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关了看守所19天后组织偷渡可以取保候审吗之后还要关吗?

10月13日,有媒体报道“19岁四川男孩成都看守所死亡”。报道称,2020年7月4日,都江堰市19岁的男孩易某某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易某某有精神残疾,却被拒绝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易某某在看守所内死亡,看守所告知家属易某某死于疾病,家人不理解,孩子本来身体健康,他在看守所的4个月内经历了什么,变得如此瘦骨嶙峋。

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10月14日,成都警方通过官方账号@平安成都发布通报,针对舆情详细说明了该青年易某某死亡的相关情况、依法处置情况,并对网传不实信息予以回应。

19岁男青年,看守所死亡,该事的“反常”引发热议。通过检索主流搜索引擎的搜索指数及主流资讯平台的传播指数可见,10月14日8时起,新闻晨报、四川日报、极目新闻、观察者网等多家媒体报道该事件消息,事件于10月14日11时达到全网传播热度的高峰。话题“成都公安通报19岁男子看守所死亡”登上微博热搜榜第2名,而话题“看守所死亡男孩家属曾一度拒看监控”也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第16名。

本文图片均来自第三方平台“知微事见”

根据网络媒体、微信平台数据的标题和微博平台数据的正文内容分析,“看守所”、“死亡”、“家属”是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19岁”、“监控”、“情况”等关键词也是信息传播中出现的高频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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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报道方面,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31家主要媒体参与了事件报道,报道内容侧重于警方对舆情的通报回应。

央级媒体方面,央视网于10月14日7时01分就在官网发布《成都公安通报“19岁四川男孩看守所死亡”情况》,证实网传的“没让她看到11月4日事发前4天的监控录像”不属实,也不存在同监室人员对其欺压、霸凌等行为,并且死者家属从未提出过取保候审申请。澎湃新闻、新闻晨报、观察者网、光明网、中国青年网、四川在线等媒体纷纷同步报道转载,对舆情迅速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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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疑问逐条回应才是平息舆情的良方

成都警方的通报显示,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由都江堰市看守所羁押;7月29日,因疫情原因,转入成都市看守所羁押。11月4日凌晨,易某某身体不适,看守所接报后,驻所医生及成都郫都正诚医院医生及时到场开展医疗救治,上午10时20分,转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0时4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微信公号“成都公安”通报截图

该通报显示,成都市公安局依照《死亡处理规定》,调查认定看守所执法合法合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经检察监督后认定,未发现监管民警有体罚虐待行为。建议进行全面尸体解剖。易某某的家属拒绝查看监控录像,拒绝尸检,不认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结论认定,并在无法律或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提出巨额赔偿。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下,看守所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多达40余次的沟通协调,释法说理,且建议家属通过司法程序明确死因、责任,有序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死者家属一直拒不配合。经调查,网文所称“看守所以疫情为由,至今没让她看到11月4日事发前4天的监控录像”不属实;不存在同监室人员对其欺压、霸凌等行为;死者家属从未提出过取保候审申请。

警方通报还称,7月21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易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从警方的通报可看出,警方针对“死亡情况”、“易某某精神状况”、“处置情况”、“看守所监控情况”、“遗体肋骨像鸡骨架一样”、“取保候审”情况这六个媒体报道疑点均进行了详尽、正面的回应,并拿出了依据。但同时需要关注的是,针对家属提出的“盗窃详情疑问”,成都警方在当日的通报中仍未主动提及。

从回应速度及效果看,舆情出现的第二天,成都警方即利用包括其官微、微信公号在内的多种传播渠道及时向社会通报了内容详实的调查结果,并通过央级媒体与各地方媒体二次分发,压缩了公众猜测和谣言滋生的空间。在广大网民的关注下,成都警方尤其针对三则疑点,逐条列出调查结果,及时澄清网传谣言,未造成舆情进一步发酵。从传播曲线上看,该事件在10月14日后的网络传播逐渐平息。

也有网友指出,该事件中警方和家属各执一词,且家属多次提出巨额赔偿,有失常理。这也是广大热心网民希望官方通报更加详细的重要的原因。

1、(多选)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2、(多选)关于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3、(多选)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哪些情况 A.当地经济水平落后

B.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

C.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

我在检察院办理的,19天以后检察院打电话通知我去做笔录,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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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是什么案情,不过一般刑事案件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就证明社会危害性较小,方便的话可以进一步咨询律师,律师获得更多信息后进一步给您较为准确的意见。

做检查笔录,用于起诉与查明事实,取保候审期间通知到检察院,是检察院要履行核实情况、告知义务,这是法定程序。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已经没事,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原貌(如果其说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记录,确实不易明白的可备注说明一下),如果其说的方言无法用文字记录,要选取与其说法最相近的语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话记录。
2、记录速度要快,如果对象语速较快,可让其稍慢点儿,或只记重要内容,但不可删减太多。要有中心,重点是要围绕证据的有效部分记录,比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主观恶性大小、悔罪态度好坏、平时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等,都要完整地在记录中体现。
3、记录完毕后请当事人仔细看一遍,如不识字可对其宣读,无误后让其签字,并注明“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或“以上记录已向宣读,无误”等字样后,让其签字并按手印,每页的下方都要签字按手印。
4、按手印的时候要注意,涉及重要案情或重要信息的地方要按手印,涉及数字,尤其是钱数的地方要按手印,然后让其是记录错误的地方按手印确认,在每一页底部按手印,在页码的总页数上按手印,最后是反所有记录码好让其在骑缝上按手印。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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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配合检察院的,可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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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积极配合检察院那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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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做检查笔录,用于与查明事实,取保候审期间通知到检察院,是检察院要履行核实情况、告知义务,这是法定程序。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已经没事,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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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检查笔录,用于与查明事实,取保候审期间通知到检察院,是检察院要履行核实情况、告知义务,这是法定程序。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已经没事,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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