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什么的行为

周四,全国人大公布了大会议程,其中第五项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当晚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完全必要的。

据港媒报道,该草案主要针对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恐怖活动,以及外部势力干预;而《基本法》23条中所提及的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则不在此列。


《基本法》第23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然而,20多年来,《基本法》23条立法工作自1997年香港特区建立以来却并不顺利。

2003年,时任特首董建华首次在香港立法会推动23条立法,反对派人士上街游行以示反对,而部分建制派议员表示“鉴于民情”而拒绝投票支持立法工作,港府不得已撤回立法,之后历届特首也多以“时势不恰当”为由而未再重提立法。

2018年,特首林郑月娥表示,23条立法并无“明确的时间表”;2019年末,在“修例风波”的社会动乱压力之下,林郑月娥再次表示,23条立法要“审时度势”。

事实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为23条立法,所以,没有立法就意味着特区政府没有履行宪制责任,而香港也成为全世界绝无仅有的一个连颠覆、分裂国家等行为都无法入罪的“法外之地”。

而自2019年6月以来激化的“修例风波”充分显现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一系列具体风险:

一是“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日益猖獗;

二是特区政府政权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

三是外部势力赤裸裸地加大干预香港事务的力度;

四是“台独”“港独”势力勾结合流进一步加剧;

五是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严重威胁社会安全。

香港现行法律中不是没有涉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的规定,但主要分布于《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公安条例》等港英时期的法律和普通法判例中,且目前大多处于“休眠”状态,难以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香港社会高度政治化,反对派不断将23条立法污名化、妖魔化,因此有人担心,香港特区不具备自行完成此项立法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条件。

某种程度上,自诩为“亚洲法治最为健全社会”的香港,实际上是全世界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最不健全、最薄弱的地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列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也写明,“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基本法》23条虽表明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但却没有规定,“只”能由特区政府自行立法。须知,23条是宪制责任,而非宪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而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有关香港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既属于中央事权,也是对《基本法》实施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权力和责任所在。其必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无可动摇。


“关于这项议程的具体内容,请你关注明天上午的全会。”21日晚,张业遂在回答香港媒体的提问时如是说。

这一份涉及香港的决定草案,到底有什么样的内容?万众瞩目。

我们想说的是,港人须知,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自由,均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一国两制”,既是港人治港的权利,也是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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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发表声明 支持全国人大审议有关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5月22日,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正在北京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开幕式的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发表以下声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要求,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关乎全体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面临的国家安全局势日趋严峻,而特区行政立法机关难以在一段可见时间内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立法,特区政府支持全国人大审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是无可置疑的。对世界上任何国家来说,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决定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决定》完善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宪法和基本法有关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决定》没有修改基本法,也没有取代或排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宪制责任和法律义务。换句话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仍有尽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法责任。

  特区政府留意到《决定》针对的只是那些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这些恰恰是过去一年不少香港政商界和广大市民极度担忧的情况,亦令大家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有更深切体会,并要求特区政府要积极应对。去年6月至今的“修例风波”所涉及的暴力不断升级,更出现多宗爆炸品及枪械事件,构成恐怖主义活动的风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这期间,鼓吹“港独”“民主自决”的组织煽动示威人士,特别是青年人,公然侮辱和焚烧国旗、污损国徽、冲击中央驻港机构,并策划动员所谓“国际支持”,干预香港事务,诋毁“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和公然挑战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权威。另一方面,部分政党人士亦多次扬言要瘫痪特区政府。还有部分人士乞求外国干预香港事务,甚至对香港实施制裁。这些行为已严重触碰“一国”原则的底线,破坏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及挑战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

  全国人大审议作出《决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从而更好地保障香港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深信全国人大常委会稍后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旨在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港独”分子和暴力分子。《决定》和有关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将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也不会影响香港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决定》通过后,香港特区政府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成有关立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长期繁荣稳定。(总台记者张怡)

责任编辑: 李伊琳,赖旭华

  • 视外部势力为“救命稻草”,家园的繁荣稳定、市民的生计利益,在他们眼中微不足道,只是与外部势力交易的筹码。

  • 5月20日上午,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行二百多人启程前往北京参加全国两会。据了解,今年两会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包括了开放更多科技设施以推动香港创新科技发展、推动香港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继续提供港澳流动渔民的生产和生活便利、加强推动岭南文化发展、通过“一带一路”开拓香港空间等内容。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5月22日上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5月22日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发表谈话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有关决定,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十分重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将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筑牢制度根基。

  •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发言人5月22日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这是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举,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爱。

  •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发言人5月22日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这不仅是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必要之举,而且有利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海外网7月1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颁布的《国家安全法》,首次纳入港澳,其中两条条文分别提及,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容分割,港澳与台湾都有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及领土完整,以及港澳特区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新通过的国安法涉及的范围较旧的国安法为广,除了防范、制止惩治叛国、分裂国家、煽动颠覆政权和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外,亦提及边防、海陆空、金融和经济体制、粮食安全、能源及网状讯安全及宗教等范畴,亦包括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及极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安全法

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国家安全立法是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国家安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有记者问,1993年的时候我国已制定了一部国家安全法,为什么时隔20几年以后又再次制定一部新的这样的法律,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郑淑娜指出,考虑到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和以反间谍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为此,2014年11月1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创造了条件。

郑淑娜表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需要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国家安全法的议案。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适应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这部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和国家安全的领导体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家安全法首次出现涉港澳条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当天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有香港记者问,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40条都首次有香港的出现。香港会就国家安全及时自行立法,请问为什么要把香港纳入到国家安全法?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安全法能够适用于香港?

郑淑娜说,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是必要的,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郑淑娜强调,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郑淑娜表示,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国家安全法并未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郑淑娜指出,国家安全法对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两个基本法第23条对特区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也做了规定。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宣誓制度 誓词增加5个字

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据了解,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从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宪法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确定半年以后才开始施行,主要是考虑给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宪法宣誓活动做准备工作,特别是给负有组织宣誓职能的机关制定具体组织办法留出时间。

韩晓武说,决定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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