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城管和跑网约车丢人吗哪个丢人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有计划地市场调节。

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政许可工作。其它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及指导全市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其它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维稳、工会、金融办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必要时经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具备供本市交通运输、公安、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四肢健全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档次应高于我市同期上牌巡游出租车主流车型,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有关规定,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根据我市绿色生态发展的城市定位,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三)车身颜色应为单一色调,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任何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影像监控等功能的固定式车载设备,并接入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固定式终端设备。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不应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确认)流程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数据库接入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说明;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5.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网约车业务模式说明、账户开立情况说明以及支付流程说明等材料。

6.在服务所在地具备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管理人员及经营模式的说明材料。

7.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4、5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二)申请提出后,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三)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应当批准并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告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申请注销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申办、审核:

(一)申请人本人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供第七条所需相关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公安机关负责对第七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2.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第七条第(一)、(三)、(五)、(六)项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三)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应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考试相关事宜,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当告知原因。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

(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应及时注销注册。持外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本市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申请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人委托书)。新购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市公安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第八条(四)、(五)项规定加装相关设备车载设备数据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车辆勘验申请,勘验合格的,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注册后,申请人方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为其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新购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网约车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市公安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第八条(四)、(五)项规定加装相关设备车载设备数据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六)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车辆勘验申请,勘验合格的,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并遵守相关报废规定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退出、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网约车平台公司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畅通网络投诉渠道,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争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三)根据需要完成服务所在地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投保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出险后先行赔付,充分保障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过滤、封堵不良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派单机制。不得随意调整服务协议内容,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服务所在地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待客区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相关证件。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通运输、公安、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对网约车辆及营运情况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装置、违章处理、保险缴纳等。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网约车平台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等业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不达标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从业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被调查机构办公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依法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依法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依法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进行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对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线上线下监管、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信用公示等联席制度,联合进行执法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衡水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衡水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维稳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府部门职能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划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213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益政办发〔201730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建设“智慧城市”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

(四)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推进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管理,中心城区经营权每轮期限为5年,其他区县(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经营期限。已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经营权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退还有偿使用费,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经营权期满后,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优良的经营者。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收回经营权。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鼓励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积极探索按单提成或按班费制结算的新型利益分配机制。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推行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作用。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巡游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路面扬召、站点候客与电召预约相结合的运营新模式,降低车辆空驶率。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五)健全退出机制。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游车经营者取消经营资格。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对应车辆的经营权。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强化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管理,对存在服务劣质、带头聚众闹事、煽动或组织非法罢运的驾驶员,依法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要求和程序。通过建立政府管理的出租汽车运营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运营信息的有效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必须纳入政府监管平台,所属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数据,车辆运营轨迹,接单记录等有关运营信息,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乘客的评价反馈、第三方机构测评、执法稽查等手段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并实施奖惩。

(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协商机制,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好网约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相关信息平台应当遵循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不盈利原则。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精简市级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逐步下放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市级指导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体制。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出租汽车市场稽查、行政处罚和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三)加强县级(含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含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与行使相应权限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预算。

(一)完善服务设施。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报刊杂志、电视电台以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构建全方位公众监督体系,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行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和答疑,争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行业改革的支持和理解,打好行业改革基础。

(三)维护行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应当在六个月内按本实施意见及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补充完善准入手续。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派出所和城管是没有权利抓网约车的,网约车非法营运应该由路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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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行的吧,你说的抓网约车的话应该是算非法运营那种吧,那也是运政和交警的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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