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租赁公司需要办什么资质证件

1、婴儿出生登记(含计划外)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

入户时查验《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计划外生育(无《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的,派出所应给予入户,每月将生育情况通报给同级计生部门。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子女入户,《出生医学证明》上仅显示母亲信息,只能随母入户。持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且显示父母信息,夫妻一致同意随父入户的,出具同意随父入户的证明后可以随父入户;持前四版《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的,须出具亲子鉴定后随父入户。(非婚生建议做三方鉴定;对于不提供另一方信息的,应区别对待;已到婚龄非婚生的,应提供未婚证明)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持《收养登记证》按正常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4、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所需材料:(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3)父母结婚证;(4)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所需材料:(1)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及单位证明;(2)父母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4)入户地址。(5)随爷爷奶奶或祖父母入户的提供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1)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2014]2号)文件规定:全省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申请入户时,由新生儿母(父)亲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本省内选择一家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派出所开具亲子鉴定委托书,到该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2)持亲子鉴定入户的,除需调查入户子女出生日期外,还需调查亲生父母双方名下是否有年龄相仿子女入户。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为外地市户口、父母一方由外地市迁入的,由入户地派出所出具《户口协查函》(见附件4),凭对方派出所的回复函按程序办理入户,严防重复户口产生。

3)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入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执行。

4)父母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完整)入户的,不再要求出具未入户证明。

5)根据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户口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今后办理出生登记必须由婴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办。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申报并提供有《出生医学证明》等规定材料的,由户籍民警审核后予以办理;婴儿出生超过三个月不满2周岁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要经过社区民警或一村一警包村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长审批后,户籍民警才能办理入户手续;对超过2周岁申报的,要按规定报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6)《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1998722日以后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7)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所需材料:(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2)户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2、非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材料;(2)《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3)辖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3、被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利害关系人申请;(2)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公民下落不明的,根据失踪人的户主、家属的申报,问明情况后,办理失踪登记。并告诉申报人,当失踪人被寻回或得知下落时,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告或者办理寻回登记。失踪的人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应予注销户口,如注销后又寻回的,应及时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1)申报人书面申请;(2)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3)失踪人的户口簿;(4)居(村)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1)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

2)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3)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应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凭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核实材料和本所下发的书面通知存根直接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集体户立户申请表;(2)单位申请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4)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5)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日内办结。

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3)房产证明或住房证明;(4)农村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

1)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2)办理集体户口登记采用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集体户口单位和派出所各留一套。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和对单位专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集体户口登记、变动准确及时。

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

所需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2)直系亲属投靠需原籍出具关系证明;(3)特殊原因的非直系亲属投靠由单位和居(村)委会出具关系证明。特殊原因指因离婚、换房等原因户口暂无处可入的情况。

所需材料:(1)房主书面申请;(2)房主户口簿、身份证;(3)迁入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户口簿、身份证;(4)房产证或商品房现(预)售合同和首付发票。取消了房主必须迁入的条件限制,直系亲属可直接迁入。

因单位集资建房或福利分房等历史问题造成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可由单位出具房产证明和收据,办理房主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4、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迁入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人书面申请;(3)劳动合同或从事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法人代表);(4)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5)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6)随迁直系亲属人员关系证明;(7)迁入亲属户口的需提供亲属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县(偃师市、吉利区)派出所本辖区范围内直接办理。当地有亲属的,可以入户亲属家;无亲属的,本人可以入户单位集体户或租赁地。

以上四种迁移,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因家庭矛盾,一方当事人经社区民警调解不愿交出户口簿,影响户成员正常迁移的,户籍室可凭调解书、调查材料和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转。在户口登记本下、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迁转的日期和原因。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派出所凭准迁证和户口簿,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簿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 

派出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簿办理,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簿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

1、学龄前儿童(7岁以下含7岁)名字变更

所需材料:(1)户口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2)父母书面申请;(3)父母户口簿、身份证;(4)被申请人户口簿;(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3岁以下(含3岁)由社区民警审核签署意见;3岁以上7岁以下(含7岁)由主管中队长或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2、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非主要项目的变更更正是指:因时间等原因变化而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化的变更或更正,包括服务处所、身高、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户主或与户主的关系等。按照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原则,派出所凭公民相关证明材料、证书,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予以变更更正。

1、所有项目变更后必须在户籍资料中注明变更日期和原因。

2、如居民对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有异议,派出所无档案记录,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出具证明的,可将婚姻状况变更为“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六)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在国外、境外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护照;(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

2、定居香港、澳门、台湾的人员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出入境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港、澳、台身份证;(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

以上两种情况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2)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3)如不在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入户的,需出具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的注销户口证明。

4、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1)定居我市的华侨,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在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定居我市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在定居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定居我市的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在定居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所需材料:(1)《入伍通知书》;(2)户口簿。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批复》(公治[号)文件规定,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2、复员、转业军人、退兵回原籍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安置部门的“入户通知书”直接入户;退兵回原籍落户凭部队(人武部)的退兵证明直接入户。

3、异地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凭《洛阳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父母户口簿,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入户时登记的户籍信息要与户口注销证明信息一致。

2)父母离异,随另一方(非户口注销地)入户的,凭落户介绍信、父母离婚证、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父(母)户口簿,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3)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凭落户介绍信、结婚证(两年以上)、注销户口证明、夫(妻)户口簿,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仍由市局审核,派出所经查询网上花名册后,凭落户介绍信给予入户。

(八)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落实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自200387日,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以往已注销户口的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落户的,凭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由辖区民警签字后,直接给予入户。

(九)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被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2、休学、退学回原籍的学生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直接到迁出地派出所入户。

3、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号)文件规定:2002年以来省内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生入学时不迁户口的,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异地大专毕业生凭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集体(亲属)户口簿或房产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如有工作单位且入单位集体户的,同时提供就业单位接收证明。

5、由本派出所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6、放开毕业生入户的学历限制,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凭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入户地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7、户口迁移证迁入地点不符,经审核符合迁入规定的,由县级户政部门在迁移证背面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办理入户。

(十)统一居民户口登记,取消农转非、非转户审批手续。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洛政[2015]7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转非、非转户审批手续。

(十一)户籍证件遗失补发

1)户口簿补发。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发。

2)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发。本人写出丢失补办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开具未入户证明,由原迁出地派出所给予补发户口迁移证,补发的户口迁移证上需备注原迁移证号和原迁移证丢失作废声明。

(十二)户口登记信息核查

1)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2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由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关户口登记项目证明的,应由被核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3受委托的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公民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查询。查询内容包括: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身份证号、照片等(如需查询该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同此)。所属派出所应当在所查询的资料中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律师在查询户籍信息时,需填写《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1、律师执业证书(留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或介绍信(留原件)。

4)户口登记信息核查应有负责管理户籍资料或人口信息的民警办理,不得由核查申请人员直接进入户籍档案室翻阅户籍资料或操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5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核查登记制度,将每次核查的事由、查询单位及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与查询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十三)户籍证明与关系证明的出具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和家庭关系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证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2)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或集体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依据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核实后予以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如户籍室无档案,由其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证明,加盖派出所公章。

如要求出具关系证明的居民属他所迁入,本户籍室无法查证关系的,由原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户口档案后出具。

二、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事项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招录往届毕业生(毕业后户口已在原籍或工作单位入户的)办理程序同干部调动,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招录应届毕业生凭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集体(亲属)户口簿或房产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人事局花名册。

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1单位正式调令或商调表;2工人调动审批表(需单位审核盖章,领导签字)3调动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县级公安机关凭以上材料核发户口准迁证。

4、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系统内异地调动

所需材料:(1)上级人事部门调动工作证明;(2)系统内调动人员入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办人、单位领导签字);(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4)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及其关系证明(随迁夫妻或子女必须是无业人员)。

县级公安机关凭以上材料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1)洛阳市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军转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需加盖军转办公章)和《转业军官入户登记表》(加盖安置单位公章);(2)注销户口证明;(3)军转办花名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加盖骑缝章,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登记的户籍信息要与户口注销证明信息一致。

(三)部队随调人员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1)市军转办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军转办公章);(2)原籍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关系证明。

由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已不适合在原注销地入户的,可以到直系亲属所在地入户。有配偶的,随配偶入户;未婚的,随父母或抚养人入户;丧偶或离婚的随子女入户。

释放人员凭释放(解教)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释放(解教)证明注明注销户口的时间和原地址)和入户户口簿,到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派出所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1、姓氏变更和7岁以上名字变更

所需材料:1)户口主要项目变更审批表;(2)申请人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报告(十八岁以下需父母共同提出申请,十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字按指纹);(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属单位职工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5)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准予变更证明;(6)十四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派出所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7)社区民警调查报告;(8)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需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其亲生父母必须持身份证到派出所签订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

非婚生子女入户后,要求变更为亲生父亲姓氏的需提供父母申请、亲子鉴定、结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其它不宜变更的。

所需材料:1)户口主要项目变更审批表;(2)书面申请;(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的《洛阳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

所需材料:1)户口主要项目变更审批表;(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性别更正:录入户口时登记错误,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原件留复印,由民警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予以更正。

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的规定,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的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必须出具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是指《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存根、常表、全户表、居民身份证底卡和原始身份证编码登记簿等。非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学籍档案、单位人事档案、入伍档案等,不能作为申请更正的依据。变更指定身份证号的,要先上部级网查证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不与别人重号的,方可更正。

1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由辖区民警填写,必须写清更正的原因);(2)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3)更正年龄的原始凭证或骨龄鉴定报告书;(4)属在职职工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及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5)是学生的提供学籍表原件、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56项材料属辅助证明材料,单独存在不具有证明效力);(6)已婚的提供结婚证;(714周岁以上更正年龄的,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并比对是否为网上逃犯;(8)逻辑关系错误的,需提供全户表;(9)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文件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所需材料:1)补录遗漏人口入户审批表;(2)书面申请(写明户口遗漏原因);(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4)被申请人原始户籍档案复印件(需注明是否有迁移记录);(5)户口核查证明;(6)所在学校、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7)本人近期照片;(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对当事人无户口簿、无居民身份证,户籍室内又无任何资料显示的人口信息丢失人员补录户口,严格按照市局《洛阳市公安局疑难户口办理工作规范》办理。

取消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和条件限制;对因赡养、抚养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残疾人需迁入户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赡养或抚养关系确实存在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3)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申请人、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持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需持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通过购买、继承等途径在我市获取合法房产权的个人,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夫妻关系)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房主的书面申请;(3)房主和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3)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夫妻的需持结婚证;(4)成套住宅房房产证或商品房现(预)售合同和首付发票。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指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的单位法人。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个人书面申请;(3)入户地户口簿;(4)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5)结婚证;(6)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开具的年纳税发票。

4、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入户

对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实行自愿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常住地入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工作单位落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持职称证书;(4)工作单位证明信;聘用合同;(5)入户地户口簿;(6)如需入亲属户上还需提供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人书面申请;(3)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4)人社局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5)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6)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7)入户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8)房管局颁发的《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房主户口簿、身份证。

由城市区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单位有集体户的,本人可以入在单位集体户;本市有亲属的,可以入在亲属家;单位无集体户也无亲属的,可以入户在租住地。

6、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迁入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人书面申请;(3)劳动合同或从事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法人代表);(4)房管局颁发的《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5)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6)随迁直系亲属人员关系证明;(7)迁入亲属户口的需提供亲属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县(偃师市、吉利区)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当地有亲属的,可以入户亲属家;无亲属的,本人可以入户单位集体户或租赁地。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报告原件;(3)任职命令(正连职以上、技术12级、体育八级)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龄15年及15年以上);(4)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户口簿及关系证明;(5)结婚证复印件。

在户口迁移中,本省内迁移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省外公民迁入的,如能够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且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也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十一)审批时限和流程

对上述需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受理,审核无误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不批准的、要注明原因。派出所民警要告知群众审批工作时限,留下联系电话,审批完成后通知群众领取,不批准的做好解释工作。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内部报送。

凡已接受群众申报、需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市、分)局,不得交由群众自行送取。特殊情况的要急事特办。对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户口材料,县(市、分)局、派出所要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

   县(市、分)局接到上报户口材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户籍室,或上报市局业务部门。市局接到上报户口材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市、分)局。

1)个人申请(附件1

2)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附件2

3)无违法犯罪证明(附件3

4)户口核查证明(附件4

1)业务办理材料全部提交电子档案。

2)需报审批的户口材料应在审批表后附网上提交单。

3)所有填报材料均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材料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

5)上报材料一律在右边沿加盖骑缝章。

6)申请表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存在项划斜线,不得空项。

7)正确区分户口项目的变更与更正,指导群众填写审批表、辖区民警和派出所长签署意见时,用语要规范、准确。

8)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服务处所或家庭住址、关系等);调查结果;调查意见;辖区民警签名(或印章)。

此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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