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钱被骗了属于什么案件是刑事案件吗?

犯罪从立案到判决中间都有哪些流程

深度揭密:网络诈骗,被骗的钱还可以追回吗

本文为原创文章首发于知乎作者id

网络诈骗,被骗的钱还可以追回吗?

这是从事网警工作以来,受害人问的最多的问题。

今天做一个统一的回复:

1.只有警方才有权限抓捕和追脏挽回损失!案件受理情况联系当地警方和办案民警即可。

2.防止二次上当受骗!不要轻信那些在网上自称黑客或是法律维权律师的(破案后需要涉及起诉或赃款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无法补偿的情况下,找律师也要找当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

3.警惕冒充警察私自加你或者打电话告知你涉及案件的不要信遇到这种的第一时间报警。

(任何真警察不会利用第三方聊天软件或者做所谓的远程笔录收取费用让资金打入所谓的安全账户调查账户的均为诈骗)

上当受骗以后我们第一时间需要怎么做?

1.遇到诈骗涉及财务损失的。超过3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调查了。首先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网警在接到报案后,会积极开展侦查工作。

网络诈骗的侦破难度不同于其他案件。网络诈骗因为不见面,网络路径相对隐蔽,取款方式非常复杂,距离非常遥远,牵涉较广而难以破案。

1、当地报案。网络诈骗属于警方零容忍需要打击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需要受害人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商品网页等,),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最好是市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2、披露经过。举报诈骗账户!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您的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您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

3、寻找同案受害者案件累计可以并案调查引起重视有利于警方破案追脏。

我遇到太多报案受害者遭遇网络骗局无法走出阴影的困难和内心煎熬的苦楚!

我收到最多的就是受害者对于案件情况和处理进展的咨询。大则几十万上百万,小则几千上万元的损失,对于一个家庭都意味着艰难和不容易。

这每一分每一毫都是血汗钱!

受害者面临的不仅是财产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煎熬。我最近巡查看网上的一些评论,质疑警方不作为追回无希望。

其实作为一线网警每天面对成千上万的案件,和受害者的遭遇。我们无时无刻内心不是焦虑和气愤的。

每天加班预警诈骗电话,宣传诈骗案例。调查案件线索,收集诈骗分子的证据。

从立案到侦查抓捕这期间的艰辛和遇到的困难,可能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

希望更多人能够给予警方理解而不是盲目的觉得被骗追回是无结果没希望,甚至不去报警!不相信警察。

试问如果你自己都失去信心这个世界上还可以相信谁。这个世界邪恶永远战胜不了正义。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随着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我们对于网络诈骗的案件是零容忍!坚决打击的!对于团伙诈骗的境外分子,大家可以搜下相关新闻

警方打击的力度和强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克服境外办案的各种不利因素,连轴转已经成为常态。

早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安部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即日起在全国开展“断卡”行动至今

目前全国打击抓捕的各类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说这些,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不要因为自己的善良被蒙蔽遭受了损失,而失去对生活和工作的信心。

警方将是你强有力的后盾,诈骗分子的嚣张不了多久。

常言道:且将冷眼看螃蟹,看尔横行到几时

相信警方提高有利证据和线索,而犯罪分子的落网也只是时间问题。

所以我希望受害者能抛开情绪。更好的生活,因为现在所有的难过和煎熬都会过去

过好自己的每一天,积极的对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工作人生的得失之后,收获更美满的家庭和生活,我相信你一定可以克服心里上的阴影和眼前的困境难关的!加油!你不是一个人!

派出所案件不受理,当事人怎么办

首先你需要清楚,我们常见的派出所其实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无独立的行政资质。以杭州市古荡派出所为例,它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派出机构,其一般并不对外承担责任。上个月轰动全国的昆山砍人案,发布警情的一直都是昆山市公安局,而非某某派出所,正是这个原因。理解这一点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确的流程应该是:

第一步,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如果报案人有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报案人签名并按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步,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三步,针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初查。

第四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报案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面对不立案通知,你主要有两条路可以走。

第一条路,向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就是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也意味着,对于不立案,检察院是可以立案监督的。

第二条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同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由“法纳刑辩”公号提供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

——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

——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

——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10. [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11. [第55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

——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12. [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

——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14. [第75号]王正言掷用公款案

——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15. [第79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6. [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

——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

17. [第113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

——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18. [第129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19. [第136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

——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 [第158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

——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21. [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22.[第194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

——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3. [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

24. [第196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

——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5. [第209号]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

——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28. [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29. [第237号]李永宾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31. [第270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

——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

一一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

37. [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

38. [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

——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9. [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40. [第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

——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44. [第356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

——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45. [第357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

——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6. [第383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

——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47. [第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48. [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

——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52. [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

——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53. [第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

——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54. [第454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

——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

——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56. [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

——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57. [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

——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

59. [第563号]张群生滥用职权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60. [第574号]杨培珍挪用公款案

——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62. [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

63. [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

——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

——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

——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67. [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

——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68. [第642号]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

——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69. [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72. [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

——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74. [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

——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劝的认定

75. [第710号]石敬伟偷税、贪污案

——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

77. [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

——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79. [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80. [第756号]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寨

——因获取让壳信息而指使他人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83. [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住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86. [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91. [第937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

——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94. [第1014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

——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

——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99. [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

——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100.  [第1055号]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

104.[第1139号]周爱武、周晓贪污案

——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

105.[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106.[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

——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

107.[第1142号]王雪龙挪用公款、贪污案

——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公司及公务性支出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108.[第1143号]罗菲受贿案

——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

109.[第1144号]孙昆明受贿案

——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

110.[第1145号]朱渭平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111.[第1146号]李明辉受贿案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二审在减轻犯受贿罪被告人主刑的同时,能否加重财产刑

112.[第1147号]吴六徕受贿案

——以欺骗方式让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

113.[第1148号]丁利康受贿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之定性

——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索取、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较大的,能否视为承诺谋取利益

115.[第1150号]耿三有受贿案

——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116.[第1151号]沈海平受贿案

——如何把握辩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存在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如何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审查判断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如何把握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

119.  [第1207号]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行政管理职权转委托情形受托方的滥用职权及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黄明刚沈维琼

121.  [第1234号]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童某等被控私分国有资产案

——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私分本公司、企业资产行为的认定

122.  [第1235号]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操作规范和裁判要点解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钱被熟人骗了属于诈骗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