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制辞去法人?

首先要看公司法人是否占有公司股份。如果占有的话,就需要走法律程序,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投票进行罢免。公司法人变更,如果原法人不配合,进行强制法人变更。但是强制法人变更有一些条件。选举和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般来说与公司股东协商,要求撤销挂名法人。自己表达了不愿意挂名的意愿,如果不愿意的话,就到工商部门投诉,公司股东一般都会同意的。如果是公司的员工被挂名法人的,在提出要求得不到批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辞职的方式,强制退出挂名法人。行使法人权利。公司股东不让退出挂名法人,那么就可以通过行使法人一些真正权利,来迫使股东主动更换法人。比如需签字的不签字,收回自己的印章等等。向登记部门反映。自己实在退出不了,可以到工商登记部门投诉,举报公司虚假登记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要怎样才能卸任法定代表人”

    “我这个法人(法定代表人,现实中普遍被误称为法人)就是个傀儡,撒事管不着,锅却全是我背。”

某总已辞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已离职数月,但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工商的变更登记手续,工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是他。面对官司不断的公司,他十分担心,“一个朋友跟我说,某总啊,我要告你公司了,不好意思了,你还是登记的法人,所以我只有把你也告上去了啊!我这多冤了,我都不在这公司干了,公司还不把我这法人换了,要是真判下来会不会被列为老赖啊?我要怎样才能卸任这鬼法定代表人啊?!”

法定代表人因为涉及到公司实际控制权,通常是股东们必争的职位,没想到现在却成为这位朋友的烫手山芋。某总并不是公司的股东,按他话说“就是一打工的”,但是受公司大股东安排,登记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就是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大小事务仍由大股东说了算。公司现债务缠身,债权人已排着队来起诉公司,某总将面临公司被强制执行个人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受不利影响的风险。一旦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某总个人财产虽不在执行范围,本人也不会成为“老赖”,但若公司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这样一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总出行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住星级酒店,这在讲求效率、速度的商业社会,无异于是一场噩梦。

那么在某总已从公司离职,公司拒绝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把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从工商登记中涤除呢?

纠纷发生,在诉诸公权力之前,人们首先都应穷尽自力救济措施。

某总首先可采取的措施是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公司去函,要求公司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若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可直接召集公司股东会,要求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若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也可致函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要求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也可直接致函公司股东,催告各股东召开股东会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

在公司本来就不配合的情况下,以上措施奏效的可能性通常较小,但还是要做这些动作,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的函件、邮寄单等),因为穷尽自力救济措施可以为随后请求行政介入及诉诸法院提供充分理由,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作为免责的事由。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总已辞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工商登记仍维持原登记状态,明显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某总可向工商管理部门去函,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客观事实,要求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督促公司尽快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我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等数据库检索发现,类似诉请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案例不少,因此请求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具有可诉性。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予以变更。通过查阅胜诉判例,我们总结出以下几个诉讼关键点:

以曾任职公司作为被告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公司是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是否列公司股东为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若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则无需列股东为被告;若公司股东会尚未作出变更的决议,那么根据规定,需要股东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因此有必要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协助义务。

总结起来,诉讼请求有两种提法。第一种,直接请求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xxx变更为xxx,这种诉讼请求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第二种,请求被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者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公司股东予以协助。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例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宜强制介入为由对原告提出的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股东会的召开等等事项确系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宜干预,但法定代表人发生实质变更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义务,公司拒不办理已违反法律规定,若司法不进行干预,当事人将无救济途径,公司的违法行为将一直持续,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背离。好在我们查阅到的判例中,对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持支持态度的不在少数。下面摘取几个胜诉判例,供可能当“背锅侠”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们参考。

1、李云松与重庆市良语晨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155民初1041号,裁判日期: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告虽为法定代表人,但自被告公司成立之时就将被告公司公章交由被告公司股东重庆净怡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管,表明原告自公司成立时就未参与被告公司管理。通过原告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看,在此期间原告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非被告公司,也从侧面证实了原告未参与公司管理。被告公司及其股东重庆净怡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作出的承诺,亦证实了原告已离职,系被告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既非被告公司股东,亦非被告公司职工,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证实了原告系挂名,故原告作为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失公允。在被告公司及其股东作出承诺后,在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变更义务,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结果:由被告重庆市良语晨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李云松作为被告重庆市良语晨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2赵童、潘文捷等与华璋、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审理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民终4468号,裁判日期: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退股协议签订后,华璋已不系公司股东,也从公司离职未再担任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杨春文等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或原法定代表人,且根据退股协议,华璋已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再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而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现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这并不影响和妨碍其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结果: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赵童、潘文捷、杨春文予以协助;若逾期未变更,视为华璋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姜华平与江山市龙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柴向东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审理法院为江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881民初3564号,裁判日期: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告已不是龙联公司的股东和员工,实际已未在龙联公司任职执行董事,龙联公司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龙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而执行董事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故龙联公司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作为股东的柴向东、姜兴福、黄建敏、周金兰、余燕武履行一定的行为配合。因此,柴向东、姜兴福、黄建敏、周金兰、余燕武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判决结果:一、被告江山市龙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二、被告柴向东、姜兴福、黄建敏、周金兰、余燕武协助被告江山市龙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挂名法人按以下方式退出: 1、与公司股东协商,要求撤销法人; 2、辞职。公司员工被注册为法人的,可以通过辞职强制退出注册法人; 3、行使法人权利。如果公司股东不允许退出注册法人,可以通过行使法人的一些真正权利,迫使股东主动更换法人。比如需要签字的不签字,收回印章等等; 4、向登记部门报告。如果不能退出,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投诉,举报公司虚假登记; 5、起诉。如果找不到股东或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法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 挂名法人想退出的方式: 1、与公司股东协商,要求撤销法人。如果不想,会向工商部门投诉,公司股东一般同意; 2、辞职。公司员工被注册为法人的,可以通过辞职强制退出注册法人; 3、行使法人权利。如果公司股东不允许退出注册法人,可以通过行使法人的

  • 挂名法人想要退出,分几种情况:如果是公司员工的,直接申请辞职,就可退出挂名法人;如果是通过签订协议挂名的,则要按照签订的协议进行。没有书面上明确规定的,要通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且要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通过才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 挂名法人按以下方式退出: 1、与公司股东协商,要求撤销注册法人; 2、辞职,如果公司员工被命名为法人,可以通过辞职强制退出法人; 3、公司股东不允许退出法人,可以行使法人的一些真正权利,迫使股东主动更换法人; 4、向登记部门报告,如果实在退

  • 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

  • 实践中,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称为名义公司法人。我们知道法人代表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在实践中也承担了公司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个名字公司的法人是如何回

  • 如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可以辞职。协议名称的,取决于协议中关于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持有股东大会决议到工商行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单方面强制退出股东或者股份的,只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达到退出股东身份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挂名法人要想保护自己,可以通过和隐名法人签订挂名协议,或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以及书面授权他人管理公司的权利等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挂名法人也要高度关注公司有无异常经营行为并保留好证据。具体流程如下: 1、签订挂名协议或辞职

  • 发生车祸造成受害人受伤的,首先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方根据认定的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车祸造成受

  •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身份证如何挂失 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或者出现被盗的,一般可以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至常住户口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且办理身份证的补领相关手续;如果补办申请人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以至所住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户政大厅进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何强制辞去法人职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