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金额小于合同签订金额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超过原合同金,10%,政府采购法律

6、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 二、选择

1、各级人民政府______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A ) A财政部门 B监察部门C审计部门 D采购中心 2、政府采购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_______。(C)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D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_______。(B) A 5% B 10% C 15%D 20%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______(A B C D E F )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分为_______。 (A C)

A 公开招标B 定向招标C 邀请招标D 约定招标 三、是非判断题

1、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2、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3、我市货物、工程、服务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是50万元。(√)

4、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本地区、本社会意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5、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简答题

1、简述政府采购的宗旨。

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篇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的10%。) (5) 询价

3、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时间规定

(1)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 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 竞争性谈判: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

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 询价: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

少于3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 招标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 1.该招标过程中各事件处理及理由如下:
①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此类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应按废标处理。
②投标人H的投标总价与其报价文件中总价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应该属于细微偏差,故应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其中标价。但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报价文件中存在的偏差,按照两个原则确定投标人H的评标价:当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当总价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改总价。
G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评标人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若不能出具书面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报价,并把此投标作废标处理。
本案例中,G单位在询标时,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合理说明,反而对其报价做了修改,其做法实际上是二次报价,明显地改变了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没能解释报价低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故G单位投标文件应为废标。
首先,投标人A对施工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勘误是可行的。其次,投标人A提出投标工期的修改,此做法属于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由于该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属于重大偏差,因此,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持不同意见的理由。若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作书面形式的阐述,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①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只能就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细微偏差进行谈判,或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合同条款进行细化,但不得对其进行实质性修改。
②中标人认为合同条件对招标人有利,提出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中标人H坚持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修改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可视其做法为放弃中标合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申请解除与H的合同关系,重新确定中标人。
③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人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次降价10%的要求,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招标人坚持这种要求,中标人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2.(1)评标委员会应推荐H、E、F分别为第一中标、第二中标、第三中标候选人。
(2)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文件进行全面、认真、系统的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上不超过3名,且按照排序选择,确定之后供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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