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刑案附带民事赔偿由谁承担责任怎么划分 是平分吗?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综合测试卷及解析(15)

  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1.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 不少于400字。

  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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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

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

2.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依据《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因此,B选项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C选项中认为由检察院决定,此说法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D选项错误

3.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

4.下列哪个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所以,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并不是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答案为C

5.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小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用传票将小胡传唤至法庭

D.按小胡自行撤诉处理

6.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在侦查阶段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C.对于被害人无法提供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效力

解题思路:根据《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可见,应选AC

7.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时,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A.二审案件只需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未生效

解题思路:根据《刑诉解释》第249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三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据此,A排除,C当选第250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B亦当熏D与之冲突,不选

8.甲因遭受****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题中甲的住院费、陪护费、误工费和医疗费用,都属于物质损失,其中误工费应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四个选项

9.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中灸有赔偿责任的人员范围《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10.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答案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不是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答案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也不属于,因为这不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本题答案为BD两项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对此,请回答第(1)、(2)题。

11.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2.如果在二审期间,李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哪项处理是正确的?( )

A.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C.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迳行判决

D.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1.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故A项正确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两项正确第2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1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13.如果李某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何时提起?( )

A.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

B.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

C.可以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D.应当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第一审判决生效之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14.如果李某在医院治疗2个月后,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姐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李某的叔叔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因李某作为被害人已死亡,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5.如果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李某3万元,但张某没有足够的钱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由张某的叔叔赔偿

B.应当由张某的父母赔偿

C.必须以张某本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D.李某可以自愿同意张某出狱后赚钱再赔偿

16.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理期间,见到被告张某在赔偿数额上斤斤计较,强词夺理,非常气愤,不打招呼就离开了法庭。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宣布暂时休庭,延期审理

B.对刑事部分继续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中止审理

C.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诉处理

D.用传票将李某再传唤回法庭

17.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法院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B.因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公诉人在控诉犯罪的同时,应当一并对张某的赔偿责任进行举证

C.人民法院除了要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D.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

13.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可见,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ABC三项正确

14.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某的叔叔不属于其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只能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5.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赔偿责任人应当是刑事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人是赔偿责任人本案中,张某是成年人,其父母没有赔偿义务,故B项错误另外,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A项正确,C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所以,李某可以自愿同意张某出狱后再赔偿

16.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刑诉解释》第9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5.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的一些问题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而不是应当调解,故A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故D项错误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8.王某,男,36岁。吴某,男,24岁。因涉嫌抢夺罪于2003年4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张某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吴某赔偿自己的财物损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法庭审理终结前,王某因在狱中与他人殴斗致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于4月28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5月10日收缴其罚金。法院经调查发现,已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无其他近亲属,只有一姐王甲有经济能力,遂于2003年5月8日,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责任原告人李某财物损失人民币1200元。李某不服,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又于5月20日撤回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撤回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王某在抢夺过程中对自己还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成,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处王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为什么?

(3)王甲是否可以代王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4)法院于5月10日收缴罚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对李某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不准许其撤回上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二审人民法院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1)根据《刑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李某在被告人陈述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99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本案中,法院为调查被告人王某的赔偿能力,防止刑事案件审判拖延诉讼,可以先行作出刑事判决。

(3)《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①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其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时,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王甲是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4)法院于5月10日收缴罚金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法院在4月28日作出判决,于5月10日执行,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0天,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5)二审人民法院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法院5月8日作出判决,5月20日撤回上诉,已过10天的上诉期。对已过上诉期后的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6)二审人民法院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告知李某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在我国,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若对该项诉讼请求直接作出判决,该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只经过一个审判程序,当事人不能对此上诉,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也可在刑事程序终结后另行单独提起;但是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因犯罪行为造成其他必然损失,如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各地法院审判标准不一,但多持否定态度;另外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等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虽然现行法律构建起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且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不可否认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许多诉讼价值实现方面的便利性和法律上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解决许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理顺刑、民法律关系,做到刑、民统一,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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