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注册公司小规模】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开具最实用指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增值税改革,以及增值税改革时间节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共赢

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共赢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政策,需重点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为标志的。而现行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

四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都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即不再按照增值税税收增量计算退税,直接计算抵扣,所留存的尚未退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从当前“待抵扣”状态变成“可抵扣”状态。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于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四)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环环相扣,上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环节补征上来,因此,从税收效率角度看,增值税本身非常排斥减免税。但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造成重复征税现象,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以照顾特定行业纳税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因此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加以清理,规范完善税制,堵塞管理漏洞。

与增值税转型最为相关的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五)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六)考虑到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东北、中部等地区试点办法的异同

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实施试点。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外,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应抵扣的增值税采取了退税的方式,当期应退的税额不得超过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下简称增量抵扣办法),年终如果财政收入状况允许,再采取全国统一的常规办法(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再结转下期抵扣)计算退税,不再按增量抵扣办法控制。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2009年实施的转型改革与试点办法所不同的,一是新购进机器设备,不考虑本年内企业是否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是否存在增值税增量,均可实行抵扣;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三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合法的抵扣凭证,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四、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的修订内容

(一)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改。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二是为堵塞由于增值税转型可能形成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一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二是考虑到原条例规定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给予免税的政策已不再执行,因此取消了上述政策。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为保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消费税方面,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营业税方面,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税收政策制度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很多增值税政策规定需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

(一)增值税条例修订后,实施细则需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进行相应修订。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上半年起,在研究修订增值税条例的同时,就同步开展了研究修订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经过充分讨论,吸纳了征管实践中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二)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废旧物资发票将不再作为抵扣凭证,失去抵扣税款的功能。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生产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增值税。这种做法,虽然起到了扶持废旧物资回收、促进循环利用的作用,但违反了“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不扣税”的增值税基本原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执行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隐瞒销售废旧物资时应纳的增值税。二是诱发利废企业虚增进项税额抵扣行为,导致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享受免税,利废企业用虚开的发票多抵扣税款,从而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不仅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对现行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以扭转当前税收管理的不利局面。经多方征求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在修订增值税条例时,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的抵扣功能,对回收单位恢复照章征税,利废企业凭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性文件,近期即将下发执行。

(三)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并单独发布了多项增值税管理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等。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将需要废止、进行调整和继续有效的文件分出类别,并研究拟定了下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增值税政策和日常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有关政策梳理的结果将按照工作安排逐步向社会公布。

(四)对于小型经营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政策。免除更多小型经营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既减轻其经营负担,又便于税务机关抓好对大型企业的征管。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研究适当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更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五)在征收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需要,开展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调整工作,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现行申报资料中部分数据指标名称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数据指标填表说明、重新调整“一窗式”比对指标等。同时,为了能够及时统计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调整综合征管软件,增加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的功能。 

◎试点开征阶段(1979年—1993年):增值税税种开始设立,并逐渐在全国试点。1979年7月起,我国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4 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将机器机械、钢材钢坯、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其零配件等12类商品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逐步确立阶段(1994年—2003年):增值税地位逐步确立,征税范围逐渐扩大。1994 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我国对增值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将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由部分工业行业扩大到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简化计税办法,对不符合增值税计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固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转型改革阶段(2004年—2011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2004 年7 月,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8 年11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不含小汽车)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2016年):由部分行业营改增到全面营改增试点。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存在,2012年,我国开始在交通运输等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 年5 月1 日“营改增”全面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深化改革阶段(2017年—现在): 增值税开始以并档减税降负改革。2017 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四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依据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2014 年起7 月1 日起,将6%、4%和3%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二次调整:依据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为三档,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调整:财税[2018]32号 规定,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下调1 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

★第四次调整: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Q3:增值税又变了!13%,9%,6%三档即将变两档?电子专票试点再扩大

有一项新的增值税政策!会计师不要着急学习!

免征增值税!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立即执行!

1.对于因新的冠状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口的商品,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未重新运输到该国的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在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则应退还出口关税。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对符合第1条要求的退货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由企业申请退还。进口收货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率会很快降低吗?

《建议》指出:提高直接税比例,深化增值税改革。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宏在接受采访时说,根据增值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目前大多数保留两种税率的国家正在推动“十四五”期间的税收立法。其中,三个税率是否可以简化为两个是一个核心问题。

增值税率会降低吗?它将与三个齿轮和两个齿轮结合吗?尚无明确答案,因此每个人仍然可以遵循当前的增值税税率。

2020年最新,最完整的增值税税率表!

结合今年的增值税变化,我们编制了2020年最新,最完整的增值税税率表,包括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和预征收率。快速收集它们!

电子客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今年,增值税政策陆续出现,发票也发生了新变化!自2020年11月1日起,继河北宁波,浙江杭州之后,试点纳税人在杭州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接收范围将扩大到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管辖的纳税人。

提醒您,纳税人需要注意接收电子特惠票:

1.电子发票可能没有发票盖章

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电子特价机票使用电子签名代替印章,也就是说,电子特价机票可能没有特殊发票印章。

3.检查电子发票的真实性

如果以电子特价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和备案的依据,则根据财会[2020] 6号文件和各地试点文件的规定,必须保存用于打印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同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并以其他形式(如屏幕截图)保存。

5.如何处理错误的电子发票

由于电子发票的特性(难以收回,因此不能失效),在发生销售退货,发票不正确,应税服务暂停,销售折扣等情况下,只能发行红色字母的电子专用发票。

6.电子发票的风险提示

电子特殊票是一种特殊增值税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目的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纸质特殊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特价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或重复付款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假开征,骗取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

黄金税的第四阶段即将到来!

发票业务需要严格检查!

电子发票实施后,税务局将获得更加准确,详细的发票数据,因此对发票的监管将更加严格。此外,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政府打算在2020年12月购买黄金税第四阶段的公告:

黄金税的第四阶段将不仅包括税收,还将包括“非税”业务,以实现对业务的更全面监控。同时,建立了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及其他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验证的渠道,以实现企业相关人员的手机号码,企业税号,企业注册信息验证。

这意味着税务局将控制更多的公司数据,并且监控也将是全面的和三维的。例如,企业增值税收入长期以来一直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税率异常。如果公司平均税率的波动幅度超过20%,税务机关将进行重要调查!特别是以下两种行为:

在没有成本的情况下,我想到了购买发票。购买发票是虚假发票,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即使您离开帐户并签署合同,也无法保证货物流的一致性。一一检查。

对开本和环的开票基于相互开票,没有实际业务。尽管它们都是闭环扣除,但最终并不会少付税款,而是将税款递延,并且行政法仍将被视为虚假发票。一旦检查,不仅要转出输入内容,而且还必须对开具的发票以及巨额罚款征税!

并不代表本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Q4:深化增值税改革 三项重大改革措施包括哪些方面

1、增值税税率下调,让企业直接享受改革红利

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业、建筑、基础通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可以直接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为企业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等费用均为实体经济重要经营成本,将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会显著降低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赋予纳税人自主选择权

此次新政还统一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中,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是国家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企业释放现金流、降低税负、扩大规模等方面具有直接激励作用。

政策允许部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使纳税人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全国两会结束不久,减税新政就推出来了,速度之快超出想象,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提高到500万元,力度之大更超过想象,说明国家坚定推进减税降负的决心。

3、上下联动加强辅导确保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为将上述减税‘大红包’不折不扣地送到纳税人手中,税务总局将增值税改革任务细化为10个方面41项措施,并逐一抓好落实。”

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征管配套文件,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率调整相关配套规定进行明确,以帮助纳税人更好享受改革红利。

税务总局积极升级改造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做好纳税人信息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数十个模块的修改、升级和联调联试工作。同时,加强改革效应分析,搭建全国统一的改革效应分析平台,面向改革涉及的全体纳税人采取逐户逐月分析的方法,确保多维度客观反映改革成果。

聚焦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全面精准做实宣传辅导,精简办理手续,从快解决问题,过硬成效检验,全力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

红利账单100%有推送,有效做到政策明、流程清、手续简、成果显,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坚持:

1、坚持“实简快硬”,全力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宣传辅导要“实”,辅导对象实打实再扩围、辅导内容实打实再深化、辅导方式实打实再扩展、辅导质效实打实可验证;

手续办理要“简”,政策内容简明解读、优惠办理简便操作、政策红利简洁推送、办税流程简化环节;问题解决要“快”,问题快速收集、投诉快速处理、需求快速响应、结果快速反馈;成效检验要“硬”,服务标准要硬、工作作风要硬、风险防控要硬、改进完善要硬。

2、坚持把握关键,扎实做好针对性纳税服务工作。把握关键时期,在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公布后立即开展宣传辅导;把握关键环节,针对每个申报期前、中、后三个关键环节不同特点,开展针对性纳税服务;

把握关键目标,确保增值税纳税人4月1日顺利开票,5月1日顺利申报;围绕纳税人获得感推送红利账单,展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把握关键征期,4月份征期是多重减税降费政策叠加的关键征期,要提前预判并提出系列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关键征期平稳运行。

3、坚持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联动效应。税务总局统一组织部署,负责制定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

及时获取面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口径,建立税务总局直联办税服务厅等工作机制,开展纳税人需求、满意度调查,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统筹组织开展本省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设计本省宣传辅导产品,开展本省宣传咨询和培训辅导工作,建立健全直联等工作机制,确保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平稳运行,指导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

市县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创新方式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聚焦获得感实现红利账单100%有推送,全面开展一线干部培训,保障征期平稳有序,配合做好“3个100”直联工作,切实响应纳税人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方面的诉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 减税效果明显

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种,一方面能保障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便于征收管理;另一方面,能为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减少税收对纳税人造成的效率损失,并已成为流转税的核心和我国税制的主体税种。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原有生产型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弊端已日益显现,我国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其改革内容主要有:允许企业将新购设备中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除食盐以外的矿产品增值税率由13%恢复至17%;对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取消一些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政策一方面在促进国内投资需求的同时,更有利于减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购进新型节约资源、环保设备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矿产资源产品在最终消费环节的税负水平,形成了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的税收约束激励机制。不过笔者认为,我国增值税仍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一般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衔接营业税。长期以来,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承担能力问题一直都是我国资源税费改革、价格机制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障碍,而提高矿产资源产品税负水平确实会给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生活水平带来不利影响。为了推进我国资源税费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在促进资源产品有效节约利用的同时将其对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生活水平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应当降低一般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水平,由现在的17%降至10%,这也便于增值税进一步改革中与营业税接轨。

(2)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可再生资源产品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对于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可再生资源产品,其生产成本通常高于一般资源产品,但其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应当给予税收优惠,使其在与一般资源产品竞争时能够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应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可再生资源产品增值税优惠范围和力度,如对利用风力、太阳能产生的电力免征增值税等。

(3)扩大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收入中分享比重,由目前的25%提高至50%,以充实矿产资源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提升其提供公共品能力,促进资源生产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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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们都知道,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票,那么小规模可以开专票吗?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那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小规模纳税人可不可以自己开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自己是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根据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只查验)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报送2份)

3、税收完税凭证(报送)

发票代开的方式有几种?

如果是自助代开,那么可以在网上提交申请,然后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代开发票,输入开票方,购票方等等,然后等待上传;税局的工作人员会在后台给出回复,批复后,可以去税局的的自助办税点,将发票打印出来。如果是税局代开的话,那么就要携带办理本人的身份证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然后等待叫号申请代开,只需要把携带的资料给税局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了。这两种方式最大的区别是,自助代开需要有公户,自动划缴税款,如果是在办税大厅代开,那么只要有银行卡,刷卡缴税就可以了。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销售了一批电脑给B公司,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要求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住宿业,A公司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开专票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小编!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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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共有六大类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从2016年8月1日开始,“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从2016年11月4日开始,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即不再局限于试点的91个城市了,范围扩大到全国。“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同上(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

(六)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是属于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的行业范围(转登记的纳税人有点特殊,其转登记前为一般纳税人,已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仍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大于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大于9万元)。

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的哪些应税行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一种应税行为是不能由试点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即: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实务例题】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属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某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销售额30万元,同时处置其2016年5月购买的一处不动产,取得销售价款80万元,则当月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万元,而其销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80万元,应当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进行开具。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实务例题】按照上面例题的内容,纳税人取得的30万建筑服务收入(假定为不含税价格,下同),应当填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而取得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80万元,则应填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五、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自开专票的纳税人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是一致的。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二是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是纳税人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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