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离婚怎样可以起诉父母的抚养权方不愿意带孩子参加庭审,而孩子自己想参加怎么办?

原标题:离异夫妻出现抚养纠纷,孩子表态很重要(引题)

不要教孩子在法庭上说谎(主题)

离异夫妻对簿公堂,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或争取合乎自己利益的抚养费的时候,除了各种证据之外,被抚养子女本人的态度也能起到较明显的作用。孩子的言辞和行动,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最终判断?

庭审中母女抱头痛哭,有用吗?

刚上小学的女孩小雪作为原告,和自己的法定代理人、妈妈邓某一起坐在通州法院的审判庭上。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眼里,二人的表现,多多少少有点刻意,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第一次开庭,小雪坐上了原告席,隔着桌子,和生父遥遥相望,这个场景多少让人有些唏嘘。案情并不复杂。邓某和陈某于2012年结婚,4年后离异。按照原告小雪提交的诉状,她要求生父即日起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在她的父母被法院判决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是每月1000元,前两年又经过了诉讼,提升到每月1500元。她的诉状中写道,“我现在已经上学,生活及学习费用均大幅增加,加之物价上涨,母亲因照顾我,需接送我上学等原因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按照孩子的陈述,她现在每月支出约为4000元至5000元,除了必要的生活开支外,还包含舞蹈、主持人等各类辅导班等费用,同时提交了微信账单详情等证据。

但随后庭上发生的事儿,让审判人员措手不及:说到痛心处,原告代理人邓某突然一把抱住孩子,失声痛哭。小雪也很配合,抱住妈妈,大声哭起来。一时间,二人哭得上气不接下气,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审判人员面面相觑。凭着长期的工作经验,她们都明白这位母亲带着孩子来开庭的目的,也知道现在的抱头痛哭,是在向法官传达情绪。见此情景,主审法官及时休庭,告知双方将另择时间开庭。

法院核实了被告人陈某的收入,以及他与案外人另外生育了一个孩子,同样也需要抚养的现实情况。但双方自离婚诉讼开始,到之后的抚养费纠纷,他们已经连续进出法庭,一审二审的官司打了多次,情绪上尖锐对立,对于对方提交的各项证据,基本一概表示“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之前已经裁判过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后又提升至1500元抚养费,但是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考虑到原告教育费花费有所增加,且被告收入也有所增加,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的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900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决定孩子的表态8岁是个“坎儿”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中,司法实践中最基础的原则一直非常清晰: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正是因此,已经处于“撕破脸”状态的离异夫妻,利用孩子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为孩子和自己争取更好的利益、以经济或亲情为手段惩罚对方,甚至单纯为了赌气等,也就变得相当常见。但是如果涉及的是更关键的“抚养权认定”纠纷,孩子的表达是不是就更容易让法官产生动摇?

法官助理戴婧婧解释,任何一项在案证据,都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抚养权的认定。而且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开始离婚诉讼并争夺抚养权期间,经常会出现其中一方“离婚之前先离家”,事实上已不跟孩子生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抚养权的争议,同孩子一起居住的一方,往往会给孩子灌输一些思想,让孩子表达跟自己一块儿生活。

“我们日常审理案件,碰到8岁以下孩子的案子,就要慎重对待孩子的表达。这是一种根据年龄而做的区别对待。”她说,8岁以下孩子表达的意思经常会出现“非理性”情况,所以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孩子表达的愿望”在法官心里并没有那么大的权重,只是一种参考。但是对于8岁以上的孩子,他们心智已趋于稳定,此时他们的真实意愿对于认定抚养权还是要充分予以尊重。“作为审判人员,我们也会适时安排孩子家长回避,单独和孩子沟通。这也是现在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作出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旦遇到孩子自己说“我要跟我爸爸/妈妈一起”,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却和孩子的表达不符,戴婧婧说,法官此时就要特别注意,“孩子的表达和证据不符本身就是异常现象”。“比如说,孩子对法官说‘我现在跟着爸爸/妈妈特别幸福,爸爸/妈妈每天陪着我’,但是在案证据却显示他的爸爸/妈妈每天工作繁忙,或者每天在外面应酬到处旅游,根本没时间管孩子,那就是大问题了。”一旦庭审中遇到这种情况,那显然是或者证据上有瑕疵,或者是孩子表达态度的真实原因存在问题。法官此时必然要进一步核实孩子所说的是不是真心话,同时还要核实各项在案证据。查明一切情况后,才能根据全案情况酌情予以认定。“我的判断是,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所以在审理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无论是孩子的表述还是证据的认定,一定要注意审查其长期的连续性,就是说,长期的工作繁忙,不能因为偶有一个周日陪孩子去公园而改变;长期的在外喝酒应酬,不能因为某个晚上没出门儿改变。不能根据某一个时间节点的证据轻率作出判断。”

善变是孩子特性法庭询问有技巧

戴婧婧说,如果真的出现了“基于孩子的谎言而作出的错误裁判”,另一方多数情况下会上诉,但如果上诉的话,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孩子“是被迫或被诱导下没说真话”的证据。然而,孩子改口的因素其实非常多,善变也是孩子的特性,即便前后表述不一致,也很可能均是孩子真实的想法。因此,在审判中还是要把握好认定的核心就是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遵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

“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得在庭上仔细观察双方的情绪、态度和表达方式,仔细审核证据。家事案件往往是各方当事人关系是长期持续存在的,所以我们要考虑‘时间’在这种关系中的作用。”戴婧婧说,以个人的工作经验,要想核实家长或孩子所说的话是否真实,在提问的时候,要多专注于日常的生活细节。在询问的过程中,不可刻意,可以在询问其他问题的时候,突然穿插着问上一句。“这种自然的回答最真实,也最能让我们免于被误导。”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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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亲子教育宣传策划日?

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致力于弘扬家庭美德弘扬家庭文化!心怀感恩家庭和睦社会发展!一家人在一起最重要并不是衣食无忧的生活状态、用之不尽财富、高大上的车子房子! 若亲人不可以友好相处, 即使大福大贵,也心灰意冷; 若家中并没有欢歌笑语, 即使衣食无忧,也枯燥无味!

一家人在一起真情最重要。 父母能迁就小孩的艰辛, 孩子能爱惜父母付出的努力。!我累你给我端茶倒水, 你病我对你精心照料!

一家人在一起和谐最重要。 !家并非竞技场必须争王夺霸。 家也不是擂台无需一比高低, 家并不是论胜负的辩场宽容豁达最重要!友好相处最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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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在一起温暖最重要家是惬意的海港不必不少花言巧语, 多一些包括,少一些苛刻, 家是人生中安乐窝也是是心灵深处的心灵的港湾。 !身累有家可归身心疲惫有些人可诉, 家永远是最温暖的地方!

一家人在一起是同甘共苦的守卫也是风吹雨打陪伴。 !富也罢穷也好风景也罢穷困潦倒也好, 只需亲人始终风雨同舟一辈子彼此挂念!

一家人在一起齐心合力把普通日子度过友好相处把真情牢固! 我觉得就是幸福快乐的!祝愿大家都可以珍惜亲情!天天都是国际家庭日!

2020上海市女性人口数量总数?

新华社客户端上海市5月14日电(新闻记者袁全)5月15日是第28个“国际家庭日”。现场记者上海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计划生育协会举办的主题宣传活动上获知,据预测,2021年至2025年上海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出世总数整体也将呈逐渐下跌趋势。

按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数量检测统计分析,2020年上海市人口出世12.76数万人,在其中上海户籍人口出世6.81数万人,占53.4\\%;非上海户籍人口出世5.95数万人,占46.6\\%。

全国各地亲子教育宣传策划日?

每一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属周为全国各地亲子教育宣传周。

家中是人生中第一个课堂教学,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较好的亲子教育可以把美好价值观念打小就传达给小孩,促进她们健康快乐成长。家教老师宣传策划日,造成社会关注家中教育的意义,文化教育不单单是学校的事。

国际家庭日2020拓展阅读

从“家事”到“国事”:一场家庭教育令的司法实践

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10年,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徐长芳反复看到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最极端的一个例子,一名叫小辉的男孩在她的庭上出现三次,从未成年一直到成年。小辉的父母离异后各自再婚,他在两个新家庭都成了多余的,父亲的教育仅限于在庭审时恨铁不成钢的责骂。从第一次审判的悔过认罪到第三次审判的胡搅蛮缠,徐长芳看到小辉滑向犯罪的深渊,她很惋惜但又无能为力。

随着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善。

根据该法规定,相关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也就是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

据新华社报道,《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北京、内蒙古等多地人民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

为了配合“家庭教育令”对未成年人进行更好地教育,北京朝阳人民法院等法院引入专业力量,邀请了解青少年问题、家庭教育指导的专家为涉诉家庭提供教育指导。在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同时,法官们希望将家庭教育工作向前延伸,帮助更多需要教育指导的家长,把孩子的问题从小解决,让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

法官徐长芳在审理一起团伙盗窃案时,对其中一个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新京报记者 乔迟 摄

2022年4月,17岁的少女周澄,因为参与多起敲诈勒索案,被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张妍,有着20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在为周澄惋惜的同时,张妍也探究了她的成长轨迹。

周澄来自一个父母离异重组的家庭。她4岁时父母离异,从小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父母分别重组家庭后,很少有精力关照她。

初中辍学后,周澄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朋友,之后跟随他们来到北京。没有生活来源,缺乏谋生技能,还想获得高收入。2021年5月至10月,在朋友的蛊惑下,周澄参与了多起敲诈勒索案。

张妍认为,周澄的犯罪问题,跟家庭教育有很大的关联性。父母长期跟周澄的交流少,对她的教育和关注程度弱,对她心理的成长、性格的形成有很大的伤害。

而且,在女孩步入青春期时正值生理发育,母亲对孩子的关注是不可或缺的。

在张妍看来,周澄的母亲李云并不是一个对女儿不管不顾的母亲。

刚离婚时,因为跟公婆存在矛盾,李云很难拉近与女儿的距离。再婚后,由于经济方面比较吃紧,也无法给周澄提供帮助。但在心里,李云始终挂念着女儿。

女儿犯案后,李云来到北京陪她做笔录,帮助退赃退赔,求得对方谅解等,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

李云也想修复与女儿的关系,但缺席13年的母爱,让母女俩间的隔阂就像一条河床,没有共同生活的时光像一条源源不断的河流,把河床侵蚀得又深又宽。

张妍记得,案件线上宣判时,周澄在视频里见到了母亲,她表现得很平静,并没有那种亲切、高兴的情绪。“心理上对母亲还是有一定的隔阂。”

针对这种情况,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张妍对李云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令”要求李云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定期与女儿联系,了解她的心理状况、情感需求、社交情况,对她进行道德法治教育;要求李云在5月至8月期间,每月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就在2022年2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徐长芳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2021年7月至8月,三个未成年人被一个成年人带着在九原区一工地上盗窃了15次,偷走建筑材料当废铁变卖,换取网费和生活费。

其中一名涉案的未成年人孙阳,已经是第二次盗窃。法官认为,孙阳的父母以忙于工作为由,疏于对被监护人管教,忽视了孙阳的异常行为、交友情况,最终导致孙阳形成不劳而获的错误观念,交友不慎、屡教不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最终,法院对其中两个未成年人家庭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针对周澄的教育问题,教育专家陈刚线上对周澄的母亲李云提供一对一指导。受访者供图

“家庭教育令”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

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张妍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前,发现案件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官也会对其家庭予以关注。民事案件比如离婚等,法官会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书面或口头的家庭教育提示,提醒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会向法官提供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报告包含身体情况、专业的心理测评、成长经历和环境、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情况、奖惩情况等,法官可以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是否存在问题。

但法官能做的还是比较有限。徐长芳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有十个年头了,面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父母,她无法提出过多要求,最多在法庭上进行一些头口教育。“有时候实在没忍住,也只能家长里短地训诫一下。”

而《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法官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后,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比较严重,通过书面和口头提示后,家长仍然不重视教育问题,就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了要求,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针对离婚、分居家庭,该法要求父母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该法还提出了制裁措施。

在传统观念里,教育孩子是家事,别人很难插手。但是随着近年来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的重视,法律把触角伸向了私人性质的家庭领域。在张妍看来,这代表着我国法律正在进一步完善。

“法律赋予了我们更多的权利,除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和指导,还要对他的整个家庭进行干预和指导。也就是说我们从公法的领域里,进入了私人的自治领域。”徐长芳说。

徐长芳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社会大众有引导功能,让家长意识到,国家对孩子的教育是有要求的,并不像家长认为的,“孩子的教育完全由我自己做主。”

2022年2月,《社会治理》杂志发表的《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称,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从个体家庭家族的家传、家训、家规等传统模式,向全社会的以法治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换,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

“我们从未成年犯罪的案例发现,家庭教育的问题往往会对孩子的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甚至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伤害,其实孩子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张妍说。

据新华社报道,《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湖南、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内蒙古、广东、甘肃等多地人民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

新京报记者梳理各地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发现,父母和监护人被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主要缘于三种情形:一是家长因疏于管教或教养失当,导致未成年人罪错或不当行为;二是因婚姻破裂等情况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活动的监管。

在朝阳社区学院家庭教育咨询中心,专家对有困惑的家长进行一对一的教育指导。受访者供图

确保家庭教育令取得实效,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2022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区妇联、朝阳社区学院联合设立涉诉当事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探索引入专业力量。

据张妍介绍,法院处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的前端,主要负责发现案件中忽视教育或教育方式有问题的家庭,法官会及时把情况向区妇联和社区学院进行通报;而社区学院负责安排具体的课程,制定课程计划,安排专家进行相应的辅导,家长的上课和作业情况,也会反馈给法官;区妇联则主要负责统筹协调。

朝阳社区学院院长蔡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接两个涉诉家庭后,社区学院有针对性地按未成年人的年龄段给家长们提供匹配的课程。

5月到8月,家长们共接受过4次线上课程和两次专家一对一指导。

线上课程包括视频课和音频课,每节课一个小时左右,课程内容包括如何认识家长的角色,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家庭教育方法的指导等。

社区学院邀请了北京市教育学会青少年成长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刚,为家长进行一对一指导。

据介绍,一般是在家长下班后,用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一小时左右的专家线上指导。由家长介绍家庭教育情况,提出困惑。针对具体的问题,陈刚进行一对一的指导。

但周澄的家庭教育相对比较棘手。她已经4年没和父亲沟通过,母亲也有13年的时间没在一起生活了。

在李云的印象里,女儿还是4岁时乖巧的模样。再次见到女儿时,李云发现已经不太了解女儿。在她看来,女儿一意孤行,谁的话都不听,母女俩打了一个小时电话,女儿甚至连两句话都没听进去。

她还发现女儿特别懒,打电话时总说自己在睡觉,一睡一整天。说起工作,女儿总说想赚钱,挣高工资。

听了李云的困惑后,陈刚建议,首先要努力跟孩子成为朋友,让孩子能够敞开心扉,有心事能跟妈妈说,而不只是对孩子“指手画脚”。

在陈刚看来,母女已经缺少十几年的情感连接,在心理上,女儿并没有把李云当做母亲。而在沟通中,李云潜意识里总是摆出“你是个做过错事的孩子,我来告诉你怎样做是正确的”。这会让孩子产生心理错位,认为母亲总是高高在上的。

其次,陈刚认为,李云需要帮助孩子建立信心。

陈刚拿到的一份周澄的心理诊断显示,周澄属于敏感度比较高的孩子,对于别人的反应和态度非常关注。

周澄曾经对母亲吐露过父母离婚给她造成的心理创伤。上小学时爷爷接她放学,不管遇到熟或不熟的老师和家长,爷爷都会念叨,“这孩子爸妈离婚了,就我和她奶奶带着她。”父母离婚对周澄来说是一道疤,爷爷无意的唠叨等于揭开她的伤疤,慢慢地,伤疤难再愈合了。

甚至有一次过生日帮孙女请假时,爷爷也会跟老师念叨父母离婚的事。这在周澄心里埋下了自卑的种子,她认为,同学们和老师因为爷爷的话看不起她。

陈刚分析认为,因为父母离婚,周澄总是认为自己不如别人,从而学习专注力不足,最终辍学。他建议李云对女儿表达信任,增进感情,再引导女儿帮助爷爷奶奶做些事,通过给最亲的人提供帮助来获得信心。

9月,法院和社区学院回访时,李云反馈母女二人的关系有缓和,周澄不再那么较劲,愿意沟通了。

虽然改变女儿很难,但接受专家指导后,李云比以前有信心了许多。

实际上,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朝阳社区学院已经做了11年。2011年7月,朝阳区教委在社区学院成立朝阳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面向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和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派教育专家进入社区和学校组织讲座,请专家在网络做直播课,解决家长们的教育问题。

2020年,社区学院开设了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在各个学校里发放海报和传单,有家庭教育问题的家长可以求助,中心会安排专家对家长进行一对一或者团体指导。

据朝阳社区学院家庭教育咨询中心负责人杨庆华统计,不到3年的时间内,咨询中心组织了90场个体咨询,服务268个家庭,团体咨询45场,服务1450多个家庭。

“提供教育咨询的专家有大学老师、科研机构教研员、中小学德育干部、教育方面的专家、教育咨询机构的咨询师等。由朝阳区教委负责出资,面向家长的咨询服务都是免费的。”杨庆华说。

朝阳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已经运行了近半年时间,三方不断加强沟通和协作。张妍希望能完善教育内容、丰富指导形式,比如等疫情过后采取线下的指导方式,或者把一些有相同问题的家长聚在一起开个小课堂。“指导形式上丰富一些,可能家长的接受程度会更好。”

2022年6月2日,徐长芳(左二)和白莉(左一)前往涉诉家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受访者供图

并非所有的家长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愿意接受指导。

今年2月,徐长芳审理了团伙盗窃案后,对涉案未成年人孙阳的家庭进行了走访。

徐长芳在走访中发现,孙阳的家庭教育问题比较复杂,孙阳父亲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姥姥和母亲都溺爱孩子。于是,在家庭里形成对立的局面,因为孙阳的教育问题,孙阳父亲还曾把孙阳姥姥家给砸了。

庭审时,孙阳痛哭流涕,认错态度很好。法院、妇联等部门对其父母进行了教育座谈,徐长芳觉得效果还不错。

但出狱没多久,孙阳在小区门口摆摊卖草莓,仅卖了一周,就拿着赚到的钱离家出走了。

得知这一情况,6月2日,徐长芳和区妇联办公室主任、二级心理咨询师白莉一同前往孙阳家做家访。但与徐长芳约定好回家的孙阳没有现身,电话也联系不上。孙阳又回到了脱离家庭监管的状态,他住在哪儿、干什么,其父母一概不知道。

在两次家访中,不但孙阳没有出现,其父母也不太配合。对于法官的问询,孙阳父母要么是一问三不知,要么就是抱怨孩子不听话,他们对于孩子的叛逆很无奈,“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徐长芳发现,得不到孩子和家长的配合,家庭教育指导难以推进。到了今年10月,孙阳年满18岁,已经超出了家庭教育指导的范围。

不配合的情况,在朝阳区的家庭教育指导中也存在。

今年5月,在审理一起男女双方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朝阳法院宋晓佩法官向双方发送了家庭教育令。

该案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并生育有一个五岁的男孩元元。二人感情不和,结束了同居关系。两人在财产分割、抚养费等方面有争执,针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也没有谈妥。元元被父亲放到母亲所住的村子外,当时天已经黑了,气温很低,元元在村外很久才被母亲发现。

杨庆华记得,元元父母的矛盾很深,只能分开单独指导。在前期了解家庭情况时,两人一直在指责对方的不是,但都很关心孩子。

杨庆华说,家庭教育指导方向主要是告诉元元父母,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一般会出现哪些问题,家长应该如何保护孩子的心灵等。

但元元父亲因为不服法院的判决,法官和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提醒,他都拒绝参加第二次的专家指导。面对家长的不配合,法院和社区学院也很困惑,除了口头上的督促和批评教育之外,目前并没有更多更有力的惩戒手段。

“如果家长有侵害孩子权益或者有伤害孩子的行为,我们会有更严厉的措施,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家长只是不配合,我们也在思考更好的方法,让他更好地配合和完成家庭教育指导。这其实是法院和社区学院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张妍认为,法律的实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法院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问题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促进法律更好地实施和完善。

朝阳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办讲座,帮助家长们解决家庭教育的问题。受访者供图

在包头这样的四线城市,还面临着家庭教育专家匮乏的问题。

在徐长芳的规划里,4月21日,九原区法院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后,先建立家庭教育专家库,需要专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家庭进行指导,提供具体的指导计划等。

但她发现,要在包头找一个懂未成年心理咨询、家庭教育的指导师太难了。团伙盗窃案的两个家庭,都是徐长芳和白莉多次去家访指导的,他们并没能建立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团队。这对于以司法审判工作为主的法官来说不仅很难,还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今年“十一”假期前,九原区法院受理了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起强制猥亵案,两起强奸案。两个被害女孩,一个未满14周岁,一个刚满14周岁,心理创伤比较严重。

通过家庭教育评估徐长芳发现,其中一个被害女孩嘉宁的家庭教育有严重问题,而且案件发生后,嘉宁无法进入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轨道。嘉宁的母亲再婚后,另育有一子,对大女儿不太关心,嘉宁至今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

案件发生后,嘉宁的性格发生了改变,对母亲的唠叨特别敏感,会发生自残、自杀这类非常激烈的反应。

面对敏感的案情,徐长芳感觉有些无从下手,需要借助专业力量来引导嘉宁回归正常生活。但在包头,她发现,找不到适合的心理咨询师来给嘉宁做创伤心理治疗,也找不到专家来为女孩的家庭教育做指导。

后来,徐长芳联系到“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团队,希望能通过公益团队接触到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女孩提供心理救助。

徐长芳计划着,下一步最重要的是解决部门资源共享和协调的问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包含妇联、团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11家成员单位,法院希望把相关部分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打造一个有专业能力的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将家庭教育令的重点放在后续的未成年人帮扶,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走上正途。

徐长芳还有另一个困惑,就是该如何判断,经过指导后的家庭教育是否已经达到合格?

徐长芳希望,专家在具体指导过程中,能够形成一个有效评价家庭教育的机制。经过指导后,针对个案的情况,通过心理干预、走访调查,进行教育指导的效果评估,要有具体的指标反馈回法官,法官从而能够判定父母的监护能力、家庭教育是否合格。如果评价合格,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就能结束,如果不合格,家庭教育令的时效将延长。

“建立有效的考评,这个其实是我们进一步的工作难点。考核家庭最终目的是让涉案的未成年人最终回归到社会正常的生活,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徐长芳说。

朝阳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专业人员给家长进行团体咨询。受访者供图

“审理100起案件不如挽救一个孩子”

身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一线,张妍感受到,未成年人是很脆弱的,他们的行为多少都离不开家庭的影响,家庭教育的许多问题都暴露在案件中。

有些被告人家长不配合,不到庭,几乎放弃了承担家长的责任。有的家长教育方式过于强势、严厉,甚至有暴力行为;有的家长过于溺爱,觉得孩子干什么都是对的;还有的家长对孩子很漠视,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一问三不知。

而在一些离异家庭,要么就把孩子完全抛给另一方,要么双方因为矛盾把孩子当做筹码互相要挟、报复,完全不让另一方探视,影响孩子的教育。

但近几年张妍感到,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和家庭教育的关注,情况已有明显的改观。更多的家长主动跟法官聊教育方面存在的困扰,跟之前回避的态度完全不一样。“有家长说,我孩子出现一些心理的问题,法官你能跟我们家孩子聊一聊吗?当家长并不排斥他人的帮助和指导的时候,也证明了家长对教育问题更广阔的接受程度和重视程度。”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后,通过法律宣传,张妍发现,越来越多的家庭更加重视教育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前家长都对家庭教育指导不了解或者不关注,现在有家长会主动问,“是不是有家庭教育指导?我想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不仅教育的方法有改变,家庭教育的广度也变宽了。

张妍去学校和社区走访时发现,家长对于孩子的关注,从单纯只注重学习成绩到关注孩子性格、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杨庆华也深有体会,在她多年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里,见证了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认识越来越多元,以前的家长会说“你只要好好学习,家里的什么都不用干”,现在,家长会问“孩子心理压力大的时候该怎么疏导?”

“更多关注孩子身体和心理上的问题,包括孩子性格的发展,对于每个家长都是一种进步。这是非常好的趋势,家长的关注度越来越宽,越来越全面,反过来印证了对于孩子的教育和重视程度就会越来越高。”张妍说。

“审理100个案件都不如挽救一个孩子。”张妍和徐长芳等法官们都在思考,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不仅要帮助涉案的未成年人,还要把家庭教育的工作往前延伸,延伸到学校、社区,及早地发现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以及家庭的问题,早干预早预防,正确引导,及时纠正。

徐长芳希望通过工作室的活动进驻校园,通过在学校开展讲座,让老师、学生和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毕竟孩子步入到社会的第一步就是学校,学校也是最能发现孩子及其背后的家庭是否存在问题。

徐长芳表示,下一步法院将联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学校、社区进行摸排走访,了解是否有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未成年人家庭,以及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职能部门的配合,把问题家庭导入到家庭教育指导的程序里,有针对性地对家庭个案进行指导,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以前在办案过程中,很多家长也有困惑,“该打的也打了,该说的也说了,还能怎么管呢?”很多家长不是不想管,而是不知道该怎么管,张妍认为,这就是家庭教育指导存在的必要性。

张妍希望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将妇联、社区学院的公共资源逐步扩展到案外,“让更多求助无门的家长能够得到正规渠道的资源和力量的帮助,这也是我们做工作室的初衷。家长能够接受专业人士的指导,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孩子的成长就有更多的保障。”

(小辉、周澄、李云、孙阳、嘉宁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乔迟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刘越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家庭日2020(从“家事”到“国事”:一场家庭教育令的司法实践)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因妻子多次到自己单位搅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从蓉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7月24日,结案于2014年10月14日,历时不到二个月,仅开庭一次,调解一次,彻底解决男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2、秦淮房屋归女方,女方给付男方20.5万元,雨花台房屋归男方;

3、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享有较多时间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女方也委托了专职律师极力的抗辩不同意离婚,印证双方感情很好,没有根本矛盾,恳请法院判断不予离婚。

通过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发表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的辩论意见,最终女方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开始参与法庭调解离婚,最终双方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A,男,1978年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B,女,1983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台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 4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6年领证结婚,2007年生一女C。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C十八周岁止。原告A享有对女儿C的探望权,开学期间每月每隔一周的周五到学校接女儿,周一负责送女儿上学。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A可接女儿共同生活一半时间。自2 01 5年起每年春节女儿C轮流跟原被告生活(2015年春节先与B生活)。

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及该房屋内财产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205000元(该房内现有承租户,租赁费双方已经结算在内)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同时原告A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解除抵押权),过户费用由被告B负担。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内的财产归原告A所有。

五、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再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用7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当你放下期待,你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当你不再预期他人应该怎样,你便开始学会感恩,而当你懂得感恩,所有问题就不再是问题。生活中,所有问题都因「期待」而纠结,因「感恩」而解放。当你不再期待,你会发现,你不会失去什么。当你学会了真正的去爱时,你会失去的东西那就只有痛苦而已。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可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起诉阶段需注意的问题有:

一、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须明确,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诉讼时效问题。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原告不可以再起诉离婚。除此以外,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起诉离婚。

三、法院管辖问题。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提交的材料问题。诉讼离婚,原告需提供起诉状、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财产清单、证据等材料。

审理阶段需注意的问题有:

一、亲自到庭应诉。离婚案件,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须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会按撤诉处理;被告若不出庭,会缺席审理。

二、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三、调解程序。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判决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一、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二、一审判决离婚后15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结婚。需等15日后,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后,才可以再结婚。

起诉离婚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7、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离婚诉讼来说,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诉求即离婚,事实、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确已破裂的;受诉法院即有管辖权的法院(下面详述)。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要简要概括,语言文明。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证明。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居民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户口证明(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调解会出现的三种结果: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达不成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是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的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离婚彩礼不能要回的情况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条件

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二、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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