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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徐XX、郑XX、唐XX等人合伙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四中西边开发“书香景苑”住宅楼,土地来源系从苏XX等九户处取得的老宅基,并按1比1.5的面积置换房屋或赔偿现金。2010年7、8月份开始拆迁,2011年3月份动工建设,2012年底竣工。该住宅楼占地面积1317平方米,建成一栋17层楼,建筑面积8843.11平方米。经司法鉴定,该宗地土地价值3749609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3616327元(3749609-划拨133282元),该楼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34355元,合计款4650682元。目前,徐XX、唐XX等人已补交税款200550元,补交其他暂存及代收款元,合计补交元。 被告人*****于2011年查处该起违法占地案件时,查看了徐XX等人提供的苏XX等九户的老宅基划拨土地手续后,但未按职责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致使该17层楼建成并对外出售。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3616327元。 2011年,被告人林XX在查处徐XX、唐XX等人上述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书香景苑”案件时,只采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一般措施,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城建监察规定》等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致使该楼建成。被告人林XX的渎职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人防费损失4650682元。 二、2004年4月,陈XX未经批准,以180000元购买潢川县第四粮贸公司位于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蝉塘村民组的一宗735平方米土地(包括地面上6间简易房)。2012年9月,陈XX无合法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在该宗地上建设13层综合楼一栋,占地面积678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7524.01平方米。经司法鉴定,该宗地土地价值2862580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682580元(2862580元-180000元),该楼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910068元,合计款3592648元。该栋楼座落在京九大道通往312国道一条25米宽的路上,属严重违反规划。目前,陈XX已补交税款元,补交暂存及代收款元,合计补交元。 被告人*****于2012年发现陈XX在该处违法建楼后,在陈XX提供潢川县粮食局车队(第四粮贸公司前身)土地使用证后,被告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没有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现该楼13层主体已经完工,且严重违反规划。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2682580元。 被告人*****于2012年在查处陈XX在上述土地上建楼案件时,发现陈XX没有规划、建设施工许可手续,被告人*****等人向陈XX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XX仍继续违法建设,对此被告人*****等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河南城建监察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现该楼13层主体已经完工,且严重违反规划。被告人*****的渎职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2682580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910068元,合计3592648元。 三、2012年9月,邱X、夏XX、罗XX等人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胡大塘村民组原牛行处,无土地、建设手续违法建设二栋楼,占地1039平方米,建筑面积3879平方米,经司法鉴定,该宗地土地价值2595421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595421元,该两栋楼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16370元,合计款2711791元。目前,邱X等人已补交税款元,补交暂存及代收款元,合计补交元。 被告人*****于2012年9月查处该起违法用地案件时,发现邱X等人无合法土地手续,予以立案,于2012年11月14日对其罚款6050元后,就再没制止其违法占地建设,目前该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2595421元。 被告人*****于2012年10月发现邱X等人在上述土地上建楼,没有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后,向邱X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罚款9万。在邱X等人缴纳了6万元罚款后,*****等人就未再制止其违法施工,目前该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2595421元,人防易地建设费116370元,合计款2711791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分别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认为被告人*****、*****、林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8894328元,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损失6304439元,被告人林XX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损失465068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1、对“书香景苑”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过高;2、陈XX所使用的土地是出让的土地,不属于违法用地,国土部门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其监管;3、对邱X违法占地的问题,已经处理到位,且其占用的是集体土地,不应计算土地出让金损失。

辩护人陈中江的辩护意见是:1、第一起事实徐XX等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已经补交各种款项300余万元,是否造成国家损失目前尚无定论;第二起事实涉及的土地是第四粮贸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陈XX在受让该土地时,仅仅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而无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变更登记与土地出让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陈XX已经缴纳了所有款项;第三起事实涉及的土地,国土部门已经作出了处罚,不能认为被告人没有履行职责,且邱X等人也已经补交了有关款项,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造成损失的数额依据的是出具的司法鉴定,但该公司没有对地价进行评估的资质,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潢川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是大气候造成的,是多个部门未尽责所致。被告人*****虽然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辩称:陈XX建设的楼房严重违反规划,应该不能够计算土地出让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而且对陈XX和邱X的违法行为都已经进行了处罚。 辩护人周强的辩护意见是:1、建设部门没有承担土地出让金损失的责任和义务;2、陈XX的建筑严重影响规划,应当拆除,因此不应该计算土地出让金损失;3、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应该计入损失数额。故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林XX辩称:“书香景苑”建设过程中,我们去下发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且去查封过建筑的设施,已经尽到了责任。2011年底我就调离了原工作岗位,直到2012年底该工程才完工,我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辩护人阮祥忠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XX2012年4月才取得行政执法证,在担任弋阳中队中队长时没有执法资格。该违法项目到2012年底才完工,而林XX在2011年12月已经调离,无法进一步采取措施。被告人林XX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一、2010年,徐XX、郑XX、唐XX合伙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西边苏XX等九位住户的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上开发建设“书香景苑”住宅楼项目,并按1比1.5的面积置换房屋或赔偿现金。徐XX等人在未办理土地变更、建设规划等事项的情况下,于2010年7、8月份开始拆迁,2011年3月份动工建设,2012年底竣工。该住宅楼占地面积1317平方米,共17层楼,建筑面积8843.11平方米。经司法鉴定,该宗地土地价值3749609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3616327元(3749609元-原划拨用地价款133282元),该楼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34355元,合计款4650682元。目前,徐XX、唐XX等人已补交税款200550元,补交其他暂存及代收款元,合计补交元。 2011年,时任潢川县国土资源监察队副队长的被告人*****在查办该案件时,在查看了徐XX等人提供的苏XX等九位住户的老宅基地划拨土地手续后,未将其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致使该17层楼建成并对外出售。此违法建设项目共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3616327元。 2011年,时任潢川县城建监察大队弋阳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林XX在发现徐XX、唐XX等人进行违法开发建设“书香景苑”项目时,于同年3月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采取了查封有关设施等一般措施。在徐XX等人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南城建监察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2011年12月被告人林XX调离。2012年底该楼建成。经鉴定,此违法建设项目共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465068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党委潢国土资党委(2008)8号文件,证实2008年6月23日起,*****任国土监察队副队长。 2、潢川县国土资源监察队证明自2009年以来,*****副队长负责弋阳办事处辖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3、潢川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24日土地违法违规性质认定会审表、意见书,认定苏XX等9户占用弋阳办事处东关街土地,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来源划拨,实测1296.25平方米,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属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行为。 4、潢川县住建局2013年6月19日对书香景苑建筑违法行为的认定意见:该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招标进行建设,施工图未经审查、未实行工程监理、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报告未报送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5、唐XX、郑XX、徐XX开发书香景苑的合伙协议、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唐XX、徐XX、刘前进与苏XX等9户东关街居民签订的协议、公证书等证据在卷。 6、潢川县住建局潢建责停字(2011)20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3月9日该局对徐XX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7、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证实徐XX等人补交暂存及代收款元。 8、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房地产)意见书:苏XX等联建楼地块在估价时的价值为3749609元。 9、潢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说明,苏XX等联建楼,暂按基地面积计算,应缴纳人民易地建设费1034355元。 10、证人证言 (1)证人刘X的证言:书香景苑的开发有3个合伙人,有徐XX、唐XX、郑XX,这个项目是2011年开始拆迁和办理有关手续的。 这宗地原本是东关街居民苏XX、*****X、严XX、刘二X、陈二X、陈三X、黄XX、李XX、胡XX9户住宅用地,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总面积为1296.25平方米,因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县国土局于2010年12月1日向住建局发出通知书要求提供规划条件,住建局于2011年10月25日做出规划条件并向县政府报送审批,但3次上规划会都没有提交研究。截至目前,县政府还没有就该项目做出意见。该项目由负责开发,由徐XX、唐XX、郑XX投资,2010年8月份开始拆迁、动工建设,由华英建筑公司承建(项目经理为杨新全),2012年7月份竣工。 设计是由信阳市城建设计院设计的高层住宅楼一栋(17层),建筑面积为8817平方米。开发方同拆迁户之间有协议,拆迁条件是按原有面积1:1.5进行安置,开发方负责办理所有手续,承担所有开发费用。开发过程中,向地税局缴纳了20万的税款,具体名称我不清楚。 该项目用地是建设用地,国土局没有去现场,县城建监察大队弋阳中队去过,下发的有处罚通知书,由于处罚金额一直没有定下来,他们要求以后补办手续时一并缴纳罚款。环保局处罚5万元,公共事业局处罚了2万元,房管局处罚了5万元,开具的都有正规票据。 (2)、证人徐XX的证言:书香景苑是我、唐XX、郑XX合伙开发的。我们3个人在弋阳路以南、四中以西拆迁原住户的老房子,然后在原住户住宅的土地上搞高层开发,拆迁户有苏XX、*****X、严XX、刘二X、陈二X、陈三X、黄XX、李XX、胡XX共9户。刘X帮我们3个人跑相关的手续。合同主要内容是我们3个人合伙开发和分工,分工是我和我妻弟唐XX负责拆迁,郑XX负责工地,郑XX的女婿刘X负责跑手续,对拆迁户1:1.5进行赔付,最后利润按比例分。合同中没有我们3个人的出资情况,出资的事情我们是口头协商。施工单位是华英建筑公司,具体施工由杨新全负责。广宇房屋开发公司提供资质,我们按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缴纳管理费,合同是2012年我去签的。2010年7、8月份开始拆迁的,2011年4月份动工建设的,1200多平方米,设计是信阳市城建设计院设计的高层住宅楼,施工图纸现在找不到了。共建了17层,第一层是车库,有64套住宅,16间车库和1间煤棚,建筑面积8800多平方米。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局、环保局、公共事业管理局、房管局、两违办去查处过,建设局是谁去查处的我不清楚。2011年开始动工的时候建设局监察大队弋阳中队的林队长让我去二中西边监察大队6楼做过笔录,说我们没有施工手续,让我们停工,他们去过工地二次,把电停了,有没有下达文书我记不清了。后来我们把电接通继续建设,直到竣工他们没有再去过,也没有罚过款。 (3)、证人唐XX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徐XX的证言一致。 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弋阳路书香景苑住宅楼于2011年元月开工,当时我们巡查发现了,他们说是9家老住户进行联建、改造旧房,并提供了土地使用证,经我们查验这9户用地都是划拨住宅用地,可以建房,所以也没有立案查处。后来县里主管县长徐保才带领城建监察和国土监察去现场停工,原老住户一帮子老头老太太在现场阻扰,不让进入施工现场,所以停不下来。 书香景苑刚开始动工的时候我向局主管领导卞晶波口头汇报过,说有9户老住户搞联建建楼,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划拨住宅用地,因为邻居上访,卞书记向徐县长做了汇报。我们没调查他们是9户联建还是有人买了地搞开发,以前不知道这栋楼是谁开发的,现在知道是唐XX、徐XX、郑XX。 我不知道这宗划拨土地搞开发有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我没有见到这宗划拨土地搞开发重新办理合法的土地出让手续。对陈XX、徐XX违法建设我们没有立案查处,按照规定应该调查取证,如符合立案条件,应立案处理,因为平时比较忙疏于学习,对有些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了解,调查取证比较难,所以没有调查清楚。 (2)被告人林XX的供述:2011年我任弋阳中队中队长。当时大队分管领导是柴XX。 弋阳路书香景苑这栋建筑是2010年10月份开始建设的,我们弋阳中队在巡查时发现,当时他们挖根基挖的比较深,我们感觉应该不是一般建筑,查验相关手续发现他们的用地是原有几家老住户集体联建,他们都有房产证,但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当时就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也进行了现场制止,先后对其采取断电、查封施工设备、推墙等措施制止施工。这个情况从一开始发现我就逐级向大队主管领导柴XX、局主管领导齐XX进行了口头汇报。他们安排我们弋阳中队进行监控、制止施工。2011年3月经局批准对书香景苑违法建设正式立案调查,当时为此事局里还向县政府书面报告要求强拆,后来是否批复我不清楚。 我们对书香景苑违法建设立案后,调查取证的同时每天去现场巡查制止施工,但当事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突击施工,所以后来楼建起来了。立案后我对开发商徐XX进行了一次询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过一次,是我和李XX去送达的。因为当时我的执法证没有批下来,就用有执法证的副大队长彭XX的名字,记录人用的李XX的名字,实际上是我询问的,笔录是我写的。2012年12月份之后是*****接的弋阳中队的中队长。*****接任队长的时候,书香景苑的主体已经建起来了,没有封顶。书香景苑的开发商我知道的就徐XX和唐XX,其他的我不清楚。 书香景苑案件的立案手续有立案审批表,承办人以上的内容都是我填写的,下面都是领导的签字。立案之后的程序有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制止施工的措施有断电、查封施工设备、对新建部分进行拆除等。因书香景苑都是混凝土建筑,必须上大型机械,人工拆不了。查封的设备,他们利用夜间撕掉封条,等我们白天去问的时候都说不知道。按照规定我们可以对施工设备采取扣押等措施,但对书香景苑的施工设备没有采取过扣押等措施,只采取了封存的措施。 二、2004年4月,陈XX以1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蝉塘村民组的一宗735平方米的国有商业用地(包括地面上6间简易房)。2012年9月,陈XX在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取得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前提下,在该宗地上建设13层综合楼一栋,占地面积678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7524.01平方米。经司法鉴定,该宗地土地价值2862580元。该建筑物系建在106国道25米改道线上,属严重违反规划。在符合土地及建设规划的情况下,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682580元(2862580元-180000元),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910068元,合计款3592648元。目前,陈XX已补交税款元,补交暂存及代收款元,合计补交元。 2012年,时任潢川县国土资源监察队副队长的被告人*****发现陈XX在该处违法建楼。在陈XX提供潢川县粮食局车队(第四粮贸公司前身)土地使用证后,被告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将该案作为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也没有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4月,该楼13层主体已经完工,且严重违反规划。 2012年10月,时任潢川县城建监察大队弋阳中队中队长被告人*****在查处陈XX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案件时,发现陈XX没有取得建设规划和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即向陈XX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XX仍继续违法建设,2013年4月,该楼13层主体已经完工,属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同年4月28日,潢川县住建局作出(2013)潢建拆通字第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陈XX于2013年5月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后该案被移交潢川县“三违”整治办公室,陈XX已补交了相关税费,原《限期拆除决定书》未再执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潢川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6月19日《土地违法违规性质认定意见》:陈XX占用刘靛行村蝉塘组村民土地,实测735平方米,建设时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属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行为。 2、潢川县住建局2013年7月19日对刘靛行村蝉塘组村民陈XX所建住宅楼建筑违法行为的认定意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3、312国道潢川境东段拓改工程指挥部《关于弋阳路三里桥东侧原规划25米路调整的请示》、《关于312国道潢川境东段拓改工程指挥部申请局部调整路网的情况说明》,证实陈XX的建筑物系建在106国道的改道线上。 4、三里桥仓库用地转让给陈XX的合同,证实2004年4月7日,第四粮贸公司以18万元将三里桥仓库用地676平方米转让给陈XX。附说明和收据在卷。 5、工程承包合同,证实2011年9月1日,陈XX将弋阳路粮贸综合楼工作发包给仁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潢川县粮食局车队三里桥仓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该地块为国有商业用地,地块上方有简易房。 7、潢川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查处陈XX等人违建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实监察员李XX于2012年10月2日发现陈XX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李XX于2012年10月6日建议初步调查,部门领导陈鹏耀于同日同意调查。经法制机构同意,于2012年10月6日立案。 8、潢川县住建局潢建责停字(2012)33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该局于2012年10月7日作出责令陈XX停止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行为。陈XX于2012年10月8日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对陈XX的询问笔录、对施工现场断电、查封的照片。 9、潢川县住建局*****、李XX2013年1月20日、2013年4月28日对陈XX建设工地和建筑物的勘验笔录、照片。 10、潢川县住建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潢建案批字(2013)第002号案件处理审批表、潢建拆通字(2013)第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该局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限令陈XX停止施工,并于2013年5月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1、完税证明及罚没收入票据,证实陈XX于2013年8月14日缴纳建筑各税共元;2013年8月26日,陈XX上交暂存及代收入款元;2013年8月27日,陈XX上交暂存及代收入款元。 1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房地产)意见书,确定潢川县弋阳路第四粮贸综合楼地块在估价时的价值为2862580元。 13、潢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说明,潢川县弋阳路第四粮贸综合楼,暂按基地面积计算,应缴纳人民易地建设费116370元。 14、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弋阳路三里桥四贸公司那块地是2004年4月7日买的,我和粮食局第四粮贸公司签的有出售协议,签字的是法人代表黄XX,还有11个职工代表。以18万元买的,面积有735平方米,我们买这块地没有经过土地部门批准,现在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潢川县粮食局车队。买这块地的时候地上有255平方米的简易仓库,实际当时已经没有价值了。这栋楼2012年10月初开始动工建设的。 施工包给刘一X、张一X,他们挂靠在,总造价是736万元。我建有两栋楼,前面的楼13层半,后面楼10层,总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1-2层是商铺,面积有500多平方米,有43套住宅。主体是2013年4月封顶的。 我盖房子,土地手续还是四贸的,没有规划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土地局监察大队和住建局的城管监察大队去查处过。刚挖基础的时候土地局监察大队去查处过,让我们提供手续,我去土地局监察大队弋阳中队办公室,把土地证复印件给了他们,他们说既然我有手续就让我抓紧完善手续,后来就没有去过了。 土地局监察大队没有询问过我,有没有立案我不知道,没有再接到过他们的通知。 2012年10月8日,住建局城管监察大队弋阳中队给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名字。在9日我在监察大队弋阳中队办公室接受他们询问。后来又去过几次,采取过断电、现场勘验等,下达过限期整改的通知,让我们完善手续。因为县里开发小产权房的大形势在,监察大队虽然去我那里进行过查处,但没有真正强拆过。 2011年我去建设局报建的时候,建设局告诉我盖的楼在25米道路红线内,我去找弋阳路拓改指挥部,指挥部给我说上规划会研究。 (2)证人黄XX的证言:潢川县粮食局第四贸易公司三里桥仓库位于弋阳路三里桥,是公司的固定资产。在我任职之前,公司已经买下这块地,办的有土地手续,当时建的有6间房子,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 2004年,粮食系统进行改革,对职工买断,引发大规模上访,粮食局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班子进入瘫痪和半瘫痪状态,全县粮食系统混乱了。 第四贸易公司1997年建粮食大市场以后,职工全部下岗拿不到工资,粮改时四贸公司职工带头闹事,2004年3月9号,副县长胡X和粮食局局长邹XX和四贸公司职工对话,职工提出要卖三里桥仓库和四贸公司门口地皮发工资,接着职工成立职代会,有职工刘四X介绍有人要买出价24万,但查了规划,地在路上,就没有买了,后来职工梁X介绍陈XX来,他知道地在路上,所以仅用18万元就买了,合同注明四贸公司不负责办手续,合同都有职工代表签字。这个价格是职代会定的,卖地的钱也是职工选的代表管着和发工资。 合同签有5份左右,我、陈XX、粮食局、职工代表都应该保管的有。这块地因为占道路,没有办过户手续。卖地的18万元入帐,我提供的收据就是在四贸公司财务复印的。 1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弋阳路原第四粮贸也就是粮食局车队那宗地,2012年(具体月份我记不清了)他们刚开始挖基础我们就发现了。在现场施工的工头说是粮食局车队准备建楼有合法的手续,我们要求他提供,他们一直拖着,后来我们又去现场停了两次工。一名施工人员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送到我们单位,他说他是粮食局的工作人员,我们没有问他姓名和个人情况。那人说这栋楼是粮食局自建的。我看到上面的土地用途是商业用地,我理解的是可以建房,所以也就没有立案查处。我们只审查了土地使用证,没有见过其他手续。 (2)被告人*****的供述:弋阳路第四粮贸综合楼是2012年10月份我们在巡查中发现的,发现时他们刚开始建,我们对其下达了一次停工通知,并对当事人陈XX作了,陈XX提供了粮食局车队的土地手续,但是没有建设手续,同时我们中队将立案手续上报法制室审核后正式立案调查,其间我们对这栋建筑还进行了勘察,向大队报告并由大队安排三次对其断电,一次集中四个中队对该建筑进行拆除,组织强拆时已建至五、六层,由于是框架结构,我们人工只能拆模板,对混凝土框架没有拆掉,大队还组织过对施工设备进行查封,2013年4、5月份县里开始三违整治时我们又下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这个案件尚未结案,前几天陈XX向县三违办补交了相关税费及罚款,三违办同意其施工。我们对第四粮贸综合楼立案后,向大队领导进行了汇报,还向局里进行了书面汇报,对其进行断电、拆除在建部分、对现场施工设备进行查封、贴封条。 三、2012年9月,邱X、罗X等人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胡大塘村民组原夏XX开办的牛行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二栋楼房,各7层,共占地1039平方米,建筑面积3879平方米。经司法鉴定,该宗地土地价值2595421元。目前,邱X等人已补交税款元,补交暂存及代收款元,合计补交元。 2012年9月,时任潢川县国土资源监察队副队长的被告人*****在发现邱X等人无合法土地手续违法用地的案件后,予以立案。2012年10月25日,潢川县国土局下发潢国土资罚字(2012)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6050元。该罚款已缴纳,但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尚未执行。案发前,该工程主体已经完工。 2012年10月,时任潢川县城建监察大队弋阳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发现邱X等人在没有取得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在上述土地上擅自施工的情况后,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潢建责停字(2012)第44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邱X等人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仍继续施工,对此被告人*****没有再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案发前,该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致使集体土地1039平方米被非法改变用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潢川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呈批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土地违法违规性质认定会审表、潢国土资字(2012)第11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及罚没款收据,证实潢川县国土局于2012年10月25日对邱X、罗X等人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050元的事实。 2、夏XX购买胡大塘组土地协议、邱X与朱XX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及收到工程款的收条在卷,证实该土地的来源及后期建设情况。 3、潢川县住建局潢建责停字(2012)44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设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7日该局在确认邱X等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后,即责令邱X停止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并责令其于2012年10月18日携带相关手续到住建监察大队听候处理。邱X于2012年10月17日收到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等证据在卷。 4、、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及完税证,证实2013年9月25日,邱X交来暂存及代收入款491400元;2013年9月22日缴纳建筑各税共计元;2013年9月22日,邱X交来暂存及代收入款71679.60元;2013年10月11日,邱X、夏XX交来暂存及代收入款元。 6、证人证言 (1)证人邱X的证言:我2012年和别人合伙开发刘靛行村胡大塘村民组,原来的牛行的那块地。这块地是夏XX1997年从村民组买的,用于开牛行,后来他的牛行挪到三环路加气站附近。去年我就和他协商这块地既然不再开牛行了,我们用来开发,夏XX用他的地入股,不再出资,我又找到我叔伯三舅徐XX,让他投资20万元,又找肖XX一块合伙,他就以他爱人罗XX(年)和他妻侄罗一X的名义投资了45万元,我自己投资了20万元,我们共投资85万元。 2012年9月我、肖XX和朱XX谈把建筑的活包给朱XX,包工包料,由朱XX帮我们建房子。投资的有我,我舅徐XX,罗XX,罗一X,至于夏XX的地皮、房子也还没弄好,现在还没说清如何算股份。 这块地的面积是1000多平方米。房子是2012年9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底封顶。靠近弋阳路这边建了一个半单元,靠南侧建了一个单元,共一个半单元,连车库一共7层,共30套房子,车库和煤棚有多少我还没数,建筑面积共4000多平方米。 我们没有合法的土地手续,那块地是以前夏XX从小队买的,没有到土地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没有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朱XX有没有施工资质我也不清楚,我们几个合伙人没有房屋开发资质。 刚盖房子的时候城建局的*****去过,2012年10月17日他们给我们下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他们还通知我到监察大队做了,做完笔录后根据我们准备建筑的面积让我们交9万元罚款,我们当时钱不够,后来凑够6万元后我和肖XX一起到监察大队找*****,他安排了一个男会计和我们一起到华英广场正对面的农村信用社去把这6万元罚款交了,这交的6万元还没出手续,罚款交了之后,他们也就没再去干扰我们施工。 在建设期间,土地局监察大队和公共事业局、环保局都去查处过,具体交罚款都是肖XX去办理的。交款的凭据、合同,罚款手续都由肖XX保管 (2)证人黄三X的证言:夏XX、徐一X、罗X、朱XX、罗二X、邱X和这五个人合伙在弋阳路南侧开发房子,是2011年底开始合伙,2012年6、7月份开始在刘靛行胡大塘村民组动工建设,总共建两栋楼,一栋是一单元,一栋是一个半单元,共建了6层,连车库是7层,今年正月竣工,两栋楼的建筑面积有4000多平方。 这块地1997年夏XX买胡大塘村民组的,买来用于开牛行的,买来时没有经过土地局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建设过程中,建设局罚款过6万元,并向弋阳办事处交了一万六千元耕地占用税,土地局也进行过罚款。 工程刚出土时,建设局监察大队*****等人去查的,时间是2012年6、7月份,因为没有规划建设手续,当时要求我们停止施工。后来我们盖到一层的时候,我们要求处罚,他们给我们计算需缴纳9万元罚款,我们就先给了6万元钱。由于钱没交齐,他们也没给手续,交过罚款后,我们又接着施工,现在房子已经建成了。 土地局*****等人去查的,当时要我们提供土地手续,我们就将耕地占用税的票提供给他们看,他们让我们交了六千多块钱罚款,交了罚款后,我们就又开始施工了。 (3)证人肖XX的证言:2012年秋,邱X、徐一X、我爱人罗X、我爱人的侄子罗一X在一起商量开发房子的事,决定每家拿点钱把楼盖起来。当时罗一X没钱,就拿了十五万元钱,罗X拿了三十万元,徐一X拿了多少钱邱X知道,邱X拿了多少我不知道,截至目前他们一共出资了八十万块钱。 房子是2012年八九月份开始动工的,年前结顶。共六层,第一层是车库,第二至七层是住宅,临弋阳路那边(北侧)是一个半单元,18套房子,靠南边是一个单元,12套房子,共30套房子。房子占地面积包括院子在内大概是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四千多平方米。 共建了两栋楼,建筑面积共四千多平方米,朱XX包工包料垫支承建,我们约定每平米650元,总款260万元左右,结算方式我们抵给朱XX七套房子算作工钱。我们开发这两栋楼,目前有夏XX买地皮时和小队签的协议,缴纳的有耕地占用税,还向建设局监察大队交了6万元罚款,因为他们要的是9万,所以暂时还没给我任何手续,向土地局监察大队交了6000多元钱的罚款,开的有票,向公共事业局交了6000元钱,开的有票,向环保局交了5000元钱,开的有票,其他的没有什么手续了。 我们没有办理过土地、建设、房产等方面的手续。 这宗土地的土地性质我不清楚,以前是夏XX开牛行用的,在开牛行之前是废弃地。面积有一千多平方。夏XX买的地比这个面积大,南侧的地皮让他亲戚盖住宅了。 我们四户(邱X、徐一X、罗一X、罗X)出资,夏XX出地皮,共同联建。 2012年从我们挖基础开始,县土地局监察队*****以及县城建监察队*****都带人到现场制止施工,还下的有停工通知,我们签的都有字,公共事业局和环保局也有人找我们罚款,我们也都交了钱。 大概在十一月份左右,我们按照县城建局监察大队和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要求,分别缴纳了6万元和6千元的罚款,然后这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没有再强行制止我们施工。 那6万元罚款是我和邱X一块到农村信用社办的,我现在记不清是转的款还是取的现金,当时到城建监察大队找*****,他安排人收的,由于没有一次交清,他们没有给我任何手续。那6千元罚款是我自己去交的,我到国土监察队交给*****,他事后把票给我了。 (4)证人朱XX的证言:我给邱X和夏XX建过一次房子。夏XX原来在我住的附近开牛行,我们认识,后来夏XX的牛行搬走了,他给我介绍说邱X准备在原来牛行的地皮上搞开发,我找到邱X和他说想给他建房子,商量的是包工包料,每平方米660元,建筑款付部分房产,剩余付现金,房产按每平方米1300元。 在建设工程中,相关职能去过,但是这些都由邱X协调,我不清楚那些部门去过,我只知道工地一直没有停过工。这项目主体2012年底已经竣工,总共是两栋楼。我没有施工资质和房屋开发资质。 (5)证人夏XX的证言:我于1997年11月18日从刘靛行村胡大塘村民组购买地皮1555平方米,每平方30元,共计46665元,用于开办牛行。2005年前后该块地皮靠南边300多平方米给我弟(排行老五)夏一X、我女儿夏二X盖房子用了,各盖两层半房子。 2010年前后,我将牛行迁到三环路加油站东边,原牛行地皮闲置,2012年下半年邱X找到我,想在我那块闲置的土地上搞开发,当时商量的是我提供地皮,建好后任我选2套住房,1间车库。后来邱X找到住我附近的朱XX负责建设,签的合同是包工包料。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徐XX等人的“书香景苑”项目时,在查看了原住户的土地使用证后,没有继续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客观上给徐XX等人改变原住宅用地的用途,从事非法房地产开发造成可乘之机,被告人*****应对该违法建设给国家造成的土地出让金损失3616327元承担责任,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由于陈XX在潢川县第四粮贸公司的工程项目属严重违反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系应当拆除的建筑,不符合应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形;邱X等人所建设的项目系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潢川县国土局已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在此过程中无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故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陈XX及邱X等人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损失分别为2682582元和2595421元的指控,与法律及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二、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现邱X、罗X等人违法建设的情况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103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被非法改变用途,应当视为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由于该地块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指控其在该起事实中,造成土地出让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损失2711791元,无法律依据,因此不应认定其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对陈XX非法建设的项目,潢川县住建局已经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因此被告人*****对该违法建设项目,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检察机关的该起指控与事实不符。三、被告人林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前期发现徐XX等人违法建设“书香景苑”项目后,虽采取了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一般执法措施,但在徐XX等人未执行该通知、仍然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林XX当时虽然没有行政执法资格,但其作为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同时又是具体经办的责任人员,对徐XX等人“书香景苑”项目最终建成,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也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应对该项目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全部损失共计4650682元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林XX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均能够成立。 本案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后,分别补交的有关款项,是对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补救,不影响各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是经河南省司法厅许可的房地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其在本案中对相关土地价值的评估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作综合认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林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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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家长子想留给孩子,那么家长买房子许多会加上孩子的姓名,可是这却会给孩子成年后买房子带来影响,并且在孩子成年前难以从上去掉其姓名,所以,在房产证上加未成年人姓名要慎重考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能要进行房产证变更名字,那房产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产证变更名字要怎么处理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现在有些家长买房子想留给孩子,那么家长买房子许多会加上孩子的姓名,可是这却会给孩子成年后买房子带来影响,并且在孩子成年前难以从房产证上去掉其姓名,所以,在房产证上加未成年人姓名要慎重考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能要进行房产证变更名字,那房产证变更名字费用需要多少?大家需要知道一下。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销售,获得房子的合法拥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的证件。即《房子拥有权证》,是国家依法维护房子拥有权的合法凭据。房子拥有者凭据处理和运用自己的房子。

房产证包含房子拥有权证和房子共有权证,在一般含义上,房产证是房子拥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注册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子拥有权归属的书面凭据。

房产证变更名字要怎么处理

那么父母在房产证上怎样加上子女姓名?只能通过赠与或销售的方法。如以赠与的手续来添加子女姓名,假定子女的获益额为房子评价价值的1/3,其间所需费用都相应依照评价价值1/3核算,依照现在规则,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将不动产赠与自家儿孙,免征营业税与,但《赠与协议》有必要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赠予还涉及到今后房产出售时要上交房产评价值20%的,银行告贷有进行归还;如果用“销售”方法来处理,就不需求进行公证,可省去公证费用,但要添加一笔销售费用,选用销售方法需求你先还清告贷,可是最大的优点是自己申报销售价格,也不必付出房产评价费。

房产证变更名字费用需要多少

处理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姓名有三种流程状况:

第一种状况:有房无贷房产证上加姓名处理流程:

1、带好三证(成婚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子地点区域的房地产销售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奉告是来处理房产证添加爱人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阅提交的资料,如果资料完全就会给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处理;

3、处理房产证上加姓名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畅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能够设定口令,房地产销售中心会奉告一个初始口令,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状况:有房有贷处理流程:

1、先去银行处理典当改动手续(可咨询银行);2、处理房产证上加姓名所需费用:除付出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告贷是纯的,还需别的付出100元,如告贷是组合方法的(公积金商业告贷),还需别的付出200元;3、其他过程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状况:如果还没有成婚亦或没有直系血缘联络的,需求在房产证上加姓名,状况会杂乱许多,由于那将视为房子销售,需求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销售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过程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销售日为止),满5年不需求;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销售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拥有的税按销售价格核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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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秋小秋。临安当地户口的确需要查询临安的房产,而且是夫妻双方名下的,如果房子只在你一个人名下,你爱人查不到这个档案的话,那是可以的;如果是夫妻双方都能查到,那需要双方都成为余杭区户口。 麻烦您抽空给个好评,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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