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血友病身体不好,四十五买社保划算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住院医疗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保险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并行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待遇核发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街)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待遇核发、业务咨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业务档案的管理。

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和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镇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扩面征缴、参保登记、信息录入,非即时结算医疗费用资料收集和报送、初审、业务咨询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及时核发医疗救助金;负责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人员名单。

扶贫部门负责提供除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卫健部门救助对象外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人员名单。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除民政部门救助对象外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名单。

卫计部门负责提供除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救助对象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和计生优惠对象名单。

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特殊人群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复核无误后,报送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落实参保补助资金。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参保续保、费用归集等事项,并按规定将学生在校参保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并及时缴交,不得挪作他用。

发改、财政、公安、银行、审计、食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一个保险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新生儿,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就读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已办理居住证人员(我国境内户籍人员,下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未办理户口迁入的配偶和未入户子女可在集中缴费参保期内随户缴费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

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新服刑人员、送戒病残吸毒人员(本地户籍)、退役士兵、新增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对象等特殊人群,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户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未入户的新生儿、父母双方为非本市户籍(在其新生儿出生前父母双方或单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未入户的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按规定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到缴费参保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出生6个月内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后参保的新生儿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条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待遇,只能在两者中任选一个险种报销。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具体标准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确定后,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期为每年的91日至1130日。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指定受理点办理缴费参保手续,需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的到镇级经办机构缴费参保。

非本市户籍、未在户籍所在地随家庭参保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实行属地管理,各学校应在每年9月学生入学缴费注册时,一并代收学生参加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学校代收费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学校所属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已办理居住证人员个人按我市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卫健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对本市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由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缴纳。市及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由各地财政缴纳。

镇(街)、村(居)集体经济许可的情况下,可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的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第十七条  每年市、县级财政负担的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参保名册的人数核拨。市、县级财政部门须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时划拨。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按照药品目录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可支付范围,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一刀、X一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以及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80%纳入可支付范围。

2.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50%纳入可支付范围。

3.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安装人工耳蜗,50%纳入可支付范围。

4.省、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70%纳入可支付范围。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90%纳入可支付范围。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70%纳入可支付范围。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80%纳入可支付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分娩)产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90%,二、三级75%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30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60%;其他50%

(三)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待遇。

(四)参保患者因病情治疗需要,在医联体内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从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就高的原则连续计算起付线,只收取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患者向上转诊时,只需再缴交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差额部分起付线,执行上转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向下转诊时,不需再缴交起付线,执行下转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或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因急诊、抢救、留院观察但未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下列疾病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A类:1.类风湿关节炎;2.高血压;3.癫痫;4.白内障(手术);5.结石病的碎石;6.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

B类:7.系统性红斑狼疮;8.肺结核;9.帕金森病;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糖尿病;12.脑血管疾病(脑栓塞、脑出血、脑梗塞和蛛网膜下腔出血);

C类:13.冠心病;14.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15.肝硬化(失代偿期);1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7.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18.再生障碍性贫血;19.血友病;20.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D类:21.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22.恶性肿瘤;

E类:23.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4.艾滋病;

严重精神障碍类:25.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A类:支付65%,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

B类:支付65%,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750元;

C类:支付65%,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500元;

D类:支付75%,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

E类:支付75%,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0000元;

严重精神障碍类:支付比例与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同,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相同。

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所有参保人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费用部分支付比例提高10%。所有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不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5%

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所有病种、先天性心脏病所有病种诊治不受“三大目录”范围限定,医疗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按医疗费用总额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民政医疗救助20%。治疗申请由患者监护人向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加具意见。必须选择省有关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治疗。在非省指定机构治疗或未办理治疗申请的,按普通住院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按门诊发票金额中疫苗金额的70%据实支付。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计算,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就诊,以及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就诊时只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参保发票原件)即可办理联网结算,按50%支付。每一参保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25元(含一般诊疗费报销:镇级定点医疗机构7元,村卫生站3.5元),每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元,年度支付限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县城(市区)所在地没有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就近指定12间镇级医疗机构作为县城(市区)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获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和一般诊疗费报销。特殊情况需要指定县级医院作为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批准。

 参保人选择个性化服务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并支付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后,自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与参保人签约当月起,将签约参保人登记收费情况通过基本医保结算系统以门诊收费项目的形式上传,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签约服务费,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我市公立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所有门诊诊查费,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比例支付,名专家诊查费按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跨年度住院为一次住院,只扣减一次起付线,按出院所属年度的医保待遇标准结算,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所属年度的医保待遇标准分别结算。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包括住院(含分娩)医疗费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支付金额。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在城乡居民医保基础上,利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大病保险,是对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十六条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视为自动参加同一年度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费。

第三十七条  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八条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测算筹资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并与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合作协议上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人群统一缴纳大病保险保费,视大病保险赔付情况按季度将大病保险保费划拨至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

第四十条  划拨保费以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人数为准,当年不作增减。

第四十一条  大病保险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普通参保人年内累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5万元(不含)以内,大病保险赔付60%

(二)5万元(含)-1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赔付65%

(三)10万元(含)以上,大病保险赔付70%

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每人20万元(不含特殊困难群体)。

第四十四条  特困供养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部分按80%赔付,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第四十五条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到4500元以上部分按70%赔付,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承保期内,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3%的结余时,超过3%部分资金必须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保期内,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部分,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给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和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派驻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其它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第四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下一年度应对保费标准作出调整:

(一)当年大病保险赔付医疗费支出低于85%

(二)当年商业保险机构纯利润或亏损超过3%

第四十八条  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广东省内设有经营服务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的保险企业,一家企业为一个竞标人。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规范工作流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保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险经验、信誉、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招投标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确定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后,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水平。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五十一条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在我市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点,派驻费用审核员和医疗核查员等专业人员,与同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联合办公。

依法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从保费中提取2%作为质量保证金,对考核不良、绩效不优、不严格履行协议义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扣减质量保证金处罚。若仍在协议合作期内,也可安排提前退出,另选其它公司合作。承保期结束履行完双方权利义务后,两个月内一次性返还结余部分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医保服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我市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十四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医保信息化管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平台联网,实现在线办理医保待遇、实时上传参保人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出院后10天内正确上传参保人病案首页信息等。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在市内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该医疗机构与我市医保系统开通了联网结算的,应为参保人办理联网结算,参保人只须支付自付部分即可出院,属医保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统一办理联网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住院登记或门诊特定病种结算时,只需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即可,如未办理户口迁入我市或未入户人员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需提供缴费参保发票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和结算时,只收取上述资料(不含身份证)的复印件。当参保人信息在医保系统显示不正常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与该参保人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确认。意外伤害住院办理即时结算还需提供《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自述承诺书》。

第五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10天内,把上月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核发资料分别送至医疗机构所属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当月内审核完毕,并将预付款支付给医疗机构。

第五十八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结算,或按床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其他存在责任分成意外事故,在非实时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等原因不能办理即时结算的,均可以办理零星结算。

参保人办理医疗费用零星结算时,须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申领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户口簿、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未办理户口迁入我市或未入户人员,须提供缴费参保发票原件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以及参保人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汇总清单的原件。儿童重大疾病报销还须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治疗审批表》。意外伤害报销还须提供《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自述承诺书》。首次办理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还须提供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六十一条  所有医疗费用零星结算,包括住院、住院分娩、门诊特定病种、儿童重大疾病等,必须于次年331日前回参保地镇级经办机构提交资料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镇级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提交的医疗费用零星结算资料后,必须及时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初审后的资料送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必须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医疗待遇支付到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六十三条  参保人应申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看病就医、即时结算的重要凭证,凡已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已激活的,医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医保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用于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包括当年筹集的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累计结余基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包括每年拨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周转金、每月拨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款;支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款、异地就医平台结算的医保待遇。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

第六十五条  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拨入的社保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款项。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

第六十六条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并按规定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六十七条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也不得将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违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和如数归还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的收支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云浮新区)下达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目标任务,部署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参保目标任务。当期存在基金缺口的,先由城乡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解决,当城乡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不足以解决时,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6,县级财政承担5/6,按各地参保人数比例计算。

第七十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领取的医保待遇外,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取消当年领取医保待遇权利、停止其参保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虚开医疗费发票,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缴费凭证、出院资料或串通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城乡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三大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八)未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擅自提供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服务的;

(九)其他违反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本实施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63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261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云府办函〔201367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问: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集中缴费期调整到今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请问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2023年度的医保缴费日期是什么时间?

答: 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日期不变,集中缴费期仍然为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你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度医保,也可以选择按月缴纳。

 问: 荣成市参保群众外出就医的政策有哪些?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从2022年开始,荣成市参保群众到山东省内其他地市看病就医,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也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省内其他地市医疗机构进行看病治疗,直接去看病住院即可。

参保人员在威海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需要自付10%的治疗费用,剩余的费用将按照威海市同级别医院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其中,属于省内跨市就医的,发生的治疗费用在当地定点医院直接联网结算报销;属于跨省就医的,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费用即可联网结算报销。

来源:荣成市医疗保障局、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首发于公众号「尹娜」,本文为「尹娜」的第 158 篇原创

去年10月,在北京地区推出“京惠保”时,娜姐带盐一把,提醒很多客户去购买了这项政府福利(如果你在北京上社保,别忘了“京惠保”这个政府福利)。

最近上海地区推出「沪惠保」,这篇文章是专门为娜姐在上海地区的几十位客户撰写的。

建议每位在上海地区上社保的朋友都买一份「沪惠保」,每年115元的保费,有政府做后台,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

特别是买不上商业医疗险的朋友,或是商业医疗险有除外责任的朋友,我建议连这篇文章都不用看,直接到「沪惠保」官微(拉到文末即有)尽快投保。

沪惠保都有哪些保障内容?本文详细解读。「沪惠保」主要优势:无需健康告知,对有体况的人群友好,且对上海医保形成有效补充。主要缺陷:不报销癌症门诊放化疗、肾透析、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一、「沪惠保」能报销哪些看病费用?

「沪惠保」虽然不如我们自行购买的商业医疗险保障责任全,但也可以对上海医保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报销内容全部是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


「沪惠保」的保障责任包括三项: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特定高额药品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案例:小明的妈妈从上海某国有企业退休后,生活本来过的挺平静,去年却不幸确诊为肺癌,在上海某三甲医院多次住院进行手术和化疗。

虽然手术比较成功,但化疗效果不明显,而且母亲出现了强烈的反应:呕吐、便秘、大面积口腔溃疡……母亲瘦了很多,眼窝深陷。医生建议进行基因检测,如果有合适的靶向药,不仅副作用小,而且可以有效延长病人生命,提升生活质量。

经过基因检测,母亲的肺癌类型可以使用特效靶向药——欧狄沃。但每年的费用要40万元,医保不能报销。这40万让小明非常痛苦:妈妈是普通工薪阶层,退休十来年了,每月只有四千多元退休金。

妈妈查出肺癌之后,前期手术住院已经花了80万元,所幸上海医保给报销了55万元(上海地区医保封顶报销限额),但剩余自付的25万元基本掏空了妈妈的积蓄(自付一10万元+自付二5万元+自费10万元)。

妈妈跟小明说:靶向药太贵了,医保不能报销,算了吧,还是继续化疗。小明遇到的问题,也是很多普通家庭面对的大风险:因病致贫,甚至不得不放弃一条鲜活的生命。

如果小明母亲在患癌之前先买了上海市政府推出的沪惠保,她自付的25万元住院费可以再报销5.6万元(自费的10万元扣掉2万免赔额后报销70%),而每年的靶向药40万元,可以报销70%,也就是28万元。

如果小明母亲在患癌之前没买沪惠保,且已经开始享受上海市职工门诊大病待遇,现在临时买上也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只是比例较低:之前25万元住院费可以报销4万元(自费的10万元扣掉2万免赔额后报销50%),而每年的靶向药40万元,可以报销30%,也就是12万元。

01 住院费用中的特定「自费」部分

住院费用报销要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1、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住院部住院费用;
2、经过上海医保结算;
3、扣除掉2万元年度免赔额之后的部分;

「沪惠保」报销哪些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体现在医疗发票上,是“自费”的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部分),而且是“自费”费用中的三个项目:特定药品费、手术材料费和检查检验费。

对于“非既往症人群”,住院费用(自费部分)每年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按70%比例报销剩余部分。对于“既往症人群”,住院费用(自费部分)每年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按50%比例报销剩余部分。

特定药品涵盖范围如何?特定药品其实几乎包括了全部住院期间可能需要的药品费用,除了起滋补作用的中草药、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以美容减肥为保健功能的药品外,其他都可以报销。

住院费用的报销限额是多少?每年最高报销100万元(对于在普通住院部治疗来说够用了),其中单品药品年度限额30万元,单次住院手术材料费年度限额20万元,PET-CT每年限1次。

是不是必须在上海看病,「沪惠保」才能报销?不是的,在外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也是可以的,只要先经过上海医保报销,「沪惠保」就可以报销。

02 21种昂贵药品费

报销哪些昂贵药品?有21种特定高额药品——主要是抗癌靶向药,在医院门诊或者药店购买,均可报销。在23家特约药店购买,还可以享受“直付”服务,无需自己垫钱后报销。


昂贵药品报销比例是多少?非既往症人群按照70%比例报销,既往症人群按30%比例报销。

昂贵药品报销限额是多少?每年最高报销100万元。

03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

什么是质子重离子医质子重离子是国际尖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这种治疗技术没有创伤,照射精准,毒副作用低,肿瘤局部控制率较高。

位于浦东新区的复旦大学附属质子重离子医院是国内第一家质子重离子医院,对鼻咽癌、颅内肿瘤、早期肺癌、肝癌、前列腺癌等5个重点病种开展临床治疗,到2020年12月,累计治疗出院患者3200例,患者5年生存率超过97%。

但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也比较高,一个疗程5-8周,就要30万元人民币左右。

「沪惠保」如何报销质子重离子医疗费?每年限额30万元,非既往症人群报销70%,既往症人群报销30%。


二、「沪惠保」不能报销哪些看病费用?

「沪惠保」可以理解为一份简易的商业医疗险,阉割掉了部分普通医疗险中的保障责任。有哪些看病费用是「沪惠保」不能报销的?

01 医保目录内的费用

「沪惠保」只能报销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不能报销目录内的费用。其实这也不算大毛病,因为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可以用社保报销,上海医保封顶线55万元,在三级医院住院,60岁以下人员报销60%,60岁以上人群报销70%。

正好用上海医保报销医保范围内费用,用「沪惠保」报销医保范围外费用,相互补充。而且现在很多大病的治疗费用,更多体现在自费部分,所以「沪惠保」专注解决老百姓最担心的问题,我觉得非常好——比北京的“京惠保”要好很多(京惠保只能报销医保范围内的费用)。

不算大毛病。「沪惠保」只报销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是不能报销的。一般来说门诊能看的病都不是大病,医疗费用也不会很高,自己完全负担的起。

03 门诊放化疗、肾透析、抗排异费用

这是「沪惠保」的缺陷。

大病出院之后,可能要在门诊进行持续的治疗,治疗时间长、费用也会积累的很高,比如:

1、尿毒症:门诊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免疫疗法、靶向治疗;
3、器官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

「沪惠保」能报销的20种昂贵药品中包含了16种癌症靶向药,但对于门诊肾透析、放化疗、抗排异治疗等费用都不能报销。

04 不在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就医的费用
案例:36岁的A姐,突然确诊脊柱肿瘤,并且危急,急需尽快手术,国内这方面最好的医院是天坛医院,但床位十分紧张,主治专家表示排队至少需要2个月,A姐的病情根本等不起。

天坛的私立医院天坛普华可以立即入住,并安排3天后由主治专家本人做手术。

A姐在天坛普华手术后住院2个月,总计花费60余万元,后续还需要继续住院治疗,费用每天约1万元。

「沪惠保」对住院费用报销的医院范围是“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不包含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病房,以及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

特需病房、私立医院以及港澳台和海外就医需求,可通过投保高端商业医疗险解决。

05 非“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所有的医疗险,包括医保、「沪惠保」和其他商业医疗险,都不能报销不合理、不必须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费用、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费用。

比如对于特定住院自费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1)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2)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4)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床位费等情况。

对于住院费用中的特定药品费,不包括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草药,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以美容、减肥为保健功能的药品。

06 上海医保失效,或未使用社保卡结算

如果上海医保断缴了,期间发生的费用「沪惠保」不能报销;没有先经过医保结算,「沪惠保」也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关于投保的几个问题

不限年龄,不限户籍,不限职业,不限健康状况,患病也可以投保。只有1个硬性条件:上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上海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02 已经得了大病的人,也可以投保?

是的。「沪惠保」在既往症报销方面的优势非常明显。只是对于“既往症”人群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低,住院费用自费部分职能报销50%,靶向药和质子重离子医疗只能报销30%。

“既往症人群”是指投保日期前两年内登记或享受上海市职工门诊大病或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待遇的人群:

(1)重症尿毒症透析(血透、腹透);
(2)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3)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
(4)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5)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相比京惠保对于大病人群的定义,以及发生费用完全不能报销,「沪惠保」的“既往症”报销政策是非常友好的。

关注“沪惠保”公众号,依次点击“服务”、“参保入口”、“个人投保”,即进入投保页面。

大部分商业医疗险都是短期险种,交一年保一年。「沪惠保」虽然是政府项目,但也仍然属于普通商业医疗险范围,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不过「沪惠保」既然是政府合作项目,相信会持续推动下去,娜姐认为,当赔付太多导致保险公司亏损时,相比停售,保费上涨的可能性更大。

目前「沪惠保」对所有年龄段一视同仁,价格都是115元。但作为商业医疗险,它交一年保一年,随着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不能保证以后每年都是115元。

有花堪折直须折,先把摆在眼前的风险解决好。

06 医保不在上海怎么办?

娜姐不少客户是上海的一代移民,父母都在老家交社保,那就不能买「沪惠保」了,但还有一个全国版本的惠民保险,叫做“360城惠保”,虽然跟「沪惠保」的保障责任不大一样,主要是报销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和癌症靶向药费用,但也非常推荐虑。

07 已经买了商业医疗险,还要买「沪惠保」吗?

一般来说,商业医疗险的覆盖范围比「沪惠保」要广泛,包括了社保内外的全部费用,门诊手术、门诊放化疗、抗排异治疗、肾透析、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甚至高端医疗险还包括特需、国际部、私立医院、海外医院等。


不是所有商业医疗险都包括在医院外药店购买靶向药的费用,可以查看保单,是否能全部涵盖「沪惠保」中的20种昂贵药品,是否能对院外药店购药进行70%比例的报销。

而且很多客户在购买商业医疗险时,因为已经有体况,医疗险除外了甲状腺、乳腺、肺部等疾病责任,「沪惠保」无需做健康告知,这类朋友一定要买。

依娜姐看,所有在上海地区交社保的朋友都应该直接买一份「沪惠保」,毕竟保费也不高,不值得纠结,即便有重复的部分,还要考虑到无论是「沪惠保」还是商业医疗险,续保稳定性没有保证,两份也可以有双重保险作用。

「沪惠保」的首席承保公司为太平洋人寿,老牌国资保险公司,同时还有8家共同承保商,都是大牌知名保险公司。


再加上「沪惠保」是上海市政府和保司的合作项目,我们不用担心公司层面的问题,即便将来有一天这些公司不做这个项目,政府应该也会找其他公司来承接,无非是保费多少的问题(全民性福利,保费肯定会想办法控制在百姓能接受的程度)。

理赔流程:在“沪惠保”公众号申请,依次点击“服务中心”、“理赔服务”、“事后医疗费用保障申请”,根据提示上传影响理赔材料就可以。

对于昂贵药品购药直付,先在公众号申请直付,然后有保司服务专员电话联系被保险人,选择“到店自取”或是“送药上门”服务。

「沪惠保」是一个简易版的商业医疗险,虽然不能满足我们对医疗的全部期望,但它以极为低廉的保费,帮助病人缓解一部分就医费用压力。强烈建议给全家人都买上。

当然,它能解决的医疗问题毕竟还是有限,门诊放化疗、特需部或私立医院、境外就医,以及养病、亲属陪护收入损失等等,都无法覆盖。娜姐建议还是要注重储蓄,同时做好全方位的家庭保障体系。

最后,再贴一遍「沪惠保」官方投保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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