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人公司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有效吗?

  基金会是现代社会中利用捐赠的资源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实体,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改革开放,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个人意识不断觉醒,在相关政策的不断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个人或组织选择成立基金会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我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发展时期,这一年,全国基金会总数新增928家,达到5799家,增长速度创历年之最。截止2019年5月底,我国基金会总数已逼近7400家。可以预见,未来基金会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

   然而,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基金会发展历史并不长,近90%的基金会成立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治理机制不畅”“缺乏明确的战略”“缺乏专业人才”“合规运作”等一直是基金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又会具体直接影响基金会实际运作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热情高涨等对基金会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法规层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如何运营基金会”的相关知识散落在各类规定、文章、会议或培训中,尚无系统、完整的梳理,基金会从业者或关注基金会发展的各方力量都困于寻找权威、正式的渠道获得准确的信息。

   基于此,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北京致诚社会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共同推出“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旨在向公众和公益行业尤其是基金会从业者普及基金会实务运作的常识。该手册基于大量的基金会案例总结,几乎包含基金会实际运作的全部内容,我们也会根据现实情况不断更新、扩充,使之成为“基金会运作百科全书”,真正赋能关心公益事业的所有人。

第二章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

第四章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基金会的捐赠和募捐

第九章 基金会的志愿者

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首先,基金会是财团法人。基金会财产的来源是捐赠财产。

其次,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必须属于慈善活动,还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最后,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就是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2. 基金与基金会有什么区别?

答: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所以一定要认识清楚,千万别把基金会当成基金来运作。

3. 我国基金会的类型包含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我国基金会可以分为:

(1)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同,基金会可分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基金会和在地方民政部门成立的地域性基金会。

(2)根据基金会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来看,基金会可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3)根据实务中基金会资金使用的方式来看,基金会又分为:运作性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

(4)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环保类基金会、儿童保护类基金会、养老服务类基金会、综合类基金会等。

(5)从设立背景角度来看,也有将基金会分为:企业背景基金会、个人背景基金会、政府背景基金会、高校背景基金会等。

4. 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有哪些?

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基金会)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由于实践中,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也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所以常常称之为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能否公开募集资金不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也可以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但是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和公募基金会合作,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公开募捐。

5. 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自然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会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也有包括。

6.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基金会的章程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8. 基金会的名称使用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基金会名称使用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应当使用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3)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基金会字号;名称应当反应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名称包括:中国/所在省市+字号+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基金会。”

(4)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9. 发起人能否要求返还基金会的注册资金?

答: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来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而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10. 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有什么区别?

答: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组织形式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11. 基金会注册的时候是否要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实践中,新成立的基金会都要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二章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

12. 什么是基金会的负责人?

答: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3. 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14.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能否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答:可以,但是有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限制。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但是,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15.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吗?

答:是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

16. 哪些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那么,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含在以下范围: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1)从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

(2)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3)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

17. 基金会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吗?有专职要求吗?

答: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且规定,基金会秘书长必须专职。

18. 基金会理事的如何产生、任期和人数有哪些要求?

答: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每届理事的任期最长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为5-25人。

19. 基金会的理事成员有哪些?

答: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成员。《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0. 基金会理事在实务中受到哪些规制?

(1)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基金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 理事会的召开有哪些要求?

答: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22. 基金会的理事会能决定哪些事情?

答: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3. 哪些事项属于理事会的重大决策?

答: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当然,基金会也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认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24. 基金会理事长的职权有哪些?

答: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基金会章程也可以赋予理事长其他职权。

25. 基金会必须设监事会吗?

答:基金会须设监事,不必须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的监事才可设立监事会。

26. 监事的任职要求?

(1)基金会的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可以连任。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得报酬。

(5)基金会的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交易行为。

27. 监事都承担哪些职责?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8. 基金会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遵循一下程序:

(1)召开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表决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需要经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各省市民政部门有相关的变更指引,可以在民政官网上查询。

29. 基金会理事长离任、换届时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答:是的。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30. 基金会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专项审计?

答: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31. 什么情况下基金会需要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基金会需要依法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比如一家基金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2021年7月1日,若期限届满为延续的。

(2)依法终止的。如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是公益活动的。

(3)被依法撤销登记。当基金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许可或行政机关违法准予登记许可时,行政许可被作出该许可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

(4)被吊销登记许可。基金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32. 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答: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33.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是否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取消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现在,基金会可根据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自行设立、终止专项基金。

34.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依据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在对外开展活动时,要冠以基金会的全称,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基金会承担。

35. 专项基金能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吗?

答:专项基金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不能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五章 基金会的捐赠和募捐

36. 基金会能否提供筹款回扣?

答: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37. 基金会是否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答:对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法律没有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时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但为了确保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捐赠事宜产生纠纷,建议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双方必须订立捐赠协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38.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是否可以不为其开具?

答: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39. 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答:将自己的财产自愿无偿地捐赠给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一旦完成,捐赠人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基金会,捐赠财产性质也从捐赠人的财产变为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人自此便对该财产不再享有任何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但是,捐赠人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使用也应当符合公益性以及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权享有公益项目的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

40.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如何确认其价值?

答: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1. 基金会是否可以按照捐赠人的要求提供品牌服务?

答: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42. 基金会能否自制捐赠收款票据?

答:基金会自制捐赠收款票据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相关税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43. 基金会能否接受来自境外自然人的捐赠?

答:基金会可以接受境外个人捐赠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和物资,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1)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2)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3)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44. 基金会接受来自境外的捐款是否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

答:基金会接受以下来自境外的捐款时需要到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1)来自境外的救灾捐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2)来自境外的医疗器械捐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9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公告》、《对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及其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捐赠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45. 捐赠人可以指定将捐赠款用于某个特定的项目吗?

答:《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就捐赠用途与受赠人达成捐赠协议,也就是说捐赠人可以指定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将捐赠款用于特定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46. 捐赠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答:捐赠人可以指定捐赠款项的受益人,但是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不得指定他的企业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他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但是捐赠人,可以指定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群体的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指定儿童作为受益人,指定三区三州老百姓作为受益人。

47. 可以基金会捐赠用于行政办公支出吗?

答:基金会受赠的100万元为限定性捐赠,可以开具捐赠票据。

48. 捐赠人可以要求返还捐赠款项吗?

答:我们认为捐赠人不能要求返还。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49. 承诺捐赠,基金会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款?

答: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必须支付该笔捐款。《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0. 企业捐赠股权怎么认定捐赠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51. 什么是慈善募捐?

答:慈善募捐一般是指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知,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里的财产包括货币、房屋、衣物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52. 所有的基金会都可以进行公开募捐吗?

答:不是所有的基金会都有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只有依法取得了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才能进行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53. 基金会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吗?

答:《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其他社会组织已经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54. 基金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55.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56. 非公募基金会怎样才能进行公开募捐?

答: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与公募基金会或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合作,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57.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其他企业、个人募集资金吗?

答: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进行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58.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在聚会上筹集善款吗?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的解释“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不得向公众募捐,也就是不得向不特定的大众募捐,从反面推论,也就是可以向特定的群体募捐。特定的群体,应当是指与基金会有一定关系或合作过的群体,比如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如果是在这个范围内进行聚会筹集善款,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广撒英雄帖”,声称某基金会要举行慈善聚会,这就针对的不特定的人群,是不允许的。

59.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展览展会上设立捐款箱吗?

答:不可以。非公募基金会只能进行定向募捐,而定向募捐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设置捐款箱或捐款台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够使用的募捐方式,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即使是在收费的展会上设立捐款箱或捐款台也是违法募捐行为。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60.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募捐信息吗?

答: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募捐,是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的一种公开募捐方式,根据《慈善法》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开展定向募集,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募捐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61. 基金会是否可将全部资产用于保值增值?

答: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62. 基金会可以委托那些机构进行投资?

答: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进行。

63. 基金会可以开展哪些投资活动?

答:基金会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64. 基金会不得进行哪些投资活动?

答:基金会不得进行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5. 基金会申请非营利免税资格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申请非营利组织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66. 基金会申请免税资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需要报送如下资料:

(二)基金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基金会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67. 基金会向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要申请免税资格,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基金会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68. 基金会申请到的免税资格是否长期有效?

答:免税资格并不是长期有效的,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69. 新成立的基金会能否申请免税资格?

答:可以,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基金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二)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当年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当年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0. 基金会的哪些收入可以申请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71. 哪些行为会导致基金会被取消免税资格?

答: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况包括: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72. 基金会免税资格被取消后有什么后果?

答: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73. 基金会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务、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确认,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名单。基金会不用提交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

74.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三部门联合确认,一年已公布。有效期一年。

7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什么区别?

76. 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都有哪些?

答: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77. 基金会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都有哪些?

答: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一般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78. 基金会的增值财产能否免税?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如受赠股权取得的红利。

79. 基金会用工与企业用工有何法律上的不同?

答:没有不同。基金会与其专职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80. 基金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1. 基金会与劳动者可以签署哪些类型的劳动合同?

答: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82. 基金会可以聘用兼职人员吗?

答:我国法律未禁止基金会聘用兼职人员,因此基金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我国法律中一般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但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基金会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基金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基金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具体的缴费比例可以参照各地的社保缴费条例。

84. 基金会未参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基金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未参加社会保险、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基金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5. 基金会能否聘用离、退休人员?

答:基金会可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为其工作,但基金会无法与离、退休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86. 基金会能否使用劳务派遣工?

答:基金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是仅作为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得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基金会使用派遣工数量受到严格的限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九章 基金会的志愿者

87. 基金会使用志愿者需要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吗?

答:志愿服务协议并不是强制签订的,志愿者、基金会、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88.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伤基金会需要赔偿吗?

答: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的,基金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基金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如果志愿者因为基金会过错受到损害,基金会是要依法承担责任的。

89.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致使他人受伤,基金会需要赔偿吗?

答:基金会是活动的组织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若因基金会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基金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若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90. 基金会使用志愿者的过程中如何降低风险?

答:(1)进行服务培训。实践中,一些志愿者并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从提高服务质量以及降低志愿者和被服务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来看,应当在服务前进行培训。

(2)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针对不同活动,讲解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尽到安全注意职责。

(3)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志愿服务条例》也对志愿者保险做出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1. 志愿者能否领取补贴?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的,没有志愿者报酬,补贴是志愿服务开展的必要保障,包括餐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的成本。

92. 基金会能否超出业务范围中开展活动?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开展本机构设立时章程的业务范围中未包含的项目,如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实为吊销登记)。

93.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外提供借款?

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94.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是否需要向公安部门报备?

答:需要,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95. 什么是基金会关联交易?

答:关联交易就是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基金会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交易确定的关键在于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从基金会管理角度上,关联方是指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 管理人员等,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人更多是从实际情况来判断。

96. 基金会关联交易被禁止吗?

答:基金会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关联交易的,需要经过理事会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可见,关联交易并不必然被禁止。

97. 基金会的为什么要进行信息公开?

答:基金会承担慈善的使命,享受国家优惠额税收政策,掌握社会公益资源,公众关注程度高,社会责任大,其活动是否规范关系到爱心资源的保护。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关系到基金公信力的构建。根据现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98. 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什么?

答:(1)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要遵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也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体可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9. 基金会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什么?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另外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公开:(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100. 基金会年末净资产能否低于原始基金?

(1)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以及机构发展的角度来看,净资产低于原始注册资金,会影响到基金会的年检年报结果。

(2)原始基金作为基金会的登记事项,表明在基金会的登记证书上,原始基金发生变化,基金会要办理变更登记。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及期限

1、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b)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a)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账分离,不能管理账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

b)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早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共用开创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 合作地点、经营项目及范围

2、经营项目及范围:餐饮产品的研发、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_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照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乙、丙三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资注册_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甲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运营期间努力经营并初步达成预定目标,经股东各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1、甲方负责_______新产品研发的指导性方案并参与技术指导,丙方负责______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并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2、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________新产品的独家销售代理,负责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

3、丙方负责在______个月之内,完成________的研发和生产工作。

5、丙方有义务公开所研发产品的元器件、人工以及其他成本的价格。

6、丙方独立开发的产品在公开各种成本后,加收________%的利润价格对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供货。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1、各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______%;丙方占有公司股份______%。甲、乙、丙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

2、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股东各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作为资本填充。

3、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各方同意,然后重新核定股份结构。

三、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股东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注资、撤资、股权的转让

(1)注资:需承认本合同。需经股东各方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撤资: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撤资。如执意撤资,撤资后以撤资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撤资人的投资股份______%退出。非经各方同意,任何出资一方不得退出。

(3)股权的转让:允许股东方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时,第三方须经其余股东同意并认可。

3、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出资各方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 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④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其余股东各方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股东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股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公司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公司必须实现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按照合资股份比例进行共同出资。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各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份,见证方留存______份备案,自各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现达成投资合作协议如下,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1)甲方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传世宝典-百家姓·传家宝》系列产品作为无形资产,投入成立公司。甲方拥有公司的控股权。

(2)乙方以技术参股的形式加入公司经营、管理、开发、销售等相关事务。乙方享有公司_____%的股权。

1、乙方以“技术参股”的形式成为公司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_____%。

2、乙方享受公司股东同等待遇,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务,具体职务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以及资金运作。

1、乙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负责相关延伸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

2、乙方对甲方负责,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对其职务相关的职责、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1、会务活动营销,按照活动举办一次分配一次的原则进行;团购销售,按照比例结算分配。其他方式的营销,按照月结或者季度结的原则分红。股东分红比例按照其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2、高级管理层和营销人员占有“期权”和“技术股份”的,经营业绩提成奖励另案处理。

3、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有新的资金或者股东加入,具体股份比例另行商定。

1、公司重大决策由董事会集体决定。

2、涉及公司的重大争议提交董事会集体决议。

3、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相关法律解决;公司内部无法解决的,向海南地院申诉、裁决。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____份,各方执一份。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甲方____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贴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供给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供给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理解乙方供给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本事不及的情景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供给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必须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必须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现有甲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____目前正处在发展时期,公司目前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为此,经甲乙方的邀请,由乙丙方加入,全面实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_________店。经三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甲乙方承诺其拥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对公司全部资产享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上述权利如存有瑕疵,甲乙方承担以个人及家庭资产进行担保和填补的责任。

二、经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代表_________公司拥有现有资产折价人民币为_________万元,

其中:1、递延资产金额为:_________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在合作期内,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

四、清算结束后,对公司截止清算结束之日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或应当承担的各种支出费用,丙方不予认可,由甲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乙方以清算后确认其在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和资产(作价计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作为出资,占公司____%股份,其中甲方占____%股份,乙方占____%股份。丙方方现共投入资金____万元从甲乙方购买股份,占公司股份____%。

六、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三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____%的股权;乙方占有股份公司____%的股权;丙方占有股份公司____%的股权;三方按以上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经股东会研究可以将利润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

七、公司成立后,全权委托____作为公司经营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元;2、新产品的引进;3、重大的促销活动;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公司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代理权为三股东共同享有,公司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股东共同享有。

九、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乙方、丙方享有优先的权利。

十、公司合股后,公司作为____地区代理商,应当获取有关平台的书面认可并由所代理平台为新公司和股东出具相关证明、印章或签字。

十一、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作为公司的返聘人员,公司在产生利润以后每月应付工资,并享受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调控运作,灵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财会资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为了更好的进行分配管理、市场运作,内部协调等,公司章程应及时变更并报工商备案。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____份,三方各执____份,见证方签字,自三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2、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3、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4、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5、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2)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8、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相关: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贵单位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贵单位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贵单位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行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单位外汇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账户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若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且乙方开户行所在地区已实施取消企业账户许可的,甲乙双方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还应当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使用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如甲方存在将账户用于为非法平台收款等违规行为,乙方对账户可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乙方有权在必要时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档案,以了解甲方的信用状况。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为准,收费项目协商定价的,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乙方有权依据国家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有关账户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账户服务,又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提出开票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甲方账户主动扣收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甲方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缴纳现金。扣费不成功或者甲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关服务;甲方缴清费用后,乙方可为其恢复相关服务。

第八条 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银行签章无误的前提下进行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留银行签章由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甲方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签章由“个体户XXX”印章加本人或授权人的签章组成,“个体户XXX”印章中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

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的名称一致,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签字人可以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应在向乙方预留时明确声明。

第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及账户变更意愿,并同意乙方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条 甲方承诺在向乙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甲方无基本存款账户,也未向其他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在提交开户申请后乙方即可预先发放账号及开办产品,相关产品待账户正式启用后启用。预发账号生成后,在甲方未按时补全客户资料、账户资料审查未通过或人民银行审批未通过等情形下,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可以直接撤销预发账号配置及撤销产品,并将开户资料退还甲方。

  ,甲方承诺在办理该账户项下的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重要空白结算凭证和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账户时重新开立的账户三种情况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若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且乙方开户行所在地区已实施取消企业账户许可的,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因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到乙方办理销户: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三)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或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当通知甲方在30日内予以撤销。

甲方撤销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甲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外汇账户若须外汇管理局出具核准件方能关户的,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乙方对已开立的账户实行年检时,对于甲方因未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如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账户管理费扣收等除外),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后,如甲方仍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可以撤销甲方已开立的账户。

第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开展对账。双方对账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协议》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甲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甲方可向乙方提交申请恢复该账户业务,乙方为甲方恢复业务有权重新核实甲方身份。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开户行所在地区已实施取消企业账户许可的:

(一)若乙方发现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将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后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措施。

(二)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本条所称的只收不付措施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开户行所在地区已实施取消企业账户许可的,若甲方存在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措施:

(一)甲方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180日仍未至乙方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二)甲方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甲方通知后逾期未撤销账户,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本条所称的不收不付措施是指银行停止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不得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逃税、欺诈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涉嫌前述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或者甲方属于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终止本协议等措施。

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乙方准确提供客户信息或交易信息,或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自行承担所遭受的损失,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资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甲方承诺未受到任何联合国、中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制裁,也未被上述制裁对象所控制或实际控制。甲方承诺不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制裁规则的活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证明上述约定所需要的客户及交易信息。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期间内受到联合国、中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制裁,或者被上述制裁对象所控制或实际控制;或者甲方明知存在违反前述约定情形但故意隐瞒、拒绝配合提供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或者甲方属于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双方业务合作、限制金融产品使用、终止本协议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有关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不满足“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要求,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当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如证件过期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或提供甲方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如甲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同时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办理业务中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甲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黑客入侵、病毒爆发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产品服务,当事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或有其它免责事由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的理由。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产品服务,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所述乙方向甲方送达通知的形式和生效条件如下:

(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

(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3)采用向甲方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的,于短信成功发送时生效;

(4)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提示的,于提示时点生效;

(5)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6)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7)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于公告发布时生效;

(8)通过95566电话外拨的,于甲方接通电话时生效;

(9)以乙方通知的任何其他渠道发送的,于执行时生效。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开户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的,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起诉或处理争议。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部分约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 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并通过公告等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期届满起生效。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有权选择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若甲方于任何修改或变更本协议条款后继续使用账户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或变更,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账户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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