诉处理。
(四)不同部门对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不完全一致
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对案件证据证明的标准把握和法律理解适用有着不同的意见,这也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如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帮助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必须以获利为必要条件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出现争议。
(五)批捕后因法律规定变化导致公诉部门作出不诉处理
实践中还存在以下情形:某一行為在侦查、拘留、逮捕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构成犯罪,但是在漫长的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据以定罪的法律依据被修改或者立案(定罪)标准被提高导致该行为在侦查终结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判决阶段作出撤销、不起诉、判决无罪。
(六)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
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三、降低检察机关捕后不诉率的对策与措施
(一)牢固树立检察机关绿色司法理念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法理念,强化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坚持少捕慎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要更加重视证据的精细化审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事实认定体系,改变过去“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思维,从客观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到主观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坚持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方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重视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分析说理模块
将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办案检察官的说理主体责任,做到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繁简适当、语言规范,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水平。当下检察工作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新时代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履职工作依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司改背景下,法律文书的分析论证越来越重要,检察机关应更加重视法律文书的质量。
(三)注重保障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尊重和发挥律师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全面审核证据、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全面贯彻新刑诉法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符合规定的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发表意见权等,确保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如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智慧检察建设,深化互联网和检察工作的融合,建立网上预约、电子卷宗等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四)完善检察机关捕诉衔接工作机制
我国的捕诉关系经历了从“捕诉合一”到“捕诉分立”两个阶段,现阶段应是捕诉衔接阶段,构建科学的捕诉衔接机制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办案质量。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和紧密衔接的捕诉关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严格执行《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督促公安机关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研究,积极总结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常见类型,认真细化社会危险性认定方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逮捕案件,要更突出羁押必要性说理工作。同时针对外来人员逮捕率偏高的情况,探索建立外来人员社会危险性分类评价体系,扩大“无逮捕必要”适用,减少对外来人员的羁押。侦监、公诉部门要加强部门问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探索建立侦监、公诉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完善捕诉环节,包括在证据上的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进而使其有机统一。
(五)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行百里者半九十”,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检察机关更应精准定位创新发展,以司法改革检察先行为思路,以规范司法行为和强化案件质量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要求,更加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使用,提高辅助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減轻检察官的部分工作,让检察官将工作重心放在司法事项上。完善案件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按照检察官职能配置规定,制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参谋作用,强化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监督审核的质量把关作用。
(六)完善检察机关捕后不诉绩效考评制度
明确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机制的目的主要是导向与监督管理、激励与反馈调节,即不能简单的以捕后不诉率来衡量批捕案件的质量,也不能完全忽视捕后不诉案件。因此,关于不诉绩效考评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那我们应该如何去完善?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考评制度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只有体系完整地建立,才能按照该体系实施,同时,要科学确定考核的各类评价项目以及合理的评价指标,去不断地完善整个考评体系,当然,我们应该重点考察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合法,对案件的分析,证据的审查,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综合评价作出的批准决定是否合理,更好地实现办案效率和质量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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