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已申请仲裁立案等开庭,然后公司只借支了一点,立案开庭还继续吗?

这是属于全体劳动者的日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式实施

代表着农民工们的钱袋子更有保障了!

公正高效地解决农民工的欠薪支付问题

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厦门两级法院开辟讨薪案件“绿色通道”

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

厦门法院农民工欠薪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分包承担欠薪连带责任案

八达公司将“水晶湖郡C区北组团I标段”等工程脚手架项目施工发包给张某。张某又将“水晶湖郡C区八达高层”等部分楼层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王某施工。王某雇佣原告等工人到水晶湖郡C区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检查维护、架管除锈除漆和挂安全网等工作。2017年1月22日,王某书面确认2015年3月至2017年原告在上述工地工作491天,工价每天300元,工资为147300元,借支40600元,工资尚欠106700元。原告等工人多次讨要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工资106700元,张某和八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支付原告工资106700元,张某和八达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他法律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各违法发包、分包的被告对于拖欠的工人工资应承担何种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八达公司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张某又违反规定分包给王某,王某雇佣了原告等工人做工,但工资一直未能付清,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直接雇主应当支付原告工资106700元,八达公司和张某依法应就全部王某拖欠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功调解层层转包欠薪系列案

深圳某建设公司承包了厦门某楼盘的幕墙制作工程,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翁某,翁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崔某,崔某雇佣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崔某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21名工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要求崔某支付工资,并要求承包方深圳某建设公司和转包方翁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拖欠工资数额较大,工人情绪激动。

法院受理后,迅速组织送达并安排开庭,积极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稳定工人情绪。崔某认为,因翁某不与其进行工程结算,故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翁某确认工程款未结属实,但崔某在承建施工过程中,存在半途甩项、质量缺陷等问题,致使翁某又雇请第三方进场施工整改,未付工程款仅剩8万余元。深圳某建设公司则辩称与崔某、工人均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其确认尚未与翁某就工程进行结算,尚有工程款28万元未支付。在了解到拖欠工资的症结在于各方之间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后,法院提出由承包方深圳某建设公司将未付工程款直接支付工人工资,不足部分要求崔某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的方案。最终四方共同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院的见证下当场履行,21名工人顺利拿到全部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以案结事了为导向,利用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环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预判症结,千方百计寻找调解突破口,可以使劳资纠纷得以快速灵活便捷解决。

诉前财产保全破解群体性劳资纠纷案

某服饰(厦门)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拖欠527名工人工资共计416万余元。因讨薪不成,工人代表多次组织工人聚集,并扬言要到上级部门信访,维稳形势相当严峻。

法院受理后,立即引导工人申请财产保全,组织人员查封保全被执行人仓库货物及生产线机器设备,稳定工人情绪;积极联系潜在买主,灵活快速处置库存货物,确保变现的款项进入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主动与工人代表、法律援助律师沟通,实时通报保全、执行进度。全部执行款到位后,527名工人在节前均拿到全部工资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事关劳动者民生权益,此类案件在立案后迅速采取保全程序,不仅可以发挥保全促进纠纷化解功能,还可以防止欠薪企业转移财产,提高判决的兑现率,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高效快速执结,对于维护胜诉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执行案

被执行人某运营管理公司与王某等20人劳动争议系列案中,根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档案,被执行人某运营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某管理公司认缴50万,某资产管理公司认缴400万,某餐饮公司认缴50万。经查控,被执行人某运营管理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上述认缴出资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被执行人某运营管理公司经依法执行,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则认缴出资的股东也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依法裁定追加某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和某餐饮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管理公司、某餐饮公司针对追加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某管理公司、某餐饮公司主张其出租享有使用权的房屋给某运营管理公司并收取租金,分别减收某运营管理公司第一季度租金5万元、75万元。2016年10月13日,某运营管理公司出具80万元的出资款收据(某餐饮公司、某管理公司各40万)。对于这80万出资,法院认定某餐饮公司、某管理公司已经实际缴纳。

对于某管理公司、某餐饮公司分别认缴的剩余10万元出资款,其主张因某运营管理公司尚欠其大量租金,已从其应付的剩余租金中抵扣,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向某运营管理公司发出抵扣通知,或者抵扣经过了某运营管理公司的同意,应认定抵扣行为并未发生或者完成。

综上,某管理公司和某餐饮公司应当在分别剩余未缴纳的出资款1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涉及的执行案件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偿还了所有拖欠的工资款项。至此,被执行人某运营管理公司的20件执行系列案,全部执行完毕,为农民工累计讨回工资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出资的本质系投资人通过转移财产权给公司以换取股份的行为,单纯的财产权转移不能直接认定出资义务的完成,还需结合股东有无通过转移财产权给公司以换取股份的意思表示判断出资义务是否完成。

拖欠工资逃匿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刘松青向黄某某转包承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银鹭集团2万吨/日污水处理”项目。至2015年1月28日前,发包人黄某某已履行施工合同,按时全额支付工程款。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松青在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后,未及时足额向施工工人发放工资,后逃匿无法联系,从而引发该项目施工方围堵项目工地、银鹭集团总部等过激行为。2015年2月9日至10日,发包人黄松彬在同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组织下,先行垫付各班组共计101名工人的工资及该项目部员工等工资共计人民币2104420元。2015年2月11日,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成都中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被告人刘松青至今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2015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松青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松青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松青所犯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刘松青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松青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及的人数较多,数额相对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刘松青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刘松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严重失常;引发劳动者实施犯罪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情形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欠薪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17年7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集劳仲案(2017)690号调解书,要求厦门新乐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前支付拖欠的34名工人工资210699元,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2017年8月,杨某某等34名员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4名员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的同时,为了能早些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多次到市、区两级政府投诉、信访。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并依法查封了厦门新乐美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另一方面,鉴于所查封的机器设备属服装缝纫,评估、拍卖、变现均较为困难且处置周期长,34名员工情绪激烈等因素,集美区人民法院及时商请区政府支持,启用维稳金,垫付了34名员工工资。员工工资垫付后,承办法官多次约谈厦门新乐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年发及公司经理陈淑娜。上述二人多次陈述要还款,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都没有兑现。且在表示要尽快还款的同时,擅自将法院所查封机器设备变卖,变卖所得款项也没有用来还工资欠款,而是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2018年7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陈年发、陈淑娜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月13日,被告人陈年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18日,被告人陈淑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年发、陈淑娜在侦查阶段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付清了所拖欠的34名员工工资。法院认为陈年发、陈淑娜系共同犯罪,陈年发具有坦白情节,陈淑娜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对陈年发、陈淑娜分别判处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可能引发紧急情况的涉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保证在最早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司法措施,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维护。对执行确有困难的,主动与党委、政府协商,积极筹措资金垫付,化解社会矛盾。

本案的执行就是一个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杨某某等34名员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在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查封相关财产;在工人讨薪情绪激烈,机器设备处置困难的情况下,及时商请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用维稳金垫付工人工资;在被执行人拒不偿还拖欠工资,还擅自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转移变卖的情况下,迅速将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为其他藐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素材提供:厦门中院民一庭

原标题:《【权威发布】厦门法院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关于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的调研报告

  方法3、劳务派遣规模庞大,被派遣劳动者权利难保障

  方法劳务派遣作为非正规就业的灵活用工方式,原本应当是满足企业的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趋势,仅建筑行业的派遣劳动者就有1000万人之多。

  方法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很多用人单位将低端劳动者“整体”转移给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来规避其解雇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其应负的种种责任“转”给了派遣公司,从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而目前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缺乏规范,派遣公司鱼龙混杂,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保险待遇就成了镜花水月。

  方法除了被解雇或者发生工伤后无法得到补偿的巨大隐患外,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内还会有同工不同酬、没有晋升机会、没有相应福利待遇、工会组织不明等种种不利之处,他们成了变相的“临时工”。

  方法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种种“好处”,很多用人单位将原本与自己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改为派遣员工,以虚假劳务派遣来逃避责任。如工作站办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经济补偿金案、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团工伤保险待遇案以及孙某要求某人才服务中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案中,这些农民工均是用工单位原有职工,工作几年后被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被辞退或者发生工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金时却不知该向谁主张:明明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却被告知没有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显然又没有保障。

  方法为了规范这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以12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了更多的权利:有权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权要求同工同酬等。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量不减反增,显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还是有利可图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后,为了能更方便的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宁可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除此之外,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不平等待遇,职业伤害赔偿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等等,在《劳动合同法》上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解决。

  方法4、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巨大真空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伤保障之外

  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从事危险性大的繁重体力劳动,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也指出,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伤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11个工伤当事人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20人,仅占到总数的9.5%。

  方法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申请认定时,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核定保险待遇后,也并不能主动履行。工作站援助的211个工伤案件中,仅有6个案件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在张某工伤案中,张某因长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无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学年龄的两个孩子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

  (二)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通,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方法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办结的119件工伤援助案件中,有86件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其中绝大部分是律师调解)结案的,占到已结案件的72.3%。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私了和解,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所有程序走一遍,总共要3年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年7个月。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将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规定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充足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面临风险或失去意义;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XX年9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很有可能无法执行。

  而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用人单位往往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接受低于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如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方法2、劳动监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方法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为由,拒绝其求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还有的监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说:“你等着吧,3个月后给你答复。”但3个月后往往并没有解决问题,监察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方法如在郑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郑某于XX年9月2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直到XX年11月18日劳动监察人员才告知郑某该案件应当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管辖,要求郑某撤回申请。郭某等68人欠薪案中,郭某于XX年12月12日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在郭某多次催促下,监察人员于XX年1月15日答复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王某等62人欠薪案中,王某等人于XX年12月14日向劳动监察举报,XX年1月初,监察人员称王某等人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监察范围,不予处理。

  方法3、劳动仲裁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复杂性

  方法首先,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仲裁不能最终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增加了维权程序和维权成本。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快捷的解决纠纷,反而因为必须走劳动仲裁而延长了维权时间,增加了维权成本。

  方法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最常见的理由是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纠纷,而不是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都成倍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暴涨的局面,在短时期内如果无法对仲裁机构扩容,我们担心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会被仲裁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方法再次,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衔接程序,同一案件多次审理浪费资源。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按照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做法,法官即会对该案件重新审理,而这一程序在仲裁阶段时已经完成,起诉至法院再重复审理,显然是资源的浪费,使本来就数量急剧猛增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繁重。有些当事人出于对劳动仲裁的不了解或不信任,在仲裁阶段只是敷衍了事,马虎应付,直到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和开庭。这样的话,仲裁的设置就完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反倒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

  方法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诸多方面对仲裁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将原先只有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延长至1年,且规定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均由财政保障;小额纠纷一裁终局,但不影响劳动者的诉权;仲裁期间缩短为45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等等。但从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体框架来看,仲裁制度本身的改良,并不能彻底解决劳动争议维权的复杂性和时间长的问题。

  方法4、高额的维权成本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

  方法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目前突出的问题。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要承担高昂的成本。主要包括农民工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他们用于维权过程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电话费等。如在郭某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为了要回被拖欠的33000余元工资,郭某某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此外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从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三年来,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共5000多元;再加上误工成本,农民工承担的维权成本就超过了13000元。

  方法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必须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成本。在于某童工赔偿案中,援助律师外出调查、开庭共计37次,仅律师支出的成本就已经超过5000元。在李某某工伤案中,律师共出去调查和开庭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就3000多元。

  方法维权成本高源自维权程序复杂,而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却让农民工和社会承担了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规定维权成本主要由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用人单位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这也是用人单位敢肆无忌惮的拖欠工资和赔偿金的重要原因。如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郭某等人为了要回被欠的33000元工资,维权成本就超过13000元,而在艰难讨薪3年后最终只拿到30000元。郭某到法院领钱时,对方竟然说:“你们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违法单位不仅不付出任何成本,反倒可以从中获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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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太好了!我的血汗钱终于到手了!”

最近,曾在深圳龙华韵达快递某站点工作的朋友小贺跟我打来电话,说他和公司的劳动纠纷有了一个令他相对满意的解决。

那是2020年全国快递“罢工潮”和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成为全民热点的前一年2019年,事发于同城“华为251”事件之后,当时小贺和他的同事们被快递公司开出“负工资条”,从而引起了一些本地媒体和自媒体的关注。(前情回顾:)

这一年多来,小贺从拨打讨薪热线投诉到申请劳动调解,从求助于媒体到走上劳动仲裁庭,从四个人一起维权到最后的孤身战斗……可谓一波三折,最后才勉强拿到了本应早早到手的工资。

1、从“月入过万”到“倒欠巨款”

2019年9月,受韵达快递“月入过万”招聘广告的吸引,小贺与深圳龙华的一站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底薪5000元”为条件办了入职。但工作后不久,超高的劳动强度、超长的劳动时间、超能拖的工资发放和超狠的巨量罚款让他傻了眼。

招聘网站上充斥着各种“高薪招聘快递员”的广告

在快递站,小贺和同事们每天都要从早晨7点多干到晚上8、9点,中间陆陆续续工作10多个小时,遇到“双十一”等电商的活动日还要拼命加班甚至到凌晨。

7毛钱一件的单价收入,意味着他们每天至少需要收派将近200个快递才能完成计件赚钱的指标。而且与招聘网站上标注的“月休N天”不同,他们实际上没有任何休息的权利,每休息一天就至少被罚一两百元。

即使有天大的急事,所分配区域的快递自己得想办法自费“雇佣”其他人替自己完成,而出现的任何问题会被算在自己头上。

这些只是快递公司多如牛毛般罚款名目中的一种。按照公司的“纪律”:

上班迟到或未打卡,罚!

快递签收率不达标,罚!

整点分发率不合格,罚!

快递非本人签收被系统发现,罚!

受到客户投诉或差评,罚!

被罚款后感觉冤枉,想申诉?没门!

快递公司对分包站点眼花缭乱的罚款名目

对于每天要收派200件左右快递的小贺们来说,要想在极短的考核时间内完成指定的签收率,并让每个客户逐个签收、保证整点分发等等其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大家都把这些无法规避的罚款看做是“固定罚款”。

而面对和客户的纠纷,大家更是头疼。因为只要有投诉或差评,快递员都是会被无条件罚款的——少则一两百,多则五六百,就算觉得冤枉找客服申诉,但基本上没有一个人能申诉成功。

据说因为韵达快递的客服也是外包的,客服也有绩效考核的机制,但这种机制明显和快递员的利益并不一致。再则,由于缺乏保价机制,快递送到客户手中时但凡有破损,被罚的也必定是快递员。

于是,在罚款的刀山火海中,小贺们每个月都要因各种原因被扣走几千元。这还不算,按照合同上写的,工资要压一个多月才能发放,本来这已经是违反劳动法了,但实际上却是至少压两个月以上才发放。

由于拖欠工资太久,大家生存困难时只能找老板预支一点钱。最后等到两个多月后的工资条出来,所有人都傻眼了——应发工资减去罚款、再减去预支的钱,绝大部分人都只有“负工资”。

就拿小贺来说,他9月份的工资直到11月26号才收到工资条,但上面显示的金额却是刺眼的“-4003.3元”。而他的同事小王,即便没有向老板借支过一分钱,工资仍是负数,和小王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七八人。

韵达快递站点漏洞百出的劳动合同

小贺的工资发放记录,明显被公司严重拖欠

小王没有预支一分钱,工资仍然是负的

这样一来,小贺们的手里始终只有“负的工资款”,很多同事气不过,觉得自己被坑蒙拐骗了,不断有人离职,而没有结清的工资自然被老板大摇大摆地攥在了自己兜里。大家普遍认为:“快递老板干的就是一票子的坑人买卖,老人不断弃坑,新人不断入坑,快递员压根就碰不到钱。但目前工作难找,你不干就有别人干,能有什么办法呢?”

据说站点承包快递公司的业务,需要交一大笔押金,并且只能从一件件快递的收派费中抽成,通过足够数量的积累才能获利,而且也要面临各式各样眼花缭乱的罚款,所以站点老板“被罚破产”的新闻并不在少数。

如此一来,快递公司从分包站点身上疯狂吸血,站点也就变本加厉地从快递员身上疯狂吸血,快递员就成了这种畸形分包制度之下的最终牺牲品。

快递站点破产的新闻一搜一大把

纵然如此,小贺所在的站点却经营得风生水起,连业务经理都开上了奥迪。难以想象,这是靠多少个“负工资”的打工人供养出来的?

原本,小贺们一直强忍着一口气,想本本分分地干到年底,等结完工资就回家,然后远离快递行业。

但临近春节,老板又玩起了新的“骚操作”——为了应对韵达的春节考核,为了防止快递员离职而影响站点运营,对于拖欠大家的工资干脆不结算了,称至少等春节过了才考虑发放。这个卑劣的举动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快递行业普遍的“以罚代管”

2、整体失灵的讨薪机制

为了要回被恶意拖欠的工资,小贺说服了3位愿意一起讨工钱的同事。当时临近年底,深圳在网上发布了一些具体的讨薪渠道,小贺们查阅了相关信息,决定在工余时间拨打讨薪热线试一试。

2019年深圳一些官媒发布的官方讨薪渠道

拨通热线后,小贺们向工作人员说明了自身的遭遇,恳请得到帮助,尽快拿到工钱。对方建议他们直接去劳动站当面填写材料,再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解决。

去到劳动办之后,小贺们才发现,由于他们只有4个人,达不到10人以上“集体讨薪,专案快办”的资格,所以只能走一般的法律程序,通过劳动调解或漫长的劳动仲裁来解决。

常规的法律程序时间成本巨大,讨薪热线对大家没有实际的帮助,但如果放弃维权的话又会继续被老板欺压,公司也有可能已经得知他们投诉的消息而施加报复。

事已至此,小贺们经过商量后决定仔细收集证据,整理好资料,在第二天清晨“罢工”,集体到劳动办投诉公司,将平日里明目张胆违法的老板打一个措手不及。

在一名律师朋友的协助之下,小贺们加班加点,将与此案有关的文书资料、录音、聊天记录等等整理成了细致的档案。本来小贺们只想要回被拖欠的工资,但律师建议:要想让资方“开窗子”,必须要提出“拆屋子”,不能直接把自己最低的底线亮出来。所以大家把违法罚款、不缴社保、(部分人)不签合同、拖欠工资等所有资方违法事实及相对应的诉求通通列了出来,以此为筹码与资方较量。

小贺们细致的维权清单,把所谓证据分类归档,并在每个诉求之下标注对应的法条

第二天一大早,准备充分的小贺们赶到当地劳动站投诉公司,确实将快递老板吓了一大跳,资方由于没有任何准备,所以不愿赶到劳动站对垒,一直在电话里以“马上到”来搪塞。

大家虽然取得了一个“开门红”,但后续发生的事情却让所有人大跌眼镜。负责劳动调解的工作人员面对一大摞资方违法的铁证,竟然说了一句“你们快递是新兴行业,我不太懂,老板等你们回去商量,你们回到公司自己想办法解决吧。

小贺们连续找了两个调解员,得到的是同样的回复。问题不被重视和解决,小贺们很失望,调解员转而“教育”大家:“马上就要过年了,年轻人好好工作,不要瞎折腾了,你们行业很特殊,你们不懂法律,你们公司没有像你们想的那样违法。”

听到这些话,小贺坐不住了,他拿出整理好的维权资料,并拿出小红本——劳动法,一条一条地追问调解员为什么欺骗和糊弄大家。场面一度紧张,但更多的是尴尬,甚至有旁观者“笑场”。

小贺们在劳动站填写的投诉信息

由于没有调解员愿意出力,大家转而想找劳动监察大队求助,便询问联系方式,但整个劳动站的工作人员都对此支支吾吾,最后有人表示:“你们到人社局能查出来。”

小贺一行人便在下午赶到了人社局,工作人员却说自己是劳动站的上级单位,对方不可能把“球”往上踢,每一级都有每一级所负责的工作,具体问题的解决要回到基层的劳动站,而劳动监察大队在哪还得问劳动站的人。

所有人顿时傻眼:原来大家正在像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即便准备如此充分,仍然没有单位帮忙解决问题,甚至连重要单位之一的具体联系方式都无法顺利获取。

再次返回劳动站后,工作人员建议大家要么先回公司和老板协商,要么走劳动仲裁程序。小贺们商量后决定一起回公司讨说法。

3、孤零分化的打工人,畏缩失声的公共媒体

回到公司后,在老板的一通熟练的骚套路之下,小贺们团结互帮的讨薪阵线很快就被瓦解掉了。

老板首先找到4人中的快递老员工老苟,经过一阵劈头盖脸的叱骂和几句暖洋洋的蜜语,老苟便放弃了维权,并且翻脸出卖了另外三个人,说是被小贺唆使的,自己全程只是围观而已。

原来,老苟作为老员工,负责了两家公司的收件业务,每天有大量的收件收入,和另外的派件收入加在一起理论上“月薪上万”。各种要命的罚款和拖欠固然令他烦恼,但基本收入在整个站点算是上乘。若不是近期被电信诈骗诳走了几万,穷到借贷维生,也许不会出来维权。

老板承诺他可以先借支几千元,剩下的春节后会马上结清,并再三强调自己在本地有势力,告他是不可能告赢的。老苟最后立马转变了立场,并且把大家为维权谋划的信息一五一十向老板作了报告。

面对同伴的背叛,小贺们恨得咬牙切齿,士气也受到很大的打击。老板又分别找剩下的三人接着“做工作”,继续分化和瓦解。由于缺乏维权经验,而且大家都是从农村进城打工的缺乏依靠,很难扛得住老板的威逼利诱。

00后小王很快就被老板压服,被许诺倒欠公司的巨款“不再追究”,并以每月3800元的工资转岗在站点当保安;另一位00后小广则在不久后借钱回了老家,离开了这个伤心地。曾经抱团取暖的4个人中,只有小贺始终没有动摇。谁也没能料到,调解员建议的“回公司和老板协商”最终却促使大家分崩离析。

快递公司对客户的效率和热情与它对员工的拖欠和刻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事后,小贺陷入了茫然。因为他知道,以一个人的力量去走法律程序,需要消耗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结果仍是未知。

但他一想到在快递站所遭受的种种委屈,便坚定了继续维权的信念。除了准备材料继续去劳动站申请劳动仲裁,小贺还不断搜寻了各种媒体的联系方式,报料线索和提供素材,希望借助媒体和舆论的力量帮自己解决问题。

但是很可惜,直到最后,只有一个影响力不大的自媒体在网上曝光了此事,没有一家公共媒体愿意为自己出头。

由于此事的性质过于恶劣,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一定的舆论关注度,有家深圳知名的地方媒体联系到小贺,记者表示可以帮忙曝光,但能否成功则需要上级领导的审核。

他们进行了一个较深入的访谈,并走访了违法的韵达快递站。那时小贺欣喜地以为有被报道的可能,但最终不知什么原因没了下文。毕竟,全天下能够被“微博办案”服务到的不平事终究是极少数中的极少数。

4、漫长而奇幻的仲裁之路

不久之后,小贺在当地劳动站正式申请了劳动仲裁。

一审是在2020年的3月底,距离申请已过去了三个多月,小贺曾经的同事有很多已离开了深圳,新冠疫情也已爆发。

小贺在几位朋友的陪伴下来到了现场,而快递公司没有出庭。原本按照法理,作为原告的小贺应该直接获胜,但法官当场没有宣判,并反过来劝告小贺撤诉,去找公司老板私了,否则只能继续“等通知”。

对此,小贺又一次感到十分沮丧和无力。正值瘟疫横行,经济下滑,工作难找,他便没有心思再将此案推动下去。在那不久后选择入职了一家物业公司。

工资虽然不高,但工作稳定,时间也比跑快递宽裕多了,所以一直工作到现在。在此期间,法院曾下发通知判决小贺胜诉,但公司一直拒绝执行,老板还声称要告小贺“敲诈勒索”。小贺无可奈何,也已悲观,便没有再把精力花在案件上。

近年“打工人”成为热点,拼多多程序员猝死、跳楼,外卖骑手倒下、自焚……疫情下,劳动环境持续恶化。2021年初,一则与一年多前如出一辙的官方“打击恶意欠薪”的推文再次点燃了小贺维权的火苗。经过向律师朋友们的多次请教,他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已更换地址。于是小贺伪装成求职者,通过在招聘软件上“应聘”轻易拿到了公司的最新信息,成功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当他打电话“通知”快递老板时,对方仍然顽固和强硬,说正在起诉小贺。曾经曲折的维权经历心有余悸,又突然成为被告,小贺一时惊慌起来。

依某某查网站显示,小贺确实成为了被告

然而数天之后,一个陌生而熟悉的电话打来:“今天有空吗?下午拿身份证和材料来站点结清工资吧!”

老板怂了!小贺欣喜若狂地赶到站点,他难以想象,昔日拖拖拉拉、为虎作伥的财务这次竟然利索地将钱当面转给了他:17515.86元。虽然这远远达不到小贺仲裁诉求中所有的金额,也远远达不到劳动法律严格践行的应有成效,但已经实现了“讨工资”的预期。

站点财务向小贺的转账记录

至此,历经一年多的时间,闯过“九九八十一难”,小贺漫长的讨薪之路才算走到了一个终点。而当时一起抱团维权的老苟、小王和小广,早已消失在汹涌的人海之中了。不知若他们得知小贺的“好消息”后,会作何感想?

我问小贺什么是他维权成功最重要的经验,他长吁一口气后,抛下了一句话:“勇敢,勇敢,还是勇敢。如果一审之后我能更勇敢一点,很可能当时就拿到钱了;如果当初我们4个人抱团时都能更勇敢一点,可能我们全部都能赢,而且赢得更早。”

现在小贺们暂时远离了快递行业,但快递员群体“负工资”的恶劣遭遇仍然普遍存在着。或许对于每个打工人来说,眼前的疫情和困难只是一时的,而关于“勇敢”的修行则刚刚开始,且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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