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查院叫去签认罪认罚书时还需要缓刑到司法局找不到担保人人不

《政治与法律》2021年总目录(按栏目分类)

(括号内容为文章所属期数及页码

1.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研究
·主题研讨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代化发展研究·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
3.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
4.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的模式和法律制度前瞻
·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重点问题研究·
5.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一种解释论的观点 
6.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7.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嬗变逻辑与进化路径
·当代中国的多主体立法研究·
8.部门联合立法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9.论地方人大的共同立法
10.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方立法协调:样本探索及发展空间
·我国《民法典》适用研究·
11.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范体系中的客体特定原则
12.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13.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4.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15.弘扬中华法律文化,共铸世界法律文明
何勤华、周小凡(5.13)
16.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义
·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
17.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构路径
18.论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刑民程序合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为切入点
19.刑法修正背景下性侵儿童犯罪的司法规制:理念、技艺与制度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刑法观念的现代化·
20.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
21.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微罪扩张的后果及应对
22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于性犯罪中的体现——我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法教义学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3.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24.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适用
25.第三担保人的抗辩权体系
·检察职权优化的法理与限度·
26.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历史流变中的法理探寻与机制构建
27.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转型面向:法理基础与规范逻辑
28.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法理分析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9.数据保护权的多维视角
30.民法典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硏究
31.风险作为损害: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概念的革新
·法典化立法趋向与反思·
32.法典化语用及其意义
33.论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践需求与实现路径
34.环境法法典化之难题及其克服——以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之关系为视角
·数据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35.论数据交易的立法倾斜性
36.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流通利用的数权激励
37.数据安全与开放之间: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构建的中国方案
38.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39.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范结构与罪名功能——基于案例与比较法的反思
40.对价欺诈交易刑民界限的法教义学分析
41.诈骗犯罪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民法效力依据
42.财产性利益盗窃的客观构造
43.组织进化视野下对企业刑事归责模式的反思
44.跨境证券犯罪刑事管辖及法律适用探讨
45.非法经营罪规制目的的预设与生成
46.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困境与罪群立法完善
47.禁食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与教义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为中心
48.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
49.论虚开发票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危险构造及其判断
50.“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51.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构与挪用行为的再诠释
52.再论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梳理与回应
53.网络外挂罪名适用的困境与转向——兼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修改的启示
54.集资犯罪追赃挽损诉求与“法益恢复”方案
55.抢夺罪构成要件及本质特征的新解释——由合理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展开的分析
56.网络金融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性质分析
57.商标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界分步骤
58.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适用问题
59.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差旅费行为的定性硏究
60.刑民交叉问题的实体法立场与分析方法
61.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62.论法律文本及其公布
63.论出卖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属性及限制——以合同被撤销为切入点
64.国家豁免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影响及其克服
张亮、宁昆桦(1.96)
65.个殊化与融贯性: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规范内涵论
66.论行政裁判中的请求权方法
周刚志、杜阳(2.83)
67.论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68.合目的性的审查分层:我国地方性法规审查基准的实践及其逻辑
69.请求权基础思维: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
70.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规则释论
71.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72.人民法院创制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溯源及路径优化——以1071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司法政策文件为中心的分析
7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7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中的创制行为及其界限——以“辽宁贿选案”为例
75.地方补充性立法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配置
76.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的法源冲突及解决路径——以《民法典》相关规定阙如为切入点
77.《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理逻辑及其展开
78.论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财产请求权——合伙企业法和投资基金法的不同维度
79.不实网络信息的中介者式法律规制
80.原旨主义在中国宪法解释中的基本价值探究
81.信托受益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基于双重派生诉讼展开
82.控制行政权的范式转换:从分散控制到相对抑制
83.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合宪性解释
84.公平责任“依法”适用之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85.重整融资之超级优先权模式:功能与构造
86.论我国变更辞职预告期约定的效力判定
87.二阶段归因论——关于事实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
88.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要义阐释
89.中国对外关系法论纲——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视角
90.新型网络犯罪独立性的教义学分析及司法实证
91.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与习惯法合一论——以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为视角的研究
92.家族主义在自首制度中的实践变迁
93.计算正义:算法与法律之关系的法理建构
94.程序正义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沟通之维
95.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指标的影响
96.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完善——以资产分割理论为视角
97.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
98.论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主观危险理论之再提倡
99.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之辨
100.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路径选择
101.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董玉庭、全荃(3.118)
102.我国《公司法》修订中商事连带责任的重构——基于“连带”的历史发展脉络
103.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104.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法理基础
105.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
106.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实现条件与路径选择——从反思应急法律体系切入
107.我国宪法修正案技术的反思与重述
108.职务刑事程序的体系化检视
109.论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体系不一致缺陷与治愈——指旨导案例67号组织法裁判规则反思
110.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与应对
111.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难题及其化解
112.“合标”行为及其私法评价
11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定——以构成条件及识别标准为中心
114.殡葬改革的法治挑战及应对
115.论我国《刑法》应由粗疏型走向精细型——基于我国《刑法》立法现状的统计数据分析
116.论刑事被追诉人自行聘请律师的优先性——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分析框架
117.共同正犯脱离的中国经验及其教义学反思
118.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
119.面向刑法教义学的实证研究
120.同业监督法律制度建构:正当性、属性及其边界
121.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122.防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基于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123.职务犯罪案件中监检衔接的主要障碍及其疏解
12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的阐释
125.论互联网时代诽谤罪的公诉范围
126.论规范性文件不予一并审查:判断要素及其认定规则——基于1799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127.论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权
12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检视与完善
129.法定作品类型外新型创作物的著作权认定研究
130.清理指导性案例的失范与规范——基于法〔2020〕343号通知的分析与反思
131.工伤待遇外“剩余损失”之合理分配——以权衡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体系为视角
132.论私法中数字货币的规范体系
133.论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式
134.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理辩护与内容解析
135.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发展:从过程证据到结果证据
136.量刑机制的分层量化实证研究——以防卫过当案件为例
137.论维修权与知识产权之协调
138.保理合同中债权让与的公示对抗问题
139.从“捕诉一本”到“侦诉一本”:中国侦查控制路径之转型
140.论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视角
141.论联立合同的效力关联——以商品房买卖与借款合同联立为例
142.论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配置
143.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免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我了。然后检察院让我去签认罪认罚是不是就相当于检察院起诉我了我取保候审了。然后检察院让我去签认罪认罚 是不是就相当于检察院起诉我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犯罪嫌疑人如在公安侦查阶段被的话,一般情况下,案件会正常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开庭,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检察院可以依法决定不予起诉。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其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检察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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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录口供怎样可以不起诉

首先,确定两点:其一,你应该是被取保候审的;其二,你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在三天内书面告知你有请律师的权利,当然,请不请在你。你认为自己有冤屈或需要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辩护,就请;否则,就可以不请,毕竟,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开销呢!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传唤你,对你进行讯问,就是你所说的“录口供”。通过再次核实案件事实,来确定你的认罪态度好坏,同时审查案件全部证据,以此来确定本案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从而做出退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要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15天。你讲你已经等了2个多月了,还没有任何通知,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已经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了,退查检察院是不会通知你的。公安机关依法在1个月的期限内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继续审查。当然,还有可能会有二次退查,程序和时间都是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情况,检察院讯问1次后就不会再次传唤你了。因为,无论你认罪与否,检察院已经了解了,审查案件遵循的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一切“以证据为王”。

你所能做的,就是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随传随到,否则,一旦传讯不到案,公安会上网追逃,“逮”住后,直接投入看守所,不值当的。另外,案件到最后,无论对你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一定都会有相关部门通知你,不会遗漏的。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下了不起诉决定之后,检察院还给打电话,并且录电话口供,是因为还有相关材料需要核实、充实。不要多想

有医院证明你身体有疾病不适合在看守所服刑这是一个办法。另一个是没有前科且有担保人并且检察院有人愿意为你操作这个事也是一个办法。不管走哪一种办法前提都得有足够的资金。缓刑需要保证金起步一万。找医生开证明这个费用会更高。总之醉驾就是赔钱的买卖。进去二三个月的话也损失不少,不想进去也要花钱运作,看你以后还舍得不舍得找个代驾了。

检察院既然决定不起诉了,一般来说就不用去做笔录了,只要去那不起诉决定书就行了。但在拿决定书的时候,检察院会给你做一份宣布不起诉的笔录。如果检察院认为有需要的话,也会再通知另外做笔录的。

签署认罪认罚书后是否可以让律师做不起诉辩护

何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的从宽分为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宽。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可以做不起诉辩护的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的。有大致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而另一个方向是认罪认罚之后不起诉的适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是否使用这个制度取决于被告人的选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反悔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相应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被告人处在不同的程序阶段会有不同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二、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说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可以请律师去做不起诉辩护的。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检察院录口供怎样可以不起诉“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在我们官方平台进行提问,上百名专业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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