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中新网讯,西安雁塔警方9日披露,雁塔警方侦破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查获被非法获取售卖的公民个人信息上亿条次,共40G电子数据。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涉案金额3万余元。目前尚有80余条案件线索待深挖。

2016年9月,雁塔分局经侦大队在侦办一起合同诈骗案期间,对某涉案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侦察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办公电脑中储存有大量周围住宅小区业主信息。民警随即对该店三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查明三人中以王某为主,多次以非法方式获取周围小区业主信息,以拨打业主电话的方式,寻找房源从而进行中介活动最终获取中介费用的违法事实。获此信息后,西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局经侦支队、雁塔分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9.12侵犯个人信息案件”专案组侦破此案。

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于某房产经理李某,从李某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会提供给公司员工刘某、赵某用于联系业务。

次日,李某到案。通过对李某的询问,专案组发现,李某有一个常年以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为生的上线向某。据李某称,该向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量十分惊人,几乎涵纳本市大多数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专案组领导高度重视,连夜召开了案件研讨会。经过对现有电子数据的分析,以及李某提供的部分关于向某的线索,专案组人员抽丝剥茧,于14日凌晨确定了向某的身份信息。

9月14日,专案组将向某抓获,通过对其办公地点和住处侦查,发现一台储存有40G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笔记本电脑。依此线索,在市局、分局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先后抓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张某、陈某、张某、侯某、席某。并发现2家涉案房地产公司、1家传媒公司、1家银行放贷渠道商、10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20余家装修公司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

现已查获的40G涉案电子数据,包含了上亿条次信息,涉及西安市高档品牌车辆销售信息千余条、西安市企业法人信息万余条、西安市某高档商场金卡会员信息百余条以及陕西省境内千余个住宅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该10名犯罪嫌疑人利用QQ、微信、电子邮箱等网络传媒工具进行勾结,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的方式进行非法交易,相互串通、购买、交换对方手中公民个人信息,最终用于牟利或间接谋利。以上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交换的渠道俨然已成为一个信息交易、交换的地下黑市。

侵犯个人信息要负刑事责任

目前,抓获的涉案嫌疑人10人中3人刑拘在押,6人逮捕在押,1人采取取保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出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违反犯罪的,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

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将以上犯罪行为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骗取“饿了么”等平台的新用户“首单优惠”以及注册游戏账号,通过QQ群下载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700多万条,后对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使用。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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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8月10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四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获刑。

2020年7月底,被告人邓某、但某某合谋通过从上家处获取电话号码后,拨打电话邀请他人加入虚假股票交流群的方式挣取非法资金。随后,被告人邓某邀约被告人郑某、朱某一同参与。

被告人邓某、但某某、郑某、朱某四人共同出资开设办公点,并先后通过网络招聘吕某某、肖某某等十余人担任话务员,话务员按照被告人邓某等人事先培训准备的话术清单,拨打电话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邀请对方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流群,以此获取非法资金。

被告人但某某负责从上家处接收公民个人信息、对接账单及资金收取,被告人邓某负责对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发、统计进群人数及管理资金,被告人郑某、朱某负责记录、统计话务员业绩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经查,被告人邓某、但某某之间的非法资金往来共计35万余元,吕某某等话务员每天平均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000至1500人次。

2020年9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朱某、郑某等11人挡获,并现场查获办公用手机、电脑等。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相互不重复的电话号码共计193万余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但某某、朱某、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邓某、但某某、朱某、郑某雇佣他人,拨打诈骗电话以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但某某、朱某、郑某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犯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邓某、但某某、朱某、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外,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POS机、银行卡、电话卡等依法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介绍,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司法权威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本案在判决时依法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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