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为单元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第四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地区,有关行政区域应当建立联防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科技、气象、河务、地震、大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指挥体系、组织人员、应急物资、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对突发事件有效防控和应对,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系统分析、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统筹考虑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布局,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估机制,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改造提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区域间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预留建设临时救治场所的空间和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紧急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统筹考虑气象、地震、地质等条件和因素,增设灾害防御设施,避免和减轻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将应急物资以及重要原材料生产等纳入关键产业规划和应急生产能力储备目录,实施动态监测,指导企业建立应急保障快速转产机制,构建积极有效的应急产业体系。 应急产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平战结合、配套完整、快速响应的要求,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龙头企业,加快促进产品标准化和系列化,提升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发挥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工程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生态环境、海洋、地质、气象、地震、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应急保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相应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特点,加强海堤、水库、河道、涵闸、泵站、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等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加密大风、大雾等监测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保护,按照属地保护原则,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确保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安全有效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确定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重点单位的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自然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并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应急处置责任制度,畅通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救治优势资源,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联动机制,提高在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应对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推动医院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合作,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统筹配置传染病救治资源;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应急物资保障规划,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基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中应当有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调配、快速动员、有序救援的原则,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并加强组织和指导。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灭火、工程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航空救援、公共卫生、公用事业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专业性应急救援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职业保障,依法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居民、村民,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地震、网信等部门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参与防灾减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提升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水平,满足统一、精准、快速调用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或者建议。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应急管理人才库。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款物接受单位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款物接受和发放工作。 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疏散演练、维护社会治安、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引导、支持会员单位科学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优化应急领域学科专业布局,加强教学科研力量,建立一流的师资队伍和研究机构。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规划、生产、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优化应急物资品种、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健全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政府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等物资储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优化布局。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升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明确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和安全措施,确保应急储备物资安全充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重点物资年度采购计划,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应急物资需求数量、使用频次、生产周期、质保期限等因素,明确政府储备、社会化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和数量。 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应当按照应急储备物资分类,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并达到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代储等制度,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对达到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进行报废处理。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当提升应急物资管理水平,构建应急物资智慧化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机制,将应急物资政府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需要,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应急储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对应急所需的紧急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等多种形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保障义务,组织应急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定供货渠道并适当增加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 第四十七条 本省建立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储备为支撑,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产能储备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机构冗余备份、社会捐助捐赠和家庭储备为补充的医药应急储备体系,满足重大灾情、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需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救治设备和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支持和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确保受赠财产及时足额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和事后恢复、重建,并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气象、河务、地震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职责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第五十一条 重要核设施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核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应急物资的供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重点加强核应急所需的辐射监测、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和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物资储备。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功能完好、运转正常。 第五十三条 公路水路客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应急物资、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及时供给,确保入住人员的生活标准不降低。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突发事件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实施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别救助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非本地户籍人口因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款物接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准确公布捐赠信息,将受捐赠情况、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持体系,将其列入省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加快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促进应急处置与现场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科技攻关,强化应急科技社会化服务供给,加强培训教育、安全评价、检验检测、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科技成果应用激励政策,将应急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应急科研创新基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集中开展风险评估与预防、监测预警预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综合保障与服务等技术研究,提升应急科技保障能力。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综合协调、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判、决策辅助、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信息系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和医疗健康、交通出行、生态环境等主题数据库,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数据的统一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提供大数据支撑。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事故灾难、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网络,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区块链等新技术新方法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中的融合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快速协作和应急处置机制,为快速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以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和预测评估为重点的风险预警监测体系,对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综合研判,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第六十四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应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监所、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演化机理研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下列措施,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的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升预测分析研判精准度: (一)完善气象监测站网建设,强化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预报预警系统; (二)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提高地震监测预测预警效能; (三)健全海上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特定航线、极端气象和应急事件的定制化预报服务; (四)推进森林火灾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和卫星遥感、航空巡查、在线监测等新技术应用; (五)建立生物安全监测预警网络; (六)建立健全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等进行监测; (七)加强大中型水库、骨干河道洪水预报系统和水文气象、水库调度信息共享; (八)完善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强化重污染天气、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等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控; (九)加强工矿商贸企业远程监测、自动报警设施的配备使用,完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综合监测系统,强化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 (十)加强主干公路网、高速铁路网、内河航道网、航空运输网等交通安全信息监控能力建设,加强对公共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客流监控; (十一)对重点单位、重要场合、重点部位采用安全防范措施,提升监测监控水平,及时发现危险活动以及物品。 第六十六条 对新型重大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组织启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充分调动企业、高等学校和重点实验室力量,集中组织科技攻关。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科技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临床诊治、医疗器械与诊断产品、药物以及疫苗研发、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等领域的科研攻关; (二)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组织相关学科协同攻关,研发中医药有效治疗技术和药物; (三)加快公共卫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推动新药物、疫苗、检测产品和医疗器械的应用,加快推广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技术和临床应用经验; (四)加强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建设,推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探索建立应急物资云储备新机制,通过云仓储、云库存等新模式,实现储备物资安全库存动态平衡,提高应急收储调配和资源统筹能力。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交通基础设施抢修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标准,协调解决应急交通保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覆盖全省的应急运输调度信息化能力建设,归集路网、仓储、运力、需求等基础数据,编制应急运输联络图,为应急救援运输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市场化方式,依托交通运输骨干企业,组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和特种车辆、装备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演练。 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的指挥和调动由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应急保障能力难以满足需要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援;跨设区的市执行任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必要时实行区域联动。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承建企业签订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明确规定纳入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的车辆和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要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启动条件、征用补偿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化改进交通管控措施,优先保障运送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交通管制信息。 第七十四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强化铁路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对自然灾害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评估分析,保障铁路运行安全,提高列车应急运输能力。 第七十五条 机场和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机场、跑道、塔台等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应急保障机位,拓宽航班编组机位容量,增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力量,加强应急条件下机场起降能力评估,强化应急空域航空管制,建立应急空域紧急避让机制,为航空应急运输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参与应急保障运输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通行费减免以及优先通行等优惠。 第七十七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网络,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统一高效的通信保障;在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通信运营企业新技术、新业务在应急通信中的应用,提高复杂条件下通信网络应急保障能力。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重点保障金融、财政等关键领域的网络安全,增强快速反应和转换能力,提高网络保障效率。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提高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护能力,防范网络攻击,堵塞安全漏洞,避免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网络安全畅通。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七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综合运用各种调解处理手段,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纠纷。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优化配置网格员力量,整合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资源,建立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工作任务,提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八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采取合理合法方式,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公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组织实施。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八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八十七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优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授予相关荣誉。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开展心理辅导,减轻心理损害。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下列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的; (二)未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的; (三)未统一规划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 (五)未完善事故灾难、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网络的; (六)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截留、挪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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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须__________。
C.取得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3、依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_____建设,督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4、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依法管网、__________、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___、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A. 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B.平台经营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C. 平台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
7、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 ),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
8、林某在S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S市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该提交相关材料,那项材料不须提交?( )
B.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C.服务所面向的群体调查报告
9、依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_____等有效证明材料。
C.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___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11、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不链接含有____的网站,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12、关于网信工作的重要地位作用,下面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
A.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B.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C. 互联网不是舆论斗争的主战场
13、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_________。
A.失信黑名单制度和信用预警制度
B.约谈制度和信用预警制度
C. 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14、袁某想要开设公众账号的,下面哪项信息不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的信息?( )
15、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且有违法所得的,_______;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A.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___________ ;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A.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处________罚款。
A.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18、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________,适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9、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_________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20、依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时发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________。
21、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有_____执法人员。
22、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_____
23、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______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D.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益
24、《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______ 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A.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B.网络安全事件补救措施
C.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方案
25、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幼提供技木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____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
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______ 以上______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______以下罚款。
A. 十倍;一百倍;一百万元
B. 一倍;十倍;一百万元
C. 一倍;一百倍;十万元
D. 十倍;一百倍;一百万元
27、网络运营者应当为 _______、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
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8、国家 ______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C.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9、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 可能影响 ________ 的,
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30、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
_______ 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检测评估。
31、网络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_______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A.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B. 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C. 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D. 五十万以上二百万以下
32、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____经被收集者同意。
33、抵御电子邮箱入侵措施中,不正确的是 ( )
A、不用生日做密码 B、不要使用少于 5 位的密码 C、不要使用纯数字
34、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和案件,应当 ______ 在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
35、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将受到 ____ 处罚
A、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拘留 C、罚款 D、警告
36、______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A.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
37、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使用者终止使用服务后,应当为其提供_____的服务。
38、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按照_______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39、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_______。
A. 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B.可以按照个人爱好发布信息 C.按照网站要求发布信息
40、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______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41、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______,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_____,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3、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____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44、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 其从业人员不得为_____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45、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 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___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46、国家举报中心举报受理电话是_____
47.市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举报受理电话是:
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___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__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___,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
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___、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52、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进行____,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53、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____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54、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____通过安全评估。
55、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____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___有责任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___。
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___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应当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___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___,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___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___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___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___保护。
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___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___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67、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____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C.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8、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____许可。
69、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任何组织不得设立____、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70、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____进行安全评估。
B.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C.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71、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____,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72、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____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73、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____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74、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对存在____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75、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____。
76、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下列哪几项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
(1)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2)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3)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打击报复活动。
77、李某在B市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请问B市相关管理机构在( )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8、陈某在X市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其想让学新闻传播专业的表弟梁某进行新闻采编活动,梁某并没有从业资格,请问梁某可以帮忙吗?
79、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应该具备条件:(1)有涉嫌违法的事实;(2)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3)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其中上述几项是?( )
B.(1)(2)(3)(4)
C.(1)(2)(4)
80、张某在某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新闻服务的app上阅读相关新闻,但是张某害怕个人信息泄露,不想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证件信息,请问该网络公司能否为张某提供信息服务。( )
81、赵某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多年,其一次出国调研的时候发现美国有一项新的新闻发布技术,能够有效提高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请问李某可以自行使用该技术吗?( )
82、李某在进行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因为提供虚假信息,帮助境外恐怖组织宣传恐怖主义信息,被依法查处,请问针李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包括以下哪项?( )
B.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
84、李某从事互联网新闻服务,其通过偷拍的手段获取女星A的个人隐私写真,李某准备以该写真要挟女星A为其提供娱乐圈内部绯闻。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
85、赵某为了某互联网新技术的使用,向当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安全评估,请问下列哪项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
B.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
86、李某在N市经营互联网新闻服务中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N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其整改,但是其认为整改成本过大,选择不整改继续经营,请问下列处罚项目不属于N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处罚的项目?( )
87、进行网络信息资源筛选时,对作者的声誉和知名度、电话、电子邮件等进行的了解和确认遵循的是网络信息价值判断的()原则。
88、新闻图像的使用中哪类人物的面部不需要进行虚化处理?()
A.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家属
C.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9、大学女同学甲和乙是同宿舍好友,后甲参加某选秀节目,引发舆论关注。乙未经甲同意将甲数张生活照片刊登在乙的新浪博客中,其中有几张甲的照片敞胸露背显得不雅,丙媒体在刊发甲的相关新闻报道时未经甲乙同意,使用了其中数张照片,注明“照片来自乙博客”。丙报道刊出后,引发了一些网民对甲的贬损评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B.乙侵犯了甲的名誉权;C.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90、网民“老大难”,在甲网站发表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乙出版社的《网络热门小说集》收录该小说,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作品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乙、丙均未征得网民“老大难”同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网民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在甲网站发表不算正式发表,在乙出版社出版发行才算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网民同意使用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9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 )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94、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5、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数据库,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行_____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96、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_____。
C.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97、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办案人员在下列情形中,应当自行回避是_______。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98、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_________。
B.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C.先行查处案件之后再次移送
99、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____制度。
100、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_____制度。
101、关于网信工作的重要地位作用,下面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
A.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B.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C. 互联网不是舆论斗争的主战场
102、2018年4月召开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最重大的成果,就是对_______进行了系统阐述。
A.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
C. 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和治理
103、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_______。
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___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1、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不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错(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4、受到治安管理条列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关键运营岗位的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只能在我国境内适用。
6、对于网络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仅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7、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
8、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原则是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1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11、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1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可以选择性地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错(必须明确地告知用户)
13、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4、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16、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17、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18、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
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记入信用档案
20、网络运营者为了给用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服务,可以收集与其暂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甚至危害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文通过一组案例对本罪进行分析,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旨在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认定及实践操作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出台背景,对于本罪的产生缘由以及之后的规定作了简单介绍;其次,分别介绍了本文即将分析和研究的四个案例,笔者将此四个案例列为一组以期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做到全面把握。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四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其中将重点分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以明确对此罪如何进行定性。二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界定,主要是将本罪与其他几个易混淆的罪名进行比较分析,更加明确编造、故意
近几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这些犯罪活动,形式多样,但危害结果是引起公众心理的极度恐慌,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机关、公司等单位的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下称本罪)是为了惩治恐怖犯罪活动而制定的,但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工具信息化等特点,本罪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又由于法条的抽象和概括,致使法律适用上存在定罪与量刑的标准与尺度不够统一等问题。学术界与司法界对本罪的认定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故笔者结合案例对本罪进行探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分析三个案例,提出关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文献分析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依据刑法学通说,结合案例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究,并逐一回答了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认定。通过探究国外一些国家关于对本罪的法律规定,以期寻求我国对本罪的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对反恐法的出台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分为案例介绍、理论分析、司法认...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发展,互联网已经变成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除了给人们提供多方面便利的同时也不免有些人通过网络进行不法活动,比如网络造谣以及网络水军频繁出现在我们视野中,从而扰乱本来和谐的网络秩序。最近几年来,通过各种途径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屡屡发生,特别是运用互联网手段进行犯罪,变得日益频繁,从而严重扰乱我们生活的环境和秩序,同时给社会中生活的公民带来了精神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安和焦躁,有时候也会危害到公民自身的利益。本文的作者想通过以案例为出发点,来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主要在对本罪的司法认定以及司法实践提供有利的借鉴和参考。同时,也对本罪含有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见解。本文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如下:第一部分:案例讲解,从而归纳本案的争议点。第二部分: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以及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第三部分:从案件引发的对编造、故意传播...
当前,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发送、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为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滋生和泛滥的土壤。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是一种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虽然未导致恐怖行为发生的实际后果,但是却会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深度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近年来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总体发展态势、成因等进行归纳总结,并对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侦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剖解,在上述基础上,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围绕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概述。本部分主要围绕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相关概念、司法认定、犯罪现状与危害、犯罪原因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
近年来,恐怖事件多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使民众人心惶惶并且对社会以及公共场所严重缺乏安全感,人们对于恐怖信息也更加敏感,在公共场所甚至一句虚假的恐怖消息都能引起人们四散逃离和秩序慌乱。虽然此类行为编造的恐怖信息是虚假的,但民众的生活被无端打乱,平稳心理突然遭到侵扰,没有了安全感也更无幸福感可言。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剑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案件,进一步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其中包括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学界对于该案的罪名认定以及罪数问题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并且认定见解不一,本文拟就此案的刑事定罪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对本案的研究有助于对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而进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的罪名以及罪数问题做出科学的界定,以期能够为该类刑事犯罪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助力。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袁才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进行探讨,不仅有利于充实刑法理论,也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运转、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学术界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观点进行评述,再结合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构成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本文将按照以下七个部分进行展开:一、问题的提出;二、犯罪对象“虚假恐怖信息”;三、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放任传播”;四、本罪的成立条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