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管理局和政法委哪个好

  参照2020年新修订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我办对《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下周五(8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魏建珍,联系电话:2,邮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的工作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等要求,结合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食安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承担省食安委的日常工作。省食安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为省食安办副主任单位。

省食安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分管副省长担任,委员由有关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和下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新闻办)、政法委、网信办,省法院、检察院,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粮储局、通信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调整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省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食安委领导同意后调整。兼任省食安委委员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如有变动,由接任者自然更替,不专门发文明确。

  第五条 省食安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省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七条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反馈本部门落实省食安委议定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省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省食安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组织贯彻落实省食安委确定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体制机制。

  第十三条 承办食品安全统筹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指导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方案,并协调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具体实施对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 协调开展跨部门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第十七条 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指导省食安委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省食安委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省食安委主任召集,省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安全形势,解决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由省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召集人决定。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省食安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省政府会议纪要或省食安委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条 省食安办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省食安办主任召集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省食安办副主任参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研究拟提交省食安委会议审议事项,协调推动跨地区跨部门重点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列席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二)专题会议:由省食安办主任召集或委托召集,省食安委有关委员(或成员单位领导)或联络员参加,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通报全省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建议意见。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专题会议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列席。

  省食安办召开的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省食安办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由省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制度。

  (一)省食安委用“闽食安委”字编号印发文件,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由省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省食安办用“闽食安办”、“闽食安办函”字编号印发文件,主要印发涉及落实省食安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承办事项等,由省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报告制度。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向省食安委报告。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省食安委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当先报送省食安办,经省食安办同意后报告省食安委、省政府。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商制度。由省食安办适时组织有关市县、部门、食品安全专家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查摆存在问题。食品安全形势会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食安委领导,为省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通报制度。省食安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二)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

  (三)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情况。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制度。组织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制度。“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分别用于以省食安委、省食安办名义印发文件、函件等。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章需报请省食安委审定同意后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需报请省食安办领导审定同意后使用。印章由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

  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省级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负责引导食品安全社会舆论。

  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在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上宣传、舆论引导和网络谣言受理处置工作。

  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实现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共享与互联互通;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推进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相关工作;支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等食品安全检查;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相关工作;负责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高等学校食品安全类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纳入科技规划的编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承担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跟踪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食品工业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食品产业政策,协调推进食品工业行业质量品牌提升工作,拟订食品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拟订食品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和救助站、福利院、精疗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拟订,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安排;审查修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具体承担有关食品安全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省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相关工作;依法承办相关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负责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省生态环境厅

  对全省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指导督促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城市供水安全管理;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环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安全管理,把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列入企业文明安全施工的考核内容。

  十六、省交通运输厅

  协调、指导公路、水路运输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公路、水路运输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预警,提出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追溯、监督抽查和信息通报工作;培育农产品品牌,承担依法实施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推进落实省政府促进冷链物流发展措施,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冷库、农产品批发市场低温专区和零售终端低温专区等冷链设施建设。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标准化建设和改造。

  严格执行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国家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要求,严把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依法拟(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和养老机构的营养健康指导。

  负责监督管理鲜笋等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二十三、省海洋渔业局

  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规定监督管理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渔业标准化工作,培育水产品品牌。

  二十四、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规划、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负责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食品流通管理办法、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指导工作;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管理、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协调指导,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和考核评议工作,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制定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五、省机关管理局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直机关集中办公区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负责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二十七、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缉相关食品走私;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权限内的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权限内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境口岸食品安全及进口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控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按职责分工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十八、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通信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网络交易互联网提供商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福建辖区铁路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除上述分工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说明

  今年3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了新修订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食安委〔2020〕3号)。我办参照国务院食安委规则对省食安委现行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文件体例修改。省食安委现行工作规则体例为段落式结构,现参照国务院食安委工作规则变更为条文式,分为总则、组成、省食安委主要职责、省食安办主要职责、工作制度、附则,共6章30条。《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作为附件(内容与《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中的附件一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省食安委成员。今年1月下发的《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调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闽食安委〔2020〕1号),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未列入省食安委委员名单,因此本次修订规则不再将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列为省食安委委员。同时,根据上述文件增补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机关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作为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二)增补省食安办副主任单位。参照国务院食安委工作规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为省食安办副主任单位。

  (三)调整工作制度。参照国务院食安委工作规则进行调整,明确了省食安委会议、省食安办会议、公文、报告、会商、通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和印章管理等9项制度。其中:

  1.根据近年工作实际,明确了“省食安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省政府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

  2.省食安办会议制度由原来的“专题协调会”和“联络员会议”调整为“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其中规定了主任办公会议由省食安办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省食安办副主任参加;拟提交省食安委会议审议事项需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3.原来的“形势分析制度”“新闻通报制度”“督查考评制度”分别调整为“会商制度”“新闻发布制度”“评议考核制度”。

  4.原来的“联络员制度”调整为第七条。

  5.鉴于近年来省食安办没有编发工作简报,且编发工作简报需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删去“简报制度”。

  6.删去“专家制度”,第六条规定了省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及功能定位,第十八条规定了由省食安办指导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职责、运作机制、专家库组建等另行规定。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等,下同)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体制、基层执法力量及社会化监管体系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负责涉及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检测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评价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八)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负责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传销行为;依法开展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与监督管理。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依法实施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全省著名商标和全市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开展;研究制订提高本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负责企业执行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做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

(十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区级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区量值传递;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十四)根据分级管理分工,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重大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六)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监管体制,构建基层食品药品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领导和管理所属、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七) 根据区政府委托,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十八)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委书记、局长黄超:主持局党委、行政全面工作。

副局长、党委委员韩云峰:协助局长全面工作

副局长党委委员潘冰:协助局长分管人事教育科公平交易局、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区旧城改造征迁工作;负责与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编委办、区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区房管局的联系和协调,对接组织人事、教育培训、计划生育打击传销、联合打假、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创建、旧城改造征迁等工作;挂点豫章分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徐青:协助局长分管行政审批许可局、个体科、信息中心、区个协办工作;负责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教科体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协税护税办、区金融办、区楼宇办、区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就业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信息中心的联系和协调,对接行政审批服务、优化投资环境、协税护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网吧整治、经济普查、再就业、流动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挂点百花洲分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罗明:协助局长分管商标广告科工作;负责与文广局的联系和协调,对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工作;挂点公园分局、墩子塘分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李剑锋:协助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量标准计量认证科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监局的联系和协调,对接安全生产质量兴区、标准化、计量、认证、政府采购物品质量监管工作;挂点大院分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宋桉:协助局长分管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市场科工作;负责与区卫计委、区商务局、区科协、区市场物业管理站、野生动物保护站的联系与协调,对接医疗器械监管、艾滋病防治、医疗器械、农贸市场监管、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挂点董家窑分局、八一桥分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刘新华:协助局长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负责对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挂点彭家桥分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胡明华: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财务药品监管、法制工作;负责与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档案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卫计委、区法院、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工商联、党校、防震减灾局的联系与协调,对接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宣传、综治、机要、档案、保密财务、审计党务、工、青、妇、团、文明单位创建、双拥、社会救济、药品监管和法制等工作;挂点贤士湖分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吴文优:协助局长分管监察、后勤工作;负责与区纪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信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租赁办、城建局、东湖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局东湖分局、城乡规划局东湖分局、区消防大队的联系与协调,对接纪检监察、提案办理、信访、消防等工作,挂点滕王阁分局。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党委委员李文林:协助局长分管食品科、综合科、检测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工作,牵头食安办日常工作,承担区局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负责与区卫计委、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行政执法局、区综管办、农水局的联系与协调,对接食品安全监管、动物流感防控、创建爱国卫生运动、慢性病防控、小餐饮专项整治、校园周边专项整治等工作;挂点扬子洲分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抓实做细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永川市监发〔2022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结合《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强化聚集性疫情处置若干关键措施》,立足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按照全市、全区抓实做细社区排查和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培训推进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细工作、落实责任,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深化认识,切实筑牢疫情防控思想防线

从全球看,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高位;从全国看,国内疫情多点散发与局部聚集性疫情并存;从全市看,7月以来,江北、南岸——万盛、江津相继发生疫情,近期长寿发现江津双福关联疫情,形势严峻。7月24日,全市抓实做细社区排查和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培训推进会通报了3起本土病例防控和处置“回头看”情况,指出“思想上有松懈,精神上有倦怠,工作上有滑坡,措施上有漏洞,存在信息不灵、关口不牢、发现不早、响应不快、管控不严等问题”。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从严从紧措施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向好局面。

二、坚持精准防控,确保零售药店哨点”作用发挥

按照市药监局2022年7月24日通知要求,全市零售药店恢复“四类药品”登记报送工作。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督促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人员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所在社区,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督、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采取四不两直”、暗访等方式,对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抓好整改,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回头查”。药品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自律功能和自治作用,督促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要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不断增强行业成员单位疫情防控意识,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辖区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人员实名登记,并第一时间推送社区排查,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要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测温、查两码”,科学设置“1米线”,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扎堆排队;要按照《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提醒》规定,进一步落实进店规范、消杀消毒、通风换气等要求,切实加强自身防护。

三、坚持外防输入,履行冷链食品防控主体责任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第五版)》规定,做好冷链食品及外包装和各环节环境核酸检测;认真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要求;严格执行与进口冷链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的工作要求。要认真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查验和记录工作,查验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溯源码)是否齐全,进口非肉类冷链食品无需查验溯源码;要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要完善冻库防疫举措,按要求及时向管理机关进行冻库备案,认真落实其他防疫相关规定。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冻库有变动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冻库新办、变更或注销手续。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要求及时在渝溯源”上录入进口冷链肉类食品信息。

四、坚持重点重抓,盯紧外卖骑手核酸检测

各外卖平台要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第五版)》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做好外卖骑手每周2次全员核酸检测的常态化监测工作。要进一步摸清从业人员底数、建立信息台账,做到动态管理;要做好核酸检测结果收集,按要求向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反馈检测情况及结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派单、及时管控骑手,并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坚持以防为主,严格落实首站首问”责任制

首站指的是来渝返渝人员入渝的第一道关口、他们在渝活动的第一个场所、与他们接触的第一个环节和第一个人员等。首问是首站向来渝返渝人员第一次了解核实情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首问要问清楚、问明白,详细询问了解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近期有无发热情况以及核酸检测情况;对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第一落脚点落实扫码测温、查验两码一证”等防控措施,督促风险人员及时向社区报备。首站要管到位、管到底,根据来渝返渝人员的情况,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绝不能大而化之、放任自流,该就近管控的管起来,该转运送走的送走,该报告的报告。首站首问的单位、人员要跟踪后续有关情况,做好工作衔接,防止人员脱管漏管。

六、坚持从严从实,严肃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各镇街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企业要切实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导致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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