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8500,只还了2000,原欠条还有效吗?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五大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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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深圳陈书伟“操哥”的“操字状”创意致敬!虽然是一个”操“字,但是表达的却是最质朴,最真实的心情。

  DCAR那个叫张狗屎的经理也是这个鸟样,下面员工还有一个因为加班和老板给的压力劳累成疾的挂掉的。

  不知道楼上的是不是还在公司。我是明摆了从通用电气出来反水的。 还在公司的同志们要潜伏好。 如果公司不是把事情做得那么绝我本来是要继续忍下去把三年合同履行完然后主动辞职的。但是你找借口向我发难强迫我写辞职书就是你的不对了。

  原告:周力,性别:男,年龄:34,民族:汉
  住址: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金匮苑6-1602
  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无锡市南苑新村16 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 职务:局长
  1、判决撤销锡劳社察不受字【2009】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2009 年3 月3 日无锡市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周力诉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锡新劳仲案字(2008)第796 号案开庭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员问公司”辞职书的产生地是在什么地方?“ 公司回答”不清楚,是周力主动提交的“。此虚假陈述有劳动仲裁笔录相佐证。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09 年3 月18 日向无锡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2009)新民一初字第0769 号诉讼。该案二审判决书中称”周力的直接主管经理叫其去人力资源部会议室谈话,谈话过程中周力主动提交辞职报告。“ 也就是说二审判决书认定辞职书的产生地是在公司内部。而公司在仲裁阶段却谎称”不清楚“。这无疑是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证明公司在劳动仲裁开庭过程中作了伪证。
  我国1995 年《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5 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我国2004 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原告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投诉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对于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以2000 元至20000 元的罚款。
  此外,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对于软件工程师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告认为软件工程师职位不属于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该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原告因此投诉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被告就公司对于软件工程师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调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原告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投诉请求属于上述事项(二),事项(五)和事项(六)。因为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产生于劳动合同订立之时,同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工作,休假和工资方面的权益。原告关于对公司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请求属于事项(九)。原告投诉事项为要求劳动局对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这与原告与公司的劳动仲裁请求事项无关。不属于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劳动局引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就上述两事项依法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投诉符合法律规定。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予受理。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被无理驳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其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2009年八月31日
   昨天下午四时半,地处无锡市新区的美国独资企业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会议厅内,响起了雄壮的国际歌声。公司的中共党员员工们个个佩戴党徽,利用班余时间举行了简朴而热烈的党委成立仪式。到场祝贺的市委组织部负责人说,这标志着无锡市外商独资企业首个党委诞生。
该公司是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在华的独资企业。创办10年来,公司的中共党员人数从最初的16名增加到目前的81名,占员工总数的六分之一。党委成立前,该公司已建有1个党总支和5个党支部。在这家公司的发展中,党员员工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的党员员工中有4名博士、27名硕士、15人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党委书记陈国华一直是外方聘任的总经理。公司生产、销售、研发的各个重要岗位,都由党员担任骨干。
GE副总裁、GE医疗中国区总裁陈治博士昨天特意赶来参加新区这家子公司的党委成立仪式。他说,中共的先进理论与我们公司的文化理念有许多相通,能有力促进公司发展。通用电气中国公司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中共党员和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中共党员个个都是我们的优秀同事。如他所说,正是在党员的带领下,这家公司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销售都取得了令整个通用电气公司瞩目的成绩,10年来销售业绩增长了30多倍,今年可望突破9亿元,其中出口将达8500万美元,自主创新研发的高档笔记本彩超和高端永磁体位居世界领先水平。
和昨天的党委成立仪式安排在班余一样,该公司的党组织活动坚持以遵守外资企业规章、不影响企业生产为原则,多数安排在班余或业余时间,但党员们都十分珍惜,踊跃参加,保证党组织活动正常化。在去年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党员的参加率达到100%。与此同时,党组织还有意识引导党员发挥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并积极吸纳优秀员工入党。公司每年都有10名以上员工主动递交入党申请,近年来已新发展党员12名。新上任的党委书记陈国华说,我们在外企发展党员,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我们在外企努力工作,是落实我党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行动,也是展示党员先进性的具体实践。(鞠宏清)

  无锡GE向灾区捐赠先进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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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无锡日报
   全球最先进的便携式彩超将为抢救四川地震灾区同胞而服务。日前获悉,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GE)决定再向灾区赠送两台LOGIQi,目前正在进行评估注册。
   自从汶川发生大地震,无锡GE第一时间就号召全体员工捐款捐物。无锡GE向灾区捐出了12万元现金和价值557万元的医疗器械,包括100台病人监护仪、30台心电图仪、50台便携式黑白B超和2台笔记本彩超,为抢救在地震中受伤的灾民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据介绍,再次捐赠的两台LOGIQi 是全球最高档次的全身便携式彩超,每台价值100万元,以前仅在欧美、日本市场上销售。
   无锡GE党委书记陈国华说,此次对四川灾区的捐赠中,志愿者、牵头的都是党员。目前无锡GE中党员的比例已高达16%,而且诸如软件开发组这样的关键岗位党员也占了多数。每年公司都会组织党员进行革命传统教育,通过公司的“1+3”网站进行学习交流,党员还牵头开展了捐资助学等一系列公益活动。 (丛林)

  原告人:姓名: 周力性别: 男年龄: 34 民族: 汉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金匮苑6-1602
  邮政编码:214023
  被告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治公司董事长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路19 号

  商业伦理冲突企业价值观 中方员工怒告GE中国
    9月19日,徐益民一纸状书将著名跨国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简称GE中国)告上了法庭。在一份提交给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中,作为前员工,徐益民要求GE中国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出了相当敏感的申明,涉及法律尊严、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中国客户商业机密、抵制不正当商业竞争等等。据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徐益民说,他于2000年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MBA学位,1999年加入GE中国,担任有机硅材料的商务专员。在1999年至2002年的3年工作时间里,他为GE中国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累计完成个人销售额1亿多元。
    徐益民认为,今年2月发生的有机硅配方争论,是导致其遭解聘的导火线。
    徐益民提供给记者的材料中称,为了向日本客户销售某化工原料,公司管理层要求徐将中国客户的配方告诉日本公司。徐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商业竞争法》,并严重损害了中国客户利益,因此提出拒绝。
    其间因受到管理层的压力,徐益民向GE中国区副总裁发送电子邮件,反映这一事件,并认为该做法严重背离了GE中国的价值观———“坚持诚信,注重业绩,渴望变革”。
    2月22日,徐益民收到来自GE中国高层的通知,内容包括担心徐的健康,请立即赴医院接受治疗,准予休假,无需赴公司办公,立即归还公司电脑及财务,不得使用GE中国任何专有材料及不得联系人力资源部主管以外的员工及客户,如徐拒绝遵从忠告,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等。
    记者后来在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看到了这份通知,GE中国方面也给予了确认。恰恰是这份通知,被徐益民认为是对中国员工的歧视,“像这样的邮件,GE敢发给一个美国本土员工吗?如果一些公司员工和客户与我是朋友关系,凭什么禁止我们联系?”
    徐益民称,在2月至6月“准予休假”期间,公司曾多次找其谈话,并表示,如果徐同意离职,公司可以给予15万元的补偿金。但他都拒绝了。
    6月13日,GE中国解除了与徐益民的劳动合同。在徐益民提交的材料中,还有一份据称是原所在部门经理就徐益民问题发给GE集团包括现任总裁的电子邮件。据该邮件所述,GE中国一些高层对徐益民采取了一些“不公平的报复行动”,并涉及有关人员的“种族主义观点和评论”。
    不管结果如何,徐益民表示会将官司进行到底,“这已不是我个人利益的问题,它已涉及到外国大公司如何尊重、正确对待中国员工的问题。可以比比看,为什么外企中国员工的流动率那么大,而外籍员工的流动率那么低?我是想告诉他们,中国员工是有诚信的,有尊严的”。
    由于收到的仅是来自徐益民一方面的材料,记者今天与GE中国的公关部及人力资源部进行联系。负责这一事情的GE中国人力资源部经理韩美芬表示,此事已由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公正裁决,相关事务也全权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因此她不发表任何意见。
    韩表示,可以帮记者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但是否愿意与媒体接触要看事务所的态度。由于未能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记者手头能表明GE中国看法的材料仅是9月13日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就这起劳动争议所做的裁决书。
    从裁决书中可以看到,GE中国表示,解聘徐益民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徐在求职时提交了虚假个人工作经历,这一点GE中国方面表示有确凿的证据。韩美芬在回复记者电话时也表示,这是解聘徐益民的主要原因。
    二是徐益民以恶意邮件持续骚扰公司。GE中国摆出证据称,在2002年1月7日至2月19日期间,徐益民以汇报有关诚信问题后受高层和纪律监察员报复为由,利用公司电子邮箱向员工及管理层发送邮件26封;2月25日至6月10日间,徐又利用私人邮箱陆续向其他员工和管理层发送邮件39封,邮件涉及威胁及恶心内容。根据《员工手册》,GE中国做出了解聘决定。
    根据相关材料和证据,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对徐益民要求GE中国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9月19日,不满此项裁决的徐益民向法院起诉。(本报上海9月25日电)

  我是被GE谋杀的!

  国庆节后再告通用电气一状

  附件是给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书,原因是一审法院不同意对录音做鉴定。 不对录音做鉴定的话通用电气只需要继续否认录音就不会败诉。 法院本来自己就有权决定有必要对录音进行鉴定,现在原告提出申请了法院都不同意。 就是存心不希望看到鉴定结果对被告不利。 除了抗诉已经没别的程序可走了。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周力因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
  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
  初字第01937号民事裁定,现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周力认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68条的司法解释将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周力认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准许原告提出的法院调查收集证
  据申请或者向原告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
  周力认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鉴定申
  由于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09)新民一初
  字第01937号案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就存在以上程序违法行为并
  且拒绝在开庭审理阶段予以纠正导致原告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你院申请抗诉,请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本报讯据深圳特区报报道,为使起诉“马加爵涉嫌杀人案”的证据更加充分,日前,昆明市检察院派人专程将该案有关录音带送到深圳,进行声纹鉴定。在声纹鉴定方面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深圳市检察院有关专家,仅用了两天时间就拿出了鉴定结果,认定送检录音带需要鉴定部分录音是马加爵的声音,送检录音带没有发现剪辑现象。(李文生)

  指责经理,关公司什么事呢?你冲动地发骂GE的贴子可曾想过后果?

  听说GE医疗无锡,不是人待得地方,比华为还累!员工干得胃出血有好几例。里头几乎全都是中国人
  支持楼主!声援楼主!
  只有借助网络工具,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 你 才能得到援助,否则上诉肯定会失败!
  他们这么局部种做法,破坏了500强GE在中国的形象,应该让GE中国总裁知道

  如果我跟经理之间的争议能够由通用电气的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这个争议就不会演变成法律纠纷了。
  这个也正是让我感到最为纠结的地方, 这本来是某个经理和下属的关系层面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无法在体制内得到解决暴露出了更大层面上的问题。 说直白一点, 我向人力资源经理投诉我经理的直接后果就是她们两人要我辞职。 这说明整个内部的申诉机制都已经失灵了。 GE诚信手册里面写着”GE严禁打击报复“。 但是打击报复就发生在我身上,我能够或者应该报持沉默吗? 古来就有”士可杀,不可辱“的说法。 如果我在被两个经理强迫手写了辞职书之后保持沉默我还能像个人样的过完我的下辈子吗?这都是不可能的。 我为什么找到了新工作都不去做,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素质问题。在通用电气的股东大会上每年都有人在会场外示威,通用电气的总裁都会接见示威者代表并收下示威者递交的公开信。
  下面是显示通用电气退休员工在会场外示威和某工会组织通用电气雇员罢工的几张图片。 如果通用电气打911来干预,势必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咳,为什么要写辞职书呢?

新华报业网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这个所谓的常识有些时候在法院并一定行得通。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明确,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非法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

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2009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年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月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2010年4月28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2011年3月18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2008年1月20日和3月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2008年3月19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2009年1月22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应按借贷处理

【案情】徐某诉称,2012年1月17日,其与缪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其向缪某购买海安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合同约定,徐某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缪某定金16万,缪某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房屋,并办理归还银行贷款的手续和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于2012年2月16日付清余款。因缪某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致徐某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事有蹊跷,2012年年初,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一处面积112.41平米的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于海安县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缪某承认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房屋因欠信用社贷款27.2万被查封,缪某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如果房子被拍卖,徐某得到的钱就很少了,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多分徐某点钱。经过法官释明,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缪某归还借款16万元,缪某也同意约期给付。本案最终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现如今,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案件越来越多。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大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实质却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但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案情】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2010年6月25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法官寄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P2P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丁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卜某于2003年1月16日、2003年5月21日、2003年12月26日、2004年5月29日、2004年9月21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2004年3月22日,冯某从新安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2005年3月28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一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2003年1月16日借款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其余五笔借款对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2003年1月16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链接:民间借贷八大风险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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