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没有行政许可,是不是没资格接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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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官司律师2022已更新(今天/商讯)

  关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哪些,想必很多人都对此有自己的疑问,如果对这类法律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惑,坚信在认真看完下面的解答后,一定会有所收获、获益良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

负担,最终将直接影响行政复议“保护”和“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三、申请行政复议有什么要求(一)申请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盈科律师赵丽丽团队是由赵丽丽律师主管的。赵丽丽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等合伙人。赵丽丽律师团队,业务领域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等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诉讼及非诉案件;该团队律师同时担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颐海园养老院常年法律顾问。赵丽丽律师的职业理念是:法律是悬在司法者头顶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会用的人可以用它来铲奸除恶维护正义,不会用的人不只有可能伤害别人,还有可能伤害自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人永恒不变的宗旨,立志做一名对得起自己、对得起的良心律师。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一、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又俗称“民告官”,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时,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称为“管理相对人”。“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可诉的范围极为广泛。

  2、诉讼原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对治安处罚或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不服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如对的立法行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具有独立行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派出所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诉讼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立案材料

  (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明资料,如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立案前要核查违法事实是否属实。

机动车驾驶证是行政许可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是交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颁发给符合驾驶条件、具有驾驶资格人的法律证件,是国家级的有效证件,国内通用,是国家行政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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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换言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没有这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

  •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没有这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

  • 以下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具体活动,需要依法批准的事项;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事项。

  • 土地权利登记发行行证行为应该是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登记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识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确定、确定、证明或否定、宣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定、认定、

  • 发放土地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书面文件,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由

  •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无照驾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无照驾驶车辆一般受到的处罚有: 1、无照驾驶一经发现,需要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一般由公安机关判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无照驾驶车辆行为一经发现,由公

  • 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多少,来区分酒驾是刑事违法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具体来说,这主要根据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1条规定,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话,驾驶人需

  • 主要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来区分酒驾行为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具体区分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酒精测试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不足80毫克的,属于酒后驾驶,这时候酒驾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如果酒精测试每100毫升

A小学是2016年经县教育局批准筹设的一所民办小学,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A小学积极向县教育局上报正式设立申请,提交了申请设立正式办学许可证需要的全部材料。县教育局于2017年通过短信认定A小学通过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内容为:“你好,您于 17:09:05申请的‘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审批已获批准,请注意查收。”但是,A小学被未按短信通知收到相关证件,县教育局随后也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A小学颁发许可证。且2021年,县教育局认定A小学未达到办学标准,对A小学进行“责令停止招生”处罚。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责令停止招生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首先,笔者认为既然县教育局已经向A小学发送了审批已经被批准的短信,说明A小学已经符合办学资格,没有被颁发正式的办学许可是县教育局的过错导致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组织听证的前置程序。县教育局在未组织听证的情况下,下达《责令停止招生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被予以撤销。最后复议机关采纳笔者的意见,决定撤销原《责令停止招生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于行政案件而言,如果涉及上述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则应对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是否具有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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