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单位的公房有继承权吗问题?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权属。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所以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公房有继承权吗,公房使用权继承怎么办理,让大家在以后办理手续的时候就已经有所了解,可以更好的办理手续。

公有住房的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权属。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所以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公房有继承权吗,公房使用权继承怎么办理,让大家在以后办理手续的时候就已经有所了解,可以更好的办理手续。

1、公房的继承不是通常意义的继承,因为从法律上只有私产才有权利继承,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

2、公房使用权名为公房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如果这种权利不允许继承,将侵犯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承租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公房使用权继承怎么办理?

1、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所获收入扣除应缴后归使用权人。

2、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3、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4、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上面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了解到的公房有继承权吗,公房使用权继承怎么办理,公房在上有一种只有房屋的使用权,如果想当然的将商品房等一般财产权利的继承规则适用于使用权房,则将有可能错失继承父辈或祖辈财产权利的良机,希望大家都能了解。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经转为私房的公房。未**并**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三、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很多人对公房不了解,以为可以继承,**在分割遗产时,还在为公房如何分割而纠缠不清,这是十分错误的。如果您现在正被公房继承的问题所困扰,不妨及时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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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去世公房的继承权的认定,只能对公房的使用权进行继承处理,而由于公房并不属于父母个人财产,所以是不可以认定为遗产的,那么也就无法进行继承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公房情况来进行认定。

一、父母去世公房的怎么确定?

父母去世公房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处理,而公房产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被仅仅是对公房享有使用的权利,既然公房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其去世之后,自然也就不能转变为遗产有继承人来继承。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办理;有的,按照或者遗赠办理;有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必须属于遗产的相关范围的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而对于公房的相关产权认定,也需要由当事人提交相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才可以对使用权进行继承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遗嘱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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