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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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从今天起,中国纪检监察报推出“解读宪法修正案”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为什么由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时代,根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实践的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至此,由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最后由全国人大代表庄严投票,整个修宪程序进展顺利,宪法修改的程序正义获得充分保障。 

 那么,为什么是由党中央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呢? 

 宪法学上有个概念,叫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它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宪法惯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它作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和习惯,在宪法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宪法渊源。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本身就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同样发挥着重大作用,是宪法的补充,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 

 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就形成了由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宪法惯例。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自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党中央已先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5次宪法修改建议。此次修改之前,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修改建议,已经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切实推动了宪法发展,保持了宪法鲜活持久的生命力。 

 我国之所以形成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是由党的性质、地位和宪法的发展规律决定的。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肩负着领导各族人民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这就需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其次,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共识,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党的利益与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其三,自从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重大发明的宪法诞生以来,宪法发展就是一个永恒主题。宪法诞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国之成熟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一个不断与时俱进、勇于自我革新的政党,所以,我国宪法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自然也就形成了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我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还形成了其他宪法惯例。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一般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一般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事实证明,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并将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王勇,系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宪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 

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一个国家和社会靠什么运转,是治理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此次宪法修改,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重大行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并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和融合,就必须坚持依法执政,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这是党在依法执政条件下实现正确领导的重要途径。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基本途径和方式是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变成国家政权、社会组织和公众行为必须遵循的普遍准则,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贯彻执行使党的主张落地生根,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立法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设置法定程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首先是要把党的重要主张变为宪法的规定,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此次宪法修改,正是要把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规定的内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因而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修改必须遵守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法定程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程序的严格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动议主体严格限定,只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二是获得通过的要求更高。一般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而宪法修改则须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为能够使党的主张成为宪法规定,已形成的宪法惯例是,由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同时,从近年来我国宪法修改实践观察,其表决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而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此次宪法修改,在程序上既遵守了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也遵循了已形成的宪法惯例。 

在内容上,此次宪法修正案明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确立为整个国家和人民新的共同奋斗目标,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固化为宪法的规定,把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载入宪法之中。通过这一转换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使其不仅成为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要求,从而汇成国家发展的洪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杨伟东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 

 “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真正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至关重要。准确理解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三者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的责任担当和历史使命,集中表现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兑现、人民意愿的代表与实现,三者高度统一。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已经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风险和挑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充分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充分说明了党的先进性本质与国家繁荣发展之间高度契合,党的主张满足了国家利益的需求,党的执政地位为人民充分认可。人民认同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基于相信党的性质宗旨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中国人民从心里渴望中国共产党站在新起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率领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三者在宪法中实现高度统一。宪法与党的领导、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实现党的领导力的内在要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是在原有基础上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其生命力就在于能否成为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此次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 

 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才能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事实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才能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让宪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 

   (作者:胡业勋系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显然,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二者之间,既有区别,更有不可割舍的紧密联系。 

 宪法与党章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的制定主体、内容、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等是不同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的唯一主体。宪法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赖以建立法律体系的基础,调整对象是全体公民。显然,这些不同于党章。党章是党的章程,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在内容上主要规定党纲、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条件、党员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它是党赖以建立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调整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其次,宪法与党章效力等级不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章是最高党法,只有在党内才具有根本大法效力。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依规管党治党,需要确保所有党组织、党员既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又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再次,宪法与党章的发展规律有所不同。宪法是全体人民共识,具有更高稳定性;党章是全党意志体现,尽管也有很高稳定性,但出于客观执政环境改变、执政党与时俱进等因素,党章修改的节奏一般要高于宪法。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几乎在党的每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上都要做些修改,而宪法修正并不是这样的。 

 宪法与党章的紧密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可以相互衔接协调,是共融的。宪法是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章体现党的意志,而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也是公民,二者是可共融的。实践中,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所以,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章的合适内容及时上升为国家宪法内容。其次,党章是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形式上看,党章属于“党规党法”,既不是国家的法律文件,更不是宪法性文件,但是,从实质内容特别是从其发挥的规范性作用来看,有时还更为显著。实践中,党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一般也是把党章中已经确定的且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正确的规范上升到宪法高度,所以,党章可以看作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再次,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宪法具有两大属性,一是政治属性,一是法律属性,后者主要体现在规范性上。党章是政党章程,显然具有政治属性,展现政党的基本纲领和政治主张;党章也具有规范性,它对全体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最根本的约束力,是党内法规的金字塔顶。实际上,正是因为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二者才可衔接协调,才可共融。 

 总之,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我国宪法与党章的思想理论基础是一致的,本质属性是同一的,内容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不仅说明二者关系密切,而且说明在我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党章对保障宪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王勇系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宪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 

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宪法修改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指的就是宪法修改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尊重并体现了社会发展和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实施以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已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改,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更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更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通过宪法修改,及时将重大思想、理念和制度纳入宪法,及时将改革成果和重大部署制度化、法律化,既符合宪法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需求、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又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关系全局,更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切实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此次宪法修改过程中:一是,党中央通过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869条,书面材料180份;二是,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更是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形成修改宪法的建议;三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鼓励代表充分讨论,并以2958张赞成票通过宪法修正案。综上,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意愿。 

依法立法是保障法制统一的关键,其核心要求就是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此次宪法修改,首先在党中央领导下,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形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其次,由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修宪建议》),并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再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中央修宪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最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这样的宪法修改过程,完全符合宪法第64条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以及我国历次宪法修改实践中形成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的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意义重大 

 党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相互统一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党的十九大的一项重大政治贡献和理论贡献,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思想地位。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体现了政党的执政逻辑与国家的发展逻辑之间的相互契合、相互统一。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逻辑就是运用长期探索形成的科学理论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的发展依赖政党组织国家政权、动员社会,提供国家治理的思想资源和制度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也是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性问题。因此,这次修改宪法,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指导思想与国家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相互统一,既有利于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是完成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包含三重逻辑:一是从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看,我们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二是从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看,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三是从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看,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因此,新时代的内涵是伟大而深刻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所担负的使命是神圣的,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必然是复杂的、艰巨的。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是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伟大胜利的正确理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时代伟力的基础。因此,全党要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各族人民也迫切需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共同思想基础。这次宪法修改,适应了新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了人民呼声,体现了国家意志,遵循了宪法发展规律,为全国各族人民树立了思想旗帜。有了这个思想旗帜的引领,我们党、我们国家和民族就明确了前进的正确方向,就能够形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共同意志和强大驱动力。因此,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赋予其最大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对于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施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至关重要、影响深远。 

   (作者:郇雷系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6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入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把这一理论创新成果充实进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之中,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表述和完善发展国家根本制度与国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回顾总结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奋斗历程和根本成就,宣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此次宪法修改,在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由宣示性、纲领性的序言式叙述,上升为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宪法规范,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为惩处反对、攻击、破坏、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提供了宪法保障,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行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此次宪法修改,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的角度更加科学、全面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国体。一方面,最本质特征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辟者、领导者和推动者,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国情、最大特色和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因此,在宪法总纲中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统一性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国家根本制度和国体的科学表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创和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继续推进。如今,我们走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党的领导。宪法总纲关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规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保障。 

   (作者:刘小妹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法制”到“法治”是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新飞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是一个伟大的跨越。 

 “法制”和“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含义却有着重大不同。法制侧重强调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所讲的,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法治所说的,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 

  “法制”到“法治”,表明了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首次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了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进一步实现“法制”向“法治”的跨越,我们党和国家做了很多探索和努力。十八大以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一个成熟大党的战略眼光和胆识,以及科学的、创新的治国理政理念。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征,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一次管长远、意义重大的修改。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依赖。由此,宪法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作者:金成波系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顺势应时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母法”,既有坚如磐石的稳定性,也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性。通过修改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和共同意志,彰显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功能,并使其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创制经验和基本发展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开创性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顺应党心民心,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固化为共同遵循,让党中央推动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利于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列宁曾形象地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写入我国宪法的新发展理念,归其根本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践证明,当代中国人民的权利利益诉求、美好生活向往“水涨船高”。比如,“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以前求生财,如今求生态”,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良好生态环境日益成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通过修宪载入包含绿色发展内容的新发展理念,就是要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不断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乘着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的东风,国家生态环境新监管机构即将应运而生,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蓝天保卫战”等重大民心工程也将迎来新气象。这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从宪法层面固化新发展理念的实践价值和“发展红利”。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我国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法律形式,如果把修宪的过程比作“考试”,修宪的结果就相当于“答题”,就是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也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还是要靠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吸引外资国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发展状况自然备受全球关注。 

  因此,直面中国发展的“内生矛盾”和“外溢效应”,赋予新发展理念以宪法地位,还有回应国内外双重关切的时代背景。新发展理念秉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实践导向,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严密体系:创新指向发展的动力性问题,协调指向发展的平衡性问题,绿色指向发展的永续性问题,开放指向发展的联动性问题,共享指向发展的人民性问题。这全景展现了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厚植发展优势的中国方案。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是对内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难题、对外保持中国经济体系活力的根本出路。 

  总之,顺势应时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与法治进程的高度契合,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证。这不但是中国繁荣发展之真谛,也是世界经济发展之福音。 

   (作者:高波系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副研究员)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并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一方面,把新的奋斗目标载入宪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另一方面,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载入宪法,使得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也是与时俱进地完善宪法的内在要求。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梦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这些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方向。 

 伟大的事业,离不开坚实的宪法保障。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历史发展规律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一部中国近现代史,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载入宪法,为把人民群众的共同期待转化为国家建设发展的伟大实践,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梦想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建立起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凝聚民族共识,汇聚磅礴力量。此次宪法修改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宪法依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宪法变迁的基本规律,也是宪法保持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回顾我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始终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由此可见,将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载入宪法,体现了宪法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休戚与共,也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的科学规律,必将更好地为开创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 

   (作者:刘小妹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 

 此次宪法修改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基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可见,宪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对我们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确认。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通过党领导立法,把自身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调整,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反映了实践中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长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三分法的理论框架中开展。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也更加认识到大气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问题的严重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正式把“社会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正式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由此,在宪法中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调整,体现了党对新时代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政治决断。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关键期,将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重新定义为“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增加一个词“美丽”,加入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现代化建设目标准确对接;改动了一个词“强国”,提高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使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有了现实根基。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党的这一认识发展写入宪法,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必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把新的奋斗目标写进宪法,使得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作者:金成波系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成果。此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等处也作了相应修改。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法治保障。正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要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深刻变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既是一项社会革命,又是一场自我革命。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组建和运行,履行宪法、监察法等赋予的职责,与纪委合署办公,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这是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的重大调整,必须于宪法有据。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性质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这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为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反腐败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判断并明确目标:“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和揭牌,标志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机构更加完备,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巡视、派驻、监察3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 

 总之,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在宪法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将党的主张变成了国家意志,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保障。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将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金成波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大国担当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对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部分表述作出修改。其中包括,在“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主要成果,成为我国外交政策理念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宣示,体现了中国致力于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崇高目标,展现了中国在新时代的新愿景与新担当,意义重大。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表明在新时代中国对自身的国际定位十分明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外交的一面旗帜。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进一步确立其作为中国外交的核心理念与行动指南的地位,体现了中国将自身发展与世界发展相统一的全球视野、世界胸怀和大国担当。2013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第一次向世界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辨析逐渐明确,实践愈加丰富。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写入新修改的党章。这次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的大国担当——中国作为大国,“中国贡献”可以繁荣全世界,“中国理念”可以沟通全世界;另一方面,明确了中国在新时代的国际定位——中国不仅是经济强国和政治大国,更是全球多边体系中的重要一极、推动国际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指引中国外交转型的方向。当前,世界政治经济形势正在发生复杂深刻演变,为中国外交战略由“韬光养晦”转向“奋发有为”提供了机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阐述了中国所倡导的新型国际关系,也在描述中国外交转型的方向和路线。习近平同志指出,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中国近年来正在实践中打造这样的“共同体”,如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等。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既是对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丰富和发展,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创新性,符合中国外交转型的需要,使中国外交的格局更加宏大、视野更加宽阔、境界更加高远。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反映了中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国际治理观和国际秩序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不仅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也要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和平”“互利”“和谐”的观念,根植于中国文化理念中,也贯彻在中国外交长期实践中。“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中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坚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坚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中国呼吁世界共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作出最高政治宣示及庄严法律承诺,必将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更好构筑中国精神 

 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在宪法中写入“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有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有利于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表明了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使法治与德治互为支撑、同向而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 

 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新征程新任务,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第一,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中国的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基础上,必须形成一套与其经济发展与制度建构相融合的并能形成高度社会认同的核心价值观。在根本大法中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规定,使其在思想层面、实践层面、观念层面、社会制度层面有了宪法的保障,增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利于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不断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第二,是不断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需要。从根本上说,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第三,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只有增强国家统合力,把人民凝聚在一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因此,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充分发挥它的评价与导向作用、整合与规范功能,有利于不断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激励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万众一心,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 

 在宪法中写入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浓厚氛围。当然,要把“倡导”转化为“躬行”,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如,在法治宣传教育上怎么“接地气”,以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入耳入脑入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等实践中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 

   (作者:胡业勋系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宪法宣誓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立法形式作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确定了70个字的宣誓誓词。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的誓词为75个字,这一誓词是今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布的修订版本。修订后的内容将其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由“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从70字到75字,誓词的修改体现与时俱进。 

 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在我国古代,宣誓制度最早出现在重大的政治、军事活动中,有誓与盟两种,“军旅曰誓,有会曰誓,自唐虞时已然”。据《周礼》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歃血为盟应该就是这种宣誓制度的前身,但这种传统的宣誓制度和现在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有本质的差异。普遍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文件的《自由大宪章》第63条规定,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这一制度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沿袭。现在世界上大约有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就有97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由此可见,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具有重大意义,一是通过增加仪式感,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思维,让宪法思维真正体现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各个方面,真正实现入脑入心,转变成一种宪法意识;二是通过宪法宣誓的昭示功效,让广大民众接受宪法教育,培育民众尊重宪法的情怀,营造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三是通过宪法宣誓,增强宪法的权威性,让人民群众见证神圣的仪式,感触到从国家主席到普通民众都尊崇宪法,内心升腾起对宪法的崇敬。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推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扩大地方立法权提升治理水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就意味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及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2015年写入立法法之后,又写入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在宪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基础上,又增加274个,包括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可见,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在实践中,在地方治理曾经出现过用政策变相替代本应由法律规制的领域的现象,其根源在于没有相应的地方良法。 

 把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写入宪法,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首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有助于提升地方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真正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促进当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地方的社会治理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其次,有助于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地方政府面临的压力巨大,尤其是随着网络化与城镇化的发展,面临着土地、人口、环境等方面交织叠加的问题与矛盾,一些人口众多的大城市没有地方立法权,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由于没有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就产生了一些误区,认为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很难引领改革,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因此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第三,有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在宪法中明确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就意味着明确了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活动的监督权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下放扩大地方立法权,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不动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好各方面作用,用好手中的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法规,确保“有权不任性”。 

青少年学法用法知识竞赛(附试题)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很多时候都会有考试,接触到试题,借助试题可以更好地对被考核者的知识才能进行考察测验。什么样的试题才能有效帮助到我们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青少年学法用法知识竞赛(附试题),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B)以上,才可以假释。

  2、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 C)

  A.平等权 B.受教育权 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迁徙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 )。

  A、人民B、中国共产党

  4.中华人民共和国(B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C )正式施行的。

  4、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 C)。

  A.一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5、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利益,仍然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A)。

  A.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我国现行刑法是( D)。

  A.79年刑法 B.79年刑法以及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

  C.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附属刑事法规 D.97年修订后的刑法

  7、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8、自由刑包括(ABCD)。

  A.无期徒刑 B.有期徒刑 C.管制 D.拘役

  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 ,1982年颁布。

  10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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