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怎么处罚量刑?

  人民网济南8月29日电(宋翠)山东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和大二学生宋振宁因个人信息遭泄露被骗致心脏骤停而死,引发社会广发关注。28日,山东一名律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设立“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重判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以保护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建议设立“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的王新亮是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他告诉记者,徐玉玉和宋振宁两个拥有美好年华和大好前程的年轻人都由于信息泄露而抱憾离世,令人扼腕!公民个人的信息被泄露的严重程度使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如:个人购买一套房产马上就有数不清的装修公司、家具公司打电话进行骚扰;给孩子报个培训班就有数不清的培训机构打电话推销业务;很多老人经常被各种卖保健品、卖药的电话骚扰。这说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到了泛滥而猖獗的地步。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该条做出了新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但王新亮认为目前处罚力度还是小,不足以震慑目前日益泛滥的恶意信息泄露行为;而且通过从网络上搜索的以往判例,犯本罪的处罚一般都在两年以内,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严重不成比例,达不到震慑作用。

  王新亮表示,信息泄露不仅仅是几个人几十个人的信息被泄露,而是几万几十万人的信息被泄露,这已经不仅是针对个人信息的一种泄露行为,它已经危害到公共信息安全,会导致不特定的大众有可能面临财产、声誉、生命遭受损失的危险。

  因此王新亮建议增设“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来震慑犯罪分子达到明显减少和杜绝恶意信息泄露行为。

  王新亮提出将“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的罪名定义为:向他人提供、出售、购买、泄露个人信息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

  王新亮还就“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泄露他人信息一百人以上一万人以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泄露他人信息一万人以上十万人以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泄露他人信息十万人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泄露他人信息造成财产、生命损失的(比如被骗取财物、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死亡等)应当从重处罚。

  王新亮说,希望本次建言能够引起国家的重视,通过增设罪名或扩大司法解释,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犯罪,明显减少或杜绝这种犯罪行为,保护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徐玉玉等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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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短信是不是有经常有收到?

你可能都听说或遇到过这些“天上的馅饼”,

网络诈骗份子一般在短信中

诱导我们点开网络链接,

通过恶意程序盗取手机账号、密码资料等……


这就是我们最熟悉的网络安全防范场景之一,

只要碰到类似陌生短信,

切记不点开,马上删除!

你也就初步掌握网络安全的妙招啦~


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篇《安全三句半》↓↓

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随处可见,

为什么他们对你的信息了如指掌



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QQ和蝙蝠等聊天软件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利约12万元。梁某从蝙蝠号“白X”、“砍X”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蝙蝠号“黑X峰”、“X枝”、“天X”等人,从中赚取差价,并使用“imtoken”APP等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部分款项的交收。

同年3月24日,民警在南海区大沥镇某公司抓获梁某,当场搜获电脑、手机等作案物品一批,并从上述物品中出文档280多个。其中:梁某从“白X”处购买及接收测试的文档23个,含有姓名和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93799条;梁某向“X枝”出售的文档1个,含有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邮箱、医院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00条;梁某从“黑X峰”处非法获取的文档4个,向“黑X峰”出售的文档40个,含有姓名和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28311条。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信息已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各方协同努力,

也需要每个人都提高警惕。

保护好自身个人信息安全吧!










部分来源 |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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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罪案例

何*通过他人提供、相互交互等方式,非法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后,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偿出售给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等地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经过公安电子勘验及消重检查,何*向杨**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46万余条,向庞*、史*等人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21万余条。本案一审中,关于向杨*出售的信息数量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认定。
何*因涉嫌,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200元。何*及其家属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因此委托冷刚律师、王健律师为何*二审提供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一审认定的事实中有关何*向史*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何*向史*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系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电子证物检查后确认的客观数据,辩护人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1.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由公诉机关搜集提交的,辩护人有权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应当进一步证明为何数据会有出入,而不应当由辩护人来证明其错误,公诉机关未对该证据的错误做出合理解释的,法院应当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均是通过电子物证检查的方式固定的,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认定“史*电脑内存有向何*购买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2.4631万条”,但之后《变更起诉决定书》中认定“经公安机关电子勘验及消重检查,史*向何*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2.7339万条”,但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并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本案中仅就史*的数据在清查增加了2000多条,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电子勘验和消重检查是对公民个人信息重复的数据进行排除,但史*的数据经过清查后不减反增,那么这增加的2000多条从何而来?
3.虽然争议的2000余条信息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定性,但案件应当尊重事实,还原真相,让被告人接受公平、公正的裁决。
二、何*符合自首认定的条件,符合情节,符合退赃、退赔情节。
1.何*到案时,公安机关只是掌握了何*出售给杨*4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何*他自己记不清每笔交易,所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所有证据都存放在自己的电脑、U盘、邮箱中,最终由于证据问题一审法院对于杨*的交易未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4款“(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减轻对何*的处罚。
2.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何*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都表示认罪,虽然辩护人提出了对事实部分的异议,但不应当影响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情节,因为辩护人是独立辩护,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有权对案件有争议的事实部分和情节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这并不表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因此,应当认定何*有认罪认罚的减轻情节。
3.何*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退赃、退赔,只是当时没有退赃能力,现在其家属已经积极筹措了退赔资金26200元,可以办理退赃、退赔手续,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
三、何*的犯罪与同类犯罪有本质不同,并无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所得也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主观恶意不强,希望二审法院考虑综合因素,对其减轻处罚。
1.何*所获得的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非为犯罪(出售)准备的,而是出于自己经营所需,且他的经营也是合法的,并未对这些人造成不良后果,与同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本质不同。
2.虽然何*涉案的公民信息量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但其违法所得与其出售的信息量显然不成比例,这也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意不强。
3.本案中其他被告人购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后,也是用于合法经营,并未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不强,对公民个人并未造成实际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情节,改判上诉人较轻刑罚,同时建议适用缓刑,减少罚金。

   本案是二审阶段,对于自首的情节由于一审控辩双方均没有提出,但我们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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