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手持木棍追打他人未遂,犯罪吗?

    昨日下午,西安市等驾坡长鸣路以南的“东南三环连线工程”4标段的施工现场,百余男子手持砍刀、木棍,砸坏工地上24辆崭新的拉土卡车,遇到司机和施工人员稍有反抗,他们便持刀狂追。最后造成4人受伤。

    据施工人员袁师傅讲,下午2时40分,工地西北角上来了七八辆无牌照中巴车,从车上下来百余男子,大多是光头、文身,二话不说将工地上24辆新买来不久的“2006奥龙新款卡车”的挡风玻璃、雨篷全部砸碎。遇到司机和施工人员上前阻拦,便持刀追砍,并扬言“下次再敢拉土,就准备好棺材!”4名施工人员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结果也均被抢走手机,其中几位司机被追得走投无路,从工地北边10余米的斜坡上跳下。这伙人砍、砸了10分钟后,扬长而去。

    施工人员随后联系120急救车将4名伤者送往医院。并拨打110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民警处警并做了现场勘验。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杨小刚 王鹏)

西安百余男子手持砍刀木棍打砸工地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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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的故意杀人。赶快委托辩护积极争取吧,刻不容缓啊。 本律师多年来从事专业的刑事辩护,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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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大宝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秋*、周*、郑*、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公诉。审理中,公诉机关要求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6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聚众斗殴罪。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魏**酒后在汝南县汝宁宾馆三楼杨*(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郑*经营的保健按摩部消费,因殴打服务员与杨*、郑*发生纠纷。当晚21时许,杨*、郑*纠集被告人张**、张**等人到魏**家门口辱骂魏**,后魏**纠集魏**(另案处理)、赵*(另案处理)、被告人周*、秋*等人手持砍刀在汝南县汝宁镇中心岗亭东路北和杨*、张**等数人发生殴斗,张**、霍*(霍**)、张**(张**)、赵*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张**、赵*的伤属轻伤,霍*、张**的伤属轻微伤。事后张**、霍*、张**到汝南县中医院治疗,杨*、郑*等人到中医院看望他们并为被砍伤的人支付医药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郑*、张**、秋*、周*、张**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3、证人白*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汝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私自从郑州购得三把改制左轮手枪私藏家中,2002年5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查获,2002年8月1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三把左轮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发射金属弹丸,发射后足以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搜查证明等。3、证人魏冠军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驻马店市公安局枪支弹药鉴定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大宝、秋*、周*与被告人郑*、张**、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大宝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大宝辩称,其未参与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家中的枪支不是本人的,其不知该枪支的来源,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给其一个正确的处理。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并未参与聚众斗殴,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魏**当时不在家中,家中另有人居住,认定被告人魏**非法持有枪支不具有唯一性,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魏**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涉案枪支被销毁,应由销毁单位出具证明,汝南县公安局出具相关证据欠妥;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04年4月被取保候审,事隔已五年有余,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

被告人张*中辩称,是他人通知其到魏大*家的,其未参与后来的斗殴行为,不应承担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张*中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中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秋*辩称,年轻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辩称,其系初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公平处理。

被告人郑娟辩称,其未聚众斗殴,请求宣告无罪。

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未到斗殴到场,更不是积极参加者,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张*民辩称,其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没有持械,系从犯,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魏**饮酒后在汝南**馆三楼被告人郑**经营的保健按摩部消费,因殴打服务员与杨*、郑*发生纠纷。当晚21时许,被告人郑*到被告人魏**住处质问被告人魏**为何在其店内闹事并对其辱骂。杨*纠集被告人张**、张**等人随后也赶到被告人魏**家门口。被告人郑*等人与魏**对骂,后被汝南县公安局出警人员制止。被告人郑*与其他人分别离开魏**家。后来被告人魏**之弟魏**与赵*(另案处理)、被告人秋*、周*在汝南**中心岗亭东路北追上杨*、张**等人,被告人秋*等人手持砍刀与对方发生殴斗,张某某、霍*、张某某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赵某某的伤属轻伤,霍*某、张某某的伤属轻微伤。事后,张**、霍*、张**到汝南县中医院治疗,杨*、郑*等人到中医院看望他们并为被砍伤的人支付医药费。被告人周*、张**分别于2010年1月19日、2月5日到汝南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魏大宝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年底的一天,其与朋友中午饮酒后到汝宁宾馆三楼休息。因服务费问题与郑*洗头按摩部的服务员发生纠纷。其u0027d服务员一巴掌,服务员把其脸抓淌血。其给郑*打电话,当时也没啥结果。其回家后越想越气,又喝了茶和一瓶酒。后来郑*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在家里。过了一会,其听见外面吵架,开门出去看,看见郑*、杨*领几十个人到其家门口,其中有一些人手中有棍棒之类的东西。其妻子张某某把其拉屋里,听到外面有人喊:一二三,然后好多人一齐骂:“魏大宝,尻你妈。”其没出去,后来发生什么事就不知道了。

(2)被告人郑*供述与辩解:2008年12月29日大约下午两点半,店里的吴**给其打电话说魏大*把店里的东西砸了。正说着大*把电话抢过来张口就骂:“X你妈,你回来,你回来我弄死你。”说完就把电话挂了。其和丈夫等人上街吃饭,魏大*还打电话骂,并说要砍死其和丈夫。其想着去找他一趟,见见面看究竟有啥过节,杨*在后面就跟着。到了魏大*家门口时,看见他门口有十多个人站着,一人一把长砍刀,认识的有魏大*、赵*、魏某某。魏大*手中也掂一把刀。其问魏大*咋回事,他张口就骂,就和他对着骂。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其和杨*几个人走了。**走到一家灯具商店门口,看见后边有十多个人手持砍刀去追杨*他们。其看见掂刀的人去砍杨*等人。魏**掂刀去砍杨*,杨*躲过后和魏**各自捶了一锤。其见地上躺了两个年青男子,其中一个左胳膊被刀砍了两刀,另外一个背部被砍了一刀。后来停在步行街南口路北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过去,那些掂刀的有的上车了,有的把刀扔车上步行走了。其只认识魏某某,砍人的那些人就是魏大*门口的那些人。在打架现场有杨*,其他人没注意。他们那些人掂的刀基本上是一样的,约三指宽,一米左右长短,还有一把类似关羽掂的大刀那样长柄砍刀,另外还有钢管。

(3)被告人张*中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12月份一天晚上,其看见魏大宝站在门口,身边有七八个人,其中至少有四人掂刀,没看到魏大宝掂刀。魏大宝门口南边一点站的有郑*、杨*等好几个人,他们南边还站有二十多人,这些人手中都没有掂东西。魏大宝和郑*对骂。那群人骂:“魏大宝,尻你妈。”后来过来一辆警车,其先走了,后来的事不知道。

(4)被告人秋*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其到魏大*家西边棋牌室玩,其看见从西边过来有五六十个人,手中有的掂刀,有的掂棍,前面有一个女的,她旁边走着一个瘦高个,掂个一头粗一头细的木棍。那群人走到魏大*家门口后停下,那个女的开口就骂:“魏大*,我尻你妈,你喝酒喝狗肚里了吗?你喝点酒你给我找事。”然后魏大*从屋里出来和那女的对骂。瘦高个用砖头砸魏大*家的门,其他人也纷纷掂东西砸魏大*家的门,其和张某某赶紧把魏大*拉进屋里。后来有人喊:“一、二、三,魏大*,尻你妈。”然后门口那群人一齐喊:“魏大*,尻你妈。”警察过去处理,那群人都向西走了。后来赵*过来,魏大*家的门开了,把赵*喊过去了,不一会魏**也来了。其过去发现周**、孙某某来了,屋里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年青人。其后来出去到步行街去看热闹,见晓*精品西边路北边地上躺一个人,是拿棍的瘦高个,不知什么地方受伤了。听人家说:“刚才那个打架的不是四宝吗。”其才知道已经打完架了。

(5)张**的供述与辩解,其今天来是投案的。当天晚上大约五六点钟,其和杨*两口,周某某在步行街南口老吴羊肉汤馆吃饭,中间杨*的妻子接了电话,有人骂她,她挂了,反复几次。饭还没吃完郑*接了电话后走了。过了有十多分钟,杨*接了个电话说郑*自己去找魏大*去了。让其几个去看看别出事了。其和杨*等人就往大*家赶。*到那就看见大*门口有十多个年轻人手持砍刀在那站着,魏大*也掂了个刀在门口和郑*骂,派出所的同志也在那处理。其和杨*把郑*连拉带劝拉走了。*走到工会门口,发现一群人手持砍刀从东边往这个方向跑,还是刚才魏大*那帮人,其赶紧躲到路南报亭那,这时身后打了起来。其中有魏某某,他掂个大刀长柄类似关羽的青龙偃月刀,魏大*掂个砍刀。剩下的十多个人一人一把砍刀,其看见魏某某掂着大砍刀追上杨*后朝杨*脸上捶了一捶,然后掂刀砍杨*,杨*跑了没砍住。魏大*等人都掂刀追杨*等人,见人就砍。杨*等人一跑,魏大*等人也没有追,这时从东边过来一辆长安之星或五菱之光类型的面包车,那些掂刀的人一部分上了车,没上车的人掂刀四处走了。打架结束后见地上躺两个人,是谁不知道。打架时杨*等人没有携带工具。对方参与斗殴的人有七八个,其就认识一个魏**,掂着一个长把砍刀,其余掂着短砍刀。

(6)周伟供述与辩解,其今天来投案自首。2008年底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其和秋*、魏**的妻子张某某在魏**家西边的棋牌室打牌,见从西边过来几十人,掂着刀和棍。其和秋*站在魏**家西边看。一个女的站在那骂魏**,魏**出来,象是喝醉了,和那女的对骂。那群人用砖头砸魏**家的门。后来警察过来处理,人都散了,往西走。赵*和魏某某相继开车过来到魏**家,赵*开车先走了,掂没有掂东西不知道。魏某某说:“你们几个跟着过去,别让赵*吃亏了。”然后魏某某掂个长把刀领着其几个人往西走,追对方的人。同去的有秋*、张某某、孙某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秋*、张某某、孙某某都掂着砍刀,其没有掂东西。追到步行街南口晓野精品屋附近时看见赵*把车停在精品屋楼下,那些人在精品屋西边大约一二十米处,赵*和那些人对骂。有一些人往东追随赵*,赵*往东跑,刚好其几个也赶到,双方打起来。其没掂东西,也没有打,见双方用刀砍起来,当时就懵了,谁砍的谁也没有注意。

(1)证人魏某某证明,魏大*是其哥。去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其和朋友在步行街根据地酒吧喝酒。其嫂子张某某打电话说汝宁宾馆的杨*领几十个人来她家抄家里,正说着其听见电话里有人喊:“一、二、三。”然后一群人齐声大喊:“魏大*,尻你妈。”其一听估计是真的。其往大哥家走,碰见赵*手持两把菜刀和五六个年青人从南往北跑。其问赵*干啥,赵*说杨*领人把他砍伤了,他一边说一边往北跑,后面的几个年青人都拿的砖头棍类的东西,说杨*领人把大*家砸了,还把赵*砍伤了。其怕出事,就跟着他们去了。到了大路见一群人才走到步行街南口西边十多米,赵*一边跑一边说:“妈里个X,别跑。站住。”那一群人听见了又向东走了几步。赵*去找砍他的人,其过去指着杨*说:“妈里你咋恁厉害,公安局的人在这你还领着人抄家。”说完其上前朝他脸上捶了一捶。他抓住其衣领要拿棍夯,赵*掂刀过来砍他,把棍给他砍掉了,杨*向西跑了。赵*把那个砍他的那个人砍倒了,几个人上去又踢又跺。其看他们都有伤,就说别打了,叫他们走了,其也回家了。当时场面很乱,其只注意三个人动手了,一个人是杨*,另外两个是被赵*砍倒的人,一个是砍伤赵*的人,叫什么明,另外一个是小年青孩。他们都掂刀要砍赵*,后被赵*砍倒了。杨*那些人掂刀的只认识张*中。掂棍的都不认识。其这边的人就赵*从大*家拿了两把做饭用的菜刀,其他人拿的砖头或棍。

(2)赵*证明,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朋友孙某某、霍*三人在步行街南口吃饭时,魏大宝的妻子张某某打电话给说:“杨*领几十个人上家里闹事,你快过来。”其三个从淮府街往东赶,快到魏大宝家门口时,看见魏大宝的妻子,还有魏大宝的两个小兄弟冬冬和秋*也在那,旁边黑压压的站了有四五十人,都掂着刀或棍。杨*、郑*还有一个戴帽子的男的喊:“一、二、三。”其余人接着齐声喊:“魏大宝,尻你妈。”还有喊要抄家的。当时派出所的同志正在处理。其走过去到杨*他们面前说:“公安局的同志正在处理,有啥事慢慢说,你看公安局的同志在这你们还这样,像一点话不?”戴帽子的男的见其就骂,其也和他对骂。有几个掂刀的人往其跟前偎,其就从魏大宝东边的夹道向东跑,刚跑没多远,戴帽子的男子领五六个掂刀的向北追,其跑跌倒了,戴帽子的掂刀向其左臂砍了一刀,其就趴在地上,也不知道谁又朝其背部砍了一刀,接下来又是踢又是跺的把其打了一顿。其回到大宝家,走到路口时看见杨*等人向西走了。其越想越气,到屋里掂了两个菜刀,喊着孙某某、霍*、秋*、冬冬五个人向西追那些人。刚向西走了没多远碰见了魏某某,六人一块追到步行街南口,其说:“别走,站住。”杨*扭头过来说:“你今个过来,我砍死你。”其和某某就上前去,某某上去捶了杨*某一捶,杨*掂棍去夯四宝,其掂刀去砍他,杨*用棍一挡,棍砍断了。杨*扭身向西跑了。其看见戴帽子的男子在附近,上去一刀把他砍倒了,上去两人对他又踢又跺。旁边一个跟杨*一起去闹事的年青孩也被其一刀砍倒了,又有两人上去跺。某某说:“算了,别打了,让他们走妥来。”其几人各自回家了。在魏大宝家门口,杨*组织的人有王*、白*、蔡*、张**、霍*、石某某、刘*、小*,总共有四五十人。第二天在公疗医院住院时其碰见了白*,他去医院看昨天被砍伤的伙计,另外还说不好意思,是杨*打电话叫他们去的,也不知道干啥,反正去一个人给200元。杨*等人中有20多人掂砍刀,砍刀有七八十公分长,很宽,很亮,剩下的20多人掂的棍,和铁锹把差不多。掂刀的有杨*和戴帽子的。

(3)霍*证明,那天晚上7、8点,其和赵*、孙某某在步行街南口地摊上吃饭。赵*接了张某某打的电话,说杨*带人到他家闹事,让过去看看。其三人到魏大*家,魏大*像喝酒了,在打电话和人对骂,他让对方过来,对方让他过去。魏大*说杨*要带人过来找事,让招呼点。刚等了有几分钟,从西边过来了一大群人,约有四五十人,其中二三十人手中掂着棍和短刀,杨*掂一个狼牙棒和郑*在前边站着。其几个到屋里掂了几个刀站在门口,其中魏大*掂两个刀,赵*、孙某某、张某某、秋*各掂一个,其没有掂刀。那个女的和杨*站在门口骂魏大*:“魏大*,尻你妈。”等话,魏大*也和他们对骂。骂了几分钟后派出所的人过来处理,张某某把魏大*拉屋里,魏大*进屋没再出来。那些人骂魏大*没种,不敢出来,还用砖头石子砸魏大*家的门,派出所的人一直在制止。后来在派出所的劝说下那些人走了。魏*某来了,他给赵*说拿东西找他们去。然后赵*掂个短刀开着魏大*门口的五菱之光(车**Q-G3636)先走,魏*某掂个焊钢管的长刀,秋*、张某某、孙某某一人一把短刀,其没掂刀,几个从魏大*家西边的小道走,到了大路后在收电费的大厅附近等赵*。向西看发现赵*把车停在步行街南口晓野精品店旁边,掂着刀和杨*的人吵架。杨*掂个狼牙棒往东走。魏**和杨*一碰面就打了起来。魏**捶了杨*一捶,其没看见杨*咋还的。杨*的人都围过来打魏*,孙某某、赵*、秋*、张某某也上去和那些人打。一个头发很短,光着背的人掂棍夯赵*,赵*掂刀砍,把那个人的棍砍断了,另外一些人看见了过来要打赵*,赵*掂个刀挥舞,那些人没敢靠近,用地上的断棍扔赵*。这时听见有个人说他是公安局的,双双的人都跑了。打架时掂的刀是从魏大*家里拿的。

(4)孙某某证明,2008年12月底的一天,大约19点左右,其和赵*、霍*在汝南步行街南头吃砂锅,大约不到21时,赵*接一个电话,说他姨(魏大*的妻子)给他打电话说有几十个人在魏大*家找事。于是其和赵*,霍*一块去魏大*家,看见有大约五、六十个人,有人掂棍,有人拿着刀,这些人喊着:“一、二、三,魏大*,尻你妈。”还有人掂着砖头向魏大*家门口砸。警察在一旁制止那些闹事的人,赵*和那些人对着骂,这时,有人拿刀来打赵*。在警察的制止下,那一群人都走了。这时赵*看见自己身上淌血了,于是就跑魏大*屋里掂一把菜刀,与其、霍*三个人向西追那一群人去了。追到天中商厦门前的路上,发现那些人,赵*拿着菜刀,其掂一块砖头,霍*没拿东西,那些人我认识杨*、张*,还有几个人不认识。其三人就和他们打起来,双方乱打。杨*用棍打其脸一下,其用砖头砸他没砸着,之后,杨*他们的人就跑了,其就不追了。在魏大*家门口的那五、六十个人当中有认识的,有冯某某,张*中,还有一个叫大功的艾滋病,还有杨*、张*。在魏大*家门口闹事的时候,冯某某掂个木棍在那。张*中掂个刀在那。杨*开始掂个棍,后来也掂把刀,张*掂个狼牙棒。

(5)张某某证明,2008年12月29日晚21时左右,其丈夫魏大*从外面回来,喝了酒,像似在外面和谁吵架了。魏大*的电话响了,其接过电话,打电话的那个女的张口就骂魏大*。其说:“你骂的我都兜着,有事明天再说。”那个女的说,她是骂魏大*,并说她叫郑*,要过来找魏大*的事。大约过了十几分钟,郑*和杨*后面有几十个人到其家门口,郑*、杨**魏大*,其就把魏大*拉到屋里不让他出去,郑*他们就拿砖头向其家门上砸,其家没人出去,他们就走了。停一会其弟魏某某和外甥赵*来了,他们问咋回事。其说刚才有一群人骂大*,并用砖头砸大门,之后,魏某某和赵*就向西找郑*他们去了。

(6)霍某某证明,2008年12月29日晚21点多,其和白*、张某某、蔡*一块去夜市吃饭,走到步行街南头的夜市路口,看见陆*续续几群人向南走去,这些人当中的一个叫王*(事后听白*说的)的人,喊白双去魏大*家看看。于是其和王*五个人一起向南走。其看见魏大*家门口有四、五十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事后知道叫郑*)在骂:“魏大*,尻你妈。你排场啥唉。”有一些人拿砖头朝魏大*门口砸,有人喊:“华*,别砸来。”从魏大*家出来有七、八个人,其中有四、五个人手里拿着刀,魏大*、赵*、周**每人手里拿一把刀,还有一个瘦高个(我不认识)拿一把刀,其它人不认识。魏大*和郑*相互骂着对方。郑*的人有几个拿着木棍的。公安局的警车过来,两个警察制止。其和张某某去路边王**拉面吃饭,吃完饭走到天中商厦门前路北,看见路中间站着大约十几个人,向西大约五米也站十几个人。其听见东边有人喊:“妈里个x,站住。”站在路中间的人说:“妈里个x,过来。”东边有十几个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钢管)跑过来,魏某某手里拿着带长把的大刀,赵*和周**也各拿一把刀和站在路中间的人对打起来,魏某某拿刀砍杨*(事后知道的名字),杨*用木棍一挡,魏某某的刀把杨*的木棍砍断了。杨*和他的人向西跑去。魏某某领着人朝其跑来,其一看都慌忙朝西跑,其和张某某、还有一个人(不知道叫啥)跑得慢,魏某某的人用刀把其仨砍伤了,其后背被人砍一刀,张某某的左胳膊被人砍一刀,那个人伤在哪不知道。当时郑*在魏大*门口骂魏大*;华*和老*拿着砖头朝魏大*门口砸;华*和杨*拿着木棍在天中商厦门前和魏某某的人对打。在天中商厦门前打架的人,其知道的有魏某某、赵*、周**、秋*,还有杨*、华*。双方打架时其看见魏某某拿一把“关*”刀,刀把长有一米多,刀长五、六十公分,刀生锈了;赵*、周**、秋*拿的刀和站在魏大*门口拿的刀一样。杨*、华*各拿一个长七、八十公分的木棍。没看见杨*拿刀。其伤是一个瘦高个用刀砍的,具体谁砍的不知道。张某某和另外一个人的伤也是魏某某的人砍的。

(7)蔡*证明,那天晚上其和张某某、白*、霍*四人喝了酒后在步行街南口路北站着,看见从中心岗亭过来四五十人一起向东走,其中一个人认识白*,他说和魏大*发生矛盾了,和一些朋友去魏大*家找事,那群人中有两个人掂的有棍,其四个人远远的跟那群人后边。他们走到魏大*家门口停下。人群中一个男的喊一、二、三,那群人中的一部分都骂“魏大*,尻你妈。”魏大*家门口站有六七个人,手里都掂着刀挥舞着。外边的那一群人开始用砖头石子往魏大*家砸,魏大*门口的几个人退到玻璃门门内后。一辆警车过来了,其四人就顺原路返回了。魏大*家门口站的六七个人有赵*、秋*、周*、张某某,其他几个没看清,他们手中都掂着砍刀。到魏大*家门口闹事的有张**、石某某、肖某某、外号叫老*的。

(8)白*证明,那天晚上8,9点钟,其与张某某、蔡*,霍*四个人走到步行街南口路北,碰见一群人,有张**、肖某某,还有个叫明明的,石某某四个人。明明对其说,没事与他一块去上那边看看。其几个就跟着他四个走到时利合往*拐,看见前面并排走有二三十人,好些人手里都掂着棍,都是男的。往*跟着走到一间发廊(东边路南)一片空地上,有三四十个人,从那出来个女的,对着魏**家的门骂:魏**,尻你妈。有人掂砖头砸魏**家的玻璃,当时魏**家门口站的有魏**、赵*、秋*、张某某,还有一个,他们都掂着刀,站那都给那个女的对骂。其和张某某、霍*、蔡*就正西走了。夜里十二点多,张某某打电话说,他胳膊上挨两刀,霍*背上挨一刀,在中医院住着,还有一个背上挨一刀。在张某某旁边住着,在一个房间住他三个。张某某和霍*第二天中午上公疗医院输水去来。其后来到公疗医院去看他俩,赵*就在张**隔壁住着。

(9)张某某证明,当天晚上在汝南县城步行街南头流星溢彩酒吧和霍*、白*、蔡*四个人玩,到了晚上9点多准备回家。才出步行街,看见杨*和几个人在那里站着,杨*说:“你嫂子和魏大*吵架了,我准备过去看看。”然后其和霍*跟着他走了。到了魏大*家后,看见魏大*门口有好多人掂着刀在他门口站着,魏大*也掂个刀和杨*的妻子吵架。派出所的人来了,其就把杨*的妻子劝走了。到了步行街南口向西走,才走到工会门口附近,后边有十几个人掂刀跑过来就砍,其胳膊上被砍了两刀后,将其砍倒,后边过来几个人对其又是踢又是跺,其挣扎起来后向西跑了。霍*背部也被砍了一刀,其二人互相搀扶着去了汝**疗医院,在那里住了两天。当时掂刀的有十几个人,其就认识赵*、周**,其他的不认识。打架时赵*、周**、张某某等人带头掂刀跑在最前边,后边跟有十多个人也都掂着刀,追过来后赵*、周**、张某某等人围着其打。

(10)张某某证明,和杨*是一般朋友。当天晚上,其与几个朋友玩到大约9点多,从步行街南口往西走到离中心岗亭一段距离时碰见向西走的杨*,他身边还有五六个人。其和杨*打招呼,他还没回答,从东边过来了有十几个人,一人一把砍刀跑过来,其中领头的有魏大*和魏某某,其看见魏某某和魏大*各持一把长砍刀,魏某某就朝其后背砍了一下,杨*等人往西跑,魏大*等人掂刀追,又砍伤两个人后,从东边过来一辆白昌河,车上又下来几个掂刀的人,看人都跑完了,那些掂刀的有的坐白昌河走了,有的掂刀步行四处走了。当时魏大*那伙人有魏大*、魏某某,另外还有一个年青人,听说叫啥飞的,剩下的都是年青人,不认识。魏大*和魏某某掂的长把砍刀,有一米多长,其他人拿的都是平头砍刀,有五六十公分长,很亮。那个叫啥飞的掂刀去追的杨*,其他的没注意。杨*他们好像没有掂刀。受伤的有两个人,都是年青人,一个胳膊受伤了,一个背部中了一刀,其背部被砍了一刀,缝了一针,后来检查才知道内部骨折了。其被砍后往西跑倒了,趴在地上双手抱着头,有人朝其腿上,腰上,背上乱踢乱跺。

(11)肖某某证明,当天晚上,其在小肥羊路口碰见张**、石某某、老*,后边跟着一大群人,其中有两个年青人手中掂的有棍。张**说:“走,给我一块到东边办点事。”其就跟着他们去了,一直往东走到魏大*家门口。郑*站在魏大*门前的路上骂魏大*:“魏大*,尻你妈,你咋恁排场打我的小姐,砸我的店。”杨*掂个狼牙棒站在其西边一点。魏大*西边路上和夹道内站的都是人,估计有四五十人,当时天很黑,其大致看了一下,有刘*、霍*、白*、张某某、张**、石某某、老*,另外一个张老*、老*(张老*的哥哥)、张某某、张某某、王**、张某某等人,这些人中除了有两个年青人掂的有棍,其他人掂没掂东西没看到。魏大*从屋里出来,和郑*对骂。骂了有十来分钟,魏大*进屋了。外边的人都掂东西砸魏大*家的门,有人喊:“一、二、三,魏大*,尻你妈。”然后人群中的大多数跟着骂:“魏大*,尻你妈”。刚骂了一小会派出所的警车来了,这些人不骂了。派出所的民警劝架让都回去,这时魏大*还没出来。派出所的人劝了后我们这群人都往西走了。杨*、刘*、霍*、白*、张某某、张**、石某某、两个老*、王*、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走到天中商厦对面时,看边有七八个人掂刀追过来。其中一个领头的掂的是带长把的砍刀,另外的几个人都掂刀了,掂的都是片刀。那群人跑到杨*等人跟前就开始砍人。当时场面很乱。杨*等人都往西跑,打了后追过来砍人的那群人都向东走了。其和石**、张**没等吃饭顺着天中商厦南边的墙角往西跑来。杨*给其开了房间,在那里听杨*说张*某某、霍*、张某某被魏某某、赵*等人掂刀砍伤了。在去魏大*家时张**叫其去的,没有许诺什么好处,也没有给好处。事后张**给张老*要钱,最后杨*给其3000元钱。这个事情是杨*、郑*出的钱喊的人,事后到处都传是张**喊的人去的魏大*家闹的事。隔了三四天到张**给其商量:“魏大*别找咱的事情了,你自己划自己一刀,就说是魏大*的人砍的,我给杨*说说,让他给你拿点钱。”其就在左上臂外侧划了一刀后住进了公疗医院。杨*出医药费,张**亲手给其的。张**说的这个事情是杨*、郑*出钱喊的人。其和陈老*、石某某是张**喊的,张**是张老*喊的,其它的不知道。在天中商厦附近打架时,事后听杨*、张**说掂长把砍刀的是魏某某,掂片刀的有赵*,秋飞。

(12)杨*证明,2008年12月29下午三点左右时,店里的服务员打电话说魏大*几个人在店里闹事,把店里的东西都砸了。其老婆给魏大*打电话问怎么回事,魏大*骂了其老婆一顿。魏大*一再打电话骂其老婆,大概打了五六个电话。晚上其夫妇及几个朋友吃饭的时候,魏大*又打电话骂,还威胁其老婆。其老婆很生气,就去魏大*家想问问为什么一个劲的骂她。其担心其老婆出事,就和几个吃饭的朋友去魏大*家想把她劝回来。在步行街南口时,碰见了几个朋友,就让他们一块去了。到了魏大*家后,其老婆和魏大*吵架。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其就把老婆拉走了。当走到汝南县天中商厦对面的时候,有十来个人手里拿着刀从后面追了上来,为首的是魏某某。他手里拿着一把大约长一米五左右的带把大刀,走到面前二话不说照其脸上就是一拳,其还了他一拳,他就拿刀砍,其赶紧向西跑,在跑的过程中,在路边捡了根木棍,往后面的魏某某身上抡了一下,他用胳膊挡着后,又追了几步就停下了。魏某某的人打完之后就钻进一辆面包车里跑了,其两个朋友被魏某某带的人给砍伤了。和其一块去魏大*家的有一起吃饭的人都去了,还有几个在路上碰见的几个人,只是面熟,都叫不上名字。从面包车下来的有几个人有魏某某、赵*、张某某、周**、秋*、陈*,好像还有魏**。

(13)周某某证明,2008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郑*或杨*打电话说他儿子病了,其开着车带着他们三口一块到驻马店市159医院。大约3点左右,郑*说魏**到她店里把她的服务员打了,还把店砸了,10多分钟后带着他们回汝南了。在医院和回去的路上听见郑*拿着电话和魏**对骂。晚上,郑*他们在步行街南口老吴羊肉汤馆吃的饭,郑*、杨*、老*(不知道名字),还有两个或三个人。等了一会他们几个出来,没有见郑*。杨*说:“刚才魏**给郑*打电话骂她,她到魏**家骂他去了。不中了你把她拽过来,别叫她在哪里骂了。”其开着车(豫Q-AQ009)从魏**家东边的夹道过去停在魏**家西边,看见魏**家门口已经有很多人在看热闹,郑*站在魏**家门口靠西边一点在那和魏**对骂。魏**家门口和魏**一起的有六七个人,其中应该有两三个人掂着砍刀。大约有五六分钟西大街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劝那些人都回去,其拉郑*往西走了。后来郑*的服务员对其说杨*刚才和魏**的人打架了,人被砍伤几个,现在在中医院,郑*让其给送点钱。其开车到了中医院后,看见有一个年轻人胳膊受伤了,在中医院二楼缝针。其到楼下去给那个年轻人缴费,上楼后发现张某某在楼上包扎,老*在走廊里坐着。大约过了20分钟,又上来一个年轻人,刚才和魏**的人打架时被魏**的人砍伤了背部,其又到楼下给这个年轻人缴费。其付医药费是因为到医院后郑*问其带钱没有,她要给被砍伤的人看病,身上的钱不够,她先借点。其一共垫了1100元钱,一个500元,一个600元,过了没几天郑*就还给了。张某某的医药费是谁支付的不知道。

(14)杨*证明,2008年12月29日下午三点的时候,其哥杨*打电话,说是魏大*在他店里正在闹事,把店给砸了,让其去看看。其赶到汝宁宾馆三楼休闲娱乐室,发现店里的东西散了一地。新**出所来了两位民警,劝魏大*回家,他就带着他的人走了。到了晚上六点多时,其哥打电话叫去步行街南边一家饭馆吃饭,吃饭期间其嫂子郑*接了个电话,听起来好象是魏大*打的,他们在电话里吵了一会,其嫂子说:“大*,你在哪我去找你去,到底是咋回事。”接完电话她就挂了。其嫂子走了大约五、六分钟后,其哥担心嫂子出事,就和一块吃饭的几个人去魏大*家找其嫂子。走到魏大*家时,在过路的汽车灯照射下,看见一群人手里拿着明晃晃的刀在魏大*家门口站着,其嫂子和魏大*吵架,其担心嫂子出事,就赶紧跑回去喊其哥,其哥不知道又从哪叫了一伙人。其哥劝嫂子回去。其嫂子和魏大*吵了一会,被派出所的人和其哥劝走了,其从魏大*家门前的那条路往西回去走到天中商厦对面时,从后面追上来一群人,为首的是魏某某,手里掂着一把长把的大刀,有一两米长。跑到跟前有几个人把其哥围住了,还有几个人围着这边的人就砍,魏某某和其哥撕打,其哥与他撕拨了两下就转身跑了,其哥在地上捡了根木棍往魏某某身上抡了一下。可能是魏某某用刀接着了,棍断了两截。魏某某举着刀追了几步就不追了。人会合后才发现有两个人被魏某某一伙的砍伤了。

(15)沈某某、冯某某证明,2008年12月29日夜晚,其夫妻二人听见邻居魏**家有人吵闹,叫着骂:“大宝,我X你妈。”其出来见有一群人大约有几十个人,手里拿着木棍和大刀,在魏**门前叫骂。其中有一个女的,好像是她领着人过来找魏**的。她不住的叫骂:“魏**,我X你妈。”她身后人也有跟着骂的。后来,他们又掂砖头往魏**门上砸。

(16)冯某某证明,其和魏大宝是邻居,也认识杨*、但不太熟。2008年12月的一天大约20点,其听见外面有人乱吵,打开窗帘一看,大约有三十多人在魏大宝家门口站着,有的手里掂刀,有的掂木棍,有的拿砖头向魏大宝家门口乱砸,那些人乱骂:“魏大宝,尻你妈”之类的话。魏大宝那边没有人出来,那些人骂了大约半个小时,他们就朝西走了。

(17)李*、王某某证明的内容与冯某某证明的基本一致。

(18)易*、赵某某、王*证明,12月29日晚9点多,见十多个人,一人一把砍刀跑着向西。在中心岗亭东一点,掂刀的人和旁边的一伙人接上火了,掂刀的人见人就砍。

(19)陈某某证明,2008年12月29日晚大约20点多,其开车给饭馆送鱼,走到步行街南头(天中商厦东边)看见有五、六个男的从东向西跑,后面有十几个男的掂着刀追他们,他们一直朝中心岗亭跑去,看他们拿着刀,怪吓人的,就赶紧往南给饭馆送鱼去了。那些掂刀的人我不认识。前面跑的那五、六个人手里没有掂东西。拿的刀有长的,有短的,长的大约80公分左右,短的有50公分左右。像似切西瓜的刀。

(20)冯某某证明,那天晚上9点左右,其在楼下看见杨*、郑*、张*、张*某等十来多个人从步行街南卖饭的那条街过来往东走,郑*一边走一边骂:“妈里个X,你排场你娘里啥X排场”等等。其也跟着看热闹去了。一直走到东边魏大宝家门口,当时魏大宝和十多人站在门口,一人一把刀,旁边停了一辆警车,公安局的人在那处理。中间不知是谁喊:“一二三”接着有二十多个人齐声喊:“魏大宝,尻你妈。”如此骂了好几次。公安局的人又劝了一会,人散了。其就先回饭店了。当时现场有杨*、郑*、张*、魏大宝,还有好多人,张*拿的有棍,魏大宝等十多人在门口一人一把砍刀,大约七八十公分长,不到一匝宽,明晃晃的。

(21)吴某某、邵某某、宋某某证明魏大*在保健按摩店里闹事的情况。

(1)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汝公刑(2008)法临字第675号”1份,鉴定结论:张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鉴定人:毕华伟杨艳)

(2)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汝公刑(2008)法临字第676号”1份,鉴定结论:霍*的损伤属轻微伤。(鉴定人:毕华伟杨艳)

(3)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汝公刑(2009)法临字第031号”1份,鉴定结论: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鉴定人:毕华伟杨艳)

(4)2008年12月30日汝南县公安局新华街出警民警张**、苏*出具的证明材料两份,证明魏大*酒后在郑娟店内打骂人的情况和其进行劝阻的情况。2009年元月3日、2009年4月29日西大街出警民警张**、廖**、汽车站派出所出警民警潘**、余**出具的证言,证明其出警的情况。

(5)汝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魏大宝等六被告人的年龄均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6)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魏**、张**、秋*、郑*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应予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2002年5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魏大宝之弟魏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发生聚众斗殴事件,且有涉枪行为。汝南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31日到被告人魏大宝家搜查,搜出三把左轮手枪。2002年8月1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三把左轮手枪为改制枪,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发射金属弹丸,发射后足以致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大宝的供述与辩解,2002年5月31日,在其家卧室搜出三把左轮手枪,一把发令枪一事,其是后来知道的。其家有枪的事,其不知道。因为其在郑州,其弟魏某某在其家住。其不知道枪的来源。

(1)魏某某证明,2002年5月14日晚上,其到大哥魏大宝家里去玩。在二楼看到有蔡*、孙某某、赵*、张*,还有另外两人。跟其大哥的人拿着一把左轮发令枪说:“你看看这玩意。”其接过来看看上面都是油。当时是两把那样的枪放在桌子上,子弹是黄色的,很小,一盒子弹。其就拿着枪,到楼顶子上试了几枪。响了三枪,扳机就坏了,其就给他们扔下了。四把左轮发令枪是其大哥从郑州买的,让周四带回来的。

(2)赵*证明,2002年5月15日之前的一天下午,其和孙某某在魏大宝家二楼见到魏某某、李*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他们三个从桌子上拿着三把左轮发令枪,随后他们用报纸包着往身上装,每个人装一把。枪是黑白色的,黑把左轮发令枪。

(3)孙某某证明,2002年5月中旬的一天,当时魏某某、李*、范某某请了驻马店来的人吃了饭后回到魏大*家,到魏大*家二楼客厅里,当时有其和蔡*、小*等好多人在那。范某某从他裤子兜里拿出用报纸包着一把左轮九响手枪,随后魏某某和李*每人也从身上拿出一把同样的左轮九响手枪。

(4)蔡*证明,一天上午十点多,在大宝家看电视时,李*从布袋里掏出一个东西用报纸包着放在茶几上。其说:“那是啥东西也,我看看。”李*说:“小心,别弄走火了。”其看是一把左轮枪,孙某某、李*某、吴*也过来看枪。过了一会,老五回来啦,也随手掏出一把枪给小*,李*接着说:“这把枪坏了,先放起来。”张*就把枪装兜里来。其在大宝家见过两把左轮枪,一把是李*拿的,一把是老五拿的,后来转给张*来。

(5)武*证明,2002年5月15以后的一天晚上,在魏大宝家里,有其和李*、大宝、大宝媳子、魏某某等好几个人在场,魏大宝让他媳子从包里拿出枪,让李*擦。其当时在厨房里听到他们说有枪,也上前去看要摸,李*不让摸,当时看到一把左轮枪,是白把的。当时就见到一把,有塑料袋包着,上边有油。

(1)2002年5月31日汝南县公安局的提取笔录及照片复印件(复印于我院2003年第2号刑事案件即魏冠军等人聚众斗殴一案卷宗),证明从被告人魏**家提取三把左轮手枪,一把发令枪的情况。

(2)汝南县人民法院(1987)汝法刑字70号刑事判决书,以流氓罪,判处魏大宝有期徒刑四年。

驻马店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爆炸物检验鉴定书驻公治检字(2002)第021号鉴定书,经鉴定,三把左轮手枪为改制枪,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发射金属弹丸,发射后足以致人死亡。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应予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郑*、秋*、张**、张**、周*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魏**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及被告人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魏**辩称其对家中存放有枪支的辩称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六被告人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魏**、张**、郑*及各自的辩护人认为该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及魏**构不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大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郑**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秋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

四、被告人张*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4日止)

五、被告人周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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