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包括

1.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反映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制定了几部《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3.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几次修改和补充?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四次修改和补充,共修改31个条文,分别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第二条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至十一条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至十七条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至三十一条修正案。
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势在必行。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如实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新的历史时期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3.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包括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分为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其中,国家机构一章又分为七节,分别是: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宪法》序言主要规定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制度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主体,主要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和国徽等。 5.我国《宪法》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6.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准则?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包含这样的意思:《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根据《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这表明,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8.我国《宪法》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9.我国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这种政党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政治自由、组织独立以及法律地位平等。
10.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的一大政治特色和法宝。爱国统一战线十分广泛,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1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机关吗?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讲,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但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1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规定性,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根本标志,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3.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与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 14.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二、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宪法》第二、第三条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5.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6.依法治国有《宪法》依据吗? 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简而言之,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和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一个历史性转变。该治国方略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当中得到体现。依法治国入宪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17.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建立起了新型的生产关系。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从而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 18.我国实行什么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外还存在其他所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企业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9.我国实行什么分配制度?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内的分配方式,由于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因此按劳分配方式也是分配制度的主体。其他经济形式存在其他分配方式,如股息收入、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利润不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而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0.国家对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根据《宪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这是由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所决定的。由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集体所有制经济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21.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什么政策?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损害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相反,还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1988年、1999年、2004年三次《宪法修正案》均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
22.《宪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持何态度?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通过修宪确立私有财产权,解决了市场经济中最敏感、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23.《宪法》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无明确规定? 根据《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条件,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教育建设,优先发展教育,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24.《宪法》对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思想道德建设不仅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起着指导和促进作用,而且影响和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宪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把广大公民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25.《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至五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现行《宪法》用18个条文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内容充分、明确、具体。广大公民要善于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26.公民的人身自由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至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8.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 29.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具体包括老人物质帮助权、疾病物质帮助权、伤残物质帮助权等。 30.我国《宪法》对儿童有何特殊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宪法》不仅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而且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给予特别保护。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做好儿童的培养和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3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等。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3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人民与人大关系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层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样清晰地界定了国家机构所应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涵,有利于这一组织原则的贯彻落实。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全国人大并列。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最高监督权。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能否兼任行政职务? 根据《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程度,还可以避免因同一批人在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中兼职而影响监督效果的弊端。 36.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吗? 根据《宪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有利于全国人大代表消除顾虑,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大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提高人大决策的民主程度。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吗?有无任期限制? 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根据《宪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8.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3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吗? 根据《宪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982年《宪法》规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长短不一,1993年《宪法修正案》延长了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应任期,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延长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最终实现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全部统一,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40.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机构吗?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在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2.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哪些自治权?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至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地方的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43.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行政区域吗?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为了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思想。“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在我国政权结构体系中,属于省一级政权,是地方行政区域。表现在:第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二,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44.《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序一样吗?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可见,《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修改的机关严格。《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通过的程序严格。《宪法》的修改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法律只要全体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45.人民法院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6.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遵循哪些宪法原则?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综合上述规定,审判中的宪法原则包括:一是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二是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三是公开审判原则;四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五是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47.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48.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和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否一样?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宪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各级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审判。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显然,上下级法院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不同。 49.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如何?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调整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具有《宪法》指导意义。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50.我国《宪法》对国旗、国歌、国徽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旗、国歌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但2004年以前,《宪法》只规定了国旗和国徽,没有规定国歌。《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同时规定《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承载了中华民族实现独立和发展历程,不仅体现了我们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也是一个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把《义勇军进行曲》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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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列举宪法的内容、条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③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国家机关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或者列举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实例。

(发展义务,提供营养午餐,开办农家书屋,开展再就业培训 )

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7.除人大这样的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8.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的?(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的)

(1)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

9.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的原则是什么?这一原则又是如何贯彻执行的?

(1)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10.我国宪法是如何规范权力运行的?

(1)宪法不仅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相应的职权,而且严格规范职权的行使。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3)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4)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凡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5)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12.我国宪法的组成和基本内容分别是什么?

(1)组成: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基本内容: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13.为什么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14.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如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的?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15.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1) 宪法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以下是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法答案?)

(2)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3)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4)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保障了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5)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各种法律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其他法律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6.为什么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17.如何保证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18.人大如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19.如何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1)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使其更好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

(2)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权威。

(3)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20.如何增强宪法意识?

(1)增强宪法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尤为重要。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就是为了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让他们珍惜宪法授予的权力,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何要进行宪法宣誓活动)?

(2)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我们要增强宪法意识,热爱宪法,捍卫宪法。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学习宪法。我们不仅要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还要在理解我国宪法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着重领会宪法原则和精神。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宪法宣传活动,让宪法走近群众,深入人心,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贡献自己的力量。②认同宪法。我国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我们要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崇,自觉接受宪法的指引与要求,让宪法真正铭刻于心,让宪法精神在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③践行宪法。我们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学会运用宪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④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坚持宪法至上,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由谁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哪些?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什么意义?

(2)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2.公民的监督权表现在哪些方面?行使这项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或意义是什么?[来

](1)表现: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重要性或意义: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的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4.除三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外,我国公民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共同特点是什么?

(1)公民基本权利:①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②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文化权利。③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

(2)权利的共同特点:由宪法规定,并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

5.教育的地位(或作用)是什么?我国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制定的政策是什么?

(1)地位(或作用):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2)保障政策: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6.我国公民应该如何行使基本权利?

(1)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①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②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③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④必须合法行使权利。

(2)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公民权利如果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维护权利要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7.为什么公民行使权利要遵守正当的程序?

遵守正当的程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8.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有:①遵守宪法法律。②维护国家利益。③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④依法纳税。⑤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9.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怎样的关系?我们应该如何坚持二者的统一?

(1)二者关系: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反过来,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又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更好的条件。②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2)坚持二者统一做法: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④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而且自觉履行义务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爱国表现。

10.什么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们应该如何履行法定义务?

(1)含义: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2)要求或做法:①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如履行受教育义务、依法纳税、遵守公共秩序、保护野生动物、遵守交通规则、依法服兵役、爱护公共财产等。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③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

11.什么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后果是什么?

(1)含义: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后果:违反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1.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它是由什么决定的?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形式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地位: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形式: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3)作用: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

3.我国国有经济的含义、地位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含义: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2)地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作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

4.我国集体经济的含义、地位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含义:是生产资料属于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2)地位: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5.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2)作用:在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6.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或态度是怎样的?这两种经济的地位如何?

(1)公有制经济:①对于国有经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②对于集体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3)地位: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7.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基本内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

8.我国人大和人大代表各自的权利或职责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2)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9.我国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10.我国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1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它的内容是什么?

(1)政党制度:我国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内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12.我国的政党制度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3.我国的民主党派的地位或作用是什么?

这些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

14.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5.中国人民政协的地位、工作主题和职能分别是什么?

(1)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工作主题:团结和民主。

(3)职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16.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17.我国有多少个民族?我国形成的民族关系是怎样的?民族分布特点又是怎样的?

五十六个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民族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

18.我国的民族制度是什么?实行这一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实行这一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

19.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3)民族区域自治有何作用?

有利于国家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国家法律政策与民族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爱国与爱民族情感结合起来,有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什么?

(1)含义: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组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2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及与居民(村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1)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监督。

(2)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村民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行为。

2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怎样的?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5.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1)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立法权。

(2)决定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3)任免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4)监督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26.什么是行政机关?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如何组成的?

(1)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组成: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的行使机关)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27.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来源:学科网]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8.行政机关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9.如何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

(1)根据宪法,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行政机关层级不同,职权也不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0.如何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从行政机关自身来讲,行政机关享有哪些职权,具体如何行使职权,都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2)从外部来讲,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第四单元 崇尚法治精神

1.什么叫自由?自由的意义有哪些?

(1)含义: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2)意义: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2.如何理解自由的限度?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正如火车有了轨道的限制,才能顺利地行驶;车辆有了红绿灯的限制,才能安全地通行。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

3.法治与自由二者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损害。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能享自由。

4.从法律意义上理解平等的含义。

在法律意义上,平等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比如男女同工同酬、一次选举一人一票等;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比如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获得优先权和得到特殊关照。

5.平等的意义是什么?

平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6.如何理解或者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2)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我们应该如何珍视自由?

(1)珍视自由,就要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作为公民,应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意识。(2)珍视自由,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什么是特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什么?

(1)含义:所谓特权,就是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特殊权利。

(2)表现: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或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或利用社会关系追逐一己之利,并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等。

9.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危害是什么?

(1)现象列举: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等。

(2)危害: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0.我们应该如何践行平等?

(1)反对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2)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我们要以法律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平等地对待所有成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3)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面对一些不平等现象,我们不能听之任之,应据理力争,必要时依法维权。(4)需要每个公民把平等原则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要增强平等意识,努力践行平等,共同建构平等有序的社会制度。

11.什么叫公平?它的内涵及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1)含义: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方式。

(2)内涵(要求):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12.公平的意义或作用是什么?

(1)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2)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13.怎样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判断标准)

一般而言,正义行为都是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14.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有怎样的价值或力量?国家或政府应该怎样维护正义?

(1)价值或力量:①正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依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受到惩罚。②要求人们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人们对弱者给予必要的扶助,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存。②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有了正义的制度,使社会弱势群体,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得到社会的关爱。③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它有利于恰当地调整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

15.如何把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如何坚守公平)

(1)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个人维护公平。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事。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信赖与尊重,形成有利于我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3)制度保障公平。对于立法而言,在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时,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对于司法而言,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期盼正义、实现正义、维护正义,是我们的共同心声。我们要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建构正义的大厦。

(2)个人守护正义。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面对非正义行为,一方面要敢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寻找有效的,做到见义“智”为。

(3)司法维护正义。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法、公正。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国家积极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从点滴事情做起,携手共进,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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