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境内身份证转出怎么还能补办回来?

麻烦问一下,我公安系统上补办身份证上面显示户籍地有变化未通过审核,怎么退款?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重疾险虽然可以规定的范围内赔偿,但是赔付也需要其他条件,那么重疾险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重疾险在...

  • 现代人的钱包里,总是卡比钱多,身份证、银行卡、驾照、各种商店的VIP卡、折扣卡等,一旦不小心钱包丢了,可就身份证连同各种卡都不见了。...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身份证过期了不能在网上更新。更新身份证需携带...

1、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答: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在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办事群众。

5、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6、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7、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8、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9、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10、企业每月办理减员、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月份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1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1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15、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6、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24、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25、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29、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0、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工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3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和现场三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方式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进入服务大厅标题栏下面的系统入口模块,点击山东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个人网上服务系统(试运行),进行注册登录,然后提出申请。邮寄和现场申请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南侧一楼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咨询电话为(0531)。

3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时限?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1)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网办或窗口);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

(3)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是否还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答:不需要开具凭证,按国家规定,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已取消。

(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

(5)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

(6)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答:对于2016年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7)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

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

(8)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

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3、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需要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4、在同一参保地,既有职工养老保险又有居民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两种制度的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在办理衔接手续时,亦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含本金及利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

5、职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能否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临时账户需要先归集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决定如何转移。

6、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移。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是否需要转移接续,如何衔接?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答: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如何办理?

答:对于省内转移的,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3)为什么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一定要通过网上申请?

答:跨省转移通过网上申请的,人社部平台还有信息校验功能,可保证参保人信息提报的准确性。

(4)跨省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跨省转移的,一是参保人要注意自己是否是临时账户,对于临时账户不应办理转入,而应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将保险转移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二是对于一次补缴超三年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5)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有哪几个优点?

答:一是全程网办,全程网上申请;二是压缩时限至15个工作日;三是便捷流程,参保人不再需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如何办理跨省转移?

答:省内多地参保地的,申请跨省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多地分别向转入地进行跨省网上申请。二是先将省内保险进行归集至一地,再由归集地社保转移跨省转移。

8、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转接的便捷服务有哪些?

(1)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对于在职职工,若职工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可不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待职工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由负责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负责将职工在其他地区缴费的社保进行归集即可。

(2)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有哪些途径?

答:途径有两个:一是网上办理,各市均开通个人网办系统;二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3)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于2020年7月启用新的经办流程,新的流程一是便捷转移流程,取消了参保凭证;二是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全程网办;三是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9、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衔接?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业年金转移到企业年金前,一是需要确保职业年金账户全部为实账缴费,如果账户存在虚账情形,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记实业务;二是如果存在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经历,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记实和补记资金缴纳后,即可办理转移。

(2)参保人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转移条件下,企业年金如何转移至职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转移至职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企业年金转入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原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年金受托人名称;随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业务,开具《联系函》;然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企业提出企业年金转出申请,并由企业开具《信息表》;最后,参保人将《信息表》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3)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满足转移条件下,职业年金如何转移至企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转移至企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企业提出职业年金转入申请,企业受理业务后,开具《联系函》;随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年金转出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将联系函信息上传至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按月生成《信息表》,将《信息表》邮寄至企业并转移基金;最后,企业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1、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如何方便查询、渠道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功能,查询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或“山东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社保服务功能,查询本人职业年金权益。

2、省内多地参保,如何查询全省参保缴费情况?

答:2019年以来,省社保中心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全省通查”等惠民举措,借助省级政务服务大集中的契机,对接“爱山东”APP实现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待遇享受信息的“全省通查”。

省内参保人员可下载“爱山东”APP,注册登录进入个人服务界面,点击进入“社保医保”选项,就可以看到“全省社保通查”功能。进入“全省社保通查”模块后,选择参保地,即可查询60个月以内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等数据,切换不同的参保地,即可查询到不同参保地的参保缴费情况。同时,退休人员还可通 “退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退休金的发放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账户查询”,查询职业的年金账户的基本情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职业年金的发放情况。在查询类功能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缴费证明、待遇领取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查询打印,极大的满足了参保个人的查询类需求。

与“爱山东”APP对接完成后,我们又扩展了“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建设银行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方式,提供“全省通查”等相关服务,丰富了社保服务渠道,便利了参保个人查询。

3、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有哪些?都应如何办理?

答:2020年,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等时代特色,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社会保险领域积极响应,推出了一系列社保领域的“跨省通办”事项,切实解决了“多地跑”、“折返跑”等办事堵点。

截止到2020年底,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事项共10项,分别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为“全程网办”事项,参保个人无论是否在参保地,只需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填写业务经办所需信息,便可轻松办理相关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和“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多地连办”事项,参保个人可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个人无需再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有效的解决了参保个人“多地跑”、“折返跑”的问题。

4、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时如何变更?

(1)身份证号码如何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5、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答:社保卡有六大基本功能:(1)电子凭证功能,持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等人社业务。(2)信息记录凭证功能,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就业、参保、就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键信息。(3)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12333电话咨询或其它渠道,持卡人可以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6、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的渠道、流程?

答:(1)线下补换卡: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

(2)线上补换卡渠道可咨询各市12333(济南、枣庄、潍坊12345)服务电话。

7、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答:参保人忘记密码或者多次输错密码导致密码锁定时,可办理密码重置。

参保人可以持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8、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业务?

答:可登陆省政府官方网站(搜索“社保卡挂失”),或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等进行临时挂失。

1、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查明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基金监督举报有何奖励?

答:《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户外广告类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余土处置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许可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给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挂失补办)

破损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残损换领)

事项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临时堆放物料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影响市容,予以批准。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营业执照;(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事项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户外广告类审批)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申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符合法律规定成立的法人。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类审批行政许可审批表 (由综合窗口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营业执照(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现场勘察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3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

事项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余土处置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予以批准的条件】因建设需要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予以受理。

1、申请审批表(由综合窗口提交)

2、经办人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营业执照(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现场勘查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事项四: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认定对象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1份;

3、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1份;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1份;

5、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1份;

6、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事项五: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认定对象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原件1份;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1份;

6、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

7、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1份;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事项六: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放规定》(省政府 令第 72 号公布,第 219 号修正)。

【予以批准的条件】认定对象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2、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3、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综合窗口提供)

2、场址位置平面图和场内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5、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6、《种畜禽合格证》;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9、营业执照;(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事项七: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许可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予批准的条件】 1.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2.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3.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4.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采伐林木所有权属清楚; 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3.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4.正常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三十日之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例外)。

1、《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原件3份;(由林业站或者林业局出具)

3、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复印件1份;

4、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

5、林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6、申请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7、林地或林木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

七、特殊程序:现场勘察

八、中介服务: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4个工作日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不予批准的条件】 1.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2.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3.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4.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采伐林木所有权属清楚; 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3.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4.正常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三十日之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例外)。

2、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采伐作业设计书;(由林业站或林业局出具)

4、林木采伐申请表;(由综合窗口提供)

七、特殊程序:现场勘察

八、中介服务: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事项九: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给付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第一条。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中、高等职业院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2.申请对象属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1、申请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学籍证明或毕业证复印件1份;

3、国办系统补助学生名单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30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 

事项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

1、《城乡基本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身份证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户口簿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仅使用社保卡代扣代缴需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8个工作日

事项十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年满60周岁; 2.具有本市户籍;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已按年缴费到账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六、申请材料

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卡或农商银行存折原件1份;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0个工作日

事项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五章。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属于本地户籍; 2、年满60周岁; 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卡或农商银行存折原件1份;(社保卡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事项十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 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身份证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0个工作日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参与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员; 2.缴费期间存在缴费中断或者自愿缴纳参保以前2011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用。

【不予批准的条件】 1、终止缴费人员; 2、暂停缴费人员; 3、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0个工作日

事项十五: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二条;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已参加瑞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跨省参保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1、《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申请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申请人或继承人本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社保卡(农商银行或农行)复印件1份;(社保卡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4、出国(境)定居材料复印件1份;

5、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复印件1份;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0个工作日

事项十六: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三条;《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 已享受待遇的退休人员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1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0个工作日

事项十七: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一、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申请补缴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1、银行转账记录原件1份;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0个工作日

事项十八: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2、户口本(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6、保险理赔单;(由保险公司出具)

7、《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8、《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9、《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1份;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6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60个工作日

事项十九: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申请期限:每年3月15日前受理国家奖扶等奖励申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通知》:第一条;《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2)年满60周岁。(3)1973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以受理。

1、《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2、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户口本(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4、结婚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9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30个工作日

事项二十:遗失补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挂失补办)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需本地户籍; 2.前期已办理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属实。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1、身份证和户口本(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评定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3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事项二十一:更新换代残疾人证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需本地户籍; 2.符合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2、原残疾人证原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评定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3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事项二十二:迁移变更残疾人证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

【不予批准的条件】 请填写:申请人不具备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规定迁移残疾人证的相应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请填写:申请人应当符合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规定迁移残疾人证的相应条件。

1、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2、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4、原残疾人证原件1份;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事项二十三:破损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残损换领)

三、申请期限:全年均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需本地户籍; 2.之前已办理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原残疾人证破损情况属实。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的。

1、已破损残疾人证原件1份;

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1份;(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评定审批表》一份(由综合窗口提供)

七、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

八、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十、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改国籍后回国办新身份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