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资金怎么维权

    公司大股东仗着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投资前看到的是漂亮的财务报表,投资后才发现负债累累……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发布会,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指引,本报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
    据统计,近三年来,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高发,全市法院共受理中小投资者涉诉案件2747件。从案件类型看,数量最多的五种类型为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

投资后才发现,对方公司负债累累
    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之一。2014年3月,A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将其B公司股权转让给信息公司。经评估,股权收购前,B公司的净资产价值30776.86万元。之后,A公司与信息公司开始分期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到第三期时,信息公司未履约。双方经协商,最终确定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为2100多万元。但信息公司仍不如期支付转让款。
    A公司认为信息公司构成违约,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时,信息公司称,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虚构财务数据等诈骗情形,投资前,从B公司当时的财务数据看,其经营状况良好,但投资后才发现,B公司负债累累。为此,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中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诉求,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刑事手段保障投资者权益
    法官说,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多渠道实现的,除了民事救济手段,刑事手段也是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要求查账遭拒,小股东起诉公司
    安某公司成立多年,庄某为公司小股东,持股比例为2.4%。去年1月8日,庄某向安某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公司收到函件后三日内提供2009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但安某公司并未提供。
    庄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其知情权。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安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文件材料,供庄某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在庄某在场的情况下查阅。

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
    法官说,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中小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实践中,会计账簿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判决起到了指引作用,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

财产混同,大股东被判连带清偿
    公司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在公司治理与运营中时常发生。
    此前,黄某与某佳公司因购车纠纷闹上法庭,当时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某佳公司返还黄某购车款610000元,并支付购车款三倍赔偿金。黄某依据前述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执行中,某佳公司通过其开立的银联商务POS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并授权将公司POS机交易资金,清算至该单位实际经营者谢某银行结算账户。
    随后,黄某又起诉要求谢某、某合公司对某佳公司向黄某支付购车款及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佳公司与某合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某合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某佳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判决要求谢某和某合公司对某佳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揭开“法人面纱”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法官说,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连续进行两次的人格否认,揭开法人面纱,直接穿透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身个人责任,并由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有利于约束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履职行为,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助自身优势或地位,以公司合法外壳的形式,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从实质公平上确实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债股东被判还钱
    因大庆某公司未及时还债,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侯某、张某未按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侯某、张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原来,2016年,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50万元,所增加的3950万元由股东张某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以货币方式认缴1000万元,股东侯某以货币方式认缴2950万元。案件审理中,张某、侯某自认,公司将二人认缴出资时间“延长”了30年,由2020年12月30日延长至2050年12月30日。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张某尚未足额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现公司未依法履行案件项下的清偿义务,侯某、张某在认缴出资期间即将届满之前,变更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必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依法有权申请追加侯某、张某为执行案件项下的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延长出资期限股东应该担责
    法官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认缴资本数额与认缴时间不仅是对社会公众的公示承诺,更是对公司的契约承诺。股东是否按期足额完成认缴出资义务,不仅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更影响了法人的财产独立性和完整性。本案中,股东在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自行延长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法院判决追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合理合法的。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池说,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股东直接出资。这种情况要注意注册资本的金额,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因为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中小投资者也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做好权衡,不要盲目扩大资本;另一种是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情况要注意公司的财务状况。建议查明公司的债务情况,签订协议时列出债务清单,并约定若有未列出的债务,该如何承担责任,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日后的纠纷。
    林敏辉:实践中发生的出资问题主要包括股东抽逃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股东权利上也会受到影响,如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此外,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另外,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的,一方面可能因此延误公司设立,致使公司错失发展契机;另一方面出资人还要承担起一系列的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林敏辉: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会议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有利润且不分红的情况,股东可以依法行使退股权。

  中国网财经7月28日讯(记者 李宾 王嘉浩)作为三亚海棠湾的热销楼盘龙棠大观,200多户业主正被开发商的股东纠纷所拖累而深受煎熬。尽管项目绝大部分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却因工程尾款合同纠纷无法正常交房,而这也让很多业主十分焦虑。

  “龙棠大观”位于海南三亚五大名湾之一的海棠湾,用地面积近5.9万平方米,15分钟生活圈覆盖海棠湾核心商区。该项目是由三亚美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海龙公司”)开发,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城建”)和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建工”)分块承建的地产项目。

  自去年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落地,海南的楼市出现转折,销售激增。这令由工程项目引发的内部纠纷负面影响波及到了众多业主。该项目工程是否拖欠工程款?到底谁在阻碍工程验收呢?如今所有矛头直指三亚美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记者也联系了各方了解事件真相。

  据了解,“龙棠大观”共有建筑16栋,已售50%以上。其中江西城建承包的12栋建筑,其住宅已在2018年竣工并逐步对外销售;重庆建工承包的4栋建筑,因正与美海龙公司发生的纠纷案而一直搁置,无法装修、兑付和交房。

  记者发现,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未能如期兑现承诺的4栋建筑原因为:重庆建工因美海龙公司长期拖欠其工程款,且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农民工工资,至今不予结算,便将开发商告上了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记者致电美海龙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其表示事实并非如重庆建工所表示的那样,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工程尾款暂时未付事出有因:。“结清工程款之前,我们需要对做工程验收,为此组织了公司的工程人员,还有江西城建的人做见证,根据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我司有权在重庆建工将项目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完毕且交付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剩余工程尾款。但重庆建工不到现场进行验收和签字,反而去法院告了我们,还将我们的账号进行了冻结。由于涉及到一些返工问题,所以这笔工程款项也就一直是未支付状态“。

  “我们希望重庆建工能够与我们协商完成工程的一些返工和验收,我们付款是非常有诚意的,这和拖欠工程款是两码事。”张先生说。

  据业内人士表示,开发商完成竣工验收后将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发放大产权证书。而“龙棠大观”的业主之所以拿不到房产证,正是因为少了一方签字的竣工验收证明。

  同时,对于工程款的尾款,美海龙公司与重庆建工双方也存在较大的分歧。重庆建工披露的工程款为5000万元,但是美海龙公司称仅2800万元的尾款未支付,已经支付的金额接近80%。

  张先生对记者表示:“5000多万这个数字是不存在的,其实是2800多万的尾款。这2800多万是由合同中约定的剩余2650万以及近300万的质保金组成。”

  “如果按照合同,那应该是2000多万。”关于该数字,公司原小股东曾某力在接受采访时也予以肯定。记者在相关的合同及付款证明中亦证实了这一点。

  为了证实未结工程款金额,记者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回应中称,已向法院提出诉讼美海龙公司拖欠4800万元,其中包括施工进度款、停工损失费、未完工程可得利益、已购及预购材料损失费四项合计900多万元,工程结算未付3200万元,甚至还有逾期违约金高达1000万元。

  对此,美海龙公司张先生认为,仅2800万是在双方合同约定中的,其它的费用并没有得到公司认可。“对于双方分歧,这个尚有待法院裁定。”

  按照张先生的说法,“起初是江西城建做总承包,后来在曾某力建议下,分出3号、4号、5号、6号四栋楼盘及其地下室给重庆建工做。当时四栋建筑总概算是9500万,工期约定和江西城建一样,2018年底全部完工。但重庆建工的进度跟不上我们的付款进度,到2019年还没有交工,且还出现停工状况。面对业主的催促,我们又签了补充协议,给了800万,使其能继续开工,直到2019年11月6日,主体结构才全部完工。经过核算,总造价变成1.23个亿,与最初的9500万相比,涨了2800万。

  据了解,美海龙公司的《反诉状》中,对四栋建筑质量不合格支出进行了列举,认为3-5号楼的整体抹灰,和地下室的一万多平米左右的金刚砂配比等均有问题,如最终要重新返工,那按照计算,维修费用或将于工程欠款不相上下。但该情况如同重庆建工《起诉状》的要求,最终能否实现,需要经过法院裁定。

  记者还了解到,针对双方的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已经多次对此进行协调,一直无果。

  此外,除重庆建工与美海龙之间有着相关欠款关系之外,据称为工程提供铝合金安装服务的苟先生也存在着类似的拖欠情况。对此美海龙公司表示,“苟先生所属公司为我司项目提供铝合金安装服务,我司亦严格按照该单位申请的进度款以及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款项支付,不存在任何拖欠工程款项的行为。“

  随后,记者向苟先生进行了核实。苟先生对记者表示,款项没支付是客观存在的。现在的情况是,工作还没做完,款项也就还没有结算。并且其只是施工队伍,只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想过多参与上层老板之间的事情。同时,500万的款项不一定准确,因为还没有正式进行统计。

  对于还有没有其他欠款的问题,张先生表示,当前还有银行的欠款,大概1000多万。其已于日前的业主线下沟通会上,对该款项的来龙去脉做了细致入微的解释。

  张先生认为,“地产开发商项目贷款仅仅剩余1000多万未还,如此高的自有资金比例在地产行业是很少见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与重庆建工的纠纷官司,在尾款标的未明确的前提下美海龙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本来起诉书中最大额度也不过4800万元,但是法院在冻结账户时却模糊不清,实际造成多个账户总共冻结了1.44亿,这对开发商影响颇大。

  张先生称:“该项目银行总贷款规模约1亿元,目前公司在银行的项目贷款仅剩一千多万未还,也没有出现逾期,希望各业主可以自行前往银行进行询问和了解。即使公司账户被冻结了,公司高层仍以各种方式融资以直接支付的形式保障贷款的正常偿还。”

  为何项目验收迟迟难以推进,而重庆建工强硬拒绝协商呢?负责人张先生将之归结为股东纠纷,且矛盾由来已久。

  张先生向记者透露,重庆建工是由该公司原来的小股东曾某力的关系引进。“因为当时曾某力当时和我商量,看在其股东身份,所以便分出了4栋建筑交给重庆建工,这方面也是由他在管。我们也相信作为股东不会说胳膊肘往外拐,最起码的信任应该有。所以我们付款也是非常及时,即便在当时公司主要资金被抽逃等多项困难的情况下也付了80%的款项。

  但是,内部股东却因为公司资本金的问题产生矛盾。据张先生称,他是美海龙公司增资入股进入。公司增资前,曾姓股东和詹姓股东1000万注册资本金账户中仅剩200元。增资至5000万后,两股东陆续抽逃共计1170万元。

  “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股东却将资金抽逃,这也成为了股东矛盾的导火索。”张先生表示。

  在公开的《声明》中称,两股东均未在我司通知的时限内返还抽逃出资以及相关借款。

  2021年6月16日,美海龙公司在三亚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召开了股东会议,上述两位股东未在约定的时间归还抽逃的注册资本,曾姓股东已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记者查询天眼查公开资料,美海龙公司的工商登记至今未有变更,依然为大股东张先生持股70%、小股东曾某力持股20%、小股东詹某玲持股10%。

  对于这持续已久的事件,张先生说:“现在来看,当初没做调查就放权是决策失误,也由此才造成今天特别被动的局面。“

  关于该情况,记者分别致电两位原小股东,詹某玲表示对此不知情,曾某力则一直未回复。

  同时,张先生表示,希望法院可以尽快处理,不能因为股东之间的事情,绑架购房者的利益,并以此为筹码,推诿扯皮。因为长时间的消耗,不管最终谁是赢家,购房者和“龙棠大观“都会成为输家。

  记者就以上问题向重庆建工上市公司部分联系采访,一直未有回复。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士曾维华在回复函中表示,“在诉讼期间,法院对美海龙公司申请的具体鉴定部位和范围内的所谓质量问题进行了相关司法委托鉴定,经对鉴定结论综合评定,质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关于质量问题,我司从未收到过美海龙公司任何有关质量问题的书面修复通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购房业主对于迟迟未能交房表示了担忧,并希望纠纷能够尽早结束。对于双方已诉讼至法院的官司进展,记者也会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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