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二次开庭是坏事吗案件开庭已二次多少时间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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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作出违反乱纪行为的人员来说,在法院还没有审判的时候,即便有找到证据可以证明对方犯罪事实的,也只会以犯罪嫌疑人论处,只有在法院开庭进行审判后,才可以明确这些人员所犯的是哪种罪行。这其中还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内容,如果有想要了解的,下面就可以跟随大律师网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1、查明当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三、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一般两个月以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案件开庭需要家属到场吗?

  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人的家属可以在场也可以不在场。

  但是,如果被告人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在法院开庭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开庭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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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官监督纠正蚌埠中院错判谢国健刑事案件重新开庭审理

一、撤销五河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2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3刑终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一)、原审认定谢国健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做出无罪认定。
1、原审查明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几点:首先,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谢国健与被害人谢国亮因为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其次是在冲突前,谢国亮本人从躺椅上摔倒;第三,谢国亮腰椎横突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第四,谢国亮舌骨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原审认定谢国亮腰椎横突骨折系谢国健打击造成。理由是证人王家义、陈明宗、范朋朋证言未提到发生冲突前谢国亮有伤,而且被害人指控伤情是谢国健殴打造成,且证人证明二人发生打架,晚上谢国亮就住院了,谢国健姐姐等人也去医院看望谢国亮。
3、原审认定事实理由强求,浮于表面。证人未提到二人冲突前谢国亮有伤,并不一定谢国亮就是无伤。因为腰椎横突骨折属于内伤,专业医生尚且对骨折与否还需通过专业设备检查,更何况普通民众,不能证人说没有伤,那就推定谢国亮未受伤。“不喜欢就是讨厌”,没看见有伤就是无伤,法律逻辑何在?
谢国健姐姐等人去医院看望谢国亮不是推定伤情是谢国健造成的充分条件。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是事实,谢国健姐姐去看望谢国亮是在未查清谢国亮受伤原因的情况下,本着缓和关系的朴素想法才去看望,行为本身不具有证明因果关系的效力。
4、案件合理怀疑未排除。被害人谢国亮体重160斤(谢国亮住院病历)、腰椎横突骨生理特点是扁而细长易于骨折(百度词条且一审公诉人对该证据无异议)、谢国亮腰椎横突骨已经发生退行性病变状态(谢国亮住院病历)、当日谢国亮大量饮酒肌肉松弛(王家义证言)加之从躺椅上摔倒,多种因素的叠加,足以导致谢国亮腰椎横突骨折的结果。逻辑依据就是原审认为二人发生冲突且被害人有伤就是谢国健造成的,那么同理被害人从躺椅上摔倒且被害人有伤就是其自己造成的。该疑点并非谢国健一人强词夺理,本案在审查起诉时曾退查一次,检察院明确要求查清谢国亮损伤是摔伤还是打伤?显然公诉机关对谢国亮受伤的成因也持“怀疑”态度,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公诉标准检察院完全无需退查。但是退查后补充材料也未对谢国亮损伤是摔伤还是打伤给出明确答复,原审法院就匆匆结合证人所看到的表象,推定谢国亮是被打伤,完全是为了判决而判决,毫无说理。
谢国亮舌骨骨折并非谢国健打击造成。疑点是谢国亮第一次入院两次耳鼻喉科医生会诊均未发现舌骨骨折情况,且舌骨骨折后会产生严重的吞咽困难,谢国亮第一次入院至出院均未说有吞咽困难的情况,而且他第一次入院主诉是头面部和腰部受伤活动受限半天,当时也未提及舌骨或颈部疼痛。谢国亮第二次入院,离案发时已经过去1个多月,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已经丧失了时间上的紧密性。
5、谢国健对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而非无端猜测或狡辩,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基于常人认知进行推理,是合乎逻辑的。补充材料中载明谢国亮从躺椅上摔倒至与谢国健发生冲突前一直打牌,无异常,以此推定谢国亮腰椎骨折不是摔倒所致,按此逻辑推理,根据袁翠侠和张艳的证言,谢国亮和谢国健冲突后,谢国亮扯掉上衣光膀在马小路上来回辱骂谢国健已逝母亲,而且谢国亮还能步行回家,谢国亮也无异常,也能推定谢国亮腰椎骨折不是谢国健打击造成的。补充材料中载明谢国亮与谢国健打架时摔倒在地上,按此逻辑推理,谢国亮也从躺椅上摔倒在地上,结合谢国亮醉酒、体重、腰椎横突的病变以及横突易骨折的特性,也能得出其摔倒受伤的结论。
6、谢国亮舌骨骨折并非谢国健打击造成。在谢国亮第一次住院且耳鼻喉专家两次会诊均未发现舌骨异常,其本人主诉也未提及舌骨异常。第二次入院主诉吞咽困难一月余,按其说法就是第一次入院其已经发现舌骨异样影响了吞咽,为什么第一次入院他不提出呢?如果谢国亮为节省医疗费而讳疾忌医可以理解,可本案前提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医疗费用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其没有隐瞒病情的必要,谢国亮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所以其第一次入院之所以未提及吞咽困难的根本原因就是当时其舌骨并未骨折。
7、本案中上述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关于谢国亮的损伤成因,谢国健曾申请鉴定,但是鉴于鉴定条件的限制,无法做成因鉴定。被告人作为一位普通公民,其调查取证既无权利又无条件,由其自证谢国亮腰椎骨折是从躺椅上摔倒已无可能。
谢国健曾申请对谢国亮的损伤是否为陈旧伤进行鉴定。因为骨折后2到3 周内骨折断端初步连接在一起,称为纤维连接。结合谢国亮第二次入院舌骨诊断的医疗影像,可以鉴定出是否有纤维连接的情况,如果有纤维连接就是形成于诊断前的2到3 周,可能是二人发生冲突时造成,如果没有那就是形成于第二次入院时,属于新伤,与谢国健无关。然而当时未对谢国亮舌骨骨折进行陈旧伤鉴定,也就认定舌骨伤形成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二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排除上述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草率裁判谢国健犯故意伤害罪,侵害了谢国健的权利。
(二)、原审认定谢国健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1、被害人过错在前。谢国亮醉酒后多次言语挑衅谢国健,甚至辱骂谢国健已经去世的母亲,中国人有死者为大的传统,更何况按照辈分谢国亮还是谢国健母亲的子侄辈(见谢国健供述、王家义、范朋朋证言)。
2、被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且谢国健采取规避措施。在王家义家屋内谢国亮先辱骂谢国健,谢国健与其理论,谢国亮就上去用力掐住谢国健的颈部,王家义上前拉开后,谢国健先走出房间,谢国亮再次追打谢国健,这时谢国健为摆脱谢国亮才对其打了一拳(王家义证言)。
3、谢国健主观上是为阻止谢国亮的不法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谢国健摆脱谢国亮的不法侵害后未再击打谢国亮。
4、谢国健的行为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谢国健只是打击了谢国亮一拳,而且未持械,暴力程度与谢国亮行为相当。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结合证人证言,谢国健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6、原审裁判是根据“谁受伤,谁有理”的原则裁判,无视法律规定,达不到惩恶扬善的社会效果。
(三)、原审认定谢国健犯交通肇事罪,酒精检测程序违法,酒精检测结果不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原审认定谢国健酒驾的理由是案发前一天晚上谢国健喝了啤酒,与酒精检测结论相印证,所以构成酒驾。
2、原审认定无视生物个体差异,无视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
3、谢国健庭审强调酒精检测抽取血液时只有一名没穿警服的辅警在场,医生使用酒精棉球为谢国健消毒,抽完血之后也未封装并由谢国健在封装袋上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及审判实践,办理酒驾类刑事案件,酒精浓度检测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存档,谢国健认为血液已经被污染,检测结论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卷材料中仅有检验鉴定委托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谢国健发生事故后被抽取血样检测的程序性证据材料,鉴定程序显然违法。
(四)、谢国健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原审法院简单罗列谢国健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忽视摄像头强光短暂致盲的因素,毫无说理即认定谢国健承担主要责任令人难以信服。谢国健认为排除酒驾,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在机动车道内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违规载人、未带头盔、摄像头强光(行车记录仪截图)等因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因此谢国健责任比例不应超过同等责任,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原审程序违法,未能保证谢国健的诉讼权利。
谢国健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都不认罪,且案件事实存在重大疑点,二审法院只是采取简单的书面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剥夺了谢国健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而得出错误的裁判。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岳瑞文找我谈话时:岳第一句撤诉吧。岳第二句你认为谢国亮醉酒后躺椅上摔倒后摔伤的可能性有多大?岳第三句我只认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我不管血液酒精检测过程中程序合不合法。岳第四句谢国健你撤诉吧,如果不撤诉我就判你败诉,果不其然没过多久,也没开庭审理直接下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个人认为要么岳瑞文是业务水平有限,要么就是原告和他有关系,不然不可能这么跟我说话,更不可能违背法律条文来判决!恳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官能够监督调查此事,还我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

您好,如您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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